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南家業
問此與教行雙持。有何異耶。況復對治常爾。皆律所制。今依修奉。即是依教而行。豈非教行。
答。雖皆依教。結犯有異。心用據平時。用心勤隋。約教有違順。顯雙持犯。教行據臨事造作。約教有違順。顯雙持犯。的實明義。心用約心。教行據法。如衣鉢之有三如。羯磨之須四緣。制聽一切事法。皆有制作。法式作須遵依。豈不見疏云。若據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者。是也。資持云。心用雙持。通一切戒。觀修止緣。通約化業。並非制教。彼指觀念之法。是化教行業。
如行宗問云。觀行屬化。那云制學。
答。制名乃通。約罪可判。
問。疏云。教行即是。依教奉行之義。何以鈔云。教謂律教。行謂對治。與疏不同。未知何意。
答作者隨時。兩皆合法。鈔云。教者。即收教行。記約眾共兩行。衣鉢行護等釋之。行謂對治。正召心用。記約衣食四儀。常爾一心等釋之疏中。具明心用教行。收教出義。二種無濫。鈔中不分二種之別。故以教行二字。兼而收之。各有意也。推此鈔文。一可證上。謂心用教行。並約行相。有違有順。二可證上。謂常爾一心。與於對治。其義是一也。又如戒疏三輪判教。正取於憶念。判於律藏。蓋取律中佛制比丘。常爾憶持之義。亦可證前。對治常爾。並通一切。違皆結犯也。
問。憶持之制。通於經論。如善思念之作是觀等是也。若然則乃通被道俗之教。若比丘有犯。則應俗眾。亦有犯耶。
答。勸憶之語。雖通經論。然俗在事亂。犯非力分。推佛所制。正為內眾。況對治常爾。及當思惟。是莫思惟。是當念。是莫念。是等明載律文。正制內眾。既是正制。違則有罪。俗非正制。違與不違。一切無過。故得疏云道則反俗。常有時功。近遣塵欲遠清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會。
問。對治觀念。為事為理。
答。凡佛設教。為存出離。然恐極鈍之機。未達空理。但以有作之心。憶持攝念。止成事行。縱以空慧憶持。亦未稱佛本志。要須圓機上達。真正出家菩薩。以唯識妙觀。照於舉心動念。無非究竟。一實境界。是為域心於處。方見常爾之妙也。
問。失念結罪三宗何分。
答。如釋五例。及答芿師文中。略已辨明。無惜一見。嘉熈庚子歲。佛忌日誌。
問。不學止犯。名出鈔文。前引可見。事法止犯。出何文耶。
答。鈔云。對事造
問對事造修。何名止犯。
答。此示教行雙持犯義。略見前釋。廣在諸文。
問。怠而不修即止。息不作。此止何得兼作。
答。不修之名。通作不作。此據造作。故違教制。即是不修。如不乞不說。豈不然耶。行宗云。事法止犯。於善事法。故違不作。
問。可名事法作犯否。
答。作犯體通善惡事法。雖通善惡。望作義一。故無異號。但名作犯止犯一位。論犯義別。一於教行愚昧。二故違教制。據斯以分。乃立二目。請究祖懷。必不徒爾。次決不學。
問。不學止犯。通惡事法否。
答。如作婬盜犯根本。外更得不學無知二罪。豈不通耶。
問。不學止犯。通二持否。
答。前云不學無知歷四行二九。豈不通耶。但持有等差。義須詳示。當知利器精持。方得名為學者。設有疑妄。並開不犯。不學無知。唯結不學。然不學人。亦有三品。疏鈔具顯。此不繁引。雖是不學。對境止非。本罪不犯。亦名持律。不妨愚昧教行。自得不學無知。資持云。非謂不學一向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止。故兩分之等。
