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尊者眾賢造 唐 玄奘譯40卷CBETA T1563大于一万字 52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說諸蘊次第。於界處中應先辯說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眼等何緣如是次第?頌曰:
如此已经讲述了诸蕴的次第。在讨论界和处中,应先阐述六根的次第,由此可以了解境和识的次第。眼等为何按照这样的次第排列?颂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前五种感知对象仅存在于当前,而四种感知对象仅由四大种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其余的则通过远距离快速明了,或者按照地点的顺序依次进行。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意境不定,三世無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是故後說。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以先說。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所以後說。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不定,大種造色俱為境故,所以後說。或時身根唯取大種,或時身根唯取所造,或時身根俱取二種,是故身識,有說極多緣五觸起,謂四大種滑等隨一;有說極多緣十一起。餘謂前四。如其所應,用遠速明,是故先說。謂眼耳根取遠境故,在二先說。
在六根中,眼、耳、鼻、舌、身这前五根只感知当前的境界,因此先被提及。意根所对的境界不固定,可以是过去、现在、未来或无为的境界,有时只涉及一个境界,有时涉及两个、三个或四个,因此后被提及。当境界确定时,其功能清晰无混乱,所以先被说明。当境界不定时,其功能混乱,不清晰,所以后被说明。所说的四种境界仅由所造的境界构成,是因为之前的讨论已经涉及到这一点,五根中的前四根所感知的境界仅由所造的境界构成,因此先被说明。身根的境界不固定,因为四大元素和所造色都可以成为境界,因此后被说明。有时身根只感知四大元素,有时只感知所造色,有时两者都感知,因此身识有时被说成极多地依赖五种触觉而起,即四大元素和滑等随一;有时被说成极多地依赖十一种境界而起。其余的则认为前四种境界。根据相应的情况,使用远速明,因此先被说明。也就是说,眼根和耳根感知远处的境界,因此在两者中先被说明。
二中眼用遠故先說,如遠叢林風等所擊現觀搖動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擊鍾鼓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俱非遠,先說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嗅香舌後甞味。如是且約境定不定,用遠速明辯根次第。或於身中隨所依處安布上下,說根次第。傳說身中眼處最上,又顯在面,是故先說;耳鼻舌根依處漸下,身處多下;意無方處,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說。豈不理實,鼻根極微住鼻頞中,非居眼下,如說三根橫作行列處無高下,如冠花鬘。理實應爾,然經主意,就根依處假說如此。經主或言,似通餘釋,故今於此別作頌文。
在讨论二谛时,首先提到眼睛的作用是因为它能远距离观察,就像远处的森林被风吹动,虽然可以看到其摇摆,但听不到声音;眼睛的作用迅速,先远距离看到人撞钟击鼓,然后才听到声音。鼻子和舌头两个感官的作用都不是远距离的,先说鼻子,是因为它的识别速度快,比如面对香气扑鼻的美食时,鼻子先嗅到香气,舌头后尝到味道。这样,暂且根据感官对象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以及远近、速度和明晰度来讨论感官的顺序。或者在身体中根据感官所依的位置安排上下,来讨论感官的顺序。传统上说,眼睛的位置最高,又明显地位于面部,因此先说;耳朵、鼻子、舌头的感官位置逐渐降低,身体的感觉位置大多在下方;意识没有固定的位置,只要有依托于五个感官的生起,因此最后说。难道不符合实际吗?鼻根的极微位于鼻頞中,并不在眼睛下方,如说三根横向排列没有高低,就像头戴花环。实际上应该是这样,但经文的意图,是根据感官所依的位置,假定这样说。经文的作者或许有意通融其他解释,因此现在在这里特别创作颂文。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遠,
前五个作用先开始,五个作用中初二的作用距离较远。
三用初二明, 或隨處次第。
三个作用中初二的作用是明晰的,或者按照任何地方的次序进行。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作用,意後方生,是故先說。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為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俱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說。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說。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隨處次第釋不異前。如是已說處界次第,即於此中應更思擇:何緣十處體皆是色,惟於一種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處立法處名?頌曰:
在六根中,眼等前五根对色等境先起作用,意识随后产生,因此先说。正如本论所说:色等五境,五识先接触,意识后认知。为了自身识依及取自身境,应知这些都是眼等的功用。在五根中,前两个作用距离远,因为境不合,所以先说。在两者中,眼的作用又比耳远,引事如前,因此先说。鼻等三根的作用前两个更分明,所以鼻居先,舌次之,身最后。如鼻对香能取微细,舌对甘苦则不是这样。如舌对味能取微细,身对冷热则不是这样。随处次第解释与前无异。如是已说处界次第,即于此中应更思择:何缘十处体皆是色,仅在一种立色处名?又十二处体皆是法,仅在一处立法处名?颂曰: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为了区分最上等的法,包含了众多的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因此,一个地方被称为名色,另一个地方被称为法处。
論曰:雖十二處十色皆法,而為差別一立總名。言差別者,謂各別處。若色法性等故名同,是則處名應二或一。諸弟子等,由此總名唯應總知,不了別相。為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差別,故立異名。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上立別義名,色處更無別義名故,總名即別。如能作因諸立別名,為顯別義。此顯別義,故即別名,法處亦爾。言最勝者,由二因緣,唯色處中色相最勝:一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別;二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又多種故,三眼境故,世共於此立色名。故諸大論師,非於聲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於法處中攝受想等眾多法故,應立通名。
若離通名,云何能攝多別相法同為一處?又於此中攝多品類,法名諸法,故立法名。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念法、證淨法、念住法、無礙解法、寶法,歸此等法名有無量種,一切攝在此法處中,故獨名法。又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名為法。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皆在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有說,佛教語為自體,彼說法蘊皆色蘊攝,語用音聲為自性故。有說,佛教名為自體,彼說法蘊皆行蘊攝,名不相應行為性故。語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彼作是釋:要由有名乃說為教,是故佛教體即是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為體,舉名為首以攝句文。齊何應知諸法蘊量?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論》或說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謂蘊處界、緣起、諦、食、靜慮、無量、無色、解脫、勝處、遍處、覺品、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實說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謂說不淨、慈悲、緣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為對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說。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所攝,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餘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說中。如此論中所說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且諸經中說餘五蘊,謂戒、定、慧、解脫、解脫智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是身語業,非意思故。彼餘四蘊此行蘊攝,是心所法,非受想故。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及八勝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後二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亦此意處法處所攝。五解脫處慧為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即此聲意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無色性故。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應隨其相,當知攝在十八界中。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地水火風四界已辯,空識二界未辯其相。
