百丈清規證義記
清 儀潤證義9卷CBETA X1244大于一万字 43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卷第六
唐洪州百丈山沙門 懷海 集編
清杭州真寂寺苾蒭 儀潤 證義
越城戒珠寺住持 妙永 挍閱
兩序章第六
述曰。兩序之設。為眾辦事。而因以提綱唱道。黼黻宗猷。乃至司帑庾。歷庶務。皆所以輔弼門庭。關係甚重。故夫世出世法。無不閑習。成己成物。全體備用。尚矣。次之或守一材。效一能。盡執無忝。叢林亦嘉賴焉。序列雖分。古每易位而交執。無彼此之別。無崇卑之嫌。今則判然不相代謀。又單異內外。班列崇卑。亦時會所趣。事雖不古。理尚無舛。至於擅事權。結朋黨。獨斷而羣譁。岌岌乎不相容。豈不謬歟。此在主者。慎擇所任。復時申祖訓以戒之。納諸條約而善調之。庶幾眾無棄材。人無廢事。或馳驅於僧務。或坐禪而勤修。老祖風規當不遠於今日耳。
執事單
東序
都監
監院
維那
副寺
知眾
知客
知事
悅眾
值歲
知浴
典座
監收
衣鉢
湯藥
請客
侍者
知屋
帶知器
監修
知山
莊主
庫司
列執
化主
收供
化飯
庫頭
米頭
炭頭
兼爐頭
担運
茶頭
行堂
碗頭
門頭
貼案
飯頭
二飯
菜頭
火頭
水頭
磨頭
雜務
厨房香燈
巡山
柴頭
山寮香燈
淨頭
園頭
照客
知隨
西序
首座
西堂
後堂
堂主
書記
知藏
藏主
參頭
祖侍
燒香
記錄
聖僧侍者
列執
殿主
寮元
鐘頭
鼓頭
印房
夜巡
清眾
香燈
司水
法堂香燈
藏樓香燈
佛塔塔主
塔院塔主
祖堂香燈
耆舊
閒住
看病
打掃
行者
佛子
淨人
僧值(此執不在兩序之內。當錄在單之正中央)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證義曰。古之清規。佛法為重。故先西而後東。今之叢林。辦事為能。故先東而後西。其兩序執名。此據大槩而已。各家增減。先後隨宜。不以此為拘也。亦名執事榜。實貼齋堂。每執若干。另用小條書人名而加貼之。又客堂用大牌一塊。照齋堂單而具書之。書法從中至邊橫列。上書序執。下書列執。字須正楷。右之邊行書題。左之邊行。年月日。及住持某甲重錄。葢叢林人眾。難盡知識。或有事舉。難以稽查。一視斯單。人執了然。是故執事進退。先於此單出沒名條。使一眾了了。不致錯誤也。他如律堂講堂。另有執名。此不錄入者。原本無故。非敢遺漏也。
又凡充執事。無論崇卑。咸宜竭盡心力。輔翊常住。不當以人我榮辱。自生分別。苟能取捨情忘。聖凡念寂。搬柴運水。總是禪機。執爨 負舂。無非妙用。頭頭顯唯心之三昧。法法了唯識之圓融。所謂智慧了辦。行願無虧也。
○兩序分十寮。見首卷目錄。
西序
首座
乃西序首領。表牽叢林。輔翊住持。分座說法。開示後昆。坐禪領眾。謹守條章。齋粥精粗。勉諭執事。僧行失儀。依規示罰。老病亡歿。垂恤送終。凡一眾事。皆得舉行。如衣有領。如網有綱也。雖諸方尊宿。住持能以禮致之。亦樂充此執。謂之退位為人。如文殊為七佛之師。猶助釋迦揚化。為眾上首。故此執必擇其己事已辦。眾所服從。德業兼修者。充之(在講堂。即都講之執) 。
西堂
亞於首座。其才其德。可為班首者也。然雖居班首之位。猶同參學之人。須循謹謙雅。不可我慢貢高。貽譏大眾。在講堂。即科主之執。
○後堂
位首後班。以首座居前班。為前堂。故此為後堂。扶贊宗風。為眾模範。不理常住雜務。方丈命則為之。
○堂主
此執各堂有之。以掌理其本堂之事。兼理病人。然為一堂之主。亦須才德兼長。慈悲為眾者。充之。至於禪堂堂主。兼有開示之責。同稱班首。所關尤重也。
證義曰。叢林以前四執。目之為四班首。然四中之最重者。首座也。葢長老住持事繁。不無分心之處。若其專事為人開示警策 。勘辨勦絕。以不辜來學者。全在首座之得人矣。昔靈樹之於雲門。待至多年。方補此位。何其慎歟。若西堂諸位。既同其在。允宜虗己從公。共勷厥事。庶幾祖燈。傳於無盡耳。
書記
執掌文翰。一切書寫。當盡其心。不可麤率潦草。并教初學經典。儒釋兼通者。可充此執(禪堂貼單) 。
證義曰。古人惟以了脫生死為大事。間有拈弄文字。皆了事後遊戲。以咨發後人眼目。非專以詞藻為工也。乃近日僧中。竟欲以此見長。甚或留神書畵。寄興琴棋。名為風雅。全忘清修。生死到來。毫無用處。摭古云。峨嵋白長老。作頌古千首。以壓雪竇。太和山主。面唾曰。此鴉臭當風。氣已觸人。矧欲勝人乎。愚菴頌曰。為僧僧醉文字酒。參禪禪在頌千首。曾知文不在紙上。又道談元不開口。君不見。大藏數千卷。書藏充二酉。文章末技耳。明道為樞紐。孔子之見溫伯雪。飲光一笑無何有。秀上座。獦獠叟。一是不識丁。一為文字藪。衣法是誰傳不朽。雪竇百之我千之。野干鳴。獅子吼。噫。為書記者宜知之。自長老以下。皆宜知之。
知藏
兼通義學。藏主。乃其所屬。須協衷保護經藏。凡函帙安置。修補殘缺。以及經本出入等事。俱知藏總其綱。而藏主分其執也。
○藏主
執經橱鑰匙。凡經書不借出。以山門為限。夏季。風日暄明晾晒諸經。收橱時。查理字號。不可紊亂。凡請看者。須登牌。某月某日某人請某字函經。還則消賬。若其人告假。并餘事欲去者。先查取。遺失者。罰抄賠已。出院。凡交替執事。必須客堂。庫房。及知藏到。一一檢點清楚。對眾清交新執。缺少者賠(二執禪堂貼單) 。
證義曰。法者。三寶之一。而佛以法為師。則法尤首重也。二執掌理法寶。最當敬慎。
維那
綱維眾僧。曲盡調攝。堂以內事。一人掌之。堂以外事。二時功課。率眾領班。上堂說法。白椎示眾。又如一切舉唱回向。以音聲為佛事。其任頗重。凡堂中失儀。遵規舉罰。不得狥情。故須諳練正直之人為之。即住持有犯。亦毫無私諱。若表和尚堂者。手拿堂規香板。跪本位下表。
○悅眾
乃維那之副。此執凡有數人。(以大二三四別之) 若維那不在堂。皆須帶管。堂中七期。輪流料理。并二時課誦。外有事。二板赴客堂。報堂中人名。朔望。查收堂中什物。教初參禮法。一切佛事。唱念分明。禮儀熟諳之人。可安此執。
○參頭
乃一堂參學之首。看驗 功夫。開示後學。護助參禪。
不理餘事(禪堂貼單。凡堂中。自首座起。至參頭止。應說之話。俱可說。但不得越次。首座在。西堂已下俱不得說。西堂在。後堂以下皆不許說。乃至悅眾在。參頭則不說) 。
證義曰。按翻譯名義集。梵語維那。此翻次第。謂知僧事之次第也。三寶感通錄云。劉宋時。太始中。揚州瓦官寺。釋慧果者。少誦法華經。及華嚴十地品。忽於圊廁。見一鬼出現。致敬云。某甲昔為眾僧作維那。小不如法。墮地獄。今生噉糞鬼中。法師慈悲。願助拔濟。昔有錢三千。埋在柿樹下。願取為福。慧果告眾掘錢。為誦法華。設會後。夢見前鬼云。已得改生。大勝昔日之苦報也。其餘如僧護經。梁皇懺等。並明感報。充斯執者。鑑之。慎之。其餘各執。例此可知矣。
清眾
有內外。在堂內名清眾。一切照堂規隨眾。不理事務。唯坐靜香。(禪堂貼單) 在堂外名聽用。即公務也(不貼單) 。
證義曰。大約成佛作祖者。均從堂內清眾而出。古則內外諸執。無不以參究為事。今雖不乏其人。而收其發心辦道者。置之堂中。坐香結制。常住諸務。不累絲毫。惟欲其人人成辦己事而已。噫。此是選佛場。為清眾者。當如何激昂奪發也耶。若藉此以為偷安地。殊為可惜。甚或蕩檢踰閑。不受約束。尤為可憐愍矣。然長老班首。祇宜常示其迷津。不得故苛其香板。且勿強受執事以違其初心。多派經懺以撓其正念。使之功勳間阻。日久而無成也。至堂外聽用。凡常住差撥。無得推故躲避。差不公者。對眾白。
禪堂香燈
焚香。供水。點燈。息燈。晚課眾上殿時。掃地。拭桌。照管堂師行李。吃二堂粥飯。半月到庫房取香濁油紙。五日取草鞋鍋粑。七期散糕果。燒放參。遇上堂。則掛牌。餘照堂規隨眾。(禪堂貼單) 。
○司水
每日清晨打面湯。三時潄口水。出坡淨脚水。應時打掃前後丹墀。及小淨溝。以洗面等水沖之。勿令作氣。堂中有事。相帮。燒放參小食。收拾器皿等事。閒時採楊枝。倘侍寮不在。早午齋堂出生。晚課殿上出生。餘照堂規隨眾(禪堂貼單) 。
○(以上第一寮見下大眾章) 。
證義曰。香燈。司水乃專為禪堂執事之人。夫了畢大事。清眾最便。為眾充執。實勢所不得已也。然充此執者。當知汲水焚香。儘可參究。掃塵洗脚。時露消息。但須除心。何必執定除境動處薦得。反勝靜中工夫耳。
祖侍
兼影堂香燈。侍奉先祖。故為序位。影堂不時洒掃。凡上供。入厨庫取供。朔望取香燭油。早晚點路燈。開山祖塔上供。祖侍跪獻。(一) 茶果。(二) 箸。(三) 菜。
燒香
乃侍寮之首領。凡住持說法。如上堂小參等。鳴三陣引磬時。出位拈香三瓣。展大具三拜。起具問訊歸位。又上堂。上供。祈禱。掃塔。小參等事。當預燒爐候用。雙手高捧齊眉。在住持前行。
證義曰。古人親近知識。多在侍寮。以長老尋常接人機語。不離左右。可以隨處薦取故也。昔南泉垂問。來日設馬祖齋。馬師來否。洞山對曰。待有伴即來。雲居侍者持燈至。見影在壁上。僧問兩個相似時如何。雲居曰。一個是影。今祖侍中。有此伶俐漢否耶。溈山侍百丈次。丈云。汝撥爐中有火否。溈撥云。無火。丈撥得少火。示云。此不是火。溈發悟。今燒香中。有此伶俐漢否耶。
記錄
外則書記。內則記錄。凡遇小參上堂等事。則傳牌。出門。則執杖請拂。方丈說法。則寫法語實貼。班首秉拂。則寫牌懸掛。一一皆其所執。故長老語錄。多出其手也。此執以謹慎精細為要。
