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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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
破我品
破除对“我”的执着的篇章
夫雲披月現。執喪空明。若不摧邪。將何顯正。此品來意。良有以焉。有滯相之賓迷方之子。法無主宰。橫生我執。身見一起。諸惑隨生。溺三有河。背八正路。其為過也。不亦悲哉。論主將登一子。情慇四心。傷而愍之。故制斯論。執我不同。總有三種。一犢子部。二數論宗。三勝論宗。破此三計。廣如長論。
就像云雾散去,月亮显现,若不破除邪见,如何能展示正道。本篇章的用意,是十分明确的。有些迷失方向的人,他们执着于外在的形象,认为一切法没有主宰,却错误地产生了对“我”的执着。一旦对身体的认识产生偏差,各种迷惑随之而来。沉溺于三有的河流,背离了八正道,这样的过失,难道不是令人悲哀吗?论主将登上讲坛,怀着四无量心,对这些迷失的人感到哀伤和同情。因此制定了这部论著。对“我”的执着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犢子部,二是数论宗,三是胜论宗。详细破除这三种执着,如长论所述。
今唯釋頌。不可具陳。略舉總宗。以為發起。犢子部者。十八部中之一部也。佛在世時。有一外道。厥名犢子。今此部執。同斯外道。故以標名。此品破中。先破犢子。次破數論。後破勝論。良為此部。是佛弟子。見同外道。殊所不應。故先破之。今言破彼。先料其計。論云。然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其體與五蘊。不一不異。解云。彼計真我。名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蘊剎那滅。於轉無能。但由於我。能捨此蘊。能續餘蘊。數取諸趣。故執實我無。名補特伽羅。計我與蘊。不一不異。非斷非常。若言蘊一。蘊滅我滅。便成斷見。若言蘊異。蘊滅我在。
现在只解释颂文,不能详细陈述。简要提出总宗,作为启发。犢子部是十八部中的一个部派。佛陀在世时,有一个外道名叫犢子,这个部派的执着与这个外道相同,因此以他的名字命名。在本篇章的破除中,首先破除犢子部的观点,然后是数论宗,最后是胜论宗。因为这个部派本是佛的弟子,其见解却与外道相同,这是不应该的,所以首先破除它。现在说要破除他们的观点,先来看他们的主张。论中说,犢子部认为存在一个補特伽羅,它与五藴既非一体,也非异体。解释说,他们认为真正的我叫做補特伽羅,也就是数取趣。五藴是刹那生灭的,对于转变没有能力,但由于我的存在,能够舍弃这些藴,继续其他的藴,不断地在各种境界中轮回。因此他们认为真实的我不存在,而補特伽羅是存在的,认为我和藴既非一体也非异体,不是断见也不是常见。如果说藴是一体,那么藴灭我也就灭了,这就形成了断见。如果说藴是异体,那么藴灭而我还存在。
是則常見計。皆墮其邊。故知此我。與五蘊法。不一不異。非斷非常。論主破云。汝所執我。為實為假。若言是實。應與蘊異。有別性故。如色等實。與受等異。又有實體。必應有因。如五蘊實。從因生故。若計因生。是則無常。便違汝宗。我非無常。若有實體。不從因生。應是無為。同外道見。又汝計我非無為也。若非因生。又非無為。汝所執我。應成無用。若我是假。便因我說。無實我故。又彼部法。有五法藏。三世為三。無為為四。我為第五不可說藏。我在生死。不可說與三世。為一為異。若入涅槃。不可說與無為亦為一為異。故立此我。為不可說藏。
