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林兩序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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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林兩序須知目次
總引
西序
首座須知
西堂通用
書記須知
藏主須知
知客須知
浴主須知
內圊頭附
方丈侍者須知
東序
監寺須知
維那須知
副寺須知
典座須知
直歲須知
叢林兩序須知
金粟寺住持通容授弟子 行元 述
總引
百丈清規。統住持兩序各眾而言也。茲獨舉兩序者何以。清規為兩序提攝大綱。而立身行事之曲折細微。中間有未盡備也。葢兩序之設。為眾辦事。而交相肘臂。互作屏藩。以黼黻宗猷於可大可久。至若司帑庾。歷庶務。世出世間。靡不閑習。則後日者。據位稱師。臨眾馭物。亦必知繇來所恪守不易之規。可以仍舊習之。而明其有本。所謂成己或人。職此之故。識是意者。雖東西易位。不以班次崇卑為嫌。進退隨時。不以職分得失為計。各理其業。各安其居。上無厭心。下無異議。雍雍乎古儒歎以為三代威儀。僅見於此者。良有取爾也。迨今隆替相承。人情懈變。或執意自矜。或茫然忽略。或強弱異勢。黨與攻爭。或口舌是非。終年失睦。非惟有玷法席。抑且無補毗尼。用是摭其大綱。詳其細事。彚成條欵。目曰須知。知我罪我。我亦何辭焉。
西序
據住持上堂時。列次為西序。凡任兩序職者。宜將本寮龜鑑。時常經目。公勤行持。共鼎法席。若也弛墮。不以為事。則規繩不振。悞敗叢林。其過非淺。幸加簡閱。勿致失事也。至囑。
首座須知(西堂通用)
夫禪林之有首座。亦猶衣之有領。網之有綱也。綱領專。而佛祖根源。人天眼目。僧輩表儀悉係焉。是故當其職者。貴乎尊主愛眾。以荷持大法為己任。倘或去就乖張。三業不謹。則內外失瞻。將何光前翼後哉。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繼起有人。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住持有命。代為行事者。宜慎重不辜所舉。
住持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凡事遵守條章。毋恃職以縱意。
凡事斟酌得宜。然後行之。
所言不可妄發。所行必顧所言者。
尊卑有序。謙己下人。毋恃職。大生我慢。
處事公平。度量寬廣。毋偏頗淺狹。自輕其身。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堂內維那書記等。須體諒相尊。同心恊力為貴。毋
恃職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
堂眾有犯堂規者。維那舉出。宜隨輕重。據理諒情
罰之。
舉罰堂眾。維那先
會請議定。毋臨時變執。互相
亢凌。
堂外各寮行眾。有犯清規者。知客舉出。亦隨輕重
據理諒情罰之。
凡事有牽纏結角。不得分斷合宜者。當到知客寮。
會眾頭首。商議定奪之。
請住持上堂小參。各項事務。照依常例。
早晚課誦勿失。並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三板止靜。宜隨眾坐香。除有事。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護惜常住什物。毋故輕支濫費。除定例該應者。
不可私收徒眾。濫授法名。倘有真心歸向者。許
議稟方丈。
老病亾歿。垂恤送終等事。皆當與會議行之。
本寮所有常住物件。宜置簿登記。以便查考。
告假起單日。將本寮常住物件。憑簿簡點分明。交
與知客照管。毋致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書記須知
古之名宿。以專柄大法為己任。而翰墨詞章。則特請書記以職之。固知書記之職。係匪輕也。如黃龍之在泐潭。大慧之在昭覺。此其最顯著者也。迄今佛法不興。世風非古。縱有其名。聊存故事焉耳。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紹職者。亦得勵而行之。而無輕所學云。