證義曰。叢林中得文字法味者。首推記錄。資須敏達。品重恪恭。雲棲崇行錄云。唐。終南山。至相寺。智正禪師。住山二十八年。不涉世諦。弟子智現。伏承法教。正。凡有著述。端坐思惟。現。執紙立侍。隨出隨書。常鎮日不坐。一日足疼心悶。不覺仆地。正曰。昔人翹足七日。汝今纔立顛墜。心輕故也。噫。古人忘軀為法。風規若此記錄之執。不當如是耶。
衣鉢
外則監院。內則衣鉢。掌理常住莊嚴法器財物等事。故須老成者為之。立心端謹。遇事通融。庶幾上下雍肅。故輕佻與拘執之人。俱不可用。所有寮規。當執記取。凡七條。
莊嚴法器。出入清楚。
銀錢
出入。隨登賬目。每月兩算。
果品食物。愛惜收藏。
精潔奉客。
住持公出。內外照應。更須留心。
客至方丈。所為某事。自有知客交明。監院定奪。唯或
點。或飯。見機欵待。香信禮物。不得私開。
待同寮。
及行者等。須端嚴正直。不得言語嬉戲。
客房物
件。或用。或藏。各得所宜。不致損失。
○年月日方丈示。
證義曰。衣鉢為住持心腹之人。行住相隨。財物重托。凡住持名譽。資財損益。全在此執。不可不慎。摭古云。石窗恭師。道行孤峻。優於才力。久依天童宏智。細大執務。靡不歷試。歸省時。其母曰。汝為人主事。苟不明因果。將累我於地下。恭曰。某於常住。毫髮不欺。無足慮也。噫。充執務而能毫髮不欺者。斯無愧矣。
湯藥
外則典座。內則湯藥。應時供奉住持湯點。左右應接。佐助衣鉢。撫恤行者。此執須豐儉得宜。尤嚴戒背眾飲食。
○請客
外則知客。內則請客。此執原在禪堂。輪日二人在方丈。一為當值。不離丈室。凡客來。一面接待。遂白住持。或須齋點。聽衣鉢語。報廚庫房。不得貽誤。或有信物。清交衣鉢。粥飯過二堂。一為監值。早晚法座焚香點燈。亦隨侍住持。不相離遠。以禮儀閑雅為要。
證義曰。按僧護經。梁皇懺等載。一沙彌盜果子七枚。一人盜餅二番。一人盜石密漿少許。俱受三途苦報。緣此是常住物。或私食。或私與人。俱犯盜戒。又禪宗秘要云。僧照禪師。南嶽高弟。辯才無礙禪定第一。嘗用眾鹽一撮作齋。飯後入定。忽見相起計三年。增至數十斛。急賣衣買鹽償眾。其相方滅吁。可畏也。
侍者
隨侍之義。有通。有別。通則自燒香起。至聖僧止皆名侍者。別則此執。專侍住持。以勤謹為要。每日先於方丈。及法堂內。佛前裝香換水。拭桌掃地。一切齊潔已。然後伺候住持。盥沐茶湯。收換衣履早晚問安出入侍立。服勞執役。先意承迎客至奉茶齋堂出生有事二板赴客堂議事。送執與客堂同安列執。領是住持。上下通話。如孝子之事親則得矣。此執不得過幼以年長者充之。
證義曰。古來一切高人。其初侍師側時。皆能忍難忍之勞苦方可得無得之妙法。此乃重法輕身。自古然也。具如律藏。及沙彌要略說。文雲棲崇行錄云。唐。招賢通。少為六宮大使。因詣鳥窠。求出家。窠不納堅求。乃為剃落執侍左右。勤劬不替。經一十六年不蒙開示。欲辭去。窠問。何之。曰諸方學佛法去。窠曰。佛法此間亦有少許。遂拈起布毛吹之。通忽。大悟。因號布毛侍者。蓮池云。人見侍者於布毛下悟去。不知一十六年忍勞之力也。匪多載辛勤。焉有今日事。遇明師者幸無以躁心乘之。
聖僧侍者
堂內安單。住持落堂。拂座。獻茶。拂拭竹篦香板。打七照應住持面前香爐。及放參茶果等事。二時過堂。及晚課出生。
○已上侍寮共八執。俱禪堂貼單(以上第三寮竟) 。
證義曰。聖僧。即禪堂中所供之神僧像也。禪堂古名僧堂因眾僧共居一堂故。此僧堂中所供奉。是阿若憍陳如大聖僧也。此聖僧侍者之執。專在堂中。事奉聖僧之香火。住持落堂。兼事住持茶香等事。故名聖僧侍者。邇來禪堂中多供佛。則聖僧之像。寂無供者。又改僧堂之名為禪堂。而聖僧二字之義。無著落矣。以上侍寮共八執。常與住持親近。又邇時。多以青年者充之。故應遵守規範。不得在住持前訟人之短。不得在同寮中戲笑。不得懈怠偷安。此三事。尤當謹戒。摭古云。別峯印住雪竇。有小師訴頭首過。峯厲聲責曰。汝是我小師。包含上下則可。反暴人短。
居左右。必敗吾事。杖逐之。聞者歎服。又宏智在淳禪師為侍者。寮中與僧徵詰。智不覺大笑。淳適過。聞之。至夜詢之。智曰。偶與僧語話而麤。不禁發笑。淳切責之。又真如晢侍者。習坐禪困。極以圓木為枕。睡。酣則枕轉。覺而復起。安坐如故。率以為常。或謂用心太過。哲曰。我於般若緣分素薄若不刻若勵志。恐為妄習所牽。況夢幻不真。安得為長久計。噫。即此三事。當謹之前鑑也。
○以上西序竟。行者淨人。
二列執。附前住持章。
東序
都監
亦名都寺。上古無之。後因叢林人多事煩。故復設此執。乃上輔住持下匡監院者也。雖不如監院之勞苦理事。而大端則須總持。是故亦名總理。其位次大殿站在東邊末。跪在維那並肩左。行在監院後。齋堂坐位在監院上。在常住教十年監院之勞。方充此執。乃酬勞安享之位。與首座平肩。在堂外也(證義見後) 。
○監院
為東序首領。住持右肩執總庶務。如栽培田園辦糧收租。出納錢米。會計賬簿大眾粥飯施主應酬一切皆其執也。然凡事必會議。稟住持妥貼方行。勿得任性自專。訓誨行單工人。無縱威暴。設使莊庫執務。必須公平。無用私黨。總之必具五長。可充此執。一者慈悲。恩顧大眾。二者公直。毫無偏私。三者謹慎。小大無慢四者勤勞。不圖安逸。五者敏達。事無留難。如此監院。常住所賴也。反此。則損可知。其位次。大殿站在西班末。跪在住持後。
○副寺
即監院之副。其所管執。與監院同。凡事與監院和衷共濟。一切煩雜瑣 碎之事。監院不及照管之處。賴副寺治理。財米出入。隨上日記。收管支用。令庫頭每日。具收支若千。簽定飛單。呈方丈。謂之日單。十日合次。謂之旬單。一月一結。一年通結。或每月十四。三十。到客堂會兩序。逐一結算。有無兼管。謂之日黃總簿。方丈庫房各一本。
○知事
亦名知糧。正理糧差。出入官府。兼管田地山場界限等事。每年錢米。須早完納。不致差役入寺。為第一要事。完糧串票。交住持藏貯。不可自藏。
證義曰。此之四執事既關重。因果亦重不可不慎也。禪宗秘要云。昔天台拾得禪師。於國清寺莊牧牛。寺僧說戒。拾得驅牛至僧堂前。撫掌大笑曰。悠悠者聚頭。首座呵云。瘋人。何得喧礙說戒。拾得曰。我不牧牛也。此羣牛者。多是此寺。執事僧人也。一一各呼亡僧號。牛各應聲而過。舉眾錯愕。咸思改過。噫。可不鑑哉。摭古云。昔寶壽師。在五祖寺庫房充執。住持戒公。偶疾服藥。須生薑。行者就庫取。寶叱之戒知之。令將錢回買。寶始與。後洞山缺人。郡守書。託戒舉所知。戒曰。賣生薑漢去得。壽出世住洞山。遂有寶壽生薑辣萬年之句。流傳於世云。
庫司
料理庫房錢物茶果等項。以及公用醬菜等物皆其料理。四要廉謹之人。並掌倉庫鎻匙。
證義曰。僧菴雜錄云。混源在紫籜為庫司。精勤充執。於庫房規則。線毫無犯。然猶恐有過。復題其寮壁云。滴水粒米。盡屬眾僧。務悅人情。理難支破。當思披毛帶角歲旦久長。明因果人。幸宜知悉。
庫頭
專掌支發。收檢一切食用等物。葢庫司下之任力任勞者也。謹厚之人。可充此執。
證義曰。此執敘詞太略。今遵他本以補之曰。油鹽等物槩不亂發。大眾食菜。鮮醃有異。照各家舊例。以為準定。一切執事發油。並照常規。禪堂草鞋。五日一發行單草鞋三日一發。朔望發各處油燭。茶葉。線香。草鞋等。隨報而發凡上供。菜果俱五色。唯影堂。祖塔。加湯點攢菜。有齋。發下院腐物。庫內有事。相帮料理照管門戶。及諸器物。要秉公無私之人。可充此執。
米頭
米到過數上倉。篩淨沙穀。不時照看。勿使煤爛此執。以勤力潔淨為主舂米精粗得宜。勿雜糠屑稻顆。令人難食。又五穀糧食。及諸用器。俱務收晒如法。庶不暴殄。客飯客麵。照例平發。
證義曰。古者內外諸執。原無大小。六祖為米頭而得法。莫以外單而輕也而充斯執者。亦勿自小其量焉。
炭頭(兼) 爐頭
預備柴炭。以禦寒事。或問化主。或出寺產。須令足用。亦勿浪費。兼管圍爐。小心火燭。
證義曰。兼管圍爐者。葢公界圍爐。易於光陰虗度。各宜修道。不得檢閱外書。及書畵等。不得談笑諍論。不得烘焙鞋襪。及彈垢膩於火中。不得撥火飛灰 。不得久停亂擠。須挨班進。違者白客堂行罰。
印房
掌理經書語錄等板。常要看視清理。不致壞爛紊亂。不許人私刻印記。安板處。須明暗適中。近風日。則易裂。太陰閉則易爛。凡裝印。用紙用墨。以及書面釘線等項。俱以潔淨堅固為佳。不得私索銀錢。各種定價。不得私意增減。應用流水簿。登記明白。或按季按年。交白住持結算。此係流通法寶之執。各宜發心。盡力料辦。因果不誣。慎之勉之。
證義曰。印房掌理刻印。必須眼目明利。識書邪正。緣近日。多有愛可癡僧。強引佛祖遺言。錮執邪見。自以為是。編為語錄。輒化檀信刻行。倘若不識邪。正。曲狥情面。一經刊傳。誤人不淺。山菴雜錄云。千江炤。直指圓。休菴奕。三人俱是博地庸僧。絕無正見。妄自刻語錄。又如暉藏主。將金剛經。每分析段。妄為之頌。刻板流通。時恕中慍。在桐谷。暉來謁慍慍問暉。此經以何為宗。竟矒無曉。此非欺世盜名而何。當今名德尊宿。護法士大夫。遇有如斯疏錄。切宜斥而止之。萬勿市情曲譽。
為之序跋 。當思謗大般若。報在阿鼻。凜之。至於邪教五部六冊等書。久奉嚴禁。自不敢混行送入。或有續出之書。粧點佛祖言句。雜入邪教妄謬之詞。如鍊丹出神等類。或將心經金剛經等。荒謬註解。附印流傳。均難逆料。尤當呵拒銷毀。扶護正法。以弭後患也。
