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南家業
問。今言重受。的義若何。若據成論七戒各受。何見重義。有門十誦。五十具三。亦次第受。豈不為重。
答。重受之要。唯據發體。體性幽微。宗計有異。如多論中下心受五。上心受十。後五發上。前五仍下。體不增發。體既不增。故於前五。不為重受。彼宗不立。正據於斯。縱使三戒皆發上心。必應三體前後性別。由彼所計。能造是色。所造亦色。雖非見對。體是障礙。故業疏云。然為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色也。由體是色。不相融通。隨其所發。各各局定。故不言重。成實空宗。業由心造。體相虗融。隨緣轉變。從勝受名。如下心受五。中心受八。增發前五。並為中品。上心受十。前八增上。亦復如是。故就一體。次第增起。增小為大。增狹為廣。增劣為勝。其猶添波於海水。濕性無殊。但淺深之有異耳。亦猶加皂於黑。服色體一同。但鮮舊之乃別耳。重發重受。粗為可曉。
問。重發重受。如何分別。
答。資持云。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若爾。論明重發。那見重受。
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由彼七受一體發故。
問。據教重增。宗歸成實。如何立義。乃約圓乘。
答。據彼空宗。縱云上品。猶屬偏擁。須究佛懷。及明開會。無法不妙。無戒不圓。吾祖疏鈔所明發心。准文約義。雖列三品。為在格量。令知深淺。的窮祖意。全依圓旨。妙發上心。期感圓戒。故名上品。鈔疏之中。示上品相。皆云為成三聚。及教開懷。妙發身心。總虗空界。容受法界微妙善法。記以上心。對唯識觀。又云。如是心受。即發圓體。今云增受。須依南山宗旨。圓發三心。圓成三聚。方為究竟上上品戒。
問。吾祖教門。自唐至今。盛行天下。孰其不知上心圓旨。豈有受者。尚滯中下。
答。教門雖顯。機器乃殊。或能授寡陋。開導無方。或所受愚蒙。識心昏散。絲毫落妄。千里乖差。其猶周孔之道。訓人以善。賢之不肖。今古咸然。何恠之有。
問。業體一也。空有何殊。
答。如來隨機。故於一法。或召色心。或召非二。種種不同。諸家論師。不體佛意。隨名執體。各計為宗。如涅槃云。我於經中。或說為色。諸比丘便說為色。或說非色。諸比丘便說非色。皆由不解我意。於是祖師窮究佛懷。立圓推體。即一識種。既得佛意。心色非二。隨名認體。皆得其實。言是心者。謂此業體。全心本具。唯心發生。能緣所緣。能發所發。無非心故。言是色者。乃即性之色。猶即水之波。了色真源。達色邊際。得色實相。則前有宗。雖得色名。不知實故。言非二者。體既唯心。故云非色。實有相狀。故言非心。言種子者。然此業種。即性本具。諸緣搆造。全性發現。體有功能。出生眾善。故名種子。南山考體。旨在於斯。
問。壇場既納圓體。更須增受菩薩戒否。
答。如他文已辨。請自尋之。
問。重受之旨。如前可知。業體差殊。會之可領。且重受人。事同新入。位分年臈。何以決之。
答。如前已引僧伽甚明。若前受年登。即依本臈。或虧年月。今受為初學是也。
問。前既得戒。犯重名邊。或戒先無。難逃賊住。二途有礙。重受若何。