住持奉徵召。所有進謝表章。當代理
此古昔盛事也。今雖不及見。宜存之
住持聯啟書柬。回復顧問慶吊等。當代理。稿成即
呈覆。如住持有餘力。則不預其事。
記錄上堂小參。開室普說法語等。如方丈闕書狀
侍者。當代理。
山門榜牒齋疏。往來帖式。及祈禱水旱蝗災祭文
詞語。悉屬之。
抄寫。宜用心以清楷為貴。毋潦草趂快了事。
文房四寶。尺寸出乎常住。宜護惜之。毋濫用。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不得大小諸寮。干涉餘事。除公務告請會議者。
早晚隨眾課誦。并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三板止靜。宜隨眾坐香。除有事。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本寮所有常住文書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職日。將本寮常住文書什物。照簿簡點分明。交
與新書記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依分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藏主須知
經藏輝煌。佛祖命脉所寄也。司其柄者。貴乎勤謹小心。以護持聖教為念。若夫几案不嚴。喧煩不息。則非藏主待眾之道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任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委故事云。
藏內所有經典。宜敬重。
藏內經典。宜照字號次第安放。以便尋覧。
藏內經典。函帙若干。安放某處。宜置總簿記定。以
便查閱。
藏內經典。濕潤蠧壞。須照顧晒焙及時
或霉天。或六月是也。又晒焙事煩。另請眾幫為得
藏內所有經典。函帙目錄。常加點對。有殘斷缺失
者。須粘綴增補之。
藏內經典。眾有請出披閱者。宜然名登簿。及閱畢
送還。仍照簿交收入藏。毋致散失。
職掌藏內經典。亦宜用心愽稽。廣其聞見。毋徒目
為故事。
經藏鎻鑰。須嚴謹。
潔淨藏堂。及嚴拭几案等。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不得大小諸寮。干涉餘事。除公務告請會議者。
本寮所有常住物件。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職日。將本寮常住物件。并藏內經典函帙。照號
對簿簡點分明。交與新藏主掌管。毋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知客須知
知客為叢林綱紐。外護耳目。自非達才能幹。正直服眾者。未易以克當。如雪竇之在太陽。禪月之在石霜是也若夫憎貧敬富。重俗輕僧。知客之道安在乎。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荷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在任官員到山。其往來迎送之禮。先要同監寺稟
白方丈議妥。然後行之。
在任官員到山。先要同監寺庫司商量。打點齋饌
若干。湯粿菓品若干。稟白方丈。然後行之。其官房
床帳器具。香燭柴炭等項。須當留心照顧。至齋時
湯饌食物。簡點如儀。外有隨行皂快等。仍各安下
去處。齋茶欵待。毋致踈失
如官員在道者。特令齋茶相陪。禮當隨時別議
宰官檀越尊宿到山。先要遣知隨潔淨寮房。打點
床帳器用燈油等項。伺候供給。至到時。茶湯迎待。
如欲謁方丈。預先通報。然後引上相見。或欲到首
座庫司諸寮相訪。及各處隨喜者。親為引往。
宰官檀越尊宿詣方丈。先令知隨打點坐椅。行茶
次第如儀。不得參差失禮。
宰官檀越尊宿等。凡小食齋飯。早晚茶湯。應及時
照管。
檀越宰官居士到山。或遇朔望之辰。俟大眾課誦
巡寮畢。須令知隨請諸頭首。齊到客堂相看。方不
失叢林大體。或尊客寅早未及隨眾者。宜黎明為
便。
其次僧俗客情到山。齋茶照如常例。如欲詣方丈
諸寮。及參堂安單等。亦當引往。或有令知隨安單
者。但觀事勢。勿拘。
尼師女客到山。須安置女客堂。毋得混雜。
尊客到山。監寺亦得陪隨照管。應知之。