这就是常见的错误观念。它们都陷入了极端。因此,这个“我”与五蕴法既不是一体,也不是异体。既非断灭,也非永恒。论主反驳说:你们所执着的“我”,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如果说是真实的,应该与五蕴不同,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特性。就像色等实体与受等不同一样。而且,如果具有实体,必然有其原因。就像五蕴是真实的,从因缘而生。如果认为从因缘而生,那就是无常的,这与你们的主张相违背。“我”不是无常的。如果“我”具有实体,不是从因缘而生,那么应该是无为的,就像外道的观点。但你又认为“我”不是无为的。如果不是从因缘而生,也不是无为的,那么你们所执着的“我”应该是无用的。如果“我”是虚假的,那么因为“我”而说,没有真实的“我”。而且他们的教法中,有五法藏。三世为三,无为为四,“我”为第五,不可说藏。我在生死中,不可说与三世是一还是异。如果入涅槃,不可说与无为也是一还是异。因此,他们将“我”立为不可说藏。
破云。我與前四法藏。若不可說為異故。即不應說為第五法藏。我與前四。若不可說為一故。即不可說為非第五。非第五者。即是前四法藏。既第五非第五。俱不可說。但應建立前四法藏。上來理破。已下教證。論云。薄伽梵告梵志言。我說一切有。唯是十二處攝。若數取趣。非是處攝。無體理成。若是處攝。則不應言是不可說。又汝部誦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色。廣說乃至苾蒭當知。如來齊此。施設一切。建立一切。有實體法。此中無有補特伽羅。如何可說彼有實體。頻婆娑羅經亦說。此中無有我我所性。唯有一切眾苦法體。將正已生。乃至廣說。據上理教。都無我性。如何犢子橫計執我耶。
反驳说:我与前四法藏,如果说它们之间没有差异,那么也不应该将我称为第五法藏。我与前四法藏,如果说它们是一体的,那么也不应该说我不是第五法藏。既然我不是第五法藏,那么既不能说是第五法藏,也不能说不是第五法藏,因此只应该建立前四法藏。以上是逻辑上的反驳,以下是教义上的证明。经文说,薄伽梵告诉梵志:我所说的一切存在,仅由十二处所包含。如果是指有情众生,那么它们并不属于处所包含,因此没有实体,这是合理的。如果它们属于处所包含,那么就不应该说它们是不可说的。你们部派所诵的契经也说:所有的眼睛,所有的色相,广泛说到出家人应当知道,如来在这里,安立一切,建立一切,有实体的法。这里没有补特伽罗,如何能说它们有实体呢?频婆娑罗经也说:这里没有我与我所有的性质,只有一切苦难的法体。正要出生,乃至广泛说到。根据上述的教义和逻辑,都没有我的性质,犢子如何能横加计度并执着于我呢?
從此論主引頌證破。於中有二。一正破。二流通。初有十七行頌是正破。後有三行是流通。初正破中。束成六分。一正顯真空分。第二明佛遍知分。第三置答益物分。第四因相不測分。第五果生先後分。第六業報難知分。就正顯真空分中。初是羅漢尼說。次是世尊說。今則是初。論云。有阿羅漢尼。名世羅(此云小山) 為魔王說。
从这部论著的作者引用頌来证明并反驳。其中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反驳,第二部分是教法的传播。在直接反驳的部分,有十七行頌,而在教法传播的部分,有三行頌。在直接反驳的部分中,内容被归纳为六个部分:第一,明确展示真空的部分;第二,阐明佛陀遍知的部分;第三,对某些问题选择不作回答以利益他人;第四,因相难以测度的部分;第五,果报产生先后的部分;第六,业报难以知晓的部分。在明确展示真空的部分中,首先是阿罗汉尼所说,然后是世尊所说。现在讲述的是第一部分。论中提到,有一位名为世羅(意为小山)的阿罗汉尼,她对魔王说。