答。如前引示。幸自有例。可攀可條。可准。佛開重受。正為當今。諸祖相承。必非妄據。求那言甚相隨喜。僧伽謂必可傳。南山達壇親行。靈芝長書陳秉。然諸祖行受。時當像季。機雜純浮。邊罪賊住。豈一無違。諸師皆四依示現。窮達化源。豈不明難之有無受之可否。今括疏鈔壇經僧傳重受之文。並無一句言及難障。竊詳諸祖。意必有由。盖戒之有無。難之成否。凡小莫測。唯佛能知。但在依教。隨順前機。為之重受。無非誘接總是結緣。今引諸文證顯。機性差別。業理幽微。智未及佛。如何妄詳。迷者及此。好為一明。齊僧傳云。魏文帝三年。設無遮會。帝問。此土僧尼得戒靈驗。眾無敢對。有一比丘。請往西國。問諸得道。於是發足長安。往至西竺。問一羅漢。答稱。小聖不知得否。即為入定。上升兜卛。問彌勒佛。佛答得戒。斯明得戒。非凡小所知也。如涅槃諍論品云。善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不名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等。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
問凡情迷倒。諍競千差。何為四種。而能攝盡。
答。君子小人。諭義爭利。世分善惡。出家入道。與世懸殊。諍因名利。非教所被。縱有諍論。捨於教行。餘何所評。惑為教相而生。或因舉治而起。或犯罪懺評有濫。或秉法被事乖差。以斯四種。攝無不盡。察病立教。數極於此。
問。四諍七滅。病小藥多。何相當之有。
答。大聖觀病設藥。必無差濫。病分輕重。故九品之不同。藥有總通。故分對而無爽。戒疏贊云。病藥觀對。機用權儀。得非是乎。
問。諸文或云七藥。或謂七滅。藥滅互舉。其義若何。
答。藥從服食。調治得名。滅據藥行。病差立號。故義鈔云。毗尼名滅。以無為體。若對經文。現前等七。名藥也皆云。毗尼即滅也。
問。七皆云藥。即法也。皆云毗尼。毗尼名滅。未審此二。與現前中法。與毗尼。何分同異。
答。現前中法與毗尼。與下六同。諍起雖異。至於用滅。無非五現前三現。今更明下六中。藥法同異。憶念。不癡。罪處三種。藥即是法。如義鈔云。憶念等三。法藥同體。是也。自言治者。若對下品。藥只即法。但取自言。即滅於諍。無別法故。若對中品。法是揀人單白。藥即自言也。多人語者。法即羯磨。藥取多語。草覆一種。法藥同體。如下對品。更細明之。
問。法藥同異。於斯略悉。法滅先後。其相如何。
答。如前義中法藥同者。滅亦無異。法藥殊者。法先滅後。如言諍上中及犯諍中品法。是單白必在先作。後用教評。或取多語。或取自言。諍方滅也
問。言覓犯三。約何分品。
答。覓諍三品。能諍為下。狂犯為中。具犯為上。詳斯一諍。約境分三。言犯二諍。據在臨時。酙酌諍情。分上中下。用藥始之。如義鈔云。覓中三品。上中下定。言犯二諍。執情流轉。不定用藥無準。是也
問。言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情輕。三現即滅。諍情既輕。不須集眾。但一二德人。喚兩諍人。面對各敘
問。戒疏云。法現須僧作法詳評。毗尼現前。須用羯磨有德同評。又義鈔云。五中法指羯磨。又云。羯磨判滅。名毗尼。疏鈔二文。法與毗尼。語似相濫。如何明之。
答。若約進用。法先滅後。若以義詳。羯磨揀德。即兼滅義。後正滅時。乃彰法用。故得法滅。文義互舉。如義鈔。法與毗尼更無別體。軌用名作法。能滅名毗尼者是。
若爾。法現一種。正指何法。
答。準義鈔云。法者揀集智惠羯磨。藥者正用三藏教法判者是也。
問。以滅是毗尼。分判為毗尼。今五現中。正取何義。
答。戒疏云。毗尼現前。有德同評等。斯取分判義也。義鈔云。毗尼者。勿不皆是。諍無之處。此取滅義也。義鈔又云。羯磨判滅。名毗尼者。此雙取判滅義也。上品言諍。兩朋相援。應集屏處。先作一白。揀集智人。破戒無德。作法出之。評量兩諍。誰是誰非。然後公集一處
問。正行籌時。是非無語。何為多人語耶。
答。行籌之人。應先告之。如是語人捉完籌。如是語人捉破籌。後但數籌。以籌表語也。
問。此言諍中。但爭教理。未必有犯戒。經何云多滅罪相。
答。諍之既多。身口乖違。豈非犯耶。
問。覓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覓諍。清人被謗。或有錯舉。數詰不止。而生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各取自言。清淨無犯