凡有要緊客情到山。合用佳品菜蔬者。宜囑庫司
典座備辦。
施主設齋請上堂。當先引上方丈。相見禮畢。然後
引入庫房。打點齋儀。上堂儀。及請眾頭首儀畢。隨
令行者捧盤跟隨。引齋主到禪堂各寮送禮。白云。
某齋主為某事。請和尚某日上堂。送畢。復令行者
上方丈。安排禮儀。齋主秉香伺候。同眾頭首懇請。
及次日再三詣方丈。禮亦如之
或執事禮儀。庫司忙不及辦。先引齋主禮請。然後自己分送亦得。又齋主未見方丈。隨即打點齊儀啟請者。但觀事勢勿拘
施主設齋佛前上供。先入堂白維那。後引齋主秉
香伺候。次第如儀。不得少失
如有普供。鳴皷三下齊眾
齋時須領齋主秉香。方丈詣請。及住持出坐定。諸
頭首禮畢。又令齋主向住持舉香三拜。仍禮東西
兩序大眾者
或齋主心。齋中儀。要親遞過。當令知隨捧盤伺候。不然。照如常例。又齋畢。引齋主方丈拜送。宜知之。不必拘可也
施主設齋散
。如事忙。宜通副寺代理
又散。有平等雙分不一者。隨時酌量
施主到山設齋。須計其來貲厚薄。預白副寺。隨量
營為。不得拘泥。
或往來客僧。求謁方丈。不具禮物者。當引見。毋怏
怏留難。以乖大體。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住持請尊客茶。及客堂相看等。須及時照管。毋致
失瞻。
常住齋茶。宜同監寺拜請方丈。
監寺闕職。及有事別出等。如田庄稅契。出入送迎。
慶吊差撥。各處要緊事務。當會議庫司。共代理之。
每夜至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監院直歲營辦。議行
明日之事。
凡新僉頭首者。當引禮拜方丈。參堂巡寮。後請茶。
頭首執事。及公幹告假出山。日前當白庫司。設齋
茶小食相待。至明晨起身。齋飯如儀。外合小菜茶
菓。路中備用者。應看何事。隨時置辦。
凡往來客情。及在寺大小執事。有功常住者。告假
出山。合行贐送之禮。須議稟方丈。
常住犒勞頭首。令知隨各處具請。同庫子安排食
物管待。
春冬二期解制。預請化主。須同監院商確。稟白方
丈。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堂內各寮大眾。告假出山者。當詳問為何事。考其
往返。以便裁酌去留。
在寺及新到僧眾。有懇求進堂者。預先引拜方丈。
給出單票。然後送入白維那安單。
堂外各寮行眾。有不耐煩告退者。當為勸勉安慰。
發其道心。至不可。則別僉補之。
堂外各寮行眾。應照名上水牌。以便擺撥替換。
堂外各寮雜小執事。有闕職者。當請眾補入。
堂外各寮行眾。有非為動眾。理合擯出者。當議稟
方丈。
各寮行眾。有口舌是非者。當為據理勸解。毋致多
事。
各寮行眾。服勞疾病者。朝暮饑渴寒溫。宜顧問。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不得專學己業。廢弛公事。互相推託。致同寮不平
者。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或有眾干犯於我者。當念彼之辛劬。毋得懷忿藏
私。必革其單而後
訓誨知隨。不必妄加鞭捶。及惡言毒語等。宜體悉
善調。毋恃職欺凌。以致輕心告退。
客廳寮房。令知隨每晨淨掃。毋縱懶惰。
客寮床帳被蓆器用等。應照管。預防損壞。有不如
法者。令知隨及時洗晒。處置得宜
如四月。當晒絮綿。洗淨夾被。脩補客帳。晒淨草蓆。秋末冬初。則晒乾草苫。洗淨夾被。收貯絮綿之類是也
客寮床帳被蓆器用等。應照件登簿。以便查考。
客房所有物件。令知隨收拾安置。毋致失落。
客房所有被物等件。凡內外大小諸寮借用者。當
認名登簿。時常管察。以便收取。毋致遺落。
客房大小物件欠缺者。預白庫司置辦。以存後用。
船隻出入。須照顧請人撑搖。及打點米菓無失。
無事。不可濫費常住茶菓及菜蔬等。
遇兦僧。領喪主到方丈。請住持秉炬佛事。次至禪
堂。請維那諸師念誦。候茶毗畢。仍引喪主。到方丈
禪堂禮謝。
退職日。將客寮所有物件。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
知客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浴主須知(內圊頭附)