担運(帶) 貼庫
庫房外買物件。并挑運柴米竹木等。必要交收明白。遺失。照物數賠。庫房有事。閑即相帮。
證義曰。他本補云。若挑物人多。立一人領眾記管出則貫珠行。歸則散步走。領眾失管缺物。罰照價賠。凡路費泛濫混用者。查出一賠十。
附常住財物出入規銘(并條〔給〕共十八條)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若除弊。盡公自爾無私。信施脂膏。沾染便成業海。伽藍因果。明察即是福基。銘曰。物屬招提。絲毫難犯。守在爾躬。必敬必憚。清若澄潭。正如直幹。無曲無私。何憂何患。一有差池。龍天較勘。
監院。是大眾所倚。須發大好心。扶持
叢林。弊端要革。利益要興。不可糊塗過日。只圖虗名。
如所為悖理。眾勸不從者罰
已
出院。
眾執。皆有
人充。監院管何事。須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巡行。
莫誤眾事。若眾執有事。俱白監院。不白者罰。誤事者
出院。若監院自專。不與兩序共議。輕則罰。誤事。罰
已
出院。
副寺。出納常住財物等。登記明白。失記者
罰。牽混不明者罰。凡田山等。花利銀錢至通兩序同
看。驗過封記。用時對眾開封。私開者罰。
庫司。管
各色器物屬何務者。交付彼本務明白。彼退務時。同
監院等。照前。一一點明交代。違者罰。若失壞者。記彼
賬名令賠。若忘記即代賠。其賠銀仍買原物無混。違
者罰。
庫頭。管諸物件。內外出入。當與而不與者
罰。不應與而私與者倍罰。
給發香燭。油米果菜
等。不照規例。狥私加減者罰。
買賣收租。暗中索
利者罰賠。出院。
米麥等至。查收明白。即記賬聽
用。此係大眾慧命所關。不許出還舖店貨賬及糶。如
有違者。大眾公擯。
一切財物。若以公濟私。及私
情挪借易換。不白明者。賠罰。
飲食背眾。及恣意
多費油燭等物者罰。
飲食等。不時揀點。若以餿
爛招病之物供眾者罰。朽壞者賠償。
亡僧物。不
得誤用。病人買物。必與。多寡從公。違者罰。
各處
應用之物。如香燭之類。預時置辦。應時不齊者罰。
凡罰繳銀錢。俱歸公用。其免坡務。仍歸坡務用混
用者罰賠。
監修。料理匠作器用。凡物件出入。隨
手記明。不記者罰。失者罰賠。如偷安不監查工匠。及
錯誤工賬不清者罰。
每月十四三十。集兩序算
賬。書記報賬若失算者罰。
每年糧稅串票。呈方
丈收藏。私藏者罰。
庫房執事。凡交執。須一一對
眾點明。交付新執違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以上第四寮竟) 。
證義曰。按律部。僧物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舍宅什物。樹木田園。人畜米麥等物。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許分賣。故重云常住。二者。十方常住謂寺中供僧成熟之飲食等物體具十方。非局本處善見律云。不打鐘食。犯偷盜罪。葢明十方僧俱有分故也。三者。現前常住。此有二種一。物現前。二。僧眾現前。但此物。唯施此處現前僧眾故也。四者。十方現前常住。謂亡僧之物體同十。方。以十方現在僧得分故。毗婆沙論云。盜亡僧物。則於誰處得根本罪。答云。已作羯磨者。於羯磨眾處得。若未作羯磨者。普於一切諸善說法眾得。
今詳分。亡僧物。十方來僧。在羯磨數前。即得。羯磨後來。不得也懶菴云。此四種常住之物。不可絲毫有犯。其罪非輕。先聖後聖。叮嚀至切。山僧或出或處未嘗不以此。切切介意。猶恐未至。作偈自警云。十方僧物重如山。萬劫千生豈易還。金口共談曾未信。他年怎免鐵城關。人身難得好思量頭角生時歲月長堪笑貪他。一粒米。等閑失却半年糧。摭古云。宏禪師。秀峯祥公之嗣。住啟霞山。有貴人卜葬所親。比柩至。宏堅臥其穴。不克襄事。郡守仇待制。遣人諭之曰。千年常住一朝僧。長老何苦爭耶。宏曰。不可以一朝僧。壞千年常住。竟寢其事。
僧值
原無實位。取僧眾輪值之義。亦取僧中最直之意。充此執者。應不阿諛。不委曲。不回護。不偏黨。代方丈監當其所不及。早晚出入。內外大眾。皆當嚴畏。故亦名紏察。自班首起。至參頭止。凡五日一換。新舊交執。在大殿晚課念佛畢。舊僧值先請竹篦。放佛座前課畢。舊僧值行十方禮。禮畢。請竹篦下來。對新僧值一舉。交過。一問訊。新僧值受竹篦。行十方禮。禮畢。各歸本處。每早三板。催點路燈。從方丈。以及各寮。催眾上殿。各處嚴查天明看開山門。大眾過堂上殿。照看門戶。粥飯吃二堂。兼禁放逸。大眾出坡回。安置各物如法。晚課催眾齊上殿。
日沒少頃。看關山門上鎖。俟堂內起香。催點路燈。及各處琉璃。二板有事。客堂議事。無事則已。止靜後各處巡查。四枝香開大靜後。禁止點燈。六枝香完看息路燈。細看厨房茶房火燭。凡遇禪七。堂外事事料理。此執母論住持。及諸執事。有過則舉。有失即罰。不順私情。乃叢林公直之執。必須居心如水。執法如山。方能使眾僧威儀次第。出入循規。坡事不怠。坐香俱到。過堂上殿齊集無誤。鐘鼓分明。內外有禮。倘方丈不遵。祖堂跪香。大眾不遵。上白方丈。遵規處罰。此執得其人即。可恒充。不須更換。其請。在齋堂粥飯時。知客先將竹篦。置齋堂中。住持案前。新僧值向上展具。頂禮三拜。知客至座前。一問訊。將竹篦一舉。下對新僧值。一舉。交過竹篦。對面問訊。新僧值向上一問訊知客即將齋堂門外。預備僧值燈籠。親持交與。其餘禮儀。仍照請執事條所行。
證義曰。所謂僧值者。叢林人眾。理須整肅。故擇眾中之梗直不阿者為之檢點。於其間。事甚繁碎。恐一人精力不及。難於久在。故令兩序挨次輪值。是名僧值也。至若關係叢林大事。不可遲誤者。無論內外執事。皆得隨時經管。有當言者。亦可各存 所見。直言無隱。不必待輪僧值。即住持有犯。亦可在齋堂粥飯時。對眾跪白。所謂君有諍臣。父有諍子若細小事務。與眾無礙。不害常住者。
即僧值亦當善權處之。葢人人不免小過耳。禪宗秘要云。唯佛一人。無有過失。餘人誰能無者。弟子見師之過。若實若虗。其心自壞。不復能得法利。應作是念。我先世福德不具足故不得值佛。今值是雜行師。我不應念其過失。而自妨般若。師之過失。不著於我。我但從師。受般若法。譬如狗皮囊盛好實物。不應以囊故。而棄其寶。如弊人執燭照道。不可以人弊故。而棄其明。自墜溝壑。所謂依法不依人也。若不可依。勢難共處。一期住滿我可他去。胡用多言。
知眾
為知客之首。外應檀那。內調大眾。既欲和光同塵。又須任勞任怨。時察大眾賢否勤惰。舉直錯枉。不得愛憎不公。凡客堂外單巨細事務。留心照管。凡送新執。必開示彼本執所宜。令彼警心。以期稱執。
證義曰。他本補云。知眾正理客情。及一切牌面。有齋散嚫 。派理執事等。凡送新執。具茶。送單。問訊云云。出坡催督避瀨并收理不盡坡務。
知客
執典賓客。凡客到。或僧或俗。不曾識面者。無論高下。俱要謙和盡禮。請問姓號居處。及其來意。不可怠慢。或遇可疑之人。又當外禮內防。不可一例輕信。以致失事。若遠僧求住。或生客寄宿。宜詳審來踪。看光景體貌。不可留者。即好語却之。儻若緇素上客至。一面接待。隨令照客通白住持。然後引上相見。次者就客堂欵待。只宜閒談佛理。不可妄談世事。臧否人物。餘見客堂規約所說。
證義曰。知客一執。須明曉世緣。兼通文墨。方可應酬無礙。葢來往雅俗不一。故知客得人。不惟佛法尊重。亦使僧眾無譏。不可忽也。
料理外客房。潔淨整齊。客至。伺候茶飯。捧香信禮物到方丈。交當值侍者。客宿。則照應單被等項。並管客房行李燈火等事。執掌鎖鑰。若失物者罰賠。凡侍客。不許私索客送等事。違者查出重罰。凡知客陪客茶飯等事。須殷勤站侍。不得有失威儀。凡呼喚即到前。合掌恭立。無事靜居本寮。不得離遠。茶點客飯等。依知客語而行。
○茶頭
三板。夜巡送燈。燒開水。面湯。候殿主先打供水。粥罷止靜。燒開靜茶。及四枝香燒開水。午飯罷燒二板茶。止靜燒開靜茶。四枝足香。燒開水。晚課後燒開水。候二板茶。小靜茶。四枝香茶。如打禪七。加六枝香八枝香開水。有佛事不定照管洗面。至天明復取湯洗面者不許。除老病及尊客。手巾宜洗潔淨。非時索開水洗衣服者不聽。
○行堂(帶) 碗頭
凡粥飯未開梆前。齊鋪碗筯。值日案上焚香。盛菜飯。不得粗蠢。致碗磕作聲。結齋畢。方許收碗。值日者吃頭堂。候吃二堂人到。值日。行堂。食罷淨碗筯。須留心收拾。失遺損壞者賠。遇普茶。到禪堂領茶壺茶鐘。茶畢即還。遇齋。鋪蒲墩。拜過即收。齋畢。貼齋單。地三日一掃。隨眾半坡。值日看寮。凡打禪七吃放參。點柱燈。鳴小板三下。放參完。收碗畢。即息燈。凡值日者。免晚課誦。餘隨眾。
門頭
日夜照應門戶。以時啟閉。不得有誤。出入人等。留心照看。防小人混竄。偷竊物件。或夜扣山門。先通知同寮。然後同開。有尊宿官員士夫等將到。速報知客。遠方僧俗隨喜者勿拒。值日者看寮。守門不移步。
證義曰。古有門頭偈云。凡為門頭者。見客便起迎。切莫分貧富。皆當禮待人。門庭勤洒掃。語笑莫高喧。鄰里宜尊敬。兒童須照看。叢林門大開。游人不必忌。若故攔阻人。無私却有弊。黎明即早起。既晚便關門。小心防火燭。定例不然燈。既已充此執。身不離山門。將晚須嚴察。休容生面存。凡有經懺事照規給公嚫 。若再私索化。察出定遷擯。少年諸婦女。莫與共閒談。三寶清淨地。切須避疑嫌。乞丐匪僧輩。休教入門來。恐生叢林事。亦恐不雅觀。日中紛出入。尚要常著眼。夜靜若出入。更要細查點。莫道此執小。門頭關係深。眼明心細者。方可掌山門。