汝墮惡見趣 於空行聚中 妄執有有情
你陷入错误的观点,执着于空行的修行中,虚妄地认为有情存在。
智者達非有 如即攬眾分 假想立為車
智者了悟到非有,如同把握众多部分,假想地将它们立为车。
世俗立有情 應知攬諸蘊
世俗中认为有有情,应当知道这是把握众多蕴的结果。
釋曰。汝墮惡見趣者。標魔過也。汝此魔王。墮惡見趣。身見名惡。一障聖道。二為癡覆。三為惑因。稱之為惡。趣向生死。為流轉因。因之為趣。惡見即趣。名惡見趣。於空行聚中。妄執有有情者。正釋惡見也。五蘊和合。名為行聚。都無作者。稱之為空。執實有情。為惡見也。智者達非有者。顯真空也。有情是假。聖道達非有。既除我執。故顯真空。如即攬眾分至攬諸蘊者。舉喻釋成。初則喻顯。後則法合。攬輪輞等以成其車。車即是假。攬五蘊法。以成有情。情何得實。
释曰:你陷入错误观点的倾向,这是指出魔王的过错。你这魔王,陷入错误观点的倾向,执着于身体是错误的,一是阻碍圣道,二是被愚痴所覆盖,三是迷惑的原因,因此称之为恶。趋向生死,成为流转的原因。因即是趣,错误观点即是趣,称为错误观点的倾向。在空行的聚集中,错误地执着于有情众生,正是解释错误观点。五蕴和合,称为行聚,实际上没有造作者,称之为空。执着于实际存在的有情,是错误观点。智者了达非有,显示真空。有情是假象,圣道了达非有,既除我执,故显示真空。如即揽众分至揽诸蕴者,举喻释成。初则喻显,后则法合。揽轮辋等以成其车,车即是假象。揽五蕴法,以成有情,情何得实。
其次世尊。於雜阿笈摩中為婆羅門婆抱梨說(婆抱梨此云棗。父母怜子。目此棗名也) 。
婆抱梨諦聽 能解諸結法 謂依心故染
亦依心故淨 我實無我性 顛倒故執有
無有情無我 唯有有因法 謂十二有支
所攝蘊處界 審思此一切 無補特伽羅
既觀內是空 觀外空亦爾 能修知觀者
亦都不可得
釋曰。婆抱梨諦聽。能解諸結法者。勸聽法也。結謂結縛。解結妙法。汝善聽之。謂依心故染。亦依心故淨者。標所說法也。心染即染。心淨便淨。汝依淨心結能解矣。我實無我性。顛倒故執有者。釋前依心染也。都無實我。橫計作者。倒想起其心成染焉。無有情無我。唯有有因法者。據依心淨也。果由因起。名有因法。但由因力。果遂得生。果由因生。實無作者。故無我見也。因果和合。假名為人。故元有情也。達有因法。情我見滅。心便淨矣。謂十二有支。至亦都不可得者。釋前有因法也。十二有支。薀處界三。此一切法。唯有因果。無數取趣。但有情身。
無數取趣。即是內空。外非情法。亦復法空。修此空觀。亦不可得。詳此經頌。是佛世尊。於小乘經。密談大教。真空之理。於斯盡矣。犢子部難。若無實我。是則世尊非一切智。要因真我。非剎那滅。方頓遍知。以心心所剎那剎那異生滅故。故心心所。非頓遍知。論主答云。但約相續。有堪能故。知一切法名一切智。非由一念能頓遍知。
從此已下舉頌以答。即是第二明佛通知分。於中有二。一舉頌正明。第二引頌證成。今則是初。頌曰。
由相續有能 如火食一切 如是一切智
非由頓遍知
釋曰。火食一切。豈一念火。能燒一切。但約相續。說燒一切。佛智亦爾。但據相續。名一切智。
從此第二引證。犢子部問。如何得知。約相續說。知一切法非我遍知。論主答云。說佛世尊有三世故。犢子部問。於何處說。
從此論主引頌成證。如有頌曰。
若過去諸佛 若未來諸佛 及現在諸佛
皆滅眾生憂
釋曰。此頌既說有三世佛。故約佛智。於相續位。知一切法。不由於我。能頓遍知。以佛世尊三世攝故。彼此計我體是佛世尊。復說我體非三世攝。此頌既說佛在三世。故汝計我非是世尊。我既非佛。明知遍知不由於我。名頓遍知。理必應爾。
俱舍頌疏 論本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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