不憚辛勤寒暑。而徧叩諸檀施之家。無非為堅一其志以淨眾耳。故一盥一濯。方便靡窮。即受福亦莫大焉。若失諸緣弗具。湯水失宜。日用之中。幾何能免眾念哉。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領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共成勝事云。
起期進堂齋。及散期出堂年節齋。并普茶。宜隨分
置辦。
期內大眾。合用布巾。草紙履屐。器用雜物等。宜置
辦。
期內。佛前各處香。油。燈籠等。宜置辦。
起期。合用服飾茶菓送方丈。及頭首等。宜置辦。
自前段至此。所應起期致辦者。另有開張數目。多以百計。少以十計。須隨量營為可也
浴期五日一遍。以逢五逢十為限。如明日朔望。則
十四念九日設浴
又遇普請。或暑天時。宜燒浴。但非逢期。不用請也
逢期。先掛開浴牌。午後排設香桌。及湯熱時。燃香
三炷。請住持入浴。另打點茶菓伺候。
住持浴畢。入堂請浴。隨到諸頭首寮處。
頭首浴畢。當通知客。請檀越居士浴。然後行籌。內
外照班入浴。復敲梆催趲。次第亦然。
凡眾浴畢。或點糖湯。隨宜管待。
凡遇浴期。先要爭洗浴塘取水。及午後請浴時。排
設香几。衣架。面盆。布巾。草履木套耳
𭺗
。脚剪等以
供眾用。
大眾浴畢。須洗淨盆塘。晒
布巾。收拾雜物等。
浴期逢冬。宜安設焙爐。以便烘煖衣服。
湯水要充足。冷煖得宜。或遇夜有要緊客情索一
浴者。雖非期限。亦宜應之。
早晚路燈。及時照管。并謹慎火燭柴
󰞆
等。
早晚潔掃糞池。挑滌淨器。備辦紙籌。預供眾用。
期內所有供眾等物。毋自
濫用。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職滿日。所有供眾食物。并油燭等。宜送入常住。
職滿日。將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及供眾零碎等項。
簡點分明。交與圊頭照管。毋致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量力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方丈侍者須知
侍者之稱。侍住持以近道也。清規所列有五。曰燒香。曰書狀。曰請客。曰衣鉢。曰湯藥。頰輔最近。肘掖尤親猶身之有臂。頭之有項。先輩多任叢林幹練謹恪之士為之。其為住持蒞眾攸關故也。儻制行不勤。立身不端。非惟有負道法。抑亦無裨倚任。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繼起近事者。亦得遵而行之。而無覆餗云耳。
燒香。凡住持上堂小參。普說。開室時。預備香几。爐
爇無失。乃至念誦放參。節臘特為。諸山名勝尊宿。
掛搭行禮。焚香亦如之。朔望住持禮佛。具帶小盒
香片隨行。伺候拈舉。時常拭淨匙爐。片截檀束。或
揩拂杖屨。晒薰被席。並床帳座榻諸餘之屬。宜淨
掃無怠。
書狀。凡住侍上堂小參。開室普說法語。并書問酧
答偈贊等。逐一記錄。或代製文字。往復簡札。先具
稿呈覆。端的然後行事。如書記偶缺。山門一應文
翰。悉當代理。
請客。凡住持應接往來賓客。諸山尊宿。至管待當
道檀越。或請主專使等。須預令客司備茶湯。或小
食陪飯。隨時豐儉。及留請兩序。茶湯相欵。亦宜預
備。若上堂小參普說。夏冬二制諸期內。朔望。五日
一參等。或齋主。或頭首執事請迎。當先覆住持。勿
致臨時造次。不壯叢林鉅典。又檀越尊客初到山。
謁方丈畢。集會眾頭首執事。客廳相看。數至者不
論。遇朔望清旦。雲集竟。若有檀越尊客在山。宜通
知客。相看亦然或維那知客。俱不赴眾。或在假。其
一切行事。
上三侍者皆當攝之。
或云。書狀不當干涉餘事。無據
若住持久出則歸眾行立。暫出則俱不離班位。
衣鉢。不立班次。兼通內外庶務。翼贊住持。納忠救過。和眾調事。其有執事去住。人眾辛勞。時宜商覆存恤。若有寸長片善。合圍拱把之才。不特先容而已。須安置得宜。俾玉成有日。如密菴以如侍者而得松源。東叟得昇首座是也。
乃至整潔巾瓶。修頓衣鉢。早暮近侍。小心左右。毋懶略忽怠。以致住持動念。
湯藥。朝夕供奉方丈湯藥。製揀方料。簡慎品味。其
中根性優劣。補瀉不同。或湯或丸。火候緩急。因時
調服。一一須知謹察。若和適飲食。酸冷甘鹹寒暑
節侯。溫扇剃浴等類。宜隨時加審。毋致違和。迨至
起居應接。勿得差遲。須擇年壯謹愿者充之。或佐
助衣鉢侍者。撫恤近事行者。或暫缺燒香請客。悉
當攝行。立班。與燒香書狀請客同
其外聖僧侍者。在眾後行道。不在此限