附客堂規約(二十七條)
担囊負鉢。本為參尋。撥草瞻風。曾無別事。既垂見訪。宜禁喧囂。諸事安排。百凡隨眾。動靜凜乎人表。閒忙卓乎眾先。有法可嚴。有儀可範。如此法器。可謂高流。所有規約。幸相共鑒。
客至。茶湯點心單被。一一
調停。若不識面。即請問名號住處。不得疎慢失誤。違
者罰。
值日知客。不拘有事無事。必須客堂靜候。
失候者罸。
早晚上殿。若無僧值。即知客照應。路
燈。及大殿蒲墩。並照管諸師站立行列。如不到者。查
問公事有無。誤者罰。
聞梆聲。諸師過堂。若無僧
值。即知客照應打板。接滾板。及站齋堂照應。誤者罰。
遇班首秉拂。或八節犒勞。或兩序公幹出寺等。
須知客自請一次
已
。然後使照客請。
官員來往。
帖到即差照客白住持。知客先為侍陪奉茶。乃至跟
住持候送。誤者罰。
凡二板。客堂議事。副寺舉買
賣用費事。值歲舉坡事。悅眾報堂中事。侍者舉白住
持。上下通事。知客開時節人情當作一切大小等事。
議畢。同白住持。
內外諸師。有事白客堂。值日知
客理直。置不理者罰。若口角相爭白客堂者。秉公直
言。如不服者。請眾知客公議處罰。倘再不遵。公擯出
院。若徇私情。斷事不公者。一併議罰。
外遊閒雜
人。在寺閙事者。知客協勸。如值日坐視。畏縮不前者
罰。
知客無事。過堂上殿出坡不到者罰。除有疾
病。
諸師出入。不到客堂告假銷假者。及在外閒
遊放逸。執事人知而不舉者同罰。
客堂一應事
務。或有專權自任。或同寮互相嫉妬。及私情偏袒者。
白眾同寮議罰。
知客雖非值日。亦不得在外閒
遊。違者罰。
禪客至。不得一例。諸方耆德。安上客
房。舊執回來。素有功於常住者。安上客房。五日作客。
次安賢者寮。遠來禪衲。及久住者。三日作客。初參晚
學。一日作客。即隨眾行事。至於江湖混雜之輩。早到
一食。晚到一宿。即請別行。不安客房。混誤者罰。
別剎。長老至。請淨面。更衣。吃茶。即報住持。然後領見。
乃至齋畢巡單。客方丈後。安侍者一位。餘安客房。彼
若參堂巡寮。大眾齊禮。法堂右設一座。若看兩序。另
外看單。彼不參堂巡寮。大眾不禮。唯兩序看單。彼亦
回看兩序。
施主設齋散
䞋
等事。副寺協同知客。
公議如式。
齋供小食。除客堂待賓客。內外一例。
散
䞋
。單
䞋
雙
䞋
照規。
客眾及法眷道友到者。俱
客寮暫住。然後斟酌送堂。如混送入堂者罰。
凡
求住者。令先看共住規約。欲進堂者。先看禪堂規約
私商眾執。察其立志。的係參學好人。可許安單。若邪
知邪見。或麤野頑劣人。皆不許入堂妨眾。混送者罰。
客房牀帳等一切物件。俱宜撿點如法。不得私
借一切外單。及諸閒住。如有以舊兌新者。照一賠二。
不能賠者。責
已
遷單。
凡有佛事。命照客預掛牌。
失誤者罰。
凡書信至或禮物至。問明送某處即
登簿。或當時收送交代。仍將回書付來手。失誤者罰。
客堂眾執犯諍閙者。即時抽單逐出。勿論是非。
或恃強偏見。障礙同寮等執。不肯和同商議。有礙常
住事。倍罰出寮。
凡起單者。細查單物。防錯携常
住物件如失誤者罰。
凡求戒者。問其來歷。并經
律衣鉢。香信席銀等。俱齊備。引彼見書記登簿。若不
如法而誤許者罰
香信等。見第七卷戒期條說。俱如法已。引見住持。即送進堂。先自禮佛。行十方禮已。次招求戒進堂。禮佛三拜已。次呼作禮諸師三拜。拜已。引禮呼求戒。禮謝引進師三拜。答云禮佛一拜即出堂
。
應用人情錢物。及公署禮節等。須兩序
同商議。若執
己
見而行者罰。失誤重罰。
僧值條
例見前執事中明。
證義曰。施主往來。銀錢進出。多從客堂手。善惡因果。昭然不爽。行護云。昔揚州。白塔寺道昶。掌知僧物。自在侵用。忽冥官數人。白日入寺。曳昶下地。欲斷其頭。昶驚呌乞命。官厲聲言。合房資財。並送還僧。當放汝活。昶叩頭言。不敢違命。即鳴鐘集眾。盡捨衣物。造像設齋。冥官三日。復至。見昶一鉢一衲不言而去。昶自是勉勵進修。卒成明行。故寶梁經云。寧自噉身肉。不得盜三寶財物。洞山价云。常住須憑戒力扶。莫將妄用恣貪圖。掌他三寶門中物。惜似雙親兩眼珠。暗裏縱能機巧算。冥中自有鬼神誅。絲毫若也無私取。免至來生作馬驢。
○以上第五寮竟。
典座
古云首座調性。典座調命。掌眾飲食。勿視等閒。一切供養。務在精潔。護惜常住。不得暴殄。就厨粥飯。不得異眾。粥飯上桶。先望齋堂。焚香拜已。方發過堂。餘如厨房寮規所說。(下皆同此) 。
○貼案
凡上供供菜。須製熟得味。不得先嘗。不得用生菜等填底。褻瀆佛神。罪咎不小。不得私造偏眾飲食。若大眾菜。及客菜。應先嘗味。使調和得宜。不得粗心失味。亦不得私做人情。與者受者俱罰。除病人要不罰。此執兼打呼板。滾板若無典座。俱屬帶管。
證義曰。按僧護經佛言。汝見第二瓨者。乃至為僧當厨。軟美供養。在先食噉。粗澀。惡者。僧中行付。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瓨。火燒受苦。至今不息汝見第三瓨者。迦葉佛時。是僧淨人。作飲食時。好者自噉。或與婦兒。粗澀。惡者。持僧中行。以是因緣。在地獄中。作大肉瓨。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飯頭
香到開梆。打粥飯先盛供。次齋堂。客堂。山寮。園房。塔院。老堂。病堂。餘外私給者罰。夏季粥飯。宜量人眾之去來。扣水米之加減。如有餘。宜早調理。不得致餿惡。
○二飯
○菜頭
三時菜。俱商之典座。料理清潔。切大眾菜。一齊相帮。勿使狼藉。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瓶者。迦葉佛時。是出家人。為僧當厨。應朝食者。留至後日。後日食者。至第三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瓶。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火頭
大火頭
每早。三板後。燒粥鍋禪堂板香止靜。燒飯鍋。熟後。仍坐管。不許諸人取火。開梆後。無阻。小食客飯。亦大火燒晚粥同。
○小火頭
候禪堂送香。燒菜鍋。小食客菜。小火燒。有齋煎腐。若蒸饅頭。一齊相帮。凡除火。即掃竈前。謹防火燭。竈下不得積薪。每晚收拾。打掃乾淨。烟惚內。每月朔。掃一次。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肉樹。迦葉佛時。是出家人。為僧當薪。以眾僧薪。房中自然。或與知識。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樹。火燒受苦。至今不息。又禪宗秘要云。西域。達摩密多尊者。智慧深遠。功德具足。善能通達三昧定相。南天竺國。有二比邱。心意柔和素樂善法。聞尊者坐禪第一。即共相將。往詣其所。於其住處。有三重窟。爾時二人。至下窟中。見一比邱。著弊壞衣。形貌醜陋端坐竈前。為僧然火。時二比邱問言。長老。達摩密多。為在何處。答言。今在最上窟中。汝等宜可急往見之。爾時二人。進至上窟。見向比邱。已於中坐。時一比邱。
語其伴曰。此老比邱。云何乃似向所見者。時伴比邱。聰慧機悟。即語之曰。今此尊者。尚能流布名聞。豈不能至此而坐。即前為禮。問曰。大德威名。世間希有。何故自屈。為僧然火。達摩密多曰。子今當聽。我念生死。受若長遠若使頭手。可得然者。吾當為僧。而盡然之。況餘身分。及以然火。何足為難。吾念往昔五百世中。常受狗身。飢窮嬴乏。未曾再飽。乃於昔時。值一人醉。嘔吐委地。我食得足。又昔曾。有夫妻二人。糜熟出外。我見無人。頭入器中。食糜得足。頭不得出夫妻回家。瞋食其糜。即斷吾頭。於五百世。受斯狗身。雖一飽滿。而失身命。以是思惟。生死長久。週遍五道。受苦無量。故吾今者。不憚勤勞。躬為眾僧。而自然火。時二比邱。聞是語已。深觀生死無量過患應時逮得須陀洹道。
水頭
掌理厨房。茶房。及各堂缸水。常令盈滿清潔。所應需用。勿使缺乏。亦不得慳護不與。或更嗔怒。水桶挑畢即覆。夏月用濾水囊置傍。以便濾用。隨眾過堂。尊客往來。兼挑行李。須親交明。力金照常住舊例。私索校量者罰。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水中立人。迦葉佛時。是出家人。為僧掌水。見僧用水。小復過多。逐可意處。即足其水。餘者不給。以是因緣。入地獄中。水中獨立。唱言。水。水。受其大苦。至今不息。
磨頭
有乾。有水。乾者。磨米麥等。(隨庫房使用) 水者。作豆腐等。凡磨事。須收拾潔淨。不得狼藉踐踏。或私與人者罰。
○雜務
兼桶頭。淨齋堂桶。收供飯桶。淨器皿。淨鍋大眾油醬。客菜作料。聽典座貼案語。入庫聽發。厨房人吃飯。雜務行堂菜頭行菜。凡厨下應做之務。不得推委。及勤換洗器水。
○香燈
打掃厨房內外。打茶。催本寮人課誦上殿。除公事若止靜不到者。白典座。朔望到庫房。取厨神供果香燭。及厨用茶葉。
