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緣論釋記

明 明昱錄記1卷CBETA X0832大于一万字 4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No. 832-A 觀所緣緣論釋記序
觀所緣緣論釋者。護法菩薩釋陳那菩薩觀所緣緣論也。陳那菩薩深窮緣性。洞徹見源。標真殄謬。明心外無境。經部師等。以外色極微和合為所緣緣。斥其互闕一支。俱不應理。菩薩申義。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古大乘師略於挾帶。則本智緣真如時。為所緣緣。似有失。而小乘正量部。不許變帶。則眼識緣色時。所緣緣義不成。菩薩理善成立。二支斯備。如是了達。方知心外無境。凡所見法。是見心也。然文約義豐。
所含淵。故護法菩薩發其餘蘊。盡抉玄奧。造釋以弘其致。揚正理之光耀。溢義海之波瀾。令毒智斂而邪焰熄矣。復緣所譯之文奇嶮。讀者難通。大光明山高原上人。義學精覈。久研斯典。妙析奇致。為之筆記。譬之尋河得源。而支流委曲皆曉了。伐樹斬根。而眾條紛糾皆相隨。千秋滯義。一旦通朗。學者所快睹。深有毗於法門云。由上人而見護法。由護法而見陳那。如見鏡中面目也。
病居士王野造
No. 832-B 觀所緣緣論釋記題詞
所緣緣者。乃四緣中第三緣也。此緣一法。有二功能。一能生識。一作所緣。所緣名境。生識名緣。故名所緣。而又名緣也。夫以三界唯心。本無相質之境。五明起世。斯興內外之名。所以陳那憫異執之沈淪。審文約義而造論。護法發隱微之奧旨。分條析理而作釋。造論者。立比量為綱宗。伏邪倒之疑意。伸明內色。揭示幽途。寶思風飛。雅合瀉瓶之敏。邪津浪息。憑施卷舌之能。致使異部宗徒。咸得斂躬欽服。大乘閟義。自茲爛彩舒光。作釋者觀三支之玄府。推五分之重關。瞻天瞰海。悲學者莫測其高深。曠漢杳源。憫來際靡知其涯涘。由是菩薩神機昭晣。
詞論精研。指點端倪。毒智斂時增慧焰。甄明利害。愛河竭處沐恩波。雖則至道昭明。飛光昱日。原以梵本西來。承旨宣譯。文詞巧拙。出自譯師。余昔觀此釋。目若面墻。口不能句。葢為詞源精約。義海淵宏。雖不離於几案。卒莫措其隻語也。幸仗菩薩大悲願力。亦乃昱等宿福所逢。忽以微生。親承梵響。踴躍歡喜。如聞授記。遂探瑜伽顯揚等論。深密佛地等經。凡遇意相貫者。記之於筆。以便披覽。目為觀所緣緣論釋記。
萬曆己酉清明前一日西蜀輔慈沙門明昱書于金陵雨花精舍
No. 832-C 分科
論之綱宗。科乃提挈。始知脉絡相貫。義勢開合。而唯心之旨。了然心目矣。古德科經。必有三分。觀所緣緣論。唯得存一。前無敘起之由。後無流通之義。會於釋論。則有二焉。以前一頌。特明造論之由。故科為序分。正宗分中。依釋論立科。總分為二。一破外執。以外色為所緣緣。二明自宗。立內色為所緣緣。此科之大略耳。餘細分後。
釋論通科
分二
一序分
若言
二正宗分
分二
一破外執
分二
一總標
分二
一總論
分三
一論能緣內識
分二
一牒本論略釋
釋曰
二論能緣差別
分三
一論等字所攝
此中
二論意識別緣
若爾
三論內外意許
眼等
二論所緣外境
言外
三結外執相違
誠如
二別推
分四
一推論主縱許
緣其
二推外執極微
或許
三推外執和合
或復
四結彼許相應
此二
二別破
分二
一牒標中二執別破
分四
一總推立量
釋曰
二別破極微
分二
一縱許生因
何以
二雙支全破
若如
三別破和合
分四
一推外轉計
釋曰
二明內正義
若爾
三縱許所緣
能非
四雙支全破
復緣
四總結二執
釋曰
二舉二種轉計別破
分二
一執極微體中具和合
分二
一牒彼執詞推明轉計之意
釋曰
二展轉引喻難破勝劣之情
若如
二執和合體即是極微
分三
一牒彼執詞推明泛然妄計
釋曰
二展轉引喻難破極微無別
然諸
三通釋前義結破異見非理
上來
二明自宗
分二
一釋內境
釋曰
二變差別
此中
觀所緣緣論釋記
陳那菩薩造論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護法菩薩造釋 唐三藏法師義淨譯
明蜀沙門明昱錄記
觀所緣緣論釋者。乃觀察所緣之境。必具發識之緣而論之。論不足以盡其詳。復益之以釋。釋者。解釋義。論者。分辨義。緣者。親友義。所緣者。有境義。觀者。察義。以智照境義。謂凡小不達唯心之旨。妄執心外別有實境。即是極微。或極微所成。名為和合。各別執為所緣緣義。故論主造論。令彼觀察根境唯心。不墮邪見稠林耳。唯識論云。所緣緣者。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釋云。謂若有法者。必是有體本質法名緣。是帶己相者。即相分名所緣。相質合說。名所緣緣。帶字屬心。己屬本質。相即相分。謂能緣心。緣所緣境時。
帶起本質家己之相分故。帶有二義。一變帶。即八箇識有疎所緣緣本質是。為託此有體境為本質。變似質之相起。名為變帶。二挾帶。即一切親所緣緣實相分是。為此相分不離能緣之心。其能緣心。親挾此相分而緣。名為挾帶。己相亦有二義。一相狀相。即變帶似質之己相。以相分似本質己體。故名疎所緣緣也。二體相相。即挾帶所緣相分之己相。以相分不離能緣之體故名親所緣緣也。心或相應者。此辨所緣緣之果也。以所緣為緣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心即八識心王。相應即五十一心所。有起不起。故復言或。已上解觀所緣緣四字竟。第五論字。唯識開蒙云。教誡學徒。決擇性相。激揚宗極藻義攸歸。垂範後昆。名之為論。第六釋字。釋者。解也。疏通解釋。捨疑成解。散濁留清。廢詮服義。名之為釋。第七記字。有三義。謂記憶記別記錄。此名記者。錄集成編。以備遺忘。故非記別。但取記憶記錄為記耳。釋題竟。
△下文科分第一序分。
若言能令毒智人 為令其慧極明了