問。戒疏總義云對教不學止犯。對事不學止犯。九十。別義云。翻解止犯。翻修止犯。并及鈔中。教行不學止犯。對事以明止犯。記主但立不學事法。二止犯名。比對祖師。三處所標。為同為異。
答。二三雖殊。通收無異。不學即對教。翻解事法。即對事翻修。恰然相符在文可見。
問。事法不學二止犯。義在諸文。何獨引鈔通塞文耶。
答。實通諸文。但記家因釋此文。立二止號。故今特引。令知所出。
疏鈔八九句法。乃是昔解。去取如何。
答。祖師既無斥奪。焉可私心去取。細推其義。亦是相因而用。且如對教八句。於義自分。承用豈分今昔之殊。復於對事九句。例分二九。豈非相因耶。
問。古今列句。同異如何。
答。古謂惡事法上。聖不制學故。止持作犯。通可不可。於善事法。聖制須學。無不可學。今謂善惡事法。並是可學。臨事迷忘。非學可得。是故可不可學。遍該四行。類通法界也。
問。上云八九句法。並顯不學無知。何以二記。以八句屬不學止犯。九句屬事法。止犯是則八句收不學無知。九句但收違教耶。又乃公違疏文。八九並云不學。
答疏文八九並云不學。正為皆顯不學無知也。記將八九。分對二止。亦據鈔云。八句對教不學。九句對事以明。今詳分對。不無意焉。須知止犯位中。根本是違教罪。枝條是不學罪。八句中。唯顯枝條。不該根本。故將八句。屬於不學。九句中。正犯根本。傍得枝條。且從正犯。以收。故以九句。屬事法止犯
問。疏鈔止犯八句。並引房長。其義如何。
答。斯蓋。造房不乞。畜長不說。皆由不學愚教。犯根本殘提之外。更得不學無知。下品一句。既識達教行。但犯根本。無有枝條。疏鈔特舉。為顯下品。有本無枝之義。前示可見。
問。有人見止犯位中。房長殘提。便謂此罪。屬於止犯。其義如何。
答。不然由彼不曉文中。為顯下品有本之義。故此妄消。殊不知殘提。自屬作犯。根本之罪。若謂止中列殘提。便屬止者。亦應作中。列不學無知。枝條之罪。便屬作耶。文中所舉房長等戒。具雙持犯。隨舉無在。妄傳久矣。如拆四難。已為辨之。無惜一觀。
問。止中列作。莫是止犯心邊。有作犯麼。
答。前云於止犯中。列房長殘提。乃顯下品罪相有無如前答可見。若止犯心邊。有作犯。乃雙持犯義。如過量造房。心故違尺量妄作。衣鉢必故違三如之類。由妄作一事。二犯並起。違制即止。妄修即作。由止有作。由作成止。故云止犯心邊有作犯。事鈔通塞門。約教行心用。二種論通。義可見也。須知。持犯一章。諸門意別。若雙持犯義。當見疏鈔持犯體狀門。及鈔通塞。備而明之。若諸句法。約根本。歷於三心。對顯不學無知。有無輕重之相。如此分之。粗知蹊徑。
問。妄修一事。為得幾罪。
答。妄修作犯。違制止犯。更得不學無知四罪具矣。又四行列罪。自有等差。兩持二九。并止犯八句。唯顯枝條。不列根本。兩犯。二九根條。並列。根本。據隨成輕重句。法不因此義。枝條據三心不同分句。由此而作。識則一向無犯。疑則二皆吉羅。不識之心。不學結吉。無知犯提。更有事開犯結。並見諸文。可謂持犯之相實深。非積學洞微。窮幽盡理者。斯義難見也。寶慶三
一問。直疑為涉幾境。若唯一境。疑起無從。且如張作王疑。祇由張起王疑。心不涉張。如何得疑。若云涉張。則兼二境。與後互疑。為張為非。如何分異。
答。言直疑者。謂於一境。猶預莫分。心不異緣。故言直也。如云為張人耶。非張人耶。乃至杌木。作句例同。是以圖中。但云。張疑非疑畜疑杌疑。斯言謂矣。由此而知。則與互疑。逈然天別。
又答。直疑唯專一境。略如前答。或於本境起疑。或直於異境起疑。須知此圖。諸直疑句。並就異境。起疑作句。問家不曉。舊答不明。轉添昏暗。且如圖中。單缺張是本境。故有王疑等句。雙缺。王是本境。故有張疑等句。大漫雙缺。人非畜三。皆是本境。故有杌疑一句。並就異境。此義最明。若於本境起疑。如諸戒境想。第二句。事義分曉。不勞具出。問。單缺直疑。著張作字。雙缺直疑。何無王作非作等語。答。著無不著。皆亦無在。但單缺直疑。著張作者。為顯境定心差故。雙缺直疑。不著王作等語。為表心境俱差故。必竟此疑。皆就異作。在文可見。