○厨房十執。須壯徤。有公忠道心者充之。
附厨房條規(凡十條)
寸薪粒米。當知來處之艱難。滴水殘虀。須念作時之。非易既不肯暴殄於天物。更當思調和夫眾口。酸醎適味。香軟得宜。慎重烹餁。勿生輕忽。以供養為懷。不貪果腹。雖隨眾作務。常抱道心。粥飯三時。不得一朝失誤。晨昏二課。何妨數刻清修。銘曰。雪峯飯頭溈山典座。古德芳風。於今未墮。攝爾狂心。慎爾口過。運水搬柴。母忘者箇。堂內坐禪。堂外禪坐誰知傳衣。不離碓磨。故此行門。佛天所喜。求福則得造業則失。勤謹廉隅求福之本。偏眾懈怠。造業之基謹遵規銘。為汝良師。
厨房共住者。粥飯小食俱在厨下。同眾甘
苦。一槩不許別處私食。及私留鮮美自食者罰。早課
不上殿者罰。竊取常住油米食物者。倍罰出院。
菜頭。洗切大眾菜。聽典座調理。辦齋等事。一齊相帮。
不到者罰。
飯頭煑大眾粥飯。洗鍋。二飯相帮擡
飯器。
俗呼。飯匾
飯器亦飯頭洗。有齋開大鍋。飯頭三人。隨
宜分派。推諉失事者罰。
貼案。收拾客菜。小火頭
燒火。雜務洗鍋。留私菜者重罰照應開梆接板。及神
前點香。失誤者罰。
雜務。到庫房取客菜。偷取私
留者重罰出院。
除當值。坡課不隨眾者罰。
厨房高聲大呌者罰。飲酒賭博者。重罰出院。
新增
吃烟
者罰。
設齋日頭堂所剩腐菜。晚粥再供大眾。不
得棄擲。違者罰。
不得將滾湯潑地上。傷蟲蟻命。
違者罰。
香燈照看眾人行李。失則罰賠。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以上第六寮竟) 。
證義曰。三世佛祖。皆從行門而出。如雪峰義存禪師。初在德山會下。充飯頭。後主雪峰。為一千五百人善知識。潭州溈山。靈祐禪師。初在百丈會下。為典座。後居溈山。亦領眾一千五百。故今規銘。舉此二人。以為行單勸發。并見古人序列。原無上下內外之別也。雲棲法彚云。邇來年少。十指不點水。百事不干懷。坐香則曰腿酸。行行則曰腰痛。早夜勤修。則曰吾體弱多病或詰之。則又曰。愚者用力。智者用心。愚修福。智修慧噫。果若是言。將見迦葉以頭陀愚。六祖以米頭愚雪峰溈山。以飯頭。典座愚至佛不捨穿針之福。得無佛亦愚耶。又崇行錄云。宋。
雲居簡。初謁膺。膺與語三日。大奇之。而誡令刻若事眾。於是簡。操井曰。司樵爨 。遍掌寺務。不妨商略古今。噫。古哲高風如此。聞之。令人興起。然此不獨為厨房十執勸。一切行單。皆當知此義。
值歲
正理坡務耕種。收租等事。有事。二板赴客堂議事。兼管常住竹木。或修房屋。必須用大材料者。果眾議僉同。上白方丈。奉命。然後斫伐。若私伐一株。罰賠出院。或私行售賣及私情與人者。倍罰出院。於一切坡務。耕種。收租等。怠惰偷安。不實心辦理者。罰出院。
證義曰。他本補云。夏備梅雨一月之柴。冬備陰雪數旬之爨 。最為要緊。斫伐柴薪。須要擇地。并留樹秧以俟長發。凡柴頭上山斫柴。大眾出坡等。皆要親到不得偷安刀斧繩索匾挑等物。時時檢點。慣住深山者。可安此執。
知山
○巡山
隨知山行事。竹木茶筍等。皆所照管。凡有偷竊竹木之人。不得私自放走。查出重罰。粥飯亦吃二堂。
○柴頭
○山寮香燈
打茶水粥飯火缸。越三日到庫房取草鞋。朔望取香燭茶葉。上供入厨庫取供。打掃本寮。看行李。如有失誤者賠。
附山寮規約(凡七條)
夫山阜為一寺之龍脤。林樹為一寺之庇蔭。木竹花菓。僧坊所資。土嶺石峯。風水攸賴。一切無損。則合寺興隆。僧眾適悅。而安於居矣。所以一切竹木。不可忽亂砍伐。一切土石。不得任便採取。此山寮大綱也。其餘規條。開列於後。
巡山。不論風雨。時在山中。四
圍上下巡查。不得偷懶。致有盜取等事。如懶惰偷安
者。察出重罰。
山中竹木花果柴草。不得私賣。如
犯者。重罰出寮。
小工須聽知山吩咐。砍伐柴木
枝條。不得任意伐去樹頭。或伐盡不留遺種。違者罰。
小工。若常住有事。即聽呼喚。如違者罰。
山
寮賭錢。不論僧俗。犯者出寮。
山寮相打相罵。不
論僧俗。犯者出寮。
知山管理山寮諸人。須賞罰
均平。如偏私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山寮) 。
證義曰。凡附近叢林竹木。與山門作景致。宜畜培茂盛。護持龍胝蔭藏風水。則叢林日茂。山氣日靈不惟人傑。亦壯觀矣。
知浴
正理浴堂兼管病人湯藥等事。或但管浴室中什物。所用柴草等。須預備乾燥(此屬序執) 。
附浴堂規銘(凡十三條)
蕩滌盡也。未是本來面目盥沐潔矣。終非無位真人。未達色空。秪道塵來身外了知冷暖。方明自性本靈。果有一絲不掛底禪客。正好向這裏摸索。銘曰。山巍路遠。致其柴薪。瀹金燃火。効其勞勤。昧者不知。浴事偏緊。年少嬉笑。沸湯交淋。凡此暴褻。永宜自箴。洗心滌慮。日新又新。何以報德。忽悟水因。其或未然。且遵規銘。
凡浴日。淨頭挑浴水深五寸。知浴料理然
火。水熱。設監浴公位
已
。焚香。默禱聖僧臨浴。少頃。先
請住持。次請尊客。
三
擊梆三下。頭首兩序。
四
鳴頭通
梆。禪堂等堂師。
五
鳴二通梆。列執。
六
鳴三通梆。客舊
普浴。不候梆聲強入者罰。
尊客至。或為經懺等
燒浴者。先尊客。次懺師。及香燈。并作用人。次重務担
力人。後普浴。
自穀雨至夏至五日一浴。夏至至
處暑。一日一浴。處暑至秋分。五日一浴。秋分至穀雨。
半月一浴。
浴室內掛小板一塊。湯冷。鳴板二下。
湯熱。鳴板三下。須添水。鳴板一下。不得高聲大喚。違
者罰。
凡浴者各宜聽梆次序。不得參差。其
執單年幼
者在最後違者罰。
左右顧視及談笑嚷鬧涕唾
等罰。
脫衣。穿衣。各宜回互。不得肆縱。違者罰。
浴時。各宜自諒。不得堂中久戀。致礙後來。違者罰。
用皂角者罰。
有瘡癬。各宜回互後浴。不得
在前。違者罰。
僧值監浴。留心照察。有犯者。照例
罰之。失照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 重錄(實貼浴室外牆) 。
證義曰。佛制浴室。濯其色身。堪以載道。佛敕布薩。沐其戒身。定慧發生。倘臨浴放逸。則身垢未淨。心垢先生。是無慚愧人也。又為僧者。遺尿。澡浴。須避天光。洗浣下裳。勿晒當路。按佛祖統紀。僧如寶。在霅川覺華寺。聞古德有以浴僧功德。回向淨土者。遂治浴室供眾僧至年八十一。請眾啜茶。言別而逝。據此。可見知浴一事。功德良多。或從慕化。或出常住。隨宜施設。不可缺也。
淨頭
三時過堂時。關鎖後門。四板點路燈。課誦上殿時。挑各處淨桶。(北方多不用淨桶。只用圊房。須打掃潔淨) 勤換洗手水。洗晒手巾。晚課罷。送各處淨桶。凡浴日。若無知浴。即行代辦。照浴室規約燒浴鍋。或園頭帶此執亦可。
證義曰。圊廁最穢。而淨頭稱者。兼有事理兩義。事則律中。多以破戒懺罪比邱為之。謂其常打掃穢處潔淨。能令眾僧歡喜。以除破戒垢穢。而還得清淨戒也理則大乘止觀云。凡大小便利。亦有止觀所言觀者。當於穢處。作是念言。此等不淨。悉是心作。有即非有。我今應當變此不淨。令作清淨。即想此穢處。作寶池寶渠。滿中清淨香水。或滿酥酪。自想己身。作七寶身。所棄便利。即香乳酥密等。復知此淨相。唯是心作。虗相無實。是名觀門。所言止門者。知此不淨之處。及身所棄不淨之物。唯是過去惡業熏心。故現此不淨之相可見。然此心想。有即非有。
唯是一心平等無念。即名止門。問曰。上來所有淨不淨法。雖是心作皆由過去業熏所起。何得現世假想變之。即從心轉。答曰。心體具足一切法性。而非緣不起。是故溷中穢。由過業而得現。寶池酥酪。無往緣而不發。若能加心淨想。即是寶池酥酪之業熏心故。淨相得生。厭惡之心。空觀之心。即是除滅不淨之緣。淨熏心故。穢相隨滅。此葢過去之業。定能熏心起相。現世之功。亦得熏心顯妙用也。如此於大小便處。假想熏心而改變之其餘一切淨穢境。須如是假想熏心。以改其舊相。故得現在除去憎愛云云。蕅益云。便利穢作淨想。則能除憎受食淨作穢想。則能除愛。憎愛悉除。便成漏盡假想純熟。法隨念轉。出世方便。孰過於此。若能悟此淨穢本源。則可以悟大千世界。不在心外。從此垢盡心淨。不知吾身之為法界。法界之為吾身。我身法界。非一非二。則三毒自去。罪法自除也。此非唯為淨頭者。當作是觀。一切人皆可作是觀。
知屋(帶) 知器
凡殿堂寮舍厨厰。各處屋宇。時時看視。或漏者宜早修葢。或修。或造。預白監院。及時整理。老祖塔及塔院。下院。乃至道路沖塌。器皿朽損。商之監院客堂。速為修理。凡遇修造。一切門向。皆須慎重。不宜輕改。若實不得已須請高明堪輿。看過方可。凡池井不得亂填。亭閣不得亂造。竹木不得亂斫。地土不得亂掘。若故意執抝。填掘造斫。破風水者。知屋與主事執。同罰出院。若住持硬作主者。兩序統同內外法眷公議。若剛愎者。另換住持。
○監修
乃知屋之副執若無知屋。則監修正理修造。督管匠人。及諸工賬財物木料等事。此執須習於工作。老成練達者充之(此二皆序執) 。
△(此條證義見前住持章修造僧坊條說) 。
化主
種種不同。凡叢林淡薄無產。或遇荒年糧不足當請米麥化主。或係。大修殿宇。當請修造化主。此外更有菜化主。鹽化主。草鞋化主。香燭化主等。凡化主募化財物。各認地方。弗使重疊。惟須隨喜樂助。不可勉強。如下順人心。即上合佛心矣。語言應對。切宜大方。若有私毫苟且。倍罰出院。總之必不得已。始行募化。若其可已。即不必立此執。如有私在外。冐名募化者。立擯出院(以上第七寮竟) 。