及為消除於罪惡 稽首敬已觀其義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為眾生被毒智所蒙。不達境空心有之旨。則菩薩大悲始運。令彼觀心自悟耳。所言毒智人者。慧不明了人也。以慧不明。取心外境。戕害法身。傷殘慧命。故名毒智。於三毒中。癡毒乃全。貪毒一分。以取外境。屬貪分故。何非瞋分曰。既與貪俱。於境愛染。不憎彼故。故無有瞋。何害法身。及傷慧命。曰。彼執外色為生識之緣。又執為所緣之境。心境妄計。煩惱從生。生煩惱故。覆真實義。障聖慧眼。豈非法身慧命乎。故知無明毒智。為害不淺。欲令斯輩智慧極明。而消除罪惡者。必以唯識正理觀察。故稽首三尊。而觀其義。
△一序分竟。下二正宗分。於本論文。唯約七科。餘科俱依釋論分頭。凡題論曰二字。皆本論文。題釋曰。及不題釋曰者。俱釋論文。今正宗一分。初分為二。一破彼執。二明自宗。一又分二。一總標。二別破。一又分二。一總論。二別推。一又分三。一論能緣內識。二論所緣外境。三結彼執相違。一又分二。一牒本論略釋。
論曰。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釋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諸許眼等識者。即本論中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一句。今護法師牒而釋之。謂諸餘乘。執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外色者。即彼所計極微和合二種。極微無體。觀色析成。將一須彌析為七分。內取一分。又為七分。展轉析至極微故護法師。以極微為所棄事。須彌既可析為極微。極微亦可合為須彌。故護法師以和合為所收事。或捨或取者。謂他宗或取極微。而捨和合。或取和合。而捨極微。取執事成。是彼觀察之智果。所捨事體。是他宗不取之事。及顛倒因。是他宗執取之事。以此而為顯示。顛倒因者。責彼非因。計為因故。
△一牒本論略釋竟。下二論能緣差別分三。一論等字所攝。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為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殷勤。
此推他宗執根識不同意識所緣。此中等言。是本論中眼等識之等字。護法師釋云。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何則。由他於彼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此句。乃護法師。斥他宗一向執眼等五識。緣極微和合為真實之事。意識不然非一向故者。此謂意識不同五識。意非一向緣其實事。許世俗有緣車等故者。釋成眼等五識。一向緣實事境。自許車等是世俗有。以車等為實事故。問曰。意識有時亦能緣實事境。何言意識不然。答曰。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此謂意識緣境。一剎那頃。即離境而緣。相似之相。即意識於境上變起似質之影相。離無其境者。即是離其實境。而獨緣影。於眼等識境不相離者。謂眼等識緣境不離。則所緣之境皆是實有。故知意識不然。非一向故。得成就已。至不致殷勤者。他宗自謂確然應理。方可立宗。理既彰明。殷勤於意識亦何益焉。
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色。誠非咀迦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身。
他宗重訂意識不能緣五識之境。但緣過未不實之事。言果智所了色者。即假想觀中極微色也。咀迦者。指意識言。此色正為意識所緣他宗反謂誠非意識所行境故。及如所見安立者。是意識緣本質色安立名言。即彼妄執假想觀中分析極微。正是意識安立名言。外宗亦謂非意識所行。此皆昧於色心不二之旨。妄執心外有色為實事境。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者。智即第六意識。境即聞思之境。謂此意識。從聞所說境上生。即觀此境為所緣。意謂但觀聞思境。生得意識智。又言但觀者為顯意識唯緣此境故。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者。是推意識於上假想名言。俱不能緣。此於自聚不能緣故者。自乃極微。聚名和合。此又謂意識不能緣極微和合為境。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者。是許意識緣假。不能緣實。故下結云。為此等言。攝五識身。
△一論等字所攝竟。下二論意識別緣。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此非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
此破他宗。不許意識。與五識同時緣五塵為境。故護法師問曰。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若爾之言。指上章中意。謂汝若不許意識與根識同時緣境。即今現見引生根識緣境。意識方知長短方圓。斯乃如何不許。故。難云。此非共其根識同時。復。難云。設許意識非共根識緣境。或復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言無間者。謂意識必與五識無間而生。汝不許與五識同緣則意識必滅五塵而後緣。再難云。若過未之事則可。或緣現在境。此非根識曾所領故。既不用根識所領。而意識能緣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若意識親緣外境。而不同五識緣者。
