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比量論
新羅 元曉述1卷CBETA X0860少于一万字 26 min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判比量論
定過亦能破彼、是等難故。又應定問、汝言非顯淨土言中、淨土之慧為舉、淨土之體為不舉□。若言舉者、則違自宗、此淨土教能顯淨土故。若不舉者、不違他宗、非顯之言不□淨土故。於此兩兩關心、辨彼意在前、則墮自語相違過失。若彼救言、此淨土忽舉淨土體、而云忽不入淨土之教。故無自語相違過者、則以此忽亦成不定。如是進退皆不應理。 二量。
定力也能破除对方的观点,这是平等的难题。还应该明确询问,你说非显的净土言论中,净土的智慧是被举出,还是净土的本体不被举出。如果说是被举出,就违背了自己的主张,因为净土的教导能够显现净土。如果不被举出,也不违背他宗,因为非显的言论不涉及净土。在这两者之间,分辨他的意图在前,就会陷入自语相违的错误。如果对方辩解,净土忽然举出净土的本体,又说忽然不进入净土的教导,因此没有自语相违的错误,那么这种忽然也成为不确定。这样进退都不合理。
八執四分者為破三分立比量云、自證必有即體能證。心分攝故。猶如相分。自證應非心分所攝。以無即體之能證故。如兔角等。判云、此二比量是似非真。皆不能離不定過故。謂、自證分、為如相分、心分攝故、有即體能證。為如眼識生相、心分攝故、無即體能證。如是前因有不定過。又自證分、為如兔角、無即體能證故、非心分攝。為如耳識相分三相、無即體能證故、是心分所攝。如是後因亦有不定。若彼救言、五識三相不離體故、是其自證之所緣境、理亦不然。相分三相不離相故。五識見分亦得緣故。此若不許、彼何得然。設許彼前、此必不許、五識能緣法界諸處、法相雜亂。違理教故。只由如是相分三相、於彼二因、足作不定。設彼救言、相分三相非心分攝、則有比量相違過失。當知、第四分、有言而無義。 二量。
八种执着和四分的立论是为了破除三分而建立比量,认为自证必然有即体能证。心分所摄的缘故,就像相分一样。自证不应被心分所摄,因为没有即体的能证,就像兔角等。判断说,这两个比量是似是而非,都不能脱离不定的过失。也就是说,自证分,像相分一样,被心分所摄,有即体的能证。像眼识生相一样,被心分所摄,没有即体的能证。这样前因有不定的过失。另外,自证分,像兔角一样,没有即体的能证,所以不是心分所摄。像耳识相分三相一样,没有即体的能证,所以是心分所摄。这样后因也有不定的过失。如果对方辩解,五识三相不离开体,是自证的所缘境,这个理由也不成立。相分三相不离开相的缘故,五识见分也可以缘。如果这个不允许,对方怎么能够这样。假设允许对方前面的,后面的必然不允许,五识能缘法界各处,法相杂乱,违背理教。只因为相分三相,在这两个原因中,足以构成不定。假设对方辩解,相分三相不是心分所摄,就有比量相违的过失。应当知道,第四分,有言而无义。
九無性攝論、為成第八、對彼小乘立二比量。謂八識教是聖言攝。似無我故。如四阿含。又八識教契當道理。是聖教故。如六識教。如是展轉證有八識。今於此中、直就所詮而立比量證□□□謂眼耳鼻識必有舌身意識不攝餘別識。非二六門中三識攝故。猶如舌身意識。此中極成六識為他異品、自許八識為自異品、三識攝因於彼不轉。是故此因決定能立。若以轉識攝故為因、則於他異轉。設以是識性故為因、亦於自異品轉、皆不能離不定過也。 三量。
《无性攝论》为了证明第八识的存在,针对小乘佛教提出了两个比量。首先,八识的教义是聖言所包含的,因为它们似乎体现了无我,就像四阿含经一样。其次,八识的教义符合道理,是聖教的一部分,就像六識的教义一样。通过这样的连续论证,证明了八识的存在。现在,直接根据所詮来建立比量,证明眼、耳、鼻識必然伴随着舌、身、意识,而不是其他独立的識。这并不是因为它们在二六门中被三識所包含,就像舌、身、意识一样。在这里,六識被广泛认为是他異品,而八識是自許的自異品,三識的攝因在它们中不转变。因此,这个因是确定能够成立的。如果以转变的識为因,那么在其他異品中也会转变。如果以識性为因,也会在自異品中转变,都不能避免不确定性的过失。三量。
十成唯識論立比量言、第八必有俱有所依。是識性故。如六識等。此因不定、有等難故。謂有立言、第八必無俱有所依。是根本故。猶如真如。若言此有有法差別相違過失、能成第八是無為故、是則前因亦有是過、能成第八是轉識故。若言自□故不成難、彼亦違自故非難也。今者別立、賴耶末那必無俱有所依之根。非六識性之所攝故。如眼根等。若難此因有相違過、能成七八非能緣性、如眼根等、此亦不然。由心所法成不定故。若言望前亦有不定、以心所法非六識性有所依故、此非不定。以前立言所依根故。若望心所、但是所依非所依根、法處所攝不待根故。