問。用揀人單白否。
答。據義鈔云。憶念不癡罪處所中。僧應揀取具不愛等四
問。何以此中。亦云自言。
答。義鈔云。不現前。不自言。皆不如法。正謂憶念等也。況自言乃治懺常法。但非正滅諍。故不在藥數也。
問。犯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諍輕。三現滅之。能懺所懺。議犯悞濫。而生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面對各敘
問。自言是藥。何云法現。
答。如義鈔云。或自言懺法。名法者。是此即法藥體同。約義分異。軌用名法。調治名藥也。
問。何以自言。為毗尼現。
答。義鈔云。或以自言懺滅。名為毗尼者。是斯亦體同義異。有軌用義。名為法。具決判義為毗尼。
問。自言是藥。藥但滅諍。何云懺法。
答。所言懺者。無非彰露已犯。斷相續心。今既自言。情無私隱。知過自悔。必無續念。如義鈔云。自言草覆。罪諍俱滅。是應單提下。可作此懺。上三不得。
問。單提已下。可一向自言懺否。
答。不然。聖人立法。各有其旨。此因滅諍。情念決徹。可云但淨。餘非因諍。還須依法。中品次重。五現滅之。應須集眾
問。中品自言。亦滅罪否。
答。如前已示。提下可示。已上不得。
問。如鈔云。若罪在一比丘前懺。應至一清淨比丘所。而作懺法。二三四等。皆亦如是。
答。此文通敘起諍。不明分品。當智分品。須約諍情。且如雖懺單提。若能懺所懺。各有朋黨。諍競情深。可作三現。而得滅耶。雖懺上篇。起諍情輕。無黨相援。何須五現。故義鈔云。言犯二諍。得通多少人起。此言通於中下二品。又前引云。言犯二諍。執情流轉。不定。用藥無準。義可見也。上品兩朋鬪諍。歷爭情重。過犯亦多。故用五現。草覆滅之。用與如經註及記文可見
問三種單諍。義可粗悉。各生事諍。未知的論。古來章藻。或云用藥殄諍。評議此藥。是非成諍。為藥上生病也。或云用藥殄諍。秉法雖己。仍諍前事。此病上生病也。並引疏鈔評量已起羯磨等文證之。未如孰是。
答。偏局之見。未合教意。如前略敘。入道之人。凡有諍論。悉從一切犯制教行上起。佛立四諍。攝盡教行。如疏鈔列敘四諍。前一通化制。後三局制教。四種文相。敘事述義。四皆不同。攝教被機。無不整足。若為從藥生病。則攝教不盡。如義鈔云。評量已起百一羯磨。又云。爭其一切已作羯磨為事諍。若如彼云。除七藥外。爭餘羯磨。何諍所収耶。若從病生病。則被機不足。如用藥已。前諍雖息。同和理難。別生諍競。或因其餘羯磨。而起紛諍。又囑何耶。願窮諍教意。不可情裁。
問。謂事諍者。從何得名。
答。義鈔云。言覓約因。犯事從境。斯可見也。泛論羯磨。若不秉行被事。只囑於教。今諍已秉。縱爭餘緣。還歸事攝。如秉羯磨。名為行事。又翻羯磨。為之辨事。從境立名。義亦明矣。
問。上云四諍各立。事義皆殊。復觀疏中三種事諍。與三單諍。文義亦別。既各不同。有何意故。収歸上三。而云言事。覓事。犯事。耶。
答。一則以類相從。二則用藥無別。戒疏總敘三事云。羯磨被事。義在順明。乃至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致諍。故曰事諍。義鈔總敘云評佗已起百一羯磨。彼此不和。故名事諍。
問。九品單諍。除言犯下品。不秉羯磨。爭餘七品。殄諍之藥。歸何諍攝。
答。義鈔既云百一羯磨。百一之言。如何不収。古人所謂。藥與非藥。皆生事諍。即斯義也。如三單諍。用藥殄除。仍諍不已。能舉所舉。能懺所懺。唯爭所被。則歸覔犯二事。若餘僧人。爭於四緣。並歸言事。若能所爭餘三緣。亦歸言事。如疏鈔中。覔事只爭治舉。三根虗實。犯事則爭定罪輕重。若爭餘緣。乃囑法相。道理是非。豈非言事。前云言事通者。是也。
問。前破古人。藥病生事。皆是偏局。今何取用。