此則遂成無聾盲等。聾盲之言。謂耳不識聲等曰聾。眼不知青等曰盲。使其聾盲者。在意識。亦不離根識。何則。謂五識依浮塵根時。即對色等五塵。已有意識同時。則能分別色之青黃。聲之高下。若浮塵根壞時。縱有意識。於聲不能知清濁。於色不能知長短。是故謂之聾盲。汝既許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必不用五根。根若壞時。自有意識能緣聲色。又何聾盲之有耶。若如是者。不但無聾盲。復違比量。何得違耶。釋云。知有別根。此遮增色是所欲故。是故相違。知有別根者。謂意識知五塵時。別有能生之根。故不同於五根緣五塵境。既不同緣五塵為境。
則增色自何而生。增色者。謂五塵各有自相。本質。五識緣時。取境清明。唯是現量。得境自相。意識緣時。則從本質色上。起長短方圓之相。對自相說。名為增色。既不與五同緣。自相尚無。何有增色。言比量者。如見其地。比知是堅。見其水。比知有濕。見其火。比知是煖。見其風。比知有動。此比量之理。必託增色推明。增色既遮。比量之理必違矣。又則比量為意識之必然。安得以意識無比量耶。然於意識不復存懷者。此句結前意在起後。
△二論意識別緣竟。下三論內外意許。
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本意如此。
此論外宗許與不許之意。外宗許極微之體自然。性是不作。而有堅常之德。眼等諸識。必以極微色為所依緣。諸識方生。不許無表色者。謂無表但是不作性。而無堅常之德。不能生識。故護法師釋云。自許是無本意如此。以無表色。實不能生識故。
此於所緣將為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為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
此護法師斥他宗之非。復推論主所立比量。及言陳之意。極微為所緣。將為現量者。是彼執取一偏之性。而深履邪途也。論中立量。正意但遮所緣。則所依之性亦遮矣。何則。所緣緣者。唯是一法。要能生識必作所緣。彼所緣之性既遮。所依之性何有。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者。色及功能。是生緣義立量之初。必以言陳縱許耳。
△三論內外意許竟。通上一論能緣內識竟。下二論所緣外境。
言外境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
言外境者。此護法師牒論中一句之義釋之。論中言以外色作所緣緣者。色即境也。故釋云。彼執離斯而有別境。謂離識外。別有色境為生識因。此自顯顛倒。復釋云。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上云外境。未曾的指何事為境。故問云。如何為境。而當說之。答曰。或云總聚。然諸餘乘有計和合為所緣緣。若是破其和合之非。即轉計極微真實之事。故云由非總聚。實事應理。觀夫極微和合。乃本質色邊假想光景耳。安得為五識現量境耶。如斯妄計。非倒而何。
△二論所緣外境竟。下三結外執相違。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
總結前意。謂誠然如上來所難之義。是知外計之情既僻。前後道理相違。唯識之旨自明。縱奪抑揚何愧。
△三結彼執相違竟。通上一總論竟。下二別推分四。一推論主縱許。
緣其實事。及緣總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且放斯愆。
此牒論中二執之意。實事即極微。總聚即和合。此二是外宗自所執取。故論主以言陳縱許。設有問曰。何不直以心外有法為破。而又以比量共許。答曰。將欲等。謂論主將以比量顯其別過。故此不論心外有法之愆。
△一推論主縱許竟。下二推彼執極微。
或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悉皆現前。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友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
述成他宗計極微為所緣緣意。或許極微一句。即本論云。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下推他意云。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者。彼謂極微本不生滅。其生滅者。在共聚而有也。然而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者。是計極微為所緣。不用和合為所緣。又以喻明。猶如色等。指五塵也。設自諸根現前。境不亂者。指五根對五塵而不雜亂。故云。彼根功能。各決定故。是謂見不超色聽不出聲。上明喻體。下乃合法。而於實事斷割有能者。謂極微真實之事。能為眼等諸識作所緣境。斷割者。是五塵各別之狀。故云一一極微成所緣境。既作所緣。復計生識。故云。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友分義。親友者。助緣之義。謂極微能為生識因緣。故云爾也。復引證云。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此引大乘所緣緣義。而證極微為所緣緣之理。
△二推外執極微竟。下三推彼執和合。
