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明 明昱俗詮10卷CBETA X0820大于一万字 38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二
天親菩薩造頌
護法等菩薩造論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明西蜀沙門 明昱 俗詮
前餘乘法執中。正釋所執分三。一色法。二不相應行法。三無為法。二中分三。一牒執總破。二依執別破。三舉執結餘。二又分六。一得非得。二眾同分。三命根。四二無心定。無想異熟。首卷釋竟。此中第五三有為分五。一問答總破。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至)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復如何下。論主問。契經下。餘乘引經答。如契經說者。說一切有部云。三有為相。別有實體等。言三有為者。謂生住滅。三法無常。有轉變義。故名有為。此經下。總破。言第六聲者。按開蒙引八轉聲中。第六名屬聲。如奴屬主。故名屬聲。奴主各別。表異體故。今言非第六聲者。以色心體。即生等體。不同屬聲。奴主體異。若據因明中數。異品名第六聲。以有法為第一聲。宗為第二聲。因為第三聲。喻為第四聲。同品為第五聲。異品為第六聲。以彼異品。異於同品。是各別義。不同生等。即色心故。故云非第六聲也。
△一問答總破竟。下別破能所。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能相即生等。所相即色心。堅濕煖動。四大性也。地水火風。四大相也。堅等地等性相不異。生等有為。豈異色心。有為無為。相待有故。無為一法。能所雙非。豈有所相。異於無為。意顯有為。不異所相耳。又生等下。破能相體俱有也。若彼餘乘執三有為。三體俱有。不必色心為三法體。破云。應一切時。齊興作用。言俱有者。謂生體有住滅。住體有生滅。滅體有生住。三法同體。故名俱有。言作用者。生住滅法。俱有作用。各不相順。故以齊興總破。廣百論云。法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體同。極為迷謬。若相違下。以生住二法。與滅相違。破彼所執體俱有義。先以生異滅破。謂若生滅是相違法。不能齊興。則用如此。體亦應然。何執一體俱有生滅。次以住異滅破。謂若住滅。作用各異。亦不應俱。何執體同。故云。又住異於滅。用亦不應俱。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破能所體俱有也。若謂有為能相。必離色心所相實有。故執能所二法。體俱本有。則體本有。用亦應然。何以故。有色心體。有有為用。有有為體。有生滅用。以體與用。無別性故何不頓興。若謂下。破轉計因緣生生等也。若待因緣。是因緣生。何執離心別有實體。故復破云。又執生等。離心實有。便為無用。若謂所相色心恒有。生等有時而合。遮前頓興之難。則無為法。亦是恒有。亦生等合。設許無為亦生等合。彼此異因。不可得故。以無為法。無生滅故。
△二別破能所竟。下三三世難破。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先破二世皆屬滅義。過去已滅。未來未生。二世同無。無即滅也。論主破意。謂生住且置。又如去來滅法。已滅非常。未來非現。體如空華。何執離心有實自性。生名為有下。次以三世。難破彼執生滅體俱本有也。若謂生滅俱同體者。生既名有。寧同已滅之未來。滅既名無。應非已生之現在。若許滅同已生之非無。應許生同已滅之非有。故執同體。便違三世。又滅下。復破住法。進與滅同。退與生異。俱非理也。
△三三世難破竟。下四正明假立。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結顯正義唯假立名。本無下。釋成假立四名。前三下。復合四法為二世。意顯諸法皆是無常。隨世遷流。剎那假立。
△四正明假立竟。下五問答明表。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如何下。餘乘問。與。共也。謂滅是無法。何共現在有為法相。表此下。論主答。謂過去滅法。表此現在生住異法。後定是無。為有為相。有何過失。生表下。釋成表義。復結顯表義不同。此依下。結前假立唯一剎那。起後一期亦得假立。一期者。一生果報始終也。初有下。釋一期假立四相。初有者。初生時也。後無者。命終時也。相似相續者。謂既生已。而後漸長。長而後壯。壯而後老。容雖轉變。體相相似。總此長時。通名為住。於此住中。相續轉變。復名為異。或但名住。以攝異名。是故下。結成假立。顯非實有。
△五問答明表竟。通上五三有為竟。下六名句文身分二。一問答廣破。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復如何下。論主問。契經下。餘乘引經答。瑜伽云。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自相隨起言說。是謂名身。如言眼耳。各別詮故。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諸法自性。建立染淨功德過失。是謂句身。如言眼能見色。耳能聞聲。義差別故。云何文身。謂即名句二所依止。所有字身。是謂文身。又於所知所詮事中。略想是文。唯了音韻。不能了達自性差別。中想是名。了達自性。及了音韻。廣想是句。音韻自性。及與差別。皆悉了達。佛所得者。離名句相。離文字相。故名希有。餘乘所計。異色心外。實有名句文身。故引經為證。此經下。論主總破。謂此經中。唯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不說離心別有實體。為證不成。若名下。謂此名等。為離聲有。為依聲生。若離聲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以離音聲。無能詮義。若依聲生。聲有音韻。足成能詮。何用別執名等實有。為能詮耶。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若謂下。以色處例破聲處也。若謂依聲所生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然而離聲。別有實體者。則汝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離色處亦有實體。然離色處。無屈曲故。又若謂下。破彼轉計。復難聲不能生名等也。謂前執音韻屈曲。不成離聲實有。彼即知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實能詮。意在轉計依聲實有名等。有能詮用。故又破云。此語音聲。既如絃管。不生名等。何執依聲。能生名等。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者。餘乘執辯。彼字。即聲字。意許聲生名等為能詮。聲若下。論主牒破。若許聲作能詮。風鈴等聲。應有詮用。不爾。此語音聲。如風鈴等。何執依聲。能生名等。
若唯下。論主方便顯理。兼責執情。謂迷執語聲生名等。不悟唯語即能詮。何理下。餘乘詰。謂將何理。知語能詮者。彼執名句文為能詮故也。由彼不悟語及名等。如錦繡之背面。但左右不同耳。寧知異語有能詮者。意取他界為證。決不許言語為能詮。語不異下。論主釋。人天共了者。謂人與天。共聽語言。曉了諸義。天愛非餘者。或有天中不用語為能詮。如光音天。叶持圓光。成就教體是也。
△一問答廣破竟。下二正明假立。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結顯正義。唯假建立。非實有體。分位差別者。即語聲中。高低清濁。縱奪抑揚。一名多名。短句長句。依此分位假立三種。自性者。形名自體也。差別者。多名各別也。單名為名。多名為句。文即是字。為名句二法之所依。文者彰義。彰表二故。設問云。三既假立。體即是聲。何謂此三。各別有體。答云。此三與聲。不即不離。三從聲有。故不離。假實各別。故不即。以聲塵是實有。名等假立故。由此下。明假實各別。清涼云。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緣名等。詞多對機。故但緣聲。耳聞聲己意了義故。