是故彼宗、雖知依與所依差別、未解所依與根有異。若論所依、通於八識及與心所。其所依根不通心所及於七八。有破此宗立比量云、意識俱有根定非能能緣性。六識心心所之所不攝故。六識俱有根隨一所攝故、如眼根等彼宗反以法處所攝色法為意、故作是難。此塵通破大乘諸宗。然有相違決定過生。謂立意根必非色性。有分別識不共依故。如第六識俱有作意。由此等難彼因不定。 五量。
十一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聞性故、若對勝論相違決定、對佛弟子不共不定、以無共許同品法故。有難此因立比量言、所聞性因應非疑因。同品無故。如相違因。又立、此因應非不定。異品無故。猶如正因。備法師云、理門論言、一向離故、是通彼難。謂立宗言、所聞性因是不定攝。一向離故。如共不定。一向離言闕 一相也。判云、此因有不定過。
以所見性雖闕 一相而非不定、是不成故。謂立聲無常、所見性故、此因同有異無、唯闕 初相。
是故亦為闕 一相也。若為避此不定過故、更立因言、後二相中闕 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因。此因亦有餘不定過。如於空宗緣生故因。
雖於後二相中闕 一 而是真因、非不定故、故不能作相違決定。又前所立異品無故非疑因者、亦有不定。如諸相違決定之因。雖異品無是疑因。故唯有同品無故之因、且離不定、立非疑因。此中應立相違比量。謂、所聞性不定因攝。等立相違宗故。猶如共不定因。如理門論顯此因云、以若不共所成立法、立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
案云、不共所成立者、如立聲常所聞性故、或立無常所聞性故、如是一切無不等立。故言所有遍攝一切。由是道理、所聞性因望彼一切皆是疑因。一向離故者、轉成等立諸宗之義。以望諸宗皆同不共。皆同是一向義。不共是其離義。由一向離故、等立於諸々宗々相違故、其因是不定。 五量。
十二相違決定立二比量。文軌法師自作問答。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而為注此中問意、立比量云、違決中因應是正因。具三相故。如餘真因。今者通曰、違決之因非正因攝。有等難故。如相違因。由此顯彼有不定過。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如正因。又此二因非不成攝。是共許故。如不共因。如是二因不定因攝。非正、非違、非不成故。如餘五種不定因也。 六量。
十三或有為難五種之性、立比量言、無性有情必當作佛。以有心故。如有性者。此因不定、故成不難。為如諸佛、以有心故、非當作佛。為如菩薩、以有心故、必當作佛。前所立因、言以未成佛之有情故、此因亦有他不定過。為如菩薩種性、為如決定二乘。若為避此、更立宗言、無性性有情決定二乘皆當作佛。以未成佛有情攝故。猶如菩薩。此有等難、故成不定。如是三人非當作佛。以無大乘無漏種子而非菩薩種性攝故。如木石等諸無情物。又有比量相違過失。謂、五種姓中、餘四種姓墮地獄時、應有四德、許作佛故、如菩薩姓。許則違教、不許違理。此違自悟比量過也。 五量。
十四成唯識論、為破我法立比量言、凡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又言、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判云、此中有四比量。是真能破。破我法故。無過生故。或因此破、破大乘云、諸緣第八識見、不緣阿賴耶相。有所緣故。如緣。
證成道理甚難思 自非笑却微易解
今依聖典舉一隅 願通佛道流三世
判比量論一卷 釋元曉述
咸亨二年歲在辛未七月十六日 住行寺着筆租訖
新出斷簡
何所言類同相異同異二義耳相乖違而言言體一必不應理判云此中有九比量於中前六破彼本宗後之三量破眾賢救謂和合時應非眼等異前眼等故猶如色聲等又類應非同與異體一故猶如異相相亦非異與同一體故故猶如同類遠自比量故不應理此中或有□破大乘謂大乘色處應非假色是所知故如聲處等餘處亦爾若大乘宗許有假色則不能離如是等過然此大乘亦不許有如言假色說有實色故彼量便立己成蘊界處等一切法門皆於□言假施設故 十量。
判比量論跋 文
證成道理甚難思 自非笑却微易解
今依聖典舉一隅 願通佛道流三世
判比量論一局
釋 元曉 述
咸亨二年歲在辛未七月十六日住行名寺著筆租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