證義曰。邇來叢林。多安化主。廣給募疏。住持。讚美牢籠。執事獎勞崇敬。遂至矜功欺眾。把持當家。或畜私財。大錯因果。退息檀信。佛世有諸弟子。自遠遊歸。所過聚落。望而閉戶。問其故。謂畏眾僧之募化也。噫。可以鑒矣。不知所謂化者。以德化人之謂。非只募人財物之謂。故宜顧名思義。華嚴淨行品云。見不捨人。當願眾生。常不捨離。勝功德法。見能捨人。當願眾生。永得捨離。三惡道苦。據此二偈。於不捨人尚發慈心豈肯於已捨財存利己意。作化主者其知之。
化飯
此執與前化主不同。此但化飯也。猶有乞食之遺意。化允作記。以交收供。此執多與人熟識。不可因此閒遊閒語。或管人事務。或到他家屏處與女人說話。寄物往來等。犯者罰。
證義曰。化飯。亦名化主。此執多近俗人。故誡其不可屏處與女說話。外避譏嫌。內護自心。法華經云。若有因緣。須獨入時。但一心念佛。若為女人說法。不露齒笑。不現胸臆。乃至為法。猶不親厚。況復餘事。此金口切誡又。華嚴淨行品云。見嚴飾人。當願眾生。三十二相。以為嚴好。見無嚴飾當願眾生。捨諸飾好。具頭陀行。乃至云。見端正人。當願眾生。於佛菩薩。常生淨信。見醜陋人。當願眾生。於不善事。不生樂著。夫嚴飾端正於女。相為多。故此四偈為化主者。所當切記。非唯化主。乃至一切僧眾。亦當切記也。
收供
即收擔此已化之飯。人以此飯供僧。僧即以此飯供佛。故謂之收供。此執多係發心苦行之人充之。亦有兼利而為者。蓋今叢林中。多係將此飯計觔給錢若干。假如收供每日能擔三四十觔。即可得錢若干。錢因力取。尚無大礙。況因此供養大眾。即有功德。唯當實心。實力行之。餘見下規約說。收圓滿飯。客堂請大眾師帮挑。(或小工挑) 元旦日每人領監院單帖若干。初二日清晨。上方丈吃飯菜六色。銀六分。出門送帖賀施主年。凡常住秤飯。單銀。每觔二分半算。每季首。初十內外。請僧值客堂。衣鉢。監發。庫房。知客登賬。每月散給草鞋豆腐錢。一人六十文。初二一半。十六一半。有齋俱到齋堂隨眾。
證義曰。既充收供之執。以代眾僧乞食之勞。當因收供之事。而究自己修性之義。夫佛世芳規。唯乞食為正命食。梵語比邱。此云乞士。所謂乞者。內乞法以養性。外乞食以資身。乞食資身。見下分衛條說。乞汝養性者。我。乞即通於彼乞。華嚴淨行品云。入里乞食。當願眾生。入深法界。心無障礙。到入門戶。當願眾生。入於一切。佛法之門。入其家已。當願眾生。得入佛乘。三世平等。據此三偈。則事顯義幽。正好參究。所云入深法界者。即俗顯真。即事明理。法界即眾生身心之本體也。從本已來。靈明廓徹廣大虗寂。唯一真之境而已。無有形貌。
而森羅大千。無有邊際。而含融萬有。昭昭于心目之間。而相不可覩。晃晃於色塵之內。而理不可分。非徹法之慧目。離念之明智。不能見自心如此之無障礙也。此謂入於一切佛法之門。此之謂得入佛乘。三世平等。如是乞法養性。終日收供。而不見所收之供。終日勞苦。而不見勞苦之相。其於福慧。豈可思議。此所謂收供之義也。
附收供寮規(凡十八條)
三世諸佛。皆從行門而出。況收供一執。帶水拖泥。衝寒冐暑。誠非真心供眾。常懷道念者難任此執。古人云。收十方施主之供。增。彼福慧齋十方僧侶之眾。成其道業。非發大願者不能。既發願行此。須要豎精進幢。被忍辱衣。乘久遠輪。懷利濟心。則將來福報。自然過人。第恐日久弊生。放逸念起。將成佛因。為地獄案。悔之晚矣。故須清規。以保其志。今特派寮首二人。早晚出入。秉公警察。有過必舉。小則白客堂。大則白方丈。若寮首。知而容隱被餘執察出者同罰。規條如左。各宜遵守。
在外誹謗常住者。重罸出院。
收
供回。洗足歸寮靜坐。不得閒談闖寮。違者罰。
同
行。人互相吵閙者重罰。
飯桶。每年新正一修。如
任意損壞屢索修整者。罰。
挑唆鬬爭。攪羣亂眾
者。出院。
凡有事務。先白頭單。轉上方丈。違者罰。
私募財物。或以飯易錢米者。出院。
因辦私
務致荒廢飯者。罰。
風雨寒暑。失飯擔者。罰。
在外與人爭鬬生事者。罰。
將常住竹木花果等
物送人者罰。
飯食不隨眾。過費。常住薪水。及私
運柴薪。寮內私造飲食者。罰。
無故一日不收供
者。罰如飯數。若有病。自請人代。至半月不愈交擔。違
者罰。
私留僧俗寮內食宿。及私行在外過宿。或
將飯與人者。罰。
寮外高聲語笑。夏月赤膊拖褲。
違犯寮規。頭單不舉者。同罰。
不候開梆。擅打粥
飯。及三飡餘食菜飯。不即回厨房。過時回出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在收供寮中堂) 。
證義曰。佛世分衛乞食。乃為正制。惟今東土。所施甚微。數家不足供一僧之食。又僧眾多雜。漫無威儀。若齊遊乞。未免駭眾。且妨道業。故立斯執。代眾行乞也。然收供既代眾勞。眾僧何以安享。故律制受食。須存五觀。五觀者。
由是五觀相應增進道業可成。所謂身依食住。道由身修也。如此庶不虗消信施。不然。難免償還。禪宗秘要云。昔提婆尊者得法後。至迦毗羅國。有長者名梵摩淨德。一日園樹生耳。如菌。味甚甘美。唯長者。與第二子。羅睺羅多取食。取已隨長。餘親屬皆不能食。提婆知其宿因。遂至其家。長者問其故提曰。汝曾供一比丘否。然此比丘。道眼未明。虗沽信施。報為木耳。唯汝與子。精勒供養故得享之。提問長者年多少。答七十九。提曰。學道不通理。轉身還信施汝年八十一。此樹不生耳。後如其記。梵網經云。寧以此口。常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信心檀越百味飲食云云。此諸佛誠言。僧受供者。宜自思之。
莊主
亦名靜主。乃靜室之主也。俗呼下院當家。凡莊田一切事務。俱其專主。田界莊舍。農具。悉屬檢點。修理。些小事體。隨時分遣。或關大體。須白常住定奪。收納租例。一以公平。勿致主佃互虧。如更換佃戶。先要查明佃人好歹。白常住商定。始令領田。勿得貪小利。而以私心俵給。致貽後患。
○監收
凡出入租息糓米等物。詳細交納。勿得舛錯。以多報少。以少報多。凡收租事皆其執此莊主監收二執。其弊最多。須廉正耆舊發心輔佐住持者充之(古規莊主。監收。皆係列執。今改為序執矣) 。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地者。迦葉佛時。是出家人。眾僧田中。為己私種。不酬僧直。時持律比丘依戒呵責。汝今云何不酬僧直。是人爾時。依恃王勢。不受教誨。答諸比丘。我是汝奴。汝若有力。何不自種。以是因緣。受火地獄苦。至今不息。汝見第二地者。迦葉佛時。是白衣人。在僧田種。不酬僧直。以是因緣。墮地獄中。作大肉地受諸苦惱。至今不息。
園頭
經理園地。四季栽種。不可荒蕪。一切物產。以時灌溉。勿致有名無實。不濟大眾。凡時鮮瓜菜等。不得(私行) 先食。或將園菜私賣私送。查出重罰。
證義曰。華嚴淨行品云。見修園圃。當願眾生。五欲圃中。耘除愛草。據此一偈。即事顯理。為園頭者。非唯盡力耘種。亦可發大心。而致於悟大道。按禪書。昔梁山觀和尚會下有個園頭。參得禪眾中多有不信者。一日有僧去撩撥他。要其露個消息。乃問園頭。何不出問堂頭一兩則話結緣。園頭曰。我除是不出問。若出。須教者老漢下禪牀立地在。比及梁山上堂。園頭果出問。家賊難防時如何。山曰。識得不為冤。頭曰。識得後如何。山曰。貶向無生國裡。頭曰。莫便是他安身立命處也。無。山曰。死水不藏龍。頭曰。如何是活水龍。山曰。興波不作浪。頭曰。忽然傾湫倒嶽時如何。梁山果然從法座上走。下。把住曰。闍黎莫教濕著老僧袈裟角。大慧杲曰須知悟底人。與悟底人相見。自然縱奪可觀噫。彼亦園頭也。出語令人可與。邇來胡為不然。
附園房寮規(凡九條)
捨身勤勞。如法栽種。園有四時不斷之蔬。地無三尺未墾之土。日日勤力灌溉。朝朝黽勉耰鋤。上供三尊。積來多少功德。下充眾口。結就普遍因緣。當思盡執。毋自怠荒。所有寮規。允宜遵守。
私賣蔬菜等物
者責擯。私情送人。及私食者罰賠。
遺失器具傢
伙種子等物者賠。
頭單領眾種作如有躲懶偷
安。或出外遊蕩。或不聽調遣者。責擯出寮。
除頭
單。每人輪值日。打粥飯茶水若推諉者罰。
澆灌
失時。有名無實者罰。
各寮私取菜瓜等物。頭單
容情。不白常住私許者。同罰。
招留僧俗到寮內。
私與粥飯者罰。
吃葷酒賭錢等事者。責擯。
如上條約。若有犯。頭單應舉。知而不舉者同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園房) 。
證義曰。按律中。自種田園。殊違佛制。然末法之際。資生艱難。有不得不然者。惟既領此執當思大眾色身攸賴。即慧命所關。實心管理。實力勤作。庶幾無愧。福報亦多。若能以此田地喻我心田心地。則福慧可兼。如華嚴經。第七十七卷。彌勒贊善財偈云。善財見眾生。心田甚荒穢。為除三毒刺。尊求利智犁。今仍以偈釋。我心如田園。諸種靡不納。青黃與白黑。隨其所種生。菩提譬嘉禾。種之即有秋。持戒為彊理。忍辱勿忘助。布施以糞溉。精進以耘[耒*予] 。智慧為雨露。及時資潤澤。治心如治田。荒廢芽乃焦。若不違斯喻。是名知田園。
附下院執事約(即莊主園頭。另住之處。就稍遠者言。故名下院。凡九條)