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述成他宗以和合為所緣緣意。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即本論云。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推彼意云。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此句計所緣之境。為生識之因。謂和合為境。又能生識。相識生故者。是相似和合相狀之識。而得生起。由於總聚而生其智者。智即識也。智本不生。由緣境而生。故云。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復引證云。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亦引大乘所緣緣義。以證和合為所緣緣之理。
△三推彼執和合竟下四結彼許相應。
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斯理故。
總結二計自許相應。
△四結彼許相應竟。通上一總標竟。下二別破分二。一牒標中二執別破。二舉二種轉計別破。一又分四。一總推立量。
論曰。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釋曰。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極微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此護法師推論主立量之意。若不言因。此因無喻者。因即比量。有宗因喻三支。三支無過。是為能立。今以三支為因者。為因明中云。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即三支也。如前已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即智名果。故以此因。總三支為因。非三支中宗因喻之一因也。若欲破彼不極成事。而不立量為因者。則無有喻。故云。此因無喻。此三支中喻也。何以獨言喻耶。謂喻者。是比量中立破之洪綱。驅邪之明訓。故論云。同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反成敵者相違宗義。此中若無有喻。而欲成之。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此宗因之因也。
何則。因明之法。立宗之後。必以因成。故以因為能成立法。宗因既立。當引喻合。故以喻為同品。三支並出。有過必知。今欲破彼和合極微。而不立量者。是謂極微成極微。和合成和合。猶如因成因。喻成喻。又何過失之顯也。彼過未顯。自失先招。故云。極微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有法者。是先陳極成色法為宗依。謂之有法。故因明以有法為前陳。自相違者。謂自教不許緣識外事。若以外色作所緣者。是與自教相違。所以奘師立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宗。眼識者。意許自證分。
同喻如眼識。此即眼識見分。彼立極成色。是相分色。相分原從自證分現。既云識現。豈得離識。如水現波。波豈離於水也。又同喻如眼識者。眼識亦是自證分現。亦不相離。眼識不離自證分。相分亦不離自證分。是眼識不離相分。相分與眼識為所緣緣。若是極微和合為有法。於五識作所緣緣為宗。極微和合是心外法。法在心外。安得與五識為緣。而不相違耶。此乃論主將立量時。以比量之法自謹耳。
然法稱不許。斯乃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
此總釋二比量中宗也。法稱不許者。大乘宗法不許外色為五識所緣緣。斯乃於他亦皆共許者。即論中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頌言設緣。及設所緣者。是共許宗義即以為喻者。謂既立比量之後。即將外色為異品喻。異品者。非有同品之義。名為異品。且如極微。雖許有生識緣。而無所緣境。既無所緣境。生識之緣亦無矣。又如和合雖許所緣。而不能生識。若不生識。亦非所緣。彼之外色。既不生識。又無所緣。豈非異喻耶。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者。謂如言陳所說。得立量之後。應於意許所立義而屬當之。屬者會也。應會意許相分為當。
前量意云。論本二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為此。須出彼相應因。
此推論中所立二比量。前量意云。論本二因者。即極微和合二量為二因。非三支中宗因之因。何則。外宗以極微和合為因。觀察生智為果。故以二法為二因。但是明因者。但以極微和合喻明真因。即內色如外現之義。所以不即是因者。護法師不許為真因。何則。以無共成之喻。共成者。須一法有二功能。要是能生。又是所緣。方為真因。為此須出彼相應因者。出者。顯也。彼字。指他宗。相應者。他宗以極微為相應因。為此明他共許。故須顯出彼之極微。為生識因。
△一總推立量竟。下二別破極微分二。一縱許生因。
何以如此。
問上共許極微為因之意。
次復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明他共許。置第五聲。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
此護法師詳明比量中縱許之意。以答上問。言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者。謂顯唯識之理極成耳。明他共許。置第五聲者。因明法中。若他不許。量則不成。是故內有縱詞。外亦共許。第五聲者。是因明中第五分。即異品也。此論先縱後奪。故置第五聲。設許為因者。釋上縱許為因之意。故又喻云。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者。亦是異品。因明以同品為有。以異品為非有。非有同品義。名曰非有。故下釋云。非有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