侍者之職。內近住持。外臨大眾。須以佛祖為心。肅雍上下。期法道底于大成。山門因而綦隆。或矜伐自居。不以平等處人。則修持之事勿論。贊助之功何有。且晨昏在側。舉心動念。皆所領會。如其有命。須用心體貼。大小曲折。靡不周悉。臨機圓融。相時通變。總要不違住持之意。不牾大眾之心而已。同事諸職。尤宜和睦。互相肘臂。勿以久侍後進。而生輕慢。
其數條外。更有欵細。不及詳舉。各宜覺察行之毋。待住持諄諄可也。惟當職者照諒之。此諭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東序
據住持上堂時。列次為東序。
監寺須知
梵語摩摩帝。此云寺主。又云知事也。知事之職。貴以尊主愛眾為念。故古昔叢林盛時。多請首座西堂書記。以充此職。其或臘高事諳。廉能公謹。眾所素服者充之。
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當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在任官員到山。其往來迎送之禮。先要同知客稟
白方丈議。妥然後行之。
在任官員到山。先要同庫司知客商量。打點齋饌
若干。湯粿菓品若干。稟白方丈。然後行事。其官房
床帳噐用。香燭柴炭。及到時湯饌食物等。亦須同
知客留心照顧。毋得忽略
或官員在道者。特令齋茶相陪。禮當隨時別議
本處檀越施主宰官居士到山。應加溫存。早晚陪
論。或欲詣諸寮。及四處觀瞻者。皆得引往。
本處檀越施主等。合行慶吊人事者。當會議稟白
方丈。
本處檀越施主等。所當周旋敬重者。凡遇年節及
閒暇時。宜親造其家。殷勤顧問。
本處及諸方名僧尊宿到山。早晚亦須客房照管。
本處女客到山。宿食語言。應加照顧。但不得親厚。
掌理家事。常到庫司。會計錢穀出入簿書。預令歲
計有餘。毋致臨時空乏。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春冬二期解制。預請化主。須同知客商確。稟白方
丈。
常住欠缺物件。宜與副寺商議。發銀置辦
如柴草鹽油。豆麻禾麥等。可以隨緣募入者。當及時會議。撥眾理之為得。又正四月間。雨水淋漓。及冬天霜雪嚴寒時。預先分付務眾。備積柴薪。以充後用
各寮帳蓆被綿等。有破損者。當照管。請人收葺。
凡常住財物。雖毫末錙銖。十方眾僧有分。如非寺
門外護官員。檀越賓客。迎送慶吊。合行人事者。並
不可假名支破侵漁。
凡事有關係者。必會議稟方丈纔行。不可妄擅
意。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出入寺院。須稟白方丈。及庫司知客。恐臨時有事。
以便代理。
差設庄庫職務。必須公平。毋用私黨。致怨上下。
訓誨行者。不妄鞭捶。設當懲戒擯罰。亦須稟議。量
情示警。毋縱威暴。激其諍端。擾亂叢席。
各寮行眾有口舌鬬諍者。當為據理勸解。毋致多
事。
田園二房等寮。須時常往彼慰諭。令各安心長遠。
倘有不如法。及亟起單者。亦當調度之。毋致動念
他往。
各寮行眾。有不耐煩告退者。當為勸勉安慰。發其
道心。至不得
則從之。任知客撥眾代補。
處眾要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凡服勞疾病者。朝暮饑渴寒溫應加照顧。
行眾有輕心肆罵者。當會議處置不得私自革退。
不可私收徒眾。濫授法名。倘有真心皈依者。當會
議知客。稟白方丈。
早暮勤事香火。課誦勿失。并二時齋粥赴堂。除有
事別論。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凡遇年節。及期內朔望。無施主設齋請住持上堂。
預先日前下午。俟禪堂開小靜後。衣具秉香。同眾
頭首。方丈拜請。次早再三請。亦如之。除有事別出。
則庫司代職。
朔望之辰。大眾雲集舉讚。當出位佛前上香。展具
三拜。至維那祝白。亦出位展具三拜。復至韋
處。禮亦如之。除有事別出。則庫司代職。
凡遇常住齋供時。當佛前舉香展拜。除有事。庫司
代職。
凡遇常住齋茶。當與知客拜請住持。除有事。庫司
代職。
每夜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知客直歲營辦。議行明
日之事。
常住所有田庄山界。苗租書契等。須收拾安放庫
房。隨時照管。