以其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體即聲也。聲與名等蘊處界攝者。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聲是色法故。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文。不相應行中。有名等故。且依下。結成彼此皆假立義。謂且依此土。依聲假立名句文身。非謂一切界土。亦依聲立。設問云。餘界土中。依何假立。答云。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身。以彼見聞覺知光明香味。能了義故。
△二正明假立竟。通上二依執別破竟。下三舉執結餘。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有執下。舉彼執詞。隨眠。即貪等染心所。隨是俱生義。眠是種子義。彼執貪等種子。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破云。彼執非理。若執隨眠是貪等種。如從種起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耶。執別下。總結餘行也。有餘不相應行者。即後未破十種。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准前理趣者。謂前以理已破十四種。謂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皆應遮止者。亦如前理。破後十也。
△三舉執結餘竟。通上二不相應行竟。下三無為法分三。一總破。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至)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牒前科總標總破。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者。將破無為。先舉有為為例。故標三種。現所知法。如色心者。心是能緣。色是所緣。現在所知。是有為義。現受用法。如瓶衣者。瓶可受物。衣可覆身。現在受用。是有為義。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者。結上所知受用二法。世人共知。不待立量。然後可曉。故云不待因成也。有作用法。如眼耳者。謂由眼等五根。發識緣於五塵。由彼彼根。各各發識。因發識用。比量知有五勝義根。不同前二。不待因成。此即現在有作用法。亦是有為義。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正破無為非實有也。謂汝執無為。非上二法。世共知有。世不共知。而執有者。與世相違。又執無為。非如眼等。有作用故。設有作用。應是無常。既是無常。違自常宗。故不可執無為實有。然諸下。結顯無為不實。所知性者。謂從聞說無為名。領納心中有無為性。所顯性者。色心有為。因果義盡。或緣闕時。無有為用。顯是無為。此所知性。及所顯性。如色心等。皆是無常。故不可執離心實有。
△一總破竟。下二別破。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者。先以一多總問。然後別破。謂虗空等諸無為法。各為一體耶。各為多體耶。若體下。先破虗空一體。謂若體一。一體虗空必許法合。能合諸法。既有多體。所合虗空。體亦應多。何執體一。故云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者。謂一體虗空。若定能與一切法合。應一切法。各各互遍如虗空體。法若不遍。則此分寸之物。豈合遍界虗空。若謂下。破彼轉計。虗空不與法合。以能容受。故名虗空。若不合法。如餘無為。何名虗空。故又問云。色等中有虗空不。有應相雜。雜則不分。何名空色。無應不遍。何名虗空遍一切處。
次破擇滅。及非擇滅。各唯一體。結法。是思惑。有八十一品。分屬九部。部即地也。若此擇滅。唯是一體。斷一品時。應得餘品。何則。體唯一故。非擇滅者。謂即諸法。性本清淨。不由擇力。其體自淨。或謂諸法。緣闕不生。顯諸法體。是無生義。若執體一。一法緣闕不生。應得餘法非擇滅性。故復結云。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總破無為各多體也。若諸無為。各有多體。便有品類。應如色等。既如色等。應是有為。無實常義。何執無為。是實常有。虗空又應非遍容受者。單破虗空多體也。空體若多。多空多法。各受各容。何名虗空。能遍容受。以一容多。名為遍故。餘部所執者。以彼小乘。唯許前三。今舉餘部。或有所執後三種者。謂不動滅無為。想受滅無為。真如無為。准前應破者。謂或執後三。准同前破。又諸下。執諸無為離心實有。不從因生。既不從因。亦無有果。應如兔角。以說兔角。無因果故。何執離心。有實常體。
△二別破竟。下三引經正義。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然契經下。引經標數。謂曾聞下。釋上依識變現義。謂從聞說六無為名。心上即變六無為相。從此聞變數數熏習。串習力久。明記不忘。凡遇能變心等生時。變似六種無為相現。此所現下。釋上假立常名。謂從識變六無為相。自前聞說。及後現時。乃至中間數數變現。其相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無為。有實常義。非是離心。實有自體。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釋依法性假有義。謂人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者。以不得言有。不得言無也。心言路絕者。諸法自性。心識不到。言說不及。與一切法。非一異者。性相各別故非一。即性即相故非異。意顯真如。是諸法相真實理性。故名法性。離諸下。別釋虗空等五無為。皆假立義。謂真如體。廓然無際。容受無礙。假名虗空。擇是簡擇。滅是斷滅。謂諸聖者。知真如性。被諸障染。覆令不顯。以無漏智。擇滅諸惑。惑障究竟。能斷本智。即證真如。與真如體。平等會合。假立擇滅。又真如體。即諸法性。本自清淨。不由擇力。斷滅所顯。或於諸法。緣闕不生。顯此真如。
是無生義。是故假立。非擇滅名。又第四禪。離前三定。出於三災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如。此從能顯得名。假立不動。又無所有處。想受不行。即此假立。名想受滅。故此五種。依真假立。真如下。復明真如亦假施設多種名義。謂真如義。離假離實。非有。非空。戲論遠離。絕諸對待。何以名言。詮斯妙義。但為遮執。假立諸名。為遮撥無諸法性者。假說為有。為遮執有諸法性者。假名為空。言虗幻者。虗即徧計。幻即依他。勿許有情。說虗說幻。故說真如。是圓成實。諸法真理。實非倒妄。即於此理。假名真如。不同下。結破餘乘。妄執離心。諸無為法。定非實有。故諸無為。但可假立。
△三無為法竟。通上二問餘乘竟。下三總破前執。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結破外道餘乘。計心外法。是彼一偏所取。非實有性。謂汝以心緣山河等。執為心外別實有境。何不緣彼境時。即悟彼境是能取之心耶。意在指點心外無法。唯有能緣之心耳。如緣下。復破能緣之心。謂汝能緣此覺諸心心所。是依他起。亦如幻事。非真實有。況計心外實有境耶。意在能所雙非。顯唯識義。為遣下。復破執有唯識理者。謂唯識之義。數量遠離。心言永絕。遣執假說。但是遮詞。因緣所生。俱如幻事。若執實有。不揀內外。皆名法執。
△三總破前執竟。下四總舉通執分二。一標數。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一標數竟。下二正釋分三。一俱生法執。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至)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此中俱生。及下分別法執。與前我執文同。但於執我執法。生空法空之別耳。故不重釋。