夫下院雖係行。行之地。亦宜不忘薰修。庶不辜負出家之心。莫謂執事之外。更無所營。須知運水搬柴。無非佛事。舂米作飯。正好參求。古來。行單中。知識高人不少。即稟性愚魯。念佛個個皆能須各努力。莫負初心。既為一家法屬。即應恪守祖訓。幸相體悉無忝家風。
施主到。一切物件。下院當家細心經理。一一
照數暫停。即使工人通信。一面照應施主。如法禮待。
共住規約與常住同。一例遵守。如違者罰。
莊主。貼案。園頭火頭水頭雜務。共六執。每一執。每月
鹽米若干。每季單銀若干。隨各家定式。有齋雙
䞋
。
莊主。凡下院大小事。俱其專管。責任綦重。除公事。
不許出外。早晚領眾課誦。不得放逸。不許私情留客
食宿。一切執事人等有過。輕則教訓。重則白常住議
罰。
貼案料理下院大眾菜飯。開梆打板。洒掃厨
下。與水火頭。俱隨眾課誦。
園頭料理園地。應時
種植。不得怠惰荒蕪兼帶淨頭。并燒浴鍋。
火頭
息炭謹慎火燭雖寒槩不許取火。違者白莊主罰。
水頭兼破柴。雜務兼行堂。及諸洗掃。并管門戶。聽
往常住取物。
常住執事。唯監院。副寺知客監收
等。有事許在下院食息。其餘槩不許攪擾違者莊主
白常住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 重錄(實貼下院) 。
證義曰。下院路隔稍遠。同其艱辛。雖未廣納眾賢。實乃大小一體。或曰。下院既充執作。心無二用。清規中令其熏修。何謂也。答曰。若以靜坐默觀為是。舉止執作為非者。未免觸途成滯。雲棲崇行錄云。宋圓照本禪師。參永安昇。昇道崇重。衲子歸者如雲。本。敝衣垢面。操并曰。典炊爨 以給之。夜則入室參道。昇曰。頭陀荷眾良苦。亦疲勞乎。本曰。若捨一法。不名滿足菩提。
必欲此生親證。豈敢言勞。蓮池師云。掌眾務。而不礙商量古今。典炊爨 而不妨入室參道。今沙門袖手受供。曰。吾辦道者也彼行務者也。是何其與古異也。故道日衰矣。
○(以上第八寮竟) 。
寮元(前之各寮列執。各附序執後。今此一科。不涉諸寮故另列於此)
古者掌眾寮之經文什物。茶湯柴炭。請給供需。洒掃浣濯。剃髮椸巾之類。今則。專主旦過堂。(亦名雲水堂) 凡客師到。以禮相接。一東一西送單。指示客師規約。常住道風。住人臧否。皆在寮元。須擇老參修行者為之。
附旦過堂規(即雲水。堂凡十三條)
者裏放得下。不妨當處知歸。明日又担去。依舊石頭路滑。暫投一宿。賓主歷然。入眾三飡。精粗須辦。溪山各異。終非究竟因緣。雲月雖同。未是到家消息。個中不了。寸香聊供同參。白業兼修。二課切須共到。可住即住。慎勿虗延。欲行便行。毋勞擬議。須知負笈擔簦。為明己事。勿以形勞而少安。勿以力倦而多懈。雲堂禪堂。要具規模無二。自心自性。何妨隨處提撕。所有規條。謹列於左。
本堂安單。一東一西。凡課誦坐
香止靜等。並隨禪堂規式。早午二時板香。晚間四枝
香開大靜後放參。違者罰。日逐祇圖在外閑遊者罰。
睡眠時談笑者罰。
近午到。午飯隨眾。近晚到。晚
粥隨眾。時過始到。補吃。晚到一宿。次日午飯即行。天
雨待雨止。有病待病愈。
輿疾至者。審其來歷分
明。方納。即寫板帳。另簿記。
眾中有不守清規者。
寮元善勸。不聽。即白眾查明。跪香。不服者白客堂遷
單。若不白眾。徑自亂嚷。亂罵者罰。亂打者重罰。
本堂香燈師。照應客師茶水。如無寮元。即為帶管。
隨喜出外。久不歸堂者罰。
聞普梆。不隨眾出
坡者罰。
威儀不整肅者罰。
吃烟者罰。
新增
吃
酒者出院。
議論諸方知識長短好惡者罰。好逞
機鋒者罰。
過堂上殿。不搭衣者罰
除未受戒
。
若去
時。察眾中有單身老弱可虞者。白客堂方便護送。
遇有來踪詭異。言辭閃爍人。即須縱細查問。恐有
匪徒托跡。致啟禍端。顢頇失察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 重錄。
證義曰。十方衲子。有依止行脚兩種。依止者。棲以禪堂。行脚者。安置雲水。其中有明徹大事。隨緣行脚者。有己事未明尋師訪友者。有機緣不對。另參知識者。有朝山進香。隨喜結緣者。有性喜雲遊。不專為道者。既到此地。總須接待。充寮元者。當盡心照應。所謂有緣共住。理合和平寬厚。方能接度同參。如果真為生死。發心辦道者。領向客堂討單。客堂即通白住持。送入禪堂。或餘寮盖叢林與衰。唯在得人。則六和共住。外無間言。至於堂名旦過者。取其晚到二宿。次日午飯即行之意。今改名為雲水者。則取其去留無定之象也。
閒住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肉[土*瓦] 者。迦葉佛時。是眾僧上座。不能禪誦。不持戒律。飽食熟睡。但能論說無益之語。精餚供養。在先飲食。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土*瓦] 。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附耆舊堂規(耆舊。與耆宿異。舊。乃年老久住之人。宿。是長老有德之類)
叢林耆舊堂者。古之東堂也。(俗呼老堂) 凡進此堂。須生慚愧。當想此身。目暗耳聾。髮白面皺。背傴腰曲。骨痛筋攣。步履龍鍾。精神昏塞。故知此身不久。必赴死門。前路茫茫。畢竟何往。若果己事成辦。何勞多言。其或未然。守規念佛。
年滿七十。在寺慎修無過者。方可
送入。八十者量處。九十者不論
量處者隨宜。不論者徑送
。
老
人所需湯藥飲食等。庫頭。飯頭。典座。執吝不與者罰
實不該與。對眾辯明。若私意厚薄。不公者罰。
老
人無齒。若生硬不能隨眾。宜另與軟熟食物。
老
人衰頺。早課來否不論。晚課隨眾。不到者罰。八十者
量處。九十者徑免。
在堂中屢屢諍嚷。及外遊生
事者出堂。
老堂香燈。較別處為辛苦。除點燈打
水。洒掃浣濯。更加扶老煎藥等事。故須精壯力徤。發
心事老者充之。既充而怠惰偷安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 重錄(以上第九寮竟) 。
證義曰。耆宿。德高臘。長之稱也。此處只可稱耆舊唯臘。長耳。毗尼母論云。從無夏至九夏名下座。十夏至十九夏。稱中座。二十夏至四十夏。號上座。五十夏以上。僧眾所尊。總稱耆舊。此依受戒年次論准二十歲方受戒。故年七十。耆舊位也然叢林之設。原為老病。禪林寶訓中。高菴云。貧道嘗閱藏教。諦審佛意。不許比丘坐受無功之食生懶惰心。起吾我見。每晨持鉢乞食。不擇貴賤。均可植福。後稱常住。本為老病不能行乞者設非少壯可得而食。逮佛滅後。至我中國。推能者為之。即收供也。所得利養。聚為招提。以安廣眾。今聞數剎住持。不識因果。不安老病背戾佛旨。削弱法門。苟不住院。老將安歸。昔世尊在日。或不赴請。遍巡僧房。看視老病。一一致問。仍勸比丘。遞相恭敬云云。此即慰老病楷模。
殿主
早四板供淨水。焚香。聽大鐘完。點燭開梆供粥。鳴磬三下。粥罷拂拭塵埃。嚴潔几案。洒掃佛殿。及廊下丹墀。香客香燭有餘留備課誦應用不得私賣私送。午梆供飯。晚點琉璃。朔望及節日早課。預送鐺鈸小鼓在殿。凡上供取供回供。有經懺到衣鉢寮領莊嚴法器。一一點明。舖設整齊。小心照管燈燭。經懺畢一一點明。交還原處。出半坡。佛聖像半月一拂拭。一年一浴。依浴佛規見前。若帶鐘頭見下第九法器說。
○法堂香燈
打掃法堂。內外潔淨。住持行禮舖蒲團早晚。焚香然燈。晚點兩廊路燈。開大靜熄。早晨四板點。天明熄。遇上堂。掌擂大鼓。坡事半坡。隨眾過堂課誦。
○藏樓香燈
早晚焚香然燈。打茶水。洒掃。看閱藏諸師行李。吃二堂。遇上堂。鳴大鐘凡上供。取供回供餘與法堂香燈同。
○內塔主
唯管佛塔香火洒掃等事。隨眾上殿過堂。有薰塔者。一切料理。無佛塔處無此執。
○外塔主
打掃一切祖塔。及時拔草。晨昏勤事香火。凡清明等上供。例與前諸香燈同。凡亡僧入塔。料理如法。倘外方入塔。須白客堂而行。若受私禮而偷入者罰。
○祖堂(即賢者寮) 香燈
每晚定香止靜等事。與禪堂同餘與藏樓香燈同。
○(餘處香燈。事雖各異。然燈燒香。禮敬皆同。早晚焚香。潄口洗手。次誦爐香乍爇香讚已。接誦呪曰)
唵。什筏栗多末你。阿鉢羅句吒。蘇破囉尼。毗迦知。虎[合*牛] 。(三遍。次誦献香呪曰)
唵。薩婆怛他揭多。杜婆。布闍瞋伽。三慕達囉。窣癹 囉拏。三末曳。[合*牛] 。
唵。薩婆怛他揭多。你婆。布闍瞑伽。三慕達囉。
證義曰。殿主。為眾香燈之首領。代眾僧勤事佛陀者也。餘處香燈。義亦同此。香花燈塗果樂。六種供養中。以香燈為名者。五濁穢世。臭不可聞。當夜暗時。黑不可見。欲求三寶天神。常居於此。護念我等。故常焚妙香。以解其穢。遇暗然燈。以明其物。使無臭暗之障。而成微妙之香。光明之臺。此香燈之義也。故此執。全在心誠。方成敬獻所謂香從心生。心由香達。不居三際。可遍十方。燈照佛慧照心。易明至理。又必賴誦呪心想而成。方盡敬獻。乃充香燈之大要也。此不獨香燈為然。一切人皆宜如是。不但三寶如斯。凡敬天神皆宜如斯。
金光明經四天王品云。是妙香氣。於一念頃。即至我等諸天宮。其香即時變成香葢。其香微妙。金色晃耀。照我等宮。釋宮。梵宮。乃至諸佛世界。於諸佛上。虗空之中。亦成香葢。金光普照。亦復如是。華嚴經賢首品云。又放光明香莊嚴。種種妙香集為帳。普散十方諸國土。供養一切大德尊。又放光明未香嚴種種未香聚為帳。普散十方諸國土。供養一切大德尊。據此全賴誠心觀想。以為供養。則一瓣香。遍滿十方。成光明毫。奏天音樂。焚天寶香。呈天餚饍設天寶衣。演大法義。一一互遍。彼彼無礙。唯誠心觀想所成如是朝夕進香。如是朝夕課誦。