田園播植收種。宜及時催趲司田園者。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職日。將本寮所有什物。并各項書契等。照簿簡
點分明。交與新監寺掌管。毋得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維那須知
維者綱維。華言也。那者梵語。此云悅眾也。又聲論以次第翻之。謂能知僧事次第也。是故膺其任者。必恪守繇來已然之規。而眾乃可不紊。若夫圖安玩法。矯眾自矜。其何以克當哉。因立數條。端為本職龜鑑。庶後繼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行事要公正寬和。毋恃職過威以凌眾。
凡事照顧堂規。毋自
懶散嬉戲以導眾。
凡事可以權變隨宜者。毋死執。
堂眾存心不等。當善為調度約束之。毋致互相怨
諍。
或有眾小犯於我者。毋故懷忿藏私。必革其單而
。除大事。議稟處置。
堂眾有病。須照顧。
堂眾告假出入。宜審實。
結制須整肅堂規。毋縱眾懶散。各處閑談。并看閱
文書等。
堂眾行事。具載堂規。有小可初犯者。面囑之。不用
白眾。
有屢犯堂規動眾者。當稟白方丈處置。不得苟留。
有犯堂規動眾者。當會議舉出。聽板首理斷。如板
首闕職。則自
隨輕重量情罰之。
凡舉眾。聽板首理斷。先
議定。毋臨時執意。互相
亢凌。
於板首書記等。須體諒相尊。同心恊力為貴。毋恃
職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
凡事要同板首副悅商量。毋縱意而行。以致失睦。
堂外頭首執事。各各相通。毋自別戶分門。妄生彼
此。
堂內香燈侍者。宜體悉善用之。毋恃職欺凌。以致
輕心告退。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凡遇年節朔望。請住持上堂。先於日前下午。開小
靜後。令侍者各寮白諸頭首。聚會同上方丈。及住
持出。知事上香畢。齊展拜。白云。明日
某節某旦
請和尚
上堂。次早再請亦如之。但不必白也
如係施主設齋。知客各處送禮說明。諸頭首自隨時應候。至明日再請。恐或有事忙地隔。不聞開小靜者。須令侍者。到寮白之為當
住持登座。舉讚白椎。自有定例。毋越次。
期內初逢十日。上午開小靜後。令侍者各寮白諸
頭首。請住持當晚小參。
後亦然。除住持回覆免
請者。
凡遇齋茶。當領眾同諸頭首。向住持作禮三拜。然
後歸位。
凡遇十四三十晚。課誦畢。當領眾禮拜方丈。
朔望之辰。舉讚祝白。照依舊例。毋越新逆眾。
朔望雲集時。唱名三拜。當依次。毋得混亂。如某執
事闕職。亦須唱過。不可失也。
朔望雲集畢。當領眾禮方丈。各處巡寮。如寺廣事
煩。難以周遍。則散期時不巡寮亦可。
各事輪牌。板首不在其數。如輪流堂眾。照依名次。
毋偏重。除病告假者。
早晚課誦勿失。並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定香。宜隨時酌量。
單薦。要及時普眾處置
如四月十月之間。打晒增減是也
單帳有破壞者。預白庫司置辦。然後請眾收葺。
供儀。收積以公眾用。
堂眾名數。及出入告假。當上板記定。以便查考
有事不得隨眾。當令副悅知之。如係公務隔日者。
宜白眾告假。
凡遇剃頭日期。於上午開小靜後。令侍者先請板
首。然後照位次輪流。毋混亂。
凡遇浴期。諸頭首浴畢。然後照班輪出。毋混亂。
凡眾進堂。及失板等。當令侍者引禮方丈。各處巡
寮。如齋粥二時失板。就本堂問訊。
住持入堂。宜肅眾。
尊客入堂。當出位立西邊。相見作揖。以存大體。
堂內所有物件。如係香燈侍者照管者。當囑之。毋
致損失。
退職日。或有物件及供儀等。當簡點分明。交與副
悅眾代管。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口囑可也。
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副寺須知
古規曰庫頭。今諸寺稱櫃頭。北方稱財帛。其寔皆此一職。葢副貳都監寺分勞也。副寺之職。貴乎出納公平。若夫儲畜常住。減尅眾僧。則非所以護眾矣。