答。非無此義。但古人唯就藥病生事。故成偏局。前謂攝教不盡。被機不定。豈不明耶。
問。若爭言犯下品用藥。及爭墮等。對首懺法。并袈裟等別法。何爭所収。
答。並囑單諍。準疏鈔中。事諍唯據僧法羯磨。行宗云。若非羯磨。並歸上三
問。言諍之言。為說示教理之言。為諍論之言耶。
答。乃說示教理之言。化制教門。理事行相。假言以顯。因爭此言。為之言諍。故義鈔云。理不自斑。藉言以顯者。是也。
問。若評羯磨。何亦云言。
答。表彰法事。唯據言音。豈非言事。以類相從。得非是乎。
問。覓犯事三。亦由言起。何不云言。
答。各有起因。何得混濫。言諍因言。覔諍因覔。犯諍因犯故也。
問。若不因被事。餘時泛論羯磨四緣。為囑何諍。
答。此諍法相是非。囑草言也。
問。疏云。同和理難。各執一見。
答。亦歸言事。如義鈔云。若二比丘。爭尼羯磨。成與不成。在言中事。可例明也。
問。覓諍生事。其相如何。
答。謂三舉四羯磨法因前人有犯。或不見罪。或見犯不懺。或惡邪不捨。或比丘俗人前倒說四事。或污家惡行。犯該五篇。三根顯露。眾中具五德人。舉來詣僧。若聞便伏從。此不勞治。或有拒逆應須治罸。於七治中。隨用何法。而治罸之。前人諱舉。不肯引過。與五德人。遂生諍競。未治前諍。則囑單覓。若經治法。則歸覓事。若能舉所舉爭餘三緣。或有餘人。爭於四緣。並囑言事。下犯事中。通局亦爾。如前所謂。言事通生善滅惡者。是也。
問。犯事之相。可得聞乎。
答。犯中事諍。乃目懺罪。能懺所懺。爭其輕重。若二三人懺法。及上篇未羯磨前忽有諍競。即囑單犯。或懺上篇。僧作羯磨。其所懺者。忽生惡心懈怠。爭云犯輕或犯輕罪。眾中惡心懈怠心生非法羯磨。定罪行懺。所懺諍爭。故囑犯事。
問。餘時泛諍五篇輕重。為囑何収。
答雖爭罪聚。只囑教相。還歸單言。不因行懺。能所評諍。故非單犯。既非羯磨。又非犯事。略此敘之。餘見疏鈔。
問。未審結集。因何分二。
答。據律文中。
問。集法既分二處。必應人法兩殊。爾後傳弘。應成二派耶。
答。二處各集。文句雖殊。法無異轍。一百年內。時機純利。善達化源。稟承一化教主。同奉一佛之法。不執內外。不滯教詮。所以五師一味。傳通與佛無異。如戒疏云。教主是一。不相是非者。是也。又行宗云。非唯佛在滅後百年。尚無乖競等。豈不明耶。既云教主是一。則百年之內。迦葉等五。躡跡任持。為一化教主明矣。又云同奉一律。必應遵承一佛之法明矣。如黜訛文中所引。部執宗輪。北山錄。文殊問。法華鈔。百法鈔等。皆明百年已來。通奉未分。與今戒疏教本無分之文。顯然符契也。又部執論。乃隋朝真諦翻。隨出疏釋。唐時重譯。名宗輪論。慈恩有疏。正明分部。祖師指云。三十餘紙。閑暇看之。行宗引云。其十八部異執論中。育王集會論法成乖等。可見疏鈔及記所明分部。乃通依眾典。惜乎學者。不廣討論。罔知來致。甕雞檐
問。迦葉等五。皆窟內之同師。奉僧祇。亦窟內之法。不涉窟外。何為二部通傳。
答。子不曉通傳之意。迷之久矣。迦葉等人。既是一化教主。天下之僧。無不歸焉。僧祇之名。雖屬窟內。無非一佛之法。百年之內。教主是一。人無異見。但遵一佛之法。不分內外之殊。通傳之意。於斯又顯。
若爾。何以戒疏教本無分文中。但說五部。不言二部耶。
答。五部在後。二部在前。五部既說無分。二部不言可知也。又復五部。乃隨機異制。輕重不同。二部但是別集。法實無異。異制尚不乖離。一法豈分彼此。
問。既云百年通奉。初滅各集何為。
答。如前已示。揀眾純雜。而有二處。莫非皆効嗣法之勤。
問。分部各傳。起於何時。
答。疏不云乎。一百十六年。方出異執。又義鈔云。佛去世後百年。始分等是也。據宗輪論。百法鈔等文所示。乃因鷄園寺僧。名大天。黠慧巧辨。廣誘徒眾。惡業所使。邪言濫正。大眾斥逐。紛諍不已。便將朋黨。遠承窟外。自此一化。僧分兩朋。法分二部。
若爾。何故疏鈔。以佛初滅。便分二部耶。