空界謂竅隙, 體即是光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內外竅隙名為空界。竅隙是何?即是光闇,謂窓指等光闇竅隙。顯色差別名為空界。應知此界體是實有,說內外故,如地界等。此離虛空其體別有,由契經故其理極成。如契經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虛空顯了。又說於色得離染時斷虛空界。故知別有。已說空界。諸有漏識名為識界。何故不說無漏識耶?彼與此義不相應故,由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持有情生故名為界。彼經六界,此九界攝,餘隨所應當觀攝義,故諸餘界十八界攝。如是已說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當顯示。蘊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說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轉故,如有伴侶。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由說此相,餘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說有見無見。唯色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緣障礙別故。境界有對,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會被礙,得有對名。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和會被礙,得有對名。
境界所緣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若法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心所法境界,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法,無所緣故。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有說,若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有礙。障礙有對,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障不生,如手石等更相障礙。或於自處障礙他生。唯極微色更相障故,可說名為障礙有對。
此中唯辯障礙有對,故但言十,礙義勝故。何等為十?謂極微成十有色界,唯有色故。法界貫通有色無色,彼色一向非極微成。除此所餘十名有色,色蘊攝故。說十有色名為有對,義准說餘名為無對。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名色,有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說,色者謂能示現在此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說,諸色有自體,故名為有色,稱說易故,唯於色體說有色言。如是已說有對無對。於此所說十有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不可記為善不善故。應讚毀法,可記說在黑白品中,名為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明,名無記法。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色聲法界。善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慧攝受,謂若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為善。或復善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草。翻此即釋不善名義。色聲二界,善心等起即名為善,惡心等起名為不善,餘是無記。其七心界,若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為不善,餘名無記。法界所攝品類眾多,無貪等性相應等記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起名為不善,餘名無記。已說善等。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論曰: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繫具足十八。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境界故。非無境界少有識生。若爾,於彼亦應無觸,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彼無成食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大種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名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服等。雖離食欲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非有。無色界繫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界。要離色染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依緣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繫。已說界繫。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次前意、法及意識三,一切皆通有漏無漏。謂除道諦及三無為,餘意等三皆是有漏。道諦所攝及三無為,如其所應三皆無漏。唯通有漏謂餘十五,道諦無為所不攝故。如是已說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有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應。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五識唯在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有一不與尋伺俱故。意、法、意識名為後三,根境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從此已上無尋無伺。法界一切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於彼上地無尋伺故、非相應故、彼無尋故、自體自體不相應故。尋一切時無尋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伺共相應故。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應為第四,然法少故頌中不說。餘十色界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論曰: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為無足,故雖有一而得名無。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由依意識,總類具三說有分別。自性分別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意地散慧諸念為體。散言簡定意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分別,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中慧能於所緣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中簡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隨念分別,明記所緣用均等故。五識雖與念慧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別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