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登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掌常住錢銀。出入切記隨時上曆。至每月十四三十晚。令庫子預備椅桌茶菓。請方丈及頭首到寮。結筭每日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寔存庫若干。筭畢。書記登簿。僉單。或方丈不出。廼同監寺知客呈方丈。
至一年終。又總結筭每月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寔存庫若干。筭畢。登簿繳單亦如之。外有米麥布帛五味等。出入亦當記隨時上曆。以便考筭。
庫內錢銀布帛米穀等。日夜要關心繫念。以防有
失也。
倉庫踈漏。鼠
󳭋
侵耗。米麥蒸潤。一切物色。頓放守
護。有不如法者。並須及時處置。
庫內要多發銀兩買辦。當會議監寺。或知客。稟白
方丈。
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處眾要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二時齋粥赴堂。不得狥私背眾。除有事。
上下庫子。須與監寺知客商量。擇有心力。能權變
廉謹者為之。
管待庫子。凡事要公正商量。不可結怨狥私。擅為
革退。
凡常住財物。雖毫末錙銖。十方眾僧有分。如非寺
門外護。官員檀越。賓客迎送。慶吊合行人事者。並
不可假名支破侵漁。
什物動用。期乎節儉公平。不得輕與濫費。虧損常
住。
凡事以護惜常住為心。而又不可過執。尅減大眾。
甚至重入輕出。致外議不平者。
常住菓品。不得狥私鬻眾
菓品鬻眾。亦人情方便耳。但待客之需。期以足用為最。且亦貿易事煩。未免有多寡貴賤之誚。不如除之尤善
病僧合用供給之物。有即及時應付。毋得苦難。
首座西堂寮。合用茶菓供給者。當令庫子辦送。
凡有常例合用茶菓者。取即應之。并戒期內所用
菓亦如例。
常住犒勞執事。令庫子同知隨。鋪排食物照管。
凡眾為化主公幹出山者。所有
儀。當預分留之。
朝暮出入。當令庫子看守。如無人在庫。不宜輕出。
庫內缺少蔬菓。油鹽糖豆。器具雜物等。當預先置
辦。毋致臨時乏用。
家常日用。糟醬米醋豆油等。當及時請熟諳者。相
幫制辦。
庫內菓品。如糕餅等。所應自製者。隨時置辦。
庫內待客小菜。合用香椒五味者。令庫子精製。
遇齋供時。令庫子安排佛前菓品。及住持位等。一
如舊例。或施主欲豐厚美觀者。宜添設之。
施主設齋備供儀。憑堂內侍者賷入。厚薄照如常
例。或施主另意添設者別論。
施主設齋散
。如知客事忙。宜代理
又散有平等雙分不一者。隨時酌量
施主某日設齋。雖知客預先引到。而齋事亦當與
知客商之。
凡遇年節朔望之辰。及請住持上堂時。令庫子方
丈排設香燭。一如舊例
如庫房遠離方丈。即知客遣行者理之亦得。不必拘執相推可也
監院有事別出。如遇年節朔望。請住持上堂。及朔
望佛前舉香。常住齋供時舉香。皆當代職。
監院有事別出。如遇常住齋茶。當與知客拜請方
丈。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監院闕職。及有事別出等。如田庄稅契。出入迎送。
慶吊差撥。各處要緊事務。當會議知客。共職之。
庫內所有噐用什物。當置簿記定。以便查考。
大小諸寮。所有噐用什物。當置總簿記定。以便查
考。
退職日。須請諸頭首。結筭簿書。將錢銀布帛米穀。
一切噐用食物等。逐件簡點分明。交與新副寺掌
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典座須知
處稠林而立德。莫大乎利養以資生。是故膺雲厨之任者。能調和眾口。而百福俱全焉。若夫六味不精。三德不給。則非二時所以奉眾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領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成過咎云。
凡所有供養。務在物料精潔。五味調和。生熟合宜。
毋得忽略動眾念。
佛前各處齋供。務在隨豐儉。齊整安排。不得參差。
目為故事。
尊客到山。調理菜蔬。務要加勤覺察。如尋常客情。
則隨分鋪設不妨。
預備客菜。以防不時忽到者。
凡有殘蔬餘供。可以普眾者。宜發出。毋藏蓄過時。
以致腐壞。
重務行眾。早晚合用菜蔬者。當善為調和。毋使致
怨。
各眾冐犯寒暑。求取釅辣湯者。代為之。
各眾無事濫索菜蔬者。不得輕與。
油醬五味等。宜收置厨房。不得憑眾私取濫用。