答。時雖分部。各傳在後。畢竟部文之異根。於初集文中。且敘根異。不說後分。請究名體權實。雖聞異制。不相是非之語。方見一百年內。二部五部。雖各集法。未各諍分。況是迦葉阿難等。佛親付囑。任持一化之法。則百年之內。無有異徒。又復明矣。
若爾何故。商那田提二師。並化。即應非一徒矣。
答。此雖殊方異化。而無彼此之心。稟一師法。如水乳合。又復此時。資徒分化。非獨此人。請大思之。
問。曇無德五部所出唯出窟內耶。通二部出耶。
答。曉疏鈔教本無分之旨。必應五部通一法出。無足疑矣。或果不從此說。且疏鈔所引傳法藏傳及方等文。懸記滅後。教分五部。
斯還懸記一化之法。分五部耶。唯記窟內分五部耶。
疏云。二部是本義通五見者。
如何說耶。若爾何以疏云。
若據緣本。其流上座。又云。於上座部。搜括愽要。
又資持云。於根本部中。隨己所樂。採集成文。如是等文。皆說唯出窟內耶。
答。迦葉等五。乃窟內之人。雖為一化教主。弘演一佛教門。還以窟內之法。而為其主。故得曇無德等。依於窟內。採集成文。疏推四分緣本。故云於上座等。百年之內。未生異見。此等五師。但各集法。不相是非。雖本窟內之文。而無異外之見。通奉內外。如前已明。
問。五部結集。百年將滿。分派各傳。出於何時。
答。大論分部。須人法兩殊。初集之時。教部雖別。人同一和。後因異派。各傳方為分部。今之五部。結集之後。至四百年來。於十八部中。各因諍競。次第分出也。
問。據下記及古人章文。引宗輪論疏百法鈔等。分二十部。皆有時節緣起。三百年中。於薩婆多部。分出一部。名曇無德。且空有之異。矢石相反。何以曇無德部。出於薩婆多耶。
答。斯乃薩婆多部。先行於世。曇無德部。未有承用。忽於一日。婆多學徒。或議行事。或爭法相。有謂。曇無之是。薩婆之非。遂與朋黨。稟承曇無之法。故云從婆多出也。但是人從彼分故。乃法隨人顯。非如五部。從僧祇集出也。十八部中。彌沙迦葉遺等。例皆如是。有於所學部中。見異爭分者。如雪轉法上等。如百法鈔可見也。
問。戒疏
答。三文出體。一家建立。何有異耶。戒疏依論。體是非二。記家釋云。即目人假。鈔亦准論。先云非二。復依律出。僧是假名
若爾又成異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異。業疏以假為體。體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濟緣云。人假為體。且偏舉耳。既云偏舉。必須兼用。方成僧體。若尋常所論。體乃用家之體。用乃體上之用。則體用義別。今就僧考體。故雙取假用也。
問。依論出體。非二便周。何須言用。
答。論雖出體。律必簡能。約律准論。出體方周。
問。非二與人假。其義如何。
答。諸小乘論。以世間一切諸法。三科收之。一色。二心。三非色心。非二乃攝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種法。此十七法。體皆非二。其間名身一種。即攝人假。是則人假。體即非二。義無別也。
問。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審此假。與人假何異。
答。假體本同。於義有異。言體同者。無非皆是以無立名。為之假名。言義異者。此乃對前色心。體是實有。故指人為假。今四分以五陰法體皆是空。故名為假。
問。假之與用。其體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見。泛論於用。乃是作為。屬於色法。此之言用。乃體上功能。雖則僧以人假為體。要須體相圓淨。具成僧之用。或有事起。稱體為之。故業疏云。必於說戒等法。相順同崇。便能隨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無二。以應僧體。清淨無玷。實通假用等。此謂不來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此論用。亦無自體。還屬非二。若推所起。用從人假起。假從實法起。如業疏云。而用無別體。還以陰本實法為體。是也。