△一俱生法執竟。下二分別法執。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二分別法執竟。下三總結內外。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內法外法。亦與我執中結詞同。前引宗鏡以我法同釋。故不重解。然似下。釋上諸法從緣生者。是依他起。有故如幻。所執實法。是徧計性。定非實有。故世尊下。引聖言證。使知諸法。唯識所現。勿執心外別實有也。
△三總結內外竟。通上二別問法執竟。下三總結我法。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通結我法非離心有。復立比量例明。外色等者。即彼所執心外法也。實有體者。即從緣生依他起也。對彼妄執。說依他實。對圓成實。說如幻事。言彼聚者。凡一有情。必有八識。五十一心所共聚。故曰心聚。謂彼人心聚。雖是實有。而非此人親所緣緣。況離心外。無別實體。為所緣耶。立量云。他人心聚是有法。非自識聚親所緣為宗。因云他聚攝故。同喻如非所緣。心是能緣。非所緣故。同聚者。謂自心所。非自心王之所緣。況心外法。為所緣耳。立量云。同聚心所為有法。亦非自識親所緣為宗。因云自體異故。同喻如餘非所取。非所取者。亦心法也。以心是能取。非所取故。由此下結成上義。復引經證之。謂由二比量義。應知外境實無。唯有內識隨緣變現。頌前二句。謂愚夫分別外境。其實皆無。問。外境實無。何有內識似外境生。答云。由彼習氣擾濁內心。故從本識。變似彼執實境而轉。
△三總結我法竟。下四外難內釋分二。一舉難詞。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由前二比量後。論主結破云。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故發此難。謂有真事。方有似事。依此二事共相。然後可說似事為假。若無離識實我法者。何有內識似我法生。而說為假。如有下。舉喻體。猛赤法者。似火之相也。法謂法則。彷彿火耳。此喻有真有似。方可假說。我法下。合法結成。難意。
△一舉難詞竟。下二破難意分五。一總破。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論主總破難意非理。復標二種別破。依類者。同德也。依實者。共體也。
△一總破竟。下二依類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此破依類不成假說也。火以煖為德。人猛赤相。非煖德故。既無類德。假非依類。若無下。牒計難破。謂若彼言。但可假立。不必共德。故難云。應於水等。假說火等。若謂下。彼復轉計。人火不離。故可假說。故復破云。人類猛等。現見與火互相離故。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者牒前已破兩節之意。結顯假說不依類成也。
△二依類破竟。下三依實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此破依實不成假說也。謂人火共體。可名依實。今人與火。猛赤德相。既非共體。依實假說。決定不成。謂猛下。釋成人火不共體義。無共下。牒前水火為難過。若謂下。彼復轉計。人有煖德。與火相似。亦可假說。故又破云。說火在人。是猛赤相。非在煖德。說人似火。由此假說。不依實成者。結成假不依實。
△三依實破竟。下四依真破。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此破依真不成假說也。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者。謂一切法。具二種相。一曰自相。體即真如。二曰共相。名為增益。假智。即分別心也。詮。表也。即言說相也。謂智及詮。俱不得以自相為境故。謂假智下。釋假智詮。不得自相義。如人緣火。心分別時。是為假智。口說火時。是為言詮。火不燒口。亦不燒心。是假智詮。俱不得自相。何則。火以燒物為自相故。唯依共相轉者。託質變影。名為共相。是假智與質共起之相。於此相上。方起名言。故假智詮。唯依共相。亦非下謂離此共相之外。無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智詮作所依止。然假智詮下。
明聲不及處。是自相義。謂由聲故。起假智詮。聲不及處。名法自相。若無聲處。假智及詮。便不得轉。能詮所詮。俱非自相者。能詮即言說。所詮即假智。謂假智詮。不得自相。故云俱非。故知下。結成假說。但依似事。似謂下謂所依相為本質。變起影相為所緣。是從相上增益其相。故名為似。聲起智詮。唯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是故下。結破難義非理。
△四依真破竟。下五結成正義。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結成前說假似義。謂由彼執實有我法。故於識變依他起上。假說似言以遣之。引經頌意。證上假說。破彼妄執。故知假說。決不依真。
△五結成正義竟。通上一釋前三句頌竟。下二釋後三句頌分三。一標舉三數。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識所變者。即前我法。以我有種種。法亦有種種。故曰無量種。能變雖多。格其品類。唯列三種。
△一標舉三數竟。下二別釋三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第八是果報識。故得異熟名。此有三義。一變異而熟。厭故悅新。改轉身形故。二異時而熟。前因後果。不同時故。三異類而熟。此類彼類。相各異故。前一唯變易生死。後二通分段生死。恒審思量者。恒無間斷。審能執我。思量即意。以第七意。念念執我故。了境相麤者。前五了境。皆住外門。第六識兼內外門轉。故曰相麤。及言。顯六合為一種者。及者。連也。第三能變。六識合成。故言及字。顯連合義。
△二別釋三名竟。下三因果能變分二。一標數。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一標數竟。下二正釋。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習氣即種子。故名因能變。以熏習時。受彼氣分。名為習氣。等流者。同類也。有親生義。異熟者。各別也。有相助義。等流習氣下。謂前七識。以三性力。熏第八識。成種生長。後從種子。生起前七現行。因果同類。故曰等流。異熟習氣下。謂前六識。唯以有漏善惡二性。熏第八識。成善惡種。令其生長。後從善惡二業。招第八識受苦樂果。是無記性。因果各別。名為異熟。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果隨因變。故前二種習氣為因。引生八識為果。種種相者。即八種識。現行相也。等流下。別釋因緣生等流果也。親因緣者。從自種生自現行也。即八種識各各親種。各生現行。故名等流。因果同類。名果似因。異熟下。釋增上緣生異熟果也。增上緣者。謂善惡業。牽第八識酬他引業。長時無間。立異熟名。若善惡業。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名異熟生。以前六識。從異熟起。名異熟生。由彼前六有間斷故。不名異熟。即前下。牒前引滿二果。同名異熟果。若單名異熟。即第八識。若名異熟果。八識全收。以總報王。果圓滿故。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異熟非謂一切。
結顯頌中名當熟義。此中。即前頌中也。頌言異熟。唯名受熏持種本識。是能變義。不同圓滿果中。八識全收。故云非謂一切。
△二正釋竟。通上略辯唯識竟。下廣辯唯識分二。一明三能變。二答五外問。一又分三。即初二三種能變。今初能變分三。一結前標問。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由前所變我法。各有種種。故顯能變。識類有三。名雖已列。義相未分。必得次第廣明。方了三種義別。故又問云。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一結前標問竟。下二舉頌總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答上問意。以明初能變識。名及行相。相應受性。未轉已轉。相及義也。前二句頌。明第八識有三種名。梵語阿賴耶。此云藏。以具三藏為自性故。異熟者。以能招業成果相故。一切種者。受熏持種為因相故。不可知執受處了者。謂初能變識緣境時。行相微隱。於執受及處。俱難了別故。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者。此識於六位心所中。唯與徧行位相應故。唯捨受者。無苦樂故。是無覆無記者。於四性中。唯一性故。觸等亦如是者。心王心所俱同性故。恒轉如暴流者。體非斷常。喻暴流故。阿羅漢位捨者。唯捨初名故。異熟一切種。最後方捨故。