二問。單缺直疑中。何故不立張。作張疑句者。若既不立互疑中。何立張疑句互疑。既得立直疑。何不立又單缺直疑。既不立雙缺。直疑何以立耶。
答。單缺張作王疑。心差境定。若標張姓。不應本題。由是張疑。逈不可立。雙缺疑之語。正是俱差。若改從王即為當境。故於二處。不可混同。又互疑作句。非獨互張。三趣當心。應須減半。豈得却將為張之語。例同張疑句耶。
又答。單缺直疑。不立張疑句者。蓋問家不曉。圖中直疑。盡就異境作句。故有此疑也。互疑心涉二境。為張等語。有何不可。雙缺直疑。張是異境。作句當然。問。單缺直疑。若立張作張疑句。有何過耶。答。此即境想第二句。立有何過。舊答不思。謂不可立者。非也。蓋此中直就異論。故無此句。如前已示。後當更說。
三問。單缺直疑中。既有王疑句。雙缺直疑中。何無王疑句耶。
答。單缺心差境定。王疑人類無殊。乃結重夷。自成根本。雙缺境差心轉。王疑又是相當。若起王疑。不成雙缺。是則前為心轉。可立王疑。後是雙差。不應稱境。
又答。單缺直疑。王是異境。故可以立雙缺直疑。王是本境。故不可立。餘如前說。舊答不明。未克再示。若爾非畜杌中。何得立耶。答如後可見。
四問。互疑中。何以不立為張為王句耶。若不立者。則攝境不盡。又若立者。句法則多。如何會通耶。
答。直疑則四境各辨。互疑乃四趣迭論。各辨須立。於王四境。方足迭論。四趣參作。方得互名。若更加王。則同人類。既非交雜。互義安成。是知直立互除。其義方顯。若或更加王句。又是心境相當。不唯句法仍多。抑亦不成於互。若云張王境別。殺戒悞犯錯開。既成重夷。豈不參雜。即知此句。定不可加。
又答。互疑。中為張為王。義亦可立。但疏中列句局
五問。雙缺中。王境來差。不立王疑句者。何以非畜杌來差。乃立非畜杌句耶。
答。若立王疑句。不成心境差。人類隨相應。還成究竟罪。三趣非人類。三境正未差。前心既緣人。後轉為非畜。不妨心境轉。方便結偷蘭。以故不立王。三趣應須列。
又答。雙缺王差。直疑不立。王是本境。作句起異。故不可立。互疑不立。句不可多。罪不可改。如前已示。非畜杌差。非疑等句。雖有與本相當。句法須爾。不可不立。若不立者。何應疏中四十之數。又且無妨雙缺之義。非等來差。即境缺也。為非等疑。即心缺也。是知記圖列句。深有其意。
六問。尅心雙缺直疑中。並以張本境立句。何故大漫雙缺直疑。不用三本境立句。大漫既不用。尅心何得用。又大漫互疑中。亦以三本境立句。直疑何不用耶。
答。大漫之設。其境至寬。三趣有心。杌為異境。其或三趣。皆列直疑。正是相當。但起杌疑。始成方便。所以圖中。唯存一句。尅心既局。四境當前。各趣生疑。應須別列。互疑心涉兩境。句法不可一端。直則一境獨明。互則三趣交作。是顯上義明。若秋蟾前合後開。深有所以。
又答。此盖不曉記圖直疑就異作句。互疑二境交涉。故有此問。如前已決。非不了然。大漫。雙缺。直疑。三是本境。故唯就異。但立杌疑一句。互疑既涉二境。故立為人為杌等句。有何不可。
七問。小漫中。疑但九句。除尅心中初句者。今若改張為人。亦合具十。何但九耶。
答。小漫人趣皆害。前境不簡張王。若或改張為人。正是有心當境。既云心差。境定不應。又作人疑。是則還依記中。除初一句。