問。對首心念。一二人法。還以假用為體否。
答。據能成業。一人亦僧。假用為體。又復一人。乃能成眾之緣。故業疏云。眾無別體。還攬緣成。故於緣中。分兼眾義等可見也。略辨如此。餘見別文。嘉定八年仲秋。在滄洲圓潔齋出。
問。疏記不明心數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心。必兼王數。文雖不言。義須齊具。
問。且取境不濫者。前五可爾。意根意識。通緣一切。約何分齊。為之不濫。
答。忽爾起心。思取前事
問。諸師章門。並以六根為能。六識為所。其義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須識。功用是齊。何得強分。況復論中。所對自是塵境。即非以識為所。但境在所簡。此則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為之一類。以作對體也。
問。取境照境。功能之義。論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論云。若彼有法。此有功能。涉法師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見聞覺知等。照境功能。即說彼法。為此法界。
問。有以五根為能。五塵為所。義又如何。
答。論疏雖有此義。亦是顯於障礙。不可據此。局論能所。如前已示。緣對者。即七心心數。緣慮籌度。為體。然緣慮之心。必托境起。故論云。心心法於境界轉。心即七心。法即心數。境界即六塵。轉即相續展轉。籌度之義。據此乃塵為所緣。但今所論。唯取體用。五根五塵色。無為不相應行。體非緣慮。並在所揀。
問。何以論中。但揀五根。餘不言者。
答。境界已揀。後不重明。況正出體。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見。餘並簡除也。疏云。能緣心。所緣有對者。心即論中七心。及心數法。緣慮籌度。王數功齊。疏不言數。理自可知。但云所緣。不明塵境者。意在揀除。故且克體。以應題目。
問。記文云。能緣是意。所緣即法。即非揀除耶。
答。記作斯示。深有旨哉。恐執文者。謂此緣對體。但思度非托境起。有違論文於境轉義。故特出所緣也。又俱舍云。心法執彼而起。彼於心心等。名為所緣。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證記文所緣即法之語。極為分曉。
問。所緣乃塵境。記文。何云法。
答。召境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為法。又復對境緣慮。境落法塵。疏云。一念色聲。眼耳所得。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者。是也。
問。疏之心字。一總七心。二總王數。記何特異。而云意法。
答。非特異也。雜心第一。自有文云。緣有對者。意識於一切法也。所標意字。據文。似局一界。約義。則通諸心。一通心意。名別體同。二通五識。起必同時。即論云。眼識以意界為依者。
何故不名意識。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依。以六識體展轉緣生故。意界即六識體。離是無餘等
問。六識及心數。皆有緣慮之功。如何取別。
答。前五則局。第六乃通。故論云。於色二識。即眼識。意識。共緣色境等
問。有以意根。為能對。心數為所對。其義如何。