△二舉頌總答竟。下三廣釋頌意分三。一正釋頌意。二別顯多名。三證有識體。一又分八。一釋三名分二。一正釋三名。
論曰初能變識(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釋第一句頌阿賴耶名也。大小乘教。皆名藏識者。以具三藏義故。受熏義邊名為所藏。持種義邊。名為能藏。七執為我。名為執藏。謂與下。釋三藏義。互為緣者。釋能所二藏也。執為我者。釋執藏也。此即下。釋藏識名。依自相立。以攝因果。是彼自相。此識下。簡別餘名非自相義。藏初者。頌中初名阿賴耶故。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釋第二句頌中異熟名也。能招他業成就自果。故名異熟。勝異熟果者。對彼異熟生。故此名為勝。命根等。即不相應行。及餘色心等法。謂若離此第八識體。餘法相續成果者。不可得故。此即下。釋異熟名。依果相立。隨他業因。成自果故。此識下。簡別餘名。非果相義。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此釋第二句頌中一切種名也。能持諸種。名一切種。全取他名。即有財釋。餘法者。即餘色心等法。及二所顯不相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體。故離第八。餘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下。簡別餘名。非因相義。初能變下。總結三名。以顯多名皆此三攝。
△一正釋三名竟。下二別釋種子分四。一正明種子。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至)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前三名中。唯種子名。在因位故。義相難知。論主急於為人。特標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者。徵問種子是何法也。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者。答明種子。是生現行果法之功能。故以功能名種子。本識。即第八識。親生自果者。從自種子。親生現行果故。功能差別者。顯此種子非一種故。此與下。謂此種子。與第八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是本識。果是現行。識體望種為用。現果望種為因。故此三法。理應不一不異也。宗鏡云。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三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
有體有法故。若一向異。應糓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方應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體用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雖非下。釋難。上言不一不異。恐同菩提子計。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故自釋云。而是實有。以從自心變故。假法。即外所計心外有者。如畢竟無。非因緣故。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至)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外人難。謂此種子。與識現行。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必許瓶體是相狀假。則汝本識。同瓶是假。識中無漏真如種子。亦應是假。便造自宗真勝義諦。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至)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論主釋。然說識中諸法種子非一非異。是實有者。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勝義有故。以真如性。離非一異戲論種故。種子雖依下。釋有漏種。不同真如。以有漏種。第八所緣。真如無漏種子。非彼因中所緣。後轉依時。鏡智圓明。方得緣故。諸有漏下。明種子與識非一異義。謂種識同體。俱無記性。是名非異。因果俱有下。謂種子之因。是能熏識。皆通三性。種子之果。是現行識。亦具三性。故與本識。說名非一。此非一異。說有漏種。不說真如。諸無漏下。釋無漏種。不同有漏。意顯真如。是無漏義。故與本識。必不同性。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若爾下。外人難問。因上章云。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發此問。謂若無漏種子。非異熟識性所攝。何故瑜伽決擇分說。三無漏根。皆異熟種。皆異熟生。二十二根者。即五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無漏根。雖名下。論主釋。謂雖決擇分說。皆異熟種。不與第八同無記性。二十二法。皆善性故。謂彼諸法。依異熟故。名異熟種。如眼等識。依異熟故。名異熟生。皆是異性相依。決不同性。或無漏下。又作一義。釋名異熟。謂無漏熏習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是第八無記異熟。故知無漏。唯善性攝。
△一正明種子竟。下二舉執辯破分二。一舉二偏執分二。一執本有分二。一立義引證。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此是清目等師。唯立本有。其義未正。如契經下。引證自立本有義。惡叉聚者。毒樹果也。一枝三子。生必同科。經中取喻惑業苦三。不相離故。今引無始時來。法爾而有者。以證自然本有。界即種子差別名者。亦證種子無始本有。不是熏生。又說界是因義者。皆證種子無始本有。瑜伽下。亦證本有。兼明熏發。三菩提者。謂真性菩提。實智菩提。方便菩提。或名聲聞。緣覺。無上。為三。般涅槃者。此云入圓寂。即無漏法因也。今引論說。從無始來。有此法因。一切種子具足。無此法因。便闕三種菩提種子。以證種子決定本有。非從熏生。
△一立義引證竟。下二以理自推。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立者推明必唯本有也。五種性者。謂異生。聲聞。菩薩。如來。外道。此五種性。本來自有。應知不假熏生。三無漏根者。謂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知者。即是真見道義。引地獄具此三根者。亦推種子本有也。法爾所得者。自然成就也。亦推真如無漏種子。決定本有。不從熏生。由此下。結顯無漏種子確成本有。例有漏種。亦本有故。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者謂立本有因果義成。若許新熏。漏熏無漏。無漏熏漏。善與不善。亦互相熏。因果紊亂。不成安立。是故本有因果義成。