又答。若改張為人。合有人作人疑句。此句理亦應立。正是境想第二。缺心結蘭之句。但疏家前後。辨缺文中。恐濫心境相當。並不出此一句。欲使學者易曉。皆就本異互涉作句。如前盜戒。疏中小漫辨疑云。為人非人物。為人畜生物。為人無主物。下妄戒云。漫心辨疑有六。記云。漫即小漫。疑兼有互。直有三句。記出互中三句。並就異境論互。如云為非為畜等。上引盜戒疏自作句。乃就本異論互。準此二文。則互具六句。并作中三句。即疑心具九。此圖準上諸文立句。不敢妄作。故無人疑之句。設有此疑。則準境想第二。自可知矣。立句出沒。作者通變。豈宜偏局耶。
八問。雙缺直疑中。並立張疑者。未審此疑。相狀如何耶。
答。相狀如初答中。既有準繩。無疑再惑。
又答。直中論疑。是張非張。其相易見。問家意欲妄作。故有此問。無足議也。
九問。文中直疑者。單就異境而立。何故疏文。盜戒立句。為人為非。此則本異兩兼。豈獨異境耶。若云此是互疑者。下妄語小漫互疑。何就異境立三句法。若或更加本境。則有六句耶。
答。直疑起心。本異俱得。異境如前王等。本境如後張疑。但不異緣。皆通作句。盜妄兩戒。俱是互疑。盜戒但出本境前三。妄戒唯論後三異趣。應知六句前後相成。若加直疑。恰為九句。則知疏記出沒互彰。不曉來由。張為妨難。
又直疑局一境起。通於本異。圖中就異作句。如前已明。盜妄立句。並就互論。如舊答就盜戒涉本異互論。
十問。疏文妄戒。自有小漫句法。今此依何而立。與後疏文不同耶。
答。妄戒句法。與此應同。但單缺互疑。通略人趣。記文於此具足出之。下順疏家且分六句。影略互現。製作常規。良由不曉直疑。故使作句有多有少。如前盜戒小漫想疑雙缺。但各立三。總有九句。亦應以妄戒疑中六句。返破祖師。不合立三。前後異同。以為無據耶。準彼驗此。人異互彰。一代雄詮。莫不皆爾。故律中境想。唯二十六戒。具足出文。自餘諸戒。疑想並同。但是略之。無別所以。聖心明斷。豈得致疑。
又答。妄戒但云漫心。辨疑有六。不分大小之殊。盜戒明云。小漫疑無直互之別。今此殺中。方標直四互六。據文唯局克心。大小二漫。復令準作。記家考覈諸文。詳究義理。具而出之。何有不同之疑乎。
四難云。雙單難辨者。
問。若依通論。則制聽二教。事法皆然。祖師何獨。明二十六戒。具双持耶。
答。此據戒本。有開制羯磨法者。故就法上。歷顯四行。唯二十六。有法可歷。彰於雙義。餘並單論。戒疏隨篇精揀。數極於此。不可妄通。故得行宗云。此據戒本。具雙持犯者。餘並單。持豈不然耶。其於戒疏總義。通論持犯。則舉衣鉢。及諸羯磨者。豈非雙持犯。不局戒本耶。隨篇且據有法總義。通論律藏。故行宗云。自餘羯磨。衣鉢等事。並見廣律者也。源流正傳。妙若於此。未裔監觴。豈宜輙議。
問。過量房戒。事上雙持。既別無法。如何更顯。
答。祖師自云。就房事明。何關於法。所以二十五戒。例於法上。顯雙持犯。唯此一戒。重就事明者。乃有二義。一者。事法相對。法就處分以明。事就度量以顯。如疏云。此則約其度量。顯於違順。及論結犯。並據房成。是犯分齊。二者房是聽事。就一房事。明雙持犯。則顯一切聽事。並可雙論。
若爾。雨衣瘡衣。亦是聽事。何不具雙。
答。此之二戒。固是聽事。戒本不列者。無法可歷故。所有尺量之文。乃約造作邊。自成雙持。義在通論也。又如過量佛衣。過量坐具。乃是制事。尺寸數量。自屬制中。造作違順。明二持犯。戒本不出。亦歸通中。如發揮云。制作聽作邊。說有二持。又資持云。教制奉行。或事或法。或制或聽。且如三衣等。然斯二記。並約通論。文義可見。為不了者。更略示之。二十六戒並聽中有制法。如造房處分等。制中有聽法。如離衣羯磨等。緣有此法。故就法上。相從歷顯。持犯四行。雨衣瘡衣等。此聽事也。佛衣坐具。及毛綿等戒。並制事也。如是諸戒。各於制聽。造作順違邊。論於雙義。是故戒本。唯據有法。止二十六。餘所不出。義婦通說。
問。犯雨衣等戒。還得一罪耶。二罪耶。
答。如上略示。諸戒推詳戒本。或因求畜違限。或因造作乖方。既各違教制。豈無違教心犯罪耶。是則順成二持。違得兩犯。如前已示。可以明也。但以無別聽法。戒本更不重出也。