答。此但莊對偶之巧。而不知義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專於一義。今意根心數。緣慮功齊。何得強分。
問。有云。意根心王為能。六識等數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已破。二者大小經論。諸師章藻。並以意根六識為王。思欲念等為數。彼以六識在數。妄之尤甚。
問。有以七心。為能。六塵為所。如何。
答。一往似順論文。以論有心心法於境界轉之語。再詳亦無可取。何耶。且論取體用齊者。為之對體。塵境體別。論已揀除。何不詳審。
問。文揀對體。唯取用齊。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數法。跨涉前後耶。
答。一者。五根體是色質。故歸障礙。又能生識取境。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數。以照境邊。入於境界。能緣慮邊。又入緣對。五塵唯色。但入障礙。假色無為。不相應行。體非上三。故並不入。
問。取境緣慮。深淺如何。
答。若約局論。次念取境。乃屬界對。相續緣慮。即是緣對。若約通論。取境之時。豈無緣慮。緣慮之時。豈無照取。是則。照取緣慮。二心間起。但照取時短。緣慮時長。照取則局。緣慮則通。局則唯在六塵。通則緣一切法。又局則唯對現境。通則通於過未。如此分之。不無深殘。
問。三種皆云有對。其義如何。
答。障礙中對。對即礙義。界緣二對。約境得名。但功取類齊。故境在所揀。是知對字。即類也。非對偶之對也。如前詳敘。豈不明耶。
問。諸師章門。定約能所以論。有何過失。
答。過失乃多。略陳三種。一者暗文。二昧名體。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論疏之文。並不局約能所。雖有所對。各乃揀除。詳如前示。茲得以略。昧名體者。境界據取照不濫。障礙約色質拘塞。緣對取籌慮思度。尅名論體。用體顯名。絲毫不濫。若局能所而論。則心色不分。名體滑混。何以顯假色之體。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對。本非他意。只欲顯無作假色之體。一非障礙實質。二無照取功能。三者不能緣慮。但緣假色。微隱難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義。推窮色心。非二之體。自然見矣。然彼諸師。不得此意。簡易而繁文。徑直而迂曲。徒涉言語之多。終昧假色之體。自迷迷他。知幾年矣。紹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問。鈔明三品發心。本何教意。
答。本四分也。蓋此律義通深淺。本教立法。故分三品。下品一受。即本律兼淺之義。可收有門。中品正是本律。空門之義。既達法空。融通無滯。但此門空義。亦通深淺。故記主云。深取大乘空義。故名經部師等。淺屬中品。深歸上品。又復分通之義。亦通深淺。淺收中品。深當上品。是則中品。亦是大義。所以記中。將對相空小菩薩位。義可見也。上品一受。全是大乘。雖屬分通。乃通佛乘。
故鈔問云。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及迴施眾生。共成佛道。據此問答。一證上品是本宗分通義。二證上品全是大乘。
問。鈔及經文。並引多論慈悲之文。未知何意。
答。為成上品受也。上品三誓。為成三聚。乃大菩薩之發心。必須慈救為先。是故引論令先起慈也。
問。慈悲之文。遍諸大乘。何以獨引多論耶。
答。今立受儀。乃依律部。故引律論。乃顯律中。亦有慈濟受大之義也。
問。多論小教。而云慈悲。未審何意。