由非彼相。極微相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
此釋因也。由非彼相者。是本論比量中。彼相識無故之因。所以釋云。極微相故。又從而釋之。此云根識極塵非境。是不許極微為五識所緣。
如根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此釋喻也。如根者言。是本論比量中猶如眼根等之喻。護法師牒而釋之。猶如於根。是以極微如眼根。眼根縱實是眼識親依之因。而眼識不能見眼根相。故非彼境。合云。極微亦爾。極微縱許為生識之緣。而眼識不能見極微之狀。故非所緣。
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
問上極微非境之由。何所謂也。
為此說其名境者等。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如何此復名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識為因性耶。
先答所緣緣正理。復顯極微之非。為此說其名境者等等字。亦攝緣字。謂所緣之境。即是能生之緣。故釋云。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意謂境之自相。必有二種功能。是為共相。如何此復名為了耶。問上了境意。答云。如彼相生故。此句牒本論中所緣緣正義。論云。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護法師釋云。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是境有生識之功能。名緣。由隨彼體故者。識隨境生。而不離境。名所緣。此則說名了彼境者。答上問意。論正意已。復破云。而實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識為因性耶。此將雙破所緣緣之張本。謂極微既與識相離。離識則不能了。此破所緣之境。極微離識。則不相及。安得以識緣彼而得生耶。是破生識之緣。前云。為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文雖未出。意現於此。
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自己猶如鏡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為境體。
此護法師設喻。難了境義。文有兩節。然而下。先縱。然非下破。然而但有前境相狀者。謂汝計極微但得一相可狀於前。於其自己猶如鏡像而安布之。鏡像者。極微如鏡。所生之識。如鏡中現像。若如是者。我則共許名斯為了其境。既縱已。復破云。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為境體。意謂極微之體。不能顯現。安得以極微為境體。使識隨彼體而現耶。
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雖是因性。不為所緣。
即本論云。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此因性雖破。猶兼縱許。所緣之境。必不許者。意在雙支全破耳。
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緣之相。若如所說因。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
即本論云。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此護法師乘他宗之計。而以同喻難之。他宗轉計云。汝大乘中言所緣緣者。此是能生。定作所緣。汝既許極微為能生因。安得不為所緣。論主云。若有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自釋云。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過。意謂前所轉計為相應斯理。如取同品之根難之。則因性必有不成所緣之過。復自釋云。然而意顯極微之體。非唯因性。亦可得作所緣之相。縱也。即是其根。亦有所緣。相難也。若如所說因。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破也。意謂若如汝說。許作因性。必有所緣而成立者。汝之極微但為因性。安得有所緣性耶。若由因性。必有所緣性者。於根亦有不定過。何則眼根於眼識。決定不見。若許眼根作所緣者。眼根則有非定不見之過矣。
△一縱許生因竟。下二雙支全破。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義何也。
問極微之相。原論量中有設許為緣。今觀釋論中。縱有因性。由非因義。其義何也。
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己義便成。此言。為彰非即能生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顯己能破義成。置斯言矣。