△二以理自推竟。通上一執本有竟。下二執熏生分二。一立義引證。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難陀立唯熏生。理亦未正。謂諸種子。雖無始有。亦從熏生。以能所熏。無始有故。種子既是習氣下。推明習氣從熏。立種新熏。理必無失。故說喻云。如西域胡麻。本無有香。以華熏之。取油即香。故知種子。如油之香。從熏有也。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引經論證種子必從新熏義。經言積集者。數數集成。是熏習義。論說內種。即是識種。定有熏習。外種即糓麥。假名為種子。或有熏習者。如以花香熏苣藤故。或無熏習者。如炭生苣藤。牛糞毛等。生青蓮等。本非熏習。而得生故。三種熏習者。謂名言。我執。有支。引此以證有漏種生。必由熏起。無漏種下。意牒有漏種必藉熏生。例顯無漏亦從熏起。故諸聖教。說聞熏習。淨法。即法身。界是因義。等流。即同類。正法簡於邪。謂聞無漏清淨法因。同類正法而熏起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攝論釋云。淨法界者。諸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障故。言等流者。謂從法界所起教法。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等流。依此正聞所起熏習。說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無漏之心。名為種子。如有說云。諸初發心菩提薩埵。所有正聞熏習種子。雖曰世間。應知即是法身所攝。而能親作出世心種。
△一立義引證竟。下二牒破前執。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依熏可生非已有體。
破前青目等師言有情本有五種性別之義。而言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熏理故。以斷有漏。即熏無漏。如瑜伽下。引證依障建立義。於真如境者。以真如是迷悟依。故說為境。諸染淨法。依之得生。故論言於真如境上。有二障種者。不得入圓寂。立為異生性。二乘不斷所知。唯斷煩惱。斷有利鈍。故分為二。聲聞根鈍。三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別斷。獨覺根利。三界諸惑。合為一聚。九品別斷。如來二障永斷。二死永忘。覺性圓滿。名佛種性。故知下。結成種性差別。依障建立。成新熏義。非是無漏種子定有定無。所說下。牒前青目等師。言地獄成就三無漏種。彼種亦依熏生。非已有故。
△二牒破前執竟。通上一舉二偏執竟。下二正兼二類分二。一自立正義。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護法正義。兼前二種。謂有漏無漏種生。各有本有新熏二義。一者下。謂本識中。自然本有能生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之功能差別不同。世尊下。引證本有種子。餘證如初者。如前青目引證之義。此本有種。即名本性住種。二者下。謂現行八識。能所熏習種子始起。故名新熏。復引世尊依此下。亦證熏習成種義。此始起種。即名習所成種。文中雖以二義別釋。意在兩收。方成種義。故下雙破難陀青目各唯一義。皆不應理。
△自立正義竟。下二舉執難破分二。一破唯本有。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至)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此破青目等師。唯執本有義。若唯本有。能所熏習不名因緣。若諸轉識。與阿賴耶。為因緣者。亦有新熏。何唯本有。如契經下。引證有因緣義。諸法。即前七。識即第八識。諸法於識藏者。色心種子本識攝故。識於法亦爾者。本識藏在色心中故。即如眼識緣色時。雖是眼識現行。亦不離本識。若離本識。是心外有心法。不成唯識理。心法既爾。色法亦然。後二句。釋成前二句互為因果義。此頌意言下。論主釋頌意。互為因果者。前七能熏為因。所熏第八為緣。第八能生為因。所生前七為果。攝大乘下。引證互為因緣義。炷喻種子及本識。焰喻現行及前七。
炷能生焰。焰燒燋炷。種生現行。現熏種子。前七熏本。本起前七。法喻兩齊。立因緣義。又如束蘆。喻不相離。唯依此二者。即能所熏也。若諸種子下。牒責本有。會上因緣證之。非熏令長下。難也。謂若諸法本有種子。熏令增長。汝即說彼有因緣者。則善惡業。與異熟果。亦作因緣。以善惡業。望異熟果。是增上緣。非因緣故。例上熏令長者。亦增上緣。非因緣也。又諸下。牒上熏長若作因緣。聖說種子。由熏習生。豈不相違。
△一破唯本有竟。下二破唯始起分三。一以理正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此破難陀唯執始起義。若唯始起。必熏習生。有因緣時。有為無漏由熏習生。若無因緣。有為無漏必不得生。何得現有漏無漏種。若無因緣。有始起者。漏無漏種。應互相生。善不善等。更相為種。許應諸佛有漏復生。便成大過故云。有漏不應為無漏等。已上破詞。意在顯種本有。故以互生為難。
△一以理正破竟。下二引教辯破分五。一彼部正義。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此護法師。引小乘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鷄胤部。此四部中正義。彼既亦說有無漏種。則彼妄執熏生。必與自宗相違。分別論者。即彼四部中分別論議者。心性本淨者。謂真心體。本自清淨。顯是無漏種子本有也。客因主立。塵由空顯。主空喻本有真如。客塵喻新熏煩惱。故離染時。轉成無漏。顯無漏種。即此真如。轉變名目。所以論主。復顯本有云。故無漏法。非無因生。真如為因。是本有義。
△一彼部正義竟。下二展轉難破。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此以空理三性展轉難破也。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者。論主問上心性本淨之言。說為何義。能為無漏之因。若說空理者。謂若二空之理。有能所熏。成無漏種。名始起者。故破云。空非心因。空是無情。心因何有。空是常法。非諸法種。體無轉變。非能生義。若即是心者。謂若現前能分別心。熏生無漏。為無漏因。應同數論。彼執冥性恒一。二十三法。相有轉變。同汝心體是一。而有有漏無漏轉變。惡無記心。又應是善者。謂無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無漏因。不善無記心。應是無漏善。若二心是善。應與信等心所相應。王所各別。何名體一。不許彼相應。應非善心體。心自不名善。何為無漏因。有漏下。破有漏善心。亦非無漏之因。若有漏心。為無漏因。善惡等因。應互相為。故云。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復以有漏無漏展轉難破也。謂若有漏之心。性是無漏。故許有漏心。為無漏因。則無漏心。亦應性是有漏。亦互為因。故又責云。差別因緣。不可得故。若許有漏。性是無漏。則異生心。性是無漏。在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何名異生。若謂異生相染。不名無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則。種子現行。性相同故。以聖種子。現行必聖。相狀有染。性必染污。以理推之。種現必同。何故汝論。說有異生。成就無漏種子。此責難陀。謂諸種子。所熏能熏。無始成就義。
△二展轉難破竟。下三釋彼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牒釋分別論者。所說心性本淨正義。以心性言。顯是真如。名真實性。或說心體。被煩惱污體非煩惱。名性本淨。非同汝執。有漏之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由此下。謂由經說真如是心。應信真如。是無漏種。法爾成就。何執熏生無本有種。無漏法起下。明展轉熏生義。無漏法者。即見道後所修無漏道法也。以此為因者。因證真如。方修無漏。故以真如為因。復熏成種者。從真如體。生諸功德。智種道種。一切皆成。言無漏者。以智照境。不起分別。說能緣智不漏於境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者。牒上無漏既是本有。則有漏種。亦本有故。