答。亦分通義。如濟緣云。施小為大。無非分通。故諸部之中。時有斯意。但四分立教。宗旨灼然等是也。今上品受。正本分通。引彼證此。不妨合轍。
問。資持云。上品心為扶成本宗分通義。是何意耶。
答。本宗分通。雖全是大。不明發心納法之相。故立上品。明發三誓。成三聚戒。顯出分通納法究竟也。
問。據大教中。受菩薩戒。不出二文。梵網頓受。善戒漸受。今依律受大。恐成濫作。
答。祖師立法。一推教意。二體佛懷。豈為濫作。然教門之頓漸大小。皆佛權謀。祖師所謂。斯並隨機設化。當尋本據。且諸佛傳授戒唯一乘。如來出興。亦欲唯以一乘。而為化本。寂場頓受。二乘不被。雖鹿苑施小。而志唯在於大。小智狹劣。且令受小。智若明利。不妨受大。於小座席。有得大益者。亦佛不思議力。而使之然。既得大益。志必遠大。不泥法相。不圖小果。此即四分通大之旨。祖師詳此教意。豈唯局在別脫。故立上品起慈發心。而納大戒。彼之善戒乃被漸入之機。又與四分旨起不同。彼乃大中論漸。對梵網得名。四分受大。乃小中論頓。對小中漸機得名。故所異也。如濟緣云。假宗知權。不住方便者。是也。
問。前云業疏引善戒七眾受大。而證比丘受具。得納三聚。且彼經七眾所受。自屬方便。今上品受。即納三聚。義與彼別。何得引證。
答。據彼經云。欲受菩薩戒者。先發大乘心。受七眾戒。既標欲受之心。又發大乘之志。雖秉五十具。不妨自得菩薩戒。彼經被漸入之機。故以七眾。而為方便。後秉三聚。方為究竟。今之引證。非彼方便之義。乃取七眾。便得受大。而證今受也。
問。白四言下。既納三聚別脫。篇聚何時而得。
答。既納三聚。何法不收
問。上品既納三聚。世中何云依善戒為後方便。
答。從古妄傳。蓋失考文。今特引鈔及經疏受緣之文。詳細註釋。欲使學者知祖師所立。非為後受方便。請詳究文。疑必釋矣。
問。受緣大受。是圓義耶非耶。
答。上品雖是大乘。未為圓義。乃即本宗分通之大也。又復鈔經乃業疏前文雖有明大乘義。並非立圓決通之處。唯義立圓。會小即大。唯見業疏出體文中。講學之家。不細考文。凡形言句。並無分別。良可悲歎。
問。受緣上品。若非圓義。何以記中。約圓消釋。
答。祖師建立。義有次第。前且依宗立法。後方立圓決通。若就文考義。前後自殊。若以後決前。前所立法。無非圓義。記主。既得圓意。不妨以圓釋通。庶使來者。依圓行受。
問。上品大受。納法既周。後更立圓。何益其事。
答。上品雖大。猶屬分通。義雖當大。教終屬小。又上品之。名慈悲之語。並出小論。故須立圓決偏小。教行即一。佛乘顯出。分大究竟圓妙。故濟緣云。為成本宗分通義者。是也。
問。祖師立圓。為通空有。唯圓四分耶。
答。據論立圓。通圓空有立法既唯依四分。所以且據所承。為圓四分也。又復四分教義。兼該深淺所以纔圓四分。便可兼圓於有門也。
問。業疏立圓之後。引律分通文證。鈔中。上品心後。亦引分通文證。未知何意。
答兩文所引。其意自別。鈔中直引其文
問。依宗立法。尚無後受之疑。況又圓決。宗旨甚明。今時臨受。高座廣談。或謂依善戒次第而受。或引四重樓閣之喻。或謂祖師立圓。開解受小。逗會習後受大學功既淺。說不知源。玷辱宗門。為害不少。請為決明。使開茅塞。
答。詳考圓宗章中。決制法。融境緣。明作法。顯隨行。無非以開顯義。融會教行。開蕩執情。使其依前受儀。圓導圓開。圓受圓持。緣境則。徹三際。亘十方。不離當念。納法則即三誓納三聚。只一唯心。豁開五義。分通揭倒。四重樓閣方見。吾祖教門。若秋蟾當空。了無滯礙矣。
問。或云。一乘。或云三聚其義若何。
答。一乘據體之廣大。三聚約攝法具周。究竟廣愽。故名一。軌持運載。故云乘。三聚之法。一一皆究竟廣愽。一一能軌成運載。於差別中。了無差別。於有相中。相不可得。微妙圓融。絕思絕議。前受緣中。上品之大。雖具斯義。而未彰顯。後圓宗中。決顯受隨。無非唯心。方彰三聚。圓妙之義。文有先後。義有淺深。應須細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