若爾。過量房事。如何重示。
答。請觀前文。具二義故。故須別顯。四難指尺量即法。以成雙義。此由不究通論之意。故此妄釋。
問。上云二十六戒。並就法上。歷顯雙義。至論結罪。還就事耶。還就法耶。
答。事法相假。乃成本罪。且如雖不乞法。若不造房。難成其犯。要須造房事成邊。全於不乞之罪。如疏云。此之不乞。及以過量。緣雖兩望。果由房結。離衣入聚等。可以例之。如云身違事合。名作犯等。
問。如上立義。須於造境造作違順。方成持犯者。此領何義。
答。如疏云。若據教行。必托境生。又云。並托事法。進用修成。又云。如造房衣鉢。達相了知等。及諸篇總義。皆就造境違順。以明持犯。行宗釋。緣雖兩望。果由房結二句云。既有二作。必兼兩止。並望身業。造作過量。具兼四犯。又云。業不自有。必假行成。行即行心。無非造作。若都不作。但是無記。焉能成業。明文更廣。恐繫不引。斯示文義。次
四難云。若此立義。敢問與二十六戒。有以異否
四難云。今不作三衣。或體量不如。及不行一切羯磨。具二犯否。若云須具。比前諸戒。理有不同
四難云。若爾。疏引衣鉢體量。一切教行。歷顯雙持。那云不具。答。衣鉢體通。單雙須簡。故文云。若據教行。必托境生。依教造修。作而無犯。今不作衣。是不造境。但有事上。番修止犯。若論造作。如非。亦有商量。且如衣鉢。體須聖制。衣以麤布。鉢須瓦鐵。今用絹木。則是體乖聖教。正屬作犯。既無教聽。無法可止。故無止犯。乃至云此據造作。以顯單犯。既以造成。理須加法。今不受持。准鈔得吉。約義定之。此屬止犯。既無造作。作犯不成。既加法已。必謹護持。有緣聽離。要須乞法。今既不乞。即是止犯。違教故離。又是作犯。方成雙犯。若此以明。衣鉢行護。必具二持
四難云。問文云。且如三衣。教遣備具。正據造作。豈唯行護。答文相含畜。裁斷實難。若約通論。義含造作
四難云。問。離衣有聽。可云雙犯。房事過量。有何聽法。答。量雖佛制。是佛所許。雖無現作之法。然有尺量之文。即此律量。便是聽法。此法與離衣等戒。羯磨不殊。
四難云。止作難明者。
四難云。若謂作犯。且四行不乞犯殘。判歸止犯
四難云。若謂止犯。且造房過量。足食杖囊等。並據作成。何云止犯。今准行宗。定屬作犯。故釋二房偷吉云。二吉止方便。二偷作方便。乃至云。若作此定之向引明言教相。皆有相違。
四難云。故知本罪。定屬止犯。戒疏文云。翻修止犯。挓相具九。如九十中。不作教法。輙行輙食。輙語輙取等
四難云。若爾諸戒。有法可止。故名止犯。無主房中。過量之罪。就事論犯。犯是作成。文云。過量作者。僧殘。准此作犯明矣。何云止犯。答。事雖在房。犯還據法。乞法驗量。皆是作持。不乞不驗。並屬止犯。准此不乞處分。不依教量。二犯屬止。皆結僧殘。故違不乞。故出教量。二犯屬作。並結吉罪。
四難云。句法難定者。
今
四難云。事法難顯者。
今
四難云。及論二房。乃云事法分二。有人准此。別立事法。雙持犯義。乃至云。則子所立。自成無用等
今
問。定道二戒。發戒體否。若不發者。何以前諸文中。並云發耶。若云發者。何有白衣羅漢耶。
答。所言發者。乃於昔受體上。增發勝解。前若不受。無體可發。如白衣羅漢者。是也。
若爾白衣羅漢。全無戒耶。若既無戒。何生定慧。
答。必有五八之戒。為其行本。或往世曾受習氣相連。入定道時。任運離惡。故名定道戒也。且據今生。十具無因。故不發體。與俗是同。故名白衣也。
若爾破結一受。何發戒。
答。此蓋前有要誓。期在證果。感發具戒。不同定道。前無方便。復無要誓。體無從發。但於前受增發。勝能如前。成論云。本得不失。勝者受名。是也。
問戒以對境防非為義。入定入道。何得名戒。