△三釋彼正義竟。下四釋教熏習。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牒破難陀偏執熏習。撥無本有。然本有下。釋上諸聖教中。說熏習者。是增上緣。非說因緣。熏生內種。其聞熏習下。明無漏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出世心者。即是見道所證無漏心也。以從真如展轉熏生。是故聖教。亦說此種。名聞熏習。聞熏習中。有二種緣義。熏生有漏。感變易生死。勝異熟果。為出世法。作增上緣。是修所斷。熏生無漏。與出世法。為正因緣。非所斷攝。以無漏法。無盡期故。此正因緣下。結顯前說展轉生心。即是真如無漏種子。以方便故。名出世心。
△四釋教熏習竟。下五牒釋依障。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牒上難陀引瑜伽證依障建立種性別義。文中一一釋成。以辯種子本有也。謂若下。明依障建立異生性也。非涅槃法。即異生性法。以諸異生。無涅槃故。無漏法種能害二障。故無彼種。二障永不可害。若唯下。釋依障建立二乘性也。二乘種性。唯斷煩惱。不斷所知。故所知障。永不可害。根有利鈍。分為二種。獨覺根利。惑總斷故。若亦有下。釋佛種性。佛無漏種。能害二障。故有佛種。二障永害。故由下。結成論說種性別者。唯依無漏種子有無。方說障有斷不斷義。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說熏可生亦定非理。
釋成約障顯有本有無漏種義。若謂法爾有此障別者。縱彼轉計自然障別。則無漏種。亦應自別。何偏許障別。而不許無漏。由無漏種。得生聖道。由諸聖道。能斷二障。約斷二障。立種性別。若無無漏法種。聖道斷障。種性差別。俱不得成。既彼下。牒上聖道永不生義。既永不生。說熏可生。理不應爾。
△五牒釋依障竟。通上二引教辯破竟。下三結破顯理。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至)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結破難陀執始起義。理教俱違。復顯護法自立正義。
△三結破顯理竟。通上二舉執辯破竟。下三六義明種分二。一正明六義。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由前二師別執本有新熏。護法正義兼之。意謂不唯二義兼收。更顯種子略有六義。攝論頌云。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一明生滅成種子義。以生滅功能殊勝故。攝論釋云。剎那滅者。生已無間。即壞滅故。無有常住。得成種子。於一切時。無差別故。雖剎那滅。然非已滅。此遮下。謂常法不變。種義全無。故應遮止。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此明因果不離成種子義。此遮下。謂前種後種。及相離法。非俱有義。故應遮止。攝論釋云。已滅生果。不應理故。如死鷄鳴。是故應許。種子與果。俱時而住。現行種子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身即現行。能生即種子。謂一身作用。是種現同時。故云俱有。不同從種生種。前後相違。必不俱有也。雖因下。別明二義。言現在因用。是果俱有義。未生已滅。釋不俱義。謂果俱有。唯依種生現行立名。不依前種引生後種。是故但說因種現果俱時有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此明第八成種子義。恒隨轉者。謂要長時相續。其性一類。是無記故。方名種子。攝論釋云。此恒隨轉。剎那傳傳。經於多時。恒隨轉故。此遮下。謂轉識間斷。無恒隨義。故應遮止。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此明善惡業力決定成種子義。異性因果。即色心互生也。此等妄執。故應遮止。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與果非恒頓生。
此明因緣成種子義。因非自有。緣自因生。殊勝功能。必因緣合。執自然因。執緣恒有。應恒頓生。理不頓恒。故應遮止。顯所下。結成待緣方成種義。故無恒生頓生之過。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至)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明引自果成種子義。色心各引。種果不亂。一因多果。色心互生。皆是妄執。故應遮止。唯本識下。結成六義成種。方為內種正義。
△一正明六義竟。下二簡別外種。
外糓麥等識所變故(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簡外種子。唯得假名。內外種子。俱有生引二因。外種望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阿賴耶識。是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生因。自絃以往。不即墮地。為引因。內種熏習生長者。謂本有種親生現果。是因緣性。但熏令長。說有熏習。是增上緣。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無性菩薩云。或有或無有。分別不決定義。如從其炭。牛糞毛等。隨其次第。生彼苣勝。青蓮花根。及以蒲等。非苣勝等。與彼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或無熏習。又苣勝等。與華鬘等。俱生俱滅。
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如是外種。或有熏習。如是分別外種不定。是故說或。故外種子。熏習有無。望於內種。唯增上緣。無因緣義。辦所生下。釋成外種。成辦生果。是諸有情。依報所攝。故必內種。為彼因緣。共相種者。有情八識。共所變故。設問云。若內心種。生外果色。應同異部。色心互生之過耶。答彼執互生。此唯心變。顯唯識理。故無彼過。
△二簡別外種竟。通上三六義明種竟。下四能所熏習分四。一問答標數。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至)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問答能所熏義。
△一問答標數竟。下二正釋所熏。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一明第八。從無始來。至究竟位。一類堅住。相續持種。是所熏義。轉識聲等。是無常義。故應遮止。二明第八。無覆無記。平等一味。不違善惡熏染。是所熏義。善惡力強。不容熏染。故應遮止。由此下。謂果上淨識。非無記性。故不受熏。唯在因中。受無漏熏。名為舊種。以唯是善違不善等。三明第八心王。有自在義。無記虗疎無堅密理。自在受熏得所熏義。言自在者。簡難陀許心所受熏。是依他起。非堅密者。簡馬鳴許真如受熏。是無為法。二者無義。故應遮止。四明所熏第八。能熏前七。行相各別。名為不即。原為一體。名為不離。不即不離。是和合性。由和合故。有所熏義。他身前七。與已第八。無和合理。故應遮止。唯異熟下。結成第八具上四義。立為所熏。非五心所。及前七識。有所熏義。
△二正釋所熏竟。下三正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總問能熏。文中別釋四種。一明前七有。間有轉。有變易用。生長習氣。成能熏義。無為法常。無變易用。故應遮止。二明前七及諸心所。有能緣用。有強盛用。是能熏義。第八異熟。及彼心所。有能緣用。其體劣弱。無強盛用。色法雖有強盛。又無能緣。不相應行。二用皆闕。故俱遮止。攝即減義。植即增義。三明前七王所。具此增減用故。得能熏義。佛果善法。雖是強盛。理無增減。故應遮止。彼若下。釋成佛果善法。非能熏義。若作能熏。便有增減。以前熏後。前佛德劣。後佛德勝。便違正理。四明能所和合。不即不離。義如前說。和合義成。有能熏義。他身第八。與已前七。無和合理。故應遮止。唯七轉下。結成前七。及彼心所。具上四義。說為能熏。