以護惜常住為心。不得匿取菜蔬。私造飲食。及陪
奉人情等。
二時厨下粥飯。所食不可異眾。
淨潔鍋灶。及謹慎火燭等
自前段至此貼案通知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同貼案貴有商量。毋硬執
意。互相怨諍。
以勞逸必均為念。毋恃職自暇其身。
施主作齋。所有發麵錢銀。當隨多寡。照位輕重分
如收銀一錢。已得其五。貼案得其三。火頭得其二是也。或有過勞略為增減者。自己隨時酌量
五更報鐘鳴。預及時起身。以俟應板。如有失者。晚
當入堂各處問訊。
二時過堂板。須緩急合度。
凡遇公事。宜隨眾。除事繁弗論。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職日。將本寮所有什物。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
典座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直歲須知
職掌一切作務。名曰直歲。當其任者。貴乎公勤辦事。以勞逸必均為念。若夫寮舍不修。什物不備。安眾之道失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受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凡殿堂寮舍之損漏。戶牖墻壩之崩
。須及時白
方丈。打點工眾整葺。毋挨延過日。貽累後人。
常住有土木雜作之役。當統率眾工。朝暮照管。計
每日工程若干。該銀若干。支出銀若干。私自登簿。
以便結筭。如係大修造。事體甚煩。即當議稟方丈。
添人共掌之。
每夜至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監院知客營辦。議行
明日之事。
重務工眾。合用茶菓麵食犒勞者。當及時預知。同
庫司知客商議。
大小匠工。有不勤作者。當黜其游惰。毋縱浮食。蠧
財害公。
田園播植收種。須及時催趲司田園者。
田園庄舍。碾磨碓坊。頭疋舟車。俱要應時修葺。火
燭盜賊。亦宜巡護防警。
鋤鋸刀斧簑笠杠繩。所用雜物等。須安放司什房
內。令司什照管。有破損朽壞者。分付及時收理。
司什房內。所有動用什物。當閱其數。令司什逐項
登記。以便查考。
司什房內。動用什物。欠缺應買者。當白庫司置辦。
船隻出入。須照管搬貨。及囑付看守者。收繫放
󳮪
水旱二時防護等。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不得專學
業。廢弛公事。互相推託。致同寮不平
者。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或有眾干犯於我者。當念彼之辛劬。毋得懷忿藏
私。必革其職而後
差撥使令。所有賞罰。要得其當。毋用阿狥。致怨上
下。
當日普請。預先掛牌。旁書云。某處某事。至眾粥飯
畢。廼敲長梆立號。有不赴者。合行各處催趲。
作務出坡。夏冬化柴。要堂內輪數眾。當白維那。客
堂輪數眾。當白堂主。不得擅自差撥。其餘大小寮
舍。則照位輪之。
普請出坡。當以身先之。不得躲懶背眾。除事煩弗
論。
凡僧病革。須先備辦柴薪。迨瞑目時。預告雜務。收
設龕位靈桌。及齋供茶菓香紙等。將亡僧所有隨
身行李。同知客簡點。安放常住空處。仍差撥行眾。
打點水火。及擡龕等。復掛送亡牌。俟大眾粥罷。念
誦送出。到茶毗所。住持立定。廼問訊度火炬。候舉
佛事。次日引喪主。持磁器收骨。盛貯封定。安置諸
隱處。以便入墖。
估唱亡僧物件。須同兩序執事主之
送亡估唱二事。百丈清規。載之甚詳。但恐過煩。難以悉舉。姑就今時所通行者。錄其大槩。以便權宜云爾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清明祭掃祖塔。住持塔。及普同塔等。預令雜務剗
草。掃淨壇所。並開壙收置亡僧靈骨。或石崩
󰞆
拆。
依時整葺。毋致荒壞。
退職日。將本寮司什寮。所有家火物件。照簿簡點
分明。交與新直歲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崇禎己卯年春月日本山住持某立
叢林兩序須知(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