如是念誦禮拜。如是懺悔求願。則三寶天神。感應如響。是以每日。恒用香花燈水。朝夕承事。當極誠敬。其所得福報不可思議。又凡誠心然燈。以感勝報者。如闍王受決經云。王請佛飯已。曰。更復何宜。耆婆言。唯宜燃燈。王敕具百斛麻油膏。從宮然至祇洹。時窮母感激。乞得兩錢買油。主曰。母大貧。何不買食。母曰。今見王作大功德。雖實貧窮。欲燃一燈。作後世本。主嘉益三合。凡得五合。計不足半夕。誓言。若我後世得道如佛。膏當通夕。光明不消。明旦。目連以次滅燈。母一燈三滅不盡。乃以威神。引隨嵐風吹燈。燈更熾盛。佛告目連。
此當來佛光明。非汝威神所滅。此母宿命。務以經法。未暇脩檀。故今貧窮。却後三十劫。當得作佛。號須彌燈光如來。又施燈功德經云。若人於佛塔廟。施燈明已。臨終得三種明。一者。臨終時。先所作福悉皆現前。憶念不失。心生踊悅。二者。因此便能念佛。能行布施。得欣喜心。無有死苦。三者。因此便得念法之心。又臨終時。更得四種光明。一見日出。二見月出。三見諸天。四見佛坐菩提樹。及見自身。合掌敬佛。見四種已。便生三十三天。華嚴賢首品云。又放光明名照曜。映蔽一切諸天光。所有暗障靡不除。普為眾生作饒益。此光覺悟一切眾。令執燈明供養佛。以燈供養諸佛故。得成世中無上燈。據此。香燈一執。速能成就無量功德。
巡照
有日夜之別。
日巡
是序執。正管常住雜事。相帮僧值。不時勤催各處打掃潔淨。不許僧眾在山門外遊戲。凡官長至。預白客堂。隨吃二堂。
○夜巡
是列執。日暮定香。候香到鳴三板。送茶房燈。開水好。鳴四板。點厨房燈。停一寸香。五板。定香須準。如遲早失時者。早粥過堂時。罰跪齋堂。日課。聞大鐘三下。打催板。普佛亦然。晚課。聞禪堂報鐘三下。打催板。課誦隨眾上殿。晚開大靜後。打催板一轉。暇時仍帮殿主作事。若帶鼓頭。見下第九法器章說。
○打掃
每日洒掃上下東西內外路道。及前後廊廡丹墀。俱要拔草潔淨。兼帶天王殿香燈之事(以上第十寮竟) 。
證義曰。根本部律云。給孤長者。每於晨朝。往逝多林掃地禮佛異日。長者他緣。不遑入寺。世尊見地不淨。即自掃地。特舍利子等。悉皆掃地。遍掃除已。入堂共坐。佛告諸苾蒭。凡掃地有五勝利。一因地掃自心清淨。二他見地無塵垢。令他心淨。三諸天歡喜。地淨無塵。即去憍慢塵也四植端正業。調伏心故。五因掃寺地。功德增長。命終之後。當生天上。禪林寶訓云。入寺路徑開闢。廊廡脩整。以此知其為好長老也。
請兩序執(請列執。不用此禮)
凡請序執。預日客堂與維那。開眾僧名冊。及各所宜。呈住持閱。住持若許。即留維那知客。另差侍者請悅眾。同受執之師。進方丈。行禮已。命坐。敘話。量才安執取其所宜。次日早粥過堂。齋堂內念供。請執事。送位。(四班首。及監院。都監。副寺。住持送位。其餘知客送位) 預先掛牌。
次知客領新執到方丈。前云。新請執事展具。頂禮和尚。三禮畢。新執退廊下。舊執出位。向座排班。舊執首眾云。頂禮和尚。禮畢。住持云。參堂。舊執先至堂兩邊站班。知客鳴報板三下。云。新請執事師。參堂行禮。(乃至) 禮圓。四班首住持送位已。(住持即退出) 其餘維那接具。依次照執送位。一一送畢。維那云。恭喜諸位師傅。一拜。
拜畢。各照本位調單。次第而坐。是日晚課。大殿送蒲團位。送寮。課畢。維那云。新請執事師。出位行禮。禮畢。班首秉拂見下。(云云) 維那云。新請執事師。上祖堂禮祖。(不鳴鐘) 次上方丈。禮畢。知客領新執巡寮鳴引磬云。新請眾執事師巡寮。問訊某某師。乃至巡畢。各回已。客堂鳴序板。眾集看單。回堂。方丈請茶。茶畢。回堂。
依位坐香。將到止淨前。散香坐畢維那云。新請執事師。出位行十方禮。若係班首。則行禮時。諸序執應下單。在本位立。獨清眾。不隨諸執還禮因此禮。葢為序執而設也。禮畢。維那復云。兩序師傅代諸位師傅看單。(白已) 維那同眾執。看本堂單。東西各一拜。禮畢。各照本位坐止靜。
○所請執事。堂內貼單者。進堂行禮。若侍寮只記錄參堂。影堂侍者雖貼單。而不參堂。又如都監監院。知客等。俱不參堂。
○凡安列執。監院。維那。知客。侍者。其四人同送進寮。送單已。客堂請新執茶飯。
○又四班首名聖執。佛世文殊普賢等。皆為輔弼故。監院知客維那等。名賢執。佛世一切賢聖皆為故。書記。侍寮。典座等。名能執。能辦世出世間諸佛事故。是等皆須力竭為人。推心護眾。彼此互益。不負所執矣。
證義曰。叢林充執。佛法不通。難調慧命。世法不諳。難理常住。故要恰當。然後為美。大凡選執。如初到客師。不能深知其人。可安為兩序閒執。日久自見底裏。知之無疑。方可重託。至受執之人。唯當勉盡己執。不可畏難推諉。三寶地果能盡心竭力。不愁無好處也。摭古云。雲峯悅禪師。初到大愚。入室請開示。愚令作街坊化主。化訖。又以雪寒令為眾乞炭。師亦順命。事罷。岩復以堂司缺人。今以煩汝。師黽勉受之。偶坐後架。桶箍忽散。自架墮落。忽開悟頓見岩用處之妙。披衣入室。岩笑曰。維那且喜。師再拜不及吐一辭而出。噫。易三執而桶底脫。執豈負汝耶。
班首秉拂(分二)
首座叢林標榜。人天眼目。坐禪領眾。提唱宗風。其人難得。凡請首執。住持預日齋堂表眾云。(今有某甲大師) 。(或某和尚) 才德兼備。
課畢。首座搭衣。侍者執杖隨後。維那云。(迎請首座師) 。鳴引磬。迎至座前。首座行禮。禮圓登座。侍者侍立兩傍。維那舉贊首座拈香畢。維那云。(頂禮首座師) 。師云。(不消) 即止。說法竟。維那云。
二八節奉命
若四時八節。請班首秉拂者。預日住持命都監。知客。侍者往某班首寮請。明日上午。為眾秉拂。正日早粥二板後。都監等。賚牌拂。再至彼寮。都監敬香。與眾作禮已。侍者白云。方丈和尚慈命。令某等謹賚牌拂。專此拜請。即午為眾秉拂。班首即同侍者上方丈。禮座。受命已。復酬禮眾執。即回寮。使本寮行者掛牌。法堂正中設平座。又另設一座在左邊上首。為方丈位。時至。鳴鐘三下。都監執香。同兩序至寮。一觸禮。迎至法堂。班首行十方問訊禮。復至方丈位前一觸禮。轉身登座。都監上香。大眾一觸禮。班首不酬禮。燒香侍者上香。若十方名德為班首。
方丈至秉拂座前問訊。秉拂人起身側立。仍復座云。侍者請和尚趺坐。說已就坐。悅眾鳴引磬三陣。乃至說法畢下座。復至方丈位前一觸禮。(即禮兩序及侍者。兩序送班首歸寮) 辭送即止。班首上方丈謝秉拂。回寮。都監令庫司。送茶菓一桌至彼寮。是日客堂。請秉拂班首。用客飯一日。即晚二板。方丈待秉拂茶。
證義曰。首座古稱頭首。亦號座元。或請名德。須稱和尚。或是法嗣。應呼大師。山菴雜錄云。饒州永福寺。浩靈江為首座秉拂。僧問。進一步時如何。答。撞墻撞壁。問。退一步時如何。答。墮坑落壍。問。不進不退時如何。答。立地死漢。或曰。首座答三轉語。盡赴來機。好。住持古林曰。好在什麼處。不見道。一句合頭語。萬劫繫驢橛。雖然。切不得便恁麼。又翔鳳山。湛天淵為首座秉拂云。翔鳳山前。行看白雲。乍舒乍捲。禺泉亭上。坐聽流水。或抑或揚。眼處作耳處佛事。耳處作眼處佛事。便見非唯觀世音。我亦從中證。住持一源曰。有便見二字。是與別人說話。無此二字。方是自家說話。天淵云。還丹一粒。點鐵成金。堂頭之語也。觀此二則秉拂。住持與秉拂人。點撿贊美。互相舉揚。毫無諛諂。貢高之意。是秉拂之芳規也。
請齋茶
凡方丈請齋。(或請茶) 堂中首眾預表堂云。今日方丈和尚請齋。(或請茶) (諸師各具威儀) 。外諸寮執事。集至客堂。候侍者請。會齊堂師。照執次序。同上方丈排立。住持臨座。維那云。
互相體重。綱領振矣。凡結制。解制。冬至。除夕。元旦等。大節。住持當請方丈齋。及犒勞兩序新舊茶湯。點菓五色。凡退執隔一期者不預。一表常住禮。一表酬勞也。其餘諸小犒勞。有功必酬。須隨意合宜而已。其外單列執犒勞俱在客堂。或隨其本寮。若果真淡薄。有真道心者。雖清眾外單。亦須另眼犒勞衣物。使其一心脩行。不致起妄念也。
證義曰。方丈請齋請茶。事非一端。此只言節序普請序執之規也。或新安單。或新請執。或別有事。均有齋茶之設。大約住持之待眾也。慎以擇之。誠以推之。各執之匡主也。忠以襄之。和以商之。即有意見不同。總以理長則就。唯冀利益於常住而已。
兩序辭執
凡兩序。有辭執者。午後先上方丈。作禮辭執。至晚。參堂。列執。期滿要退到客堂辭執。不上方丈。亦不參堂。堂內清眾告假。在維那前先辭。維那允 。午後到方丈。及客堂禮辭。至晚參堂。今多改在晚課畢。告假。次日起單行。清眾一齋。客堂茶飯。序執。方丈茶飯。茶飯畢候送。至期滿告假。還伊進堂香信。以作路費。
證義曰。執事辭退。須看其人。如係可有可無之人。不妨聽其辭退。如其人為可靠之人。不應輕聽。葢人才難得。有關常住。往往因一人之去就。而常住之興衰隨之。正不妨委曲攀留。當以常住為重也。必其人實有不能不辭之勢。始聽之。
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卷第六
- 目录
- 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