答。如入定之心。具二義故。一者凝寂。此即是定。二離非惡。此即是戒。體是一心。二不相捨。名定共戒。又如入道亦具二義。一者虗無。此即是道。二離非染。此即是戒。二不相捨。名道共戒。須知戒義。由昔曾受別脫。無作功力。於藏識中。任運離惡故名戒也。
若爾離惡名戒。何以前引諸文云。發無作耶。
答。前云無作發者。由昔戒力。隨其道品。任運增發無作。非謂有心稟受。別有體發也。如前可見。
問。何無道共定耶。
答。亦有此義。入道之時。凝寂不散。即是定義。蓋因修三學。果上證道。亦具三義。隨位進登。勝則俱勝。
問。言入定入道者。定有出入。義則易見。道體平等那分出入。
答。小乘所證。於事未融。其入觀也。人法俱亡。與道體合。故云入道。及其出也。不無事礙。故云出道。
若爾。出觀之後。都不合道耶。
答。既證聖位。動必合道。但不如入觀。能所俱亡。藥病皆捨。猶如虗空。了無罣礙。正與道體合也。若在大乘。出入皆如。故非所辨。
若爾。前引成論出入常有。今何分異。
答。須知小乘增進果位。並於入觀。見其深淺。戒與道俱。亦從觀判。故分出入。增發戒德。隨心無絕。故言常有也。
問。前引鈔云。有漏木叉。通情非情。定道局情。其義如何。
答。有漏木叉。五。八。十。具。遮性通禁。是故戒境。通情非情。定道離惡。境局有情。以遮境非情體非惡故。問。前引資持云。別脫欲界業。定共上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體也。
所言體者。未審何體。
答。乃戒之本體也。謂別脫戒。教限本體。只是散善。依此所修。止生欲界。定體凝寂。依此而修。生上二界道體虗融。依此所修。得證聖果。
若爾別脫。全非道耶。
答。此有二義。若據教限。戒即散善。若約機修。隨其行力。有事有理。兩凡薄地。順戒集業。是事亂故。若登聖位。以觀融行。戒屬無漏。前引婆論指別脫為有漏木叉。又資持云。別定並有漏者。乃據教限判也。如戒疏引伽論云。戒是有為有漏。世間法者。是也。
問總脫別脫。其義若何。
答。定道二戒。入定道時。總離諸過。故云總脫。如戒疏云。舉法類遣是也。木叉一戒。對境起持。別別離過。故云別脫。
問。律儀據教。戒乃屬行。定道二戒。乃據行論。可云禪無漏律儀耶。
答。律者法也。儀謂軌式。定道二戒。由昔受戒法。無作功力。任運軌範防非故。亦得名律儀也。
問。道共名無漏律儀。何分同異。
答。約位體則同。以義推則異何耶。道俱及別脫。名無漏者。並據初果已去。此位同也。皆以無漏慧為體。此體同也。道俱乃約入觀之時。任運離非。以得其名。別脫據位見理。雖名無漏。至論離非。還須對境。約教以論也。如初果故遮悞性等。豈不然耶。此為義別也。
問。行宗記
答。不同也。豈不曉語業命。即是身口意。前引業疏定道二戒。約心論業。入定慧心中。任運發起。而與身口意戒。天然有異。何得指同。但由初果已去。見真諦理。所修三學。皆得名正。亦名聖行。亦名無漏功德。至於諸戒。不同凡地。歷事別持。約具總論。云語業命。乃就三業。攝一切戒。即是在因所受。別脫行與理合。持無所持。業非界繫。名無漏戒也。
問。定道二戒。既是前受無作發現。即與別脫。體相是同。何以前引鈔中。特分優劣。
答。推究來因。必由前受。功用既別。教門不同。豈無優劣。如上略明。一見定道發體無由。二知道俱與破結。及八正道。戒義無相濫。三達道俱無漏。與別脫無漏。名監義別。會諸文之異同。顯行相之深淺豈無益於學者乎。
問既全僧能。身外三人。便遂前事。何須五耶。