簡擇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定意識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及上散心,各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身,各一分別。如是已說有尋伺等。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緣,有所緣故,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緣,義准成故。應知五識無分別故,緣實極微和集為境,不緣和合。非和合名別目少法,可為無分別識所取境成,於多法中起一增語,言說轉故名為和合。五識不緣增語為境,是故和合非五所緣。如是已說有所緣等。十八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為九?謂前所說七有所緣并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餘九通二,謂五色根、色香味觸。
云何通二?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及住現在非不離根名無執受,是故九界各通二門。何等名為有執受相?本論中說,己身所攝名有執受。此復云何?謂心心所執為己有。即心心所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若爾,色等即應一向名無執受,心心所法不依彼故、非根性故。不爾,色等若不離根,雖非所依,而是心等之所親輔,故無此失。如是已說有執受等。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一者大種、二者所造,此二如前十一觸釋。非唯大種總攝觸界,各別處經說觸處中攝造色故。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色根、色聲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復云何?謂無表色,依大種生故名所造。然聲為顯定無一界,唯大種性。餘七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俱非二種。義准已成,離大種外別有所造,各別處經即為誠證。如是已說大種所造。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可積集,以是極微體可聚故,名可積集。義准餘八非可積集,體非極微不可聚故。如是已說可積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如是六問,今應總答。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為能斫所斫。唯者定義,意顯斫等決定是外四界非餘。及言為顯能斫所斫俱通四界,即諸色聚相逼續生,異緣分隔令各續起,名能所斫,剎那性故。理實都無能斫所斫。此所斫義,身根等無非諸色根異緣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續起,支分離身則無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淨妙相故,如珠寶光。此等義言,唯言所顯。如能斫所斫體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謂唯外四界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淨妙相故亦非二事,如珠寶光。聲非色等相續俱轉,有間斷故。六義皆無能燒所稱。有異諍論,謂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說,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如是已說能所斫等。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是等流、幾有實事、幾一剎那?如是五問,今應總答。
內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剎那唯後三。
論曰:內五謂眼耳鼻舌身,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說。雖眼等根亦等流性,以有同類因則是等流果。由離異熟所長養外無等流性,是故應遮。如離長養有異熟生、離異熟生有所長養,非離此二有別等流。為辯異門廢總論別。熟謂成熟,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或是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說,譬如牛車。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於果上假立因名,如說六觸處即是所造業。飲食資助眠睡等持勝緣所益,名所長養。飲食等緣於異熟體唯能攝護不能增益。
別有增益,名所長養。應知此中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猶如外廓防援內城。既說聲界無異熟生,義准非無等流長養。何緣聲界非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八無礙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異熟生性。若非異熟同類遍行因所生者,名等流性。若異熟因所生起者,名異熟生。餘謂餘四色香味觸,皆通三種,謂異熟生、等流、長養。實唯法者,實謂無為,以堅實故。此法界攝,故唯法界獨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為後三,於六三中最後說故。
唯此三界有一剎那,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剎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為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緣勢力強故,前因雖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緣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為此廣修諸加行故。苦法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界,餘俱起法名為法界。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今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
眼與眼識界, 獨俱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歿生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及從彼歿生下地時。俱得者,謂或有二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歿生於欲界及梵世時。非者俱非,謂除前相。等者,攝餘所未說義。此復云何?謂若成就眼界,亦眼識界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得已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前。第四句者,謂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得及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五種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婆沙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如是已說得成就等。
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內。外謂所餘色等六境,雖無實我而內義成。已說內外。十八界中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今應先辯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為所緣,且如法界與彼意識定為所緣,是不共故,識於其中已生生法,此所緣境說名同分,意能遍緣一切境故。於三世境及非世中,無一法界不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二念意識即能普緣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為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說為同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說有三種,謂於色界已、正、當見。彼同分眼說有四種,謂此相違及不生法。
如眼,耳鼻舌身亦然,各於自境應說自用。意界同分說有三種,謂於所緣已正當了。彼同分意唯有一種,謂不生法。色界同分說有三種,謂眼所見已正當滅。彼同分色說有四種,謂此相違及不生法。廣說乃至觸界亦爾,各對自根應說自用。眼等六識依生不生,立二分故,如意界說。眼若於一是同分,於餘一切亦同分。此若於一是彼同分,於餘一切亦彼同分,廣說乃至意界亦爾。色即不然,於見者是同分,於不見者是彼同分。復有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
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甞此味、同覺此觸。云何同分彼同分義?分謂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謂根境識更相交涉,即是展轉相隨順義。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說言。若作自業名為同分。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涉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有觸義。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