△三正釋能熏竟。下四通結前義。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結上熏習生長種子。如熏苣勝者。喻上熏習義。苣勝是炭。久理地中變生。即西域胡麻也。體非香臭。子可作油。若以華熏。隨生香氣。經中取喻無記性。本非善惡。受善惡熏。能熏識等下。明三法展轉義。言三法者。前後種子為二法。中間現識為一法。望前種子是能生。望後種子是所生。是故因果展轉同時。如炷下。喻上因果同時義。前後燋炷。喻前後種。中間光焰。喻現行識。蘆束相依。喻不相離。法喻兩齊理不傾動。士用。是作者。所作事成。名果。作者。及所作事。俱現在故。名俱有因。以喻種生現行。因果同時。因果相似。名等流。以喻前種生後種。因果不同時。此二下。結成種生現。種生種。種於所生現種果法。作因緣性。除此二法。餘非因緣。但可假說。是謂略說一切種相者。通結前來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下。四科之義。
△四通結前義竟。通上一釋三名竟。下二釋行相分二。一問答標名。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問答以明行相所緣二義。第八行相微隱。故答不可知。第八所緣三境。故答執受處。以執受中。有種子根身二義。處即器界一義。是三所緣。了字即是能緣行相。文中自釋。
△一問答標名竟。下二正釋行相分二。一執受處了分二。一略釋。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了謂下。釋第八識行相。是見分所攝。以見分取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處謂下。釋第八所緣。以識恒取器世間相。及種子根身為境。根即勝義。身即浮塵。執受。各具二義。執二義者。執為自體持令不散。受二義者。領以為境。令生覺受。同安危故。第八望根身。四義皆具。同是無記性故。第八任持此身。令不爛壞。故此根身。是第八識親相分故。或安或危。皆同第八。若望器界。但為所緣。非是執受。即領以為境一義。無餘三義。諸種子下。釋成種子義。相即所緣相分。名即能緣見分。能所分別。熏成業種。故習氣名即種子義有根身下。釋成根身義。色根。即勝義根依處。即浮塵根。以勝義必依浮塵故。種子根身二法。皆是第八執受。執受及處下。結答上問所緣義。以第八識自體生時內變種根。外變器界。為所緣境。成親所緣緣。能緣行相仗之而起。故頌中云。執受處了。
△一略釋竟。下二廣釋分四。一廣釋了字分二。一正釋了字。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了者慧也。別者解也。此識見分。於所緣境。有能決擇分解義故。
△一正釋了字竟。下二偏正互辯分三。一三師立義分三。一難陀二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由釋了字是見分攝。必有所緣相分為境。故有難陀立此二分。以破安慧唯一分義。然有漏者。以未轉依。必有二分。似所能緣者。謂依他二分。似徧計所執二分而現。相應亦爾者。顯心所亦依心生故。似所緣下。釋成二分名。言相分者。通有四種。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真實相故。二境相名相。能與心根而為境故。三相狀名相。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識所變故。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故。於上四種。唯取後三為相分相。言見分者。通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根本智。二照燭名見。此通根識俱照燭故。三能緣名見。即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心。解所詮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境故。於上五種。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名見分。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此破安慧唯立一分義。若無所緣。應不能緣自所緣境。若不緣自境。應緣餘境。故又難云。或應一一心。能緣一切境。何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無能緣。如虗空等。以虗空體。無能緣用。若心心所。如虗空。虗空應如心心所。故又難云。或虗空等。亦是能緣。何則。以虗空如心心所故。故心心所下。結成自義。復引經證。前二句。頌無外境。第三句。證見相二分即能覺所覺。第四句。顯從識變。
△一難陀二分竟。下二陳那三分。文有三節。一明外執三分義。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外人執外境是所緣。所一分。從境變起影像相分名行相。為第二分。能緣見分名自體。為第三分。心與心所下。謂心心所同依根。同緣境。名為行相相似。事即心王。數即心所。等者。同名見分。謂心心所雖同見分。了別領納等。相狀各異故。識即了別為行相。受想等。即領納等為行相。故各有異。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二明內立三分義。謂通達離識無境者。已解唯識義故。宗鏡云。唯識為宗。不以本質為所緣。亦非影像為行相。故以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行相。相分見分。俱從自識變現。故所依識體。即自證分。此若無者下。謂必有自證分義。意破難陀唯立二分。謂如眼識。由青色相。引生見分緣青色時。必有眼識自證分證。青色謝去。見分即滅。以見分是青色引生。有生滅故。復有黃色引生見分緣黃色時。必不緣青。故憶所更青色境相。唯自證分。以自證分。體無生滅。恒相續故。故無自證分。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下。釋王所行相各別。謂王所雖同根境。而行相不同。識之行相是了別。受等行相是領納等。以有緣總緣別作用異故。不同前執變起影像相分為行相。而言相似。今言行相各別者。即前事雖數等。相各異等。故復言之。顯與前別。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三明陳那自立三分義。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見分。量果即自證。是心心所各有三分。如集量論下。引證三分義。初句證所量相分。第二句證能量量果。是見分與自證分。第三句。成第二句義。第四句顯唯識理。
△二陳那三分竟。下三護法四分。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證者體也。驗其事也。證自證分。即是真如。以八種識。不離真如。故真如體。能證八識。此若無者下。明必有第四分義。謂第三自證分。既同見分是心。應皆第四證之。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者。復以第三無果難破。恐彼救云。即用見分為第三果。故先抑云。不應等。以見分通三量。故云見分有時非量攝故。不證第三。證驗自體。必現量故。宗鏡云。須具四義。方為量果。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
△三護法四分竟。通上一三師立義竟二內外能所。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相分見分。於外門轉。名為外性。自證真如。唯是內證。名為內性。故下頌云。眾生心二性。初唯所緣者。相分非心分。無有能緣用故。唯是所緣。後三屬心分。通所能緣義。謂第二分下。釋前二分能所緣義。以見分通三量。故說現比等。第三能緣下。釋後二分能所緣義。第三緣第二。及第四者。謂八種識。各有自證分能緣見分。及證自證分故。不爾。復立第五。緣第四。展轉無窮。第四緣第三。二皆現量故。第四非緣第二者。以彼見分。通比非量。既非果體。故無有用。故心心所下。結成四分。顯唯識理。前立一分。無能所故。立二分者。無自證故。立三分者。
無量果故。今立四分。故無諸過。又第三四。互為量果。過無無窮。是故下。引經證立四分義。二性者。外二分為外性。內二分為內性。一切分者。即四分故。內外各說。各有所取能取纏縛。唯見分通現比量等。故云種種。此頌下。論主自釋。前三句頌。以明內外各二分義。見有種種下。釋第四句頌義。