答。為釋疑故。如白召一法。若唯四人。則疑三坐一立坐立既乖。僧數不滿。何秉眾法。白和一法。四雖皆坐。恐疑五德。既是所差。何足僧數。大聖懸鑒。欲除疑情。制此二法。五人方行。言相從者。如戒師問難。懺主受懺。既並在眾。無宜輙作。故須作白。告僧量可。問僧忍否。如戒師白云。聽我問難。懺主白云。聽我受某懺悔。義可見也。但此白法。非別人可秉。乃具能秉一義。故得相從。入僧數攝。略述如斯。餘義具見疏鈔。宜自尋之。
答。斯謂七下義兼二種。及正論體。唯歸其一。止以如法別為體。不止以非法為體。
問。經中但云。呵不止羯磨。則應一種。為體。何得兼二。
答。據文求體。乃有二種。蓋七文下。註止不止。二義別故。所以疏記兼二為體。約非考體。只有一種。謂非法別。故得經中。但云不止。二皆有以。
問。詳斯二義。與前相濫。若如法別。即濫第四。非法別者。同前第二。其義若何。
答。上以前六。次第簡顯。已見第七。與前非濫。子猶未達。故與此問。須知前二白。此為彼法體。全非七本。如法德呵。不止故成非法。其義自別。前四以白此為此為如。此七順呵即止為如相。亦無濫。
問法之如非。其異可知。二四及七。皆云別眾。豈無濫耶。
答。別雖有濫。對法如非。前後義殊。若就文簡。不無少異。前之言別。具兼不來等三。七之言別。唯據德呵一種而言也
問。中間五非。人法二種。與初非中人法何異。
答。在文所列。前後無濫。恐入捨性。更略述之。二三法非。白此為彼。如戒場衣界。雖白二中。事不應一法。前後各牒。白四單白。各牒亦爾。若白二牒白四事。單白牒白二事。並初非攝。第四如法。反前可見。五六二似誦文無差。但倒作故。此亦白二白四。當體自倒。不通單白。若三羯磨。全法增減互倒。並歸初非。前總後別。尋文可見。若論人非。五種並指三別。初非中人。自論僧別。舉相與五不同。又二三兩位。非法雖濫。人分和別。交絡出體。人法俱非。為第二體法非人是。為第三體。法是人非。為四非體。五亦人法俱非。六亦法非人是。
問。非法別中。德人不忍呵。則理當。如法別中。德人何呵。
答。事法雖如。人處有異。況呵起情見。見有萬差。是故呵相。不可一定。德人既呵。或來或欲。不欲人乖。四準法為非法。
若爾。何名如法。
答白此為此。豈非如法。就體立名。故標如法。約緣定法。還入非位。略辨如此。餘見疏記淳祐壬寅歲。華嚴閣下出。
又自徵云。與瞥爾何異。
答云。瞥爾據初念。違略屬重緣。
又云。與律中發心心念何異。
答。發心惡覺。乃對前惡境而起。今此違略。不約對境。微有違心。即結其罪。此約起心對境。不對境以出。未落廣教之相。又人云。今此略教。利鈍俱攝。不可唯約利機以明等。未審此師。約何明於略廣之義。已上三師並未詳究。疏記略教。結犯之義。故此意言。皆非可取。脗師云。違略結犯。唯就利機而論。廣教約鈍明犯。又引四依四開為例。上根遵四依本制。中下遵四依四開聽教。可證上利根。唯奉略不稟廣。鈍根唯稟廣不稟略。此師雖云利鈍各稟。未明約位。復昧兼通。又復四依開聽。通被三機。俱為道緣。廣教一制。三根俱奉。豈有利機。唯稟略耶。道緣制法。義不相當。何得例同。今之所立。先引疏記。後為決明。戒疏
問內凡利器。唯稟略耶。兼奉廣耶。
答。廣略俱也。豈有上根。故違教制。如上已明。
問。未落廣教。其相如何。
答。鈍根之人。略非當機。違則無犯。故不須論。利是當機。違有濫廣。應究起心。對於二教。犯相自別。犯略之時。於廣無違。故云未落也。或可違略縱心。自此滋慢。致後犯廣。初違略時。未即犯廣。故云未落也。
問。利機於廣。如何持護。
答。據事鈔持犯篇說。內凡等人。持奉別脫。名護根戒。此但通攝六根故也。
問。約心持犯。為重緣。為瞥爾。
答。且據教限。為重緣也。向在日山曾出。今於福源又書。且略提利鈍廣略。相濫之義。餘見疏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