△二內外能所竟。下三結歸唯識。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攝為三者。自證真如。原為一體。但依真妄。立二種名。問。既為三分。應同陳那過耶。答。彼執唯三。此但攝入。故無彼過。下文攝二攝一。問過同此。攝為二者。唯一能所。以後三分。同能緣故。皆見分攝。攝為一者。能所雙忘。顯唯識理。問。既攝為一。顯唯識理。何又立四分耶。答。立四分者明唯識之行相。攝為一者。成唯識之有宗。如入楞伽下。引證唯識義。前二句。顯有能所。後二句。顯唯識理。如是下。釋成唯心之義。總收心所。復結前云了別是識行相之義。
△三結歸唯識竟。通上一廣釋了字竟。下二廣釋處字分二。一正釋處義。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處即有情依報。皆諸有情共相業力所感。外大種者。對根色言。以勝義根雖亦是色。而非所緣。故名內色。塵是所緣。故名外色。內外二色。皆大種成。故說大種。有內有外。雖諸下。謂從本識變似根身器世間相。而有四句。一共中共變。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獨能用故。二共中不共變。如己田宅非鬼見猛火。人見為水等。三不共中不共變。如眼根等。唯自識依。非他依故。四不共中共變。如自浮塵根。他亦受用故。今言所變各別者。是共中不共變。如己田宅。如眾燈明者喻共中共變。如山河等。
△一正釋處義竟。下二問答辯明。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此問界相誰變。答中二義未正。第二答義。以理破前。若謂一切共所變者。聖凡淨穢。互相雜亂。有違正理。若許聖者變雜穢土。彼居淨界。不更下生此復何用。是故下。自立意云。決定住者方能變故。經依下。釋前師引經證義。但以同業說一切言。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正義破前。若謂定當住者。纔變此土。器將壞時。何不定住。若器壞時。必無人住。此殘缺界。何識所變。又諸下。以生無色為難。若謂現居。及當生變。厭有色界。生無色者。則無色身。預先所變有色世界。復何所用。設許無色界中有身。與有色界麤細相乖。此變麤器。於彼細質有何所益。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自立正義。然所變土。不為自變。唯是自居。本為一切色身依持受用。故於色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器世間相。由是下。謂由不專於己。故無前難。如人造屋。本為人居。非專己任。人居人去。屋亦可存。器壞器成。有情何預。故云。雖無有情。而亦現有世界相故。此說下。結顯共與不共變義。若別受用者且如一色。人見唯水。鬼見膿河。或成猛火。天見瑠璃魚龍窟宅。共一色體。不共見故。
△二問答辯明竟。通上二廣釋處字竟。下三廣釋執受分二。一執受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有漏種子。同異熟識。是無記性。第八見分。恒取所緣。無漏善性。不同無記。第八見分。自性虗妄。不緣真如。以無漏種。依真如故。設問云。既非所緣。應同心外別有法耶。答云。雖非所緣。是第八識所持種子。不離識故。真妄總該。成唯識理。
△一執受種子竟。下二執受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根即勝義根。身處浮塵根。不共相種。及內大種。依勝義根說。唯勝義根。是不共相。名內色故。又言身處。亦內色攝。名共相種。自他身處。更相變故。受用。即所緣義。若不互變。應不互緣。此中下。錯解中邊論義。謂勝義根。亦互相變。其理未正。有義下。破前。謂互相變。唯變浮塵。不變勝義。他根於己。無受用理。以非己識。所依緣故。似自他下。釋辯中邊論文。說自他識各自變義。豈以互變。濫自變耶。故生下。結成前說共相種變義。生在他地。是緣他身。般涅槃時。即緣屍骸。是受用彼義。言相續者。謂彼屍骸不即壞故。攝論頌云。此外內種子。
能生引應知。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無性釋云。如是外內二種種子。俱為生因。及為引因。若外種子。親望於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阿賴耶識。是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生因且爾。云何引因。為答此問。故說枯喪由能引言。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則。纔死即應滅壞。如任運後滅者。是說譬喻。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能生因。令箭離絃。不即墮地。為能引因。以喻屍骸相續。或青瘀等。或枯稿長年。皆相續義。
△二執受根身竟。通上三廣釋執受竟。下四結顯二變。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結前問答辯明。及廣辯執受等三科之義。若定等下。謂諸聖者。定力神力。所變身界等事。多不決定。所變身器下。釋成不定義。變身器者。自身他身。天堂地獄淨穢等界。是依報等皆從定力神力。及顯現等。堅固變現。化利有情。一劫多劫。展轉相依。故恒相續。聲光說法。多分蹔明。隨彼機緣擊發變現。略說下。重結前義。十有色處。即內五根。及外五塵。是十色處。法處所攝色。有假有實。今言實者。結上定力所變身器等色。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問能變識。何不變似心法為所緣境。答中分為二種。因緣變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唯任運心。即前五第八。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為境。分別變者。謂作意心生。即六七二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彼六七分別變起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故但為境。若第八識。因緣所變色等諸法。皆有所緣真實用故。若第八識。因緣所變心心所等。無有所緣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者。謂所變心等之相。第八因中不能緣。以無所緣實用。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者。須者。意所欲也。若欲當其所緣實用。別從此第八因緣變生色等。方有所緣實用。
變無為等。亦無實用者。若實無為。因位未證。若假無為。無體用故。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者。結答問意。以明第八因中不緣前七心心所故。亦不緣無漏種故。故說心等及無為。無所緣實用。設問云。因中第八不緣心等。轉依位中許能緣否。答云。至無漏等。勝慧。即圓鏡智。智體澄淨時。雖無分別。而於前七所有分別心心所法。亦現彼影。以佛遍智。真妄有無。一切諸法。皆能緣故。故有漏下。結顯第八因中不緣見分。唯緣三境。在欲色下。釋成三界所緣有別。謂欲界色界。俱緣種子根身器界三境。無色界中。唯緣有漏種。以無漏種。因中不緣故。
△四結顯二變竟。通上一釋執受處了竟。下二釋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轉識論云。此識行相。及境。不可分別。一體無異。若爾。云何知有。答。由事故知有此識。此識能持一切煩惱業果報事。譬如無明。相境不可分別。亦有欲瞋等事。知有無明。本識亦爾。相境無差別。但由事故知其有也。或此下。又於所緣上解不可知義。外人問。若許此識取所緣境。云何又說行相難知引喻答上問意云。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是有。既信滅定有不離身識。是有情攝。應有所緣。既有所緣。如有心時。如何不知。彼不可知。故知本識行相微隱。難可了知。滅定如是。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二釋不可知竟。通上二釋行相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