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者。此句總答上問意。下釋非他之所以。但述他宗不成之過。自己所立之義。便為極成。此由非之言。為彰明極微。非即能生自識相故。此非其緣也。境非極微。猶如眼等。非所緣也。問曰。此中雙非兩相。前量何許次支。答曰。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其時意在遮他。顯己能破義成。置斯言矣。斯言即意許雙支全破之言。
宗許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許。
此釋論主。明他共許之意。謂宗中原許有定於彼。論主不縱許而定之。恐其他宗不許耳。
向者與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
此問論主所立比量。謂向者論中言。二俱非理。己出不定過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中。更申比量耶。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或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是謂決了。既彼非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緣。
此答上問。意謂凡言陳不定。未必決定不成。若不決定。必致疑惑。是故論主。更須成立比量決之。或可由斯所立比量。非彼極微相者。令彼於諸極微。知非定有所了境性。如相識生。是謂決了者。謂以極微為決定所了之境。方說極微生識。所以前章云。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既彼非故。明知決了者。謂彼極微既不能生識。明知決了義。不在極微之色。故不能為所緣境。此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者。謂若不重申比量。則無有因由。破彼極微。非決了性。唯出此因不是所緣者。謂立量之法。必有共許。量乃得成。故此量中。唯許為因。而不許是所緣。是言陳共許為生因。
如根極微。有餘復作諸識差別。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如根之言。誠為乘也。其喻別。須義准而出。又復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彼雖因用。非所緣性。此亦如是。實為有用。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之識生因。
此引唯識宗中別喻。并破極微之非。此文破法兩重。先破所緣。後破因性。本論量中。如根之喻。雖破所緣境。不破生識因。今引餘師諸識之喻。則因境雙破。何則。極微之色。唯攝眼門。餘根識喻。不同初界。界既不同。何生因之有。先破所緣云。如根極微。有餘復作諸識差別。此牒眼根之喻。并破不能為所緣義。釋云。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意謂餘根之識。或緣聲香味觸。安得以色相極微。為所緣境。問曰。眼識之門。唯緣色相。極微既以色相為名。又何眼識不緣耶。答曰。色相之門。原有多種。謂有質。無質。極略。極逈。
今極微色。是極略色。若是極略。便為意識所緣。故於眼識門中。以如根之喻為破。如是餘識翻此者。謂餘識不同眼識。眼識容有緣色之說。而餘識必不能緣色相境。應言如根之言。誠為乘也者。謂如眼根。眼識不見。乘此。應知餘識。不能緣色相者。又明矣。結云。其喻雖有根識兩別。於所喻之義理。准同而出。次破因性云。又復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此舉前縱許之因。今以餘識喻合。則因性之言無用。此下又以縱奪之詞結破。縱云。彼雖因用。非所緣性。此亦如是。實為有用。謂彼極微。雖有因用。但非所緣。若此餘識。亦以極微為生因。方許極微實有能生五識之用。奪云。然非聲香味觸邊。所有極微色相。可是餘根之識生因。既不能生識。又不作所緣。是知雙支全破。要在餘識之喻耳。
△二雙支全破竟。通上二別破極微竟。下三別破和合分四。一推彼轉計。
論曰。
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釋曰。有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非是所緣。如根眾微。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鉢羅摩怒。不是所緣。彼之能立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
此舉他宗轉計和合為所緣緣義。有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非是所緣者。謂有諸餘乘。己知於識自體。無有極微聚現相故。非為五識所緣。如根眾微。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者。因前量以如根之喻。已破眾微。故自服云。若此極微為境。而有相狀安布於識。方是彼識。所緣相性。此非有故者。服善之心如此。故云。理即說其無有聚現相故。如是且述鉢羅摩怒。不是所緣者。鉢羅摩怒。此云極微。言且述極微不是所緣。意以合和為所緣耳。故護法師云。彼之能立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意謂他宗前以所立比量為極成。今以極微不是所緣。是能立不相應。而非境性之量反善成矣。
若爾。總聚是境。然由所說諸有能立。若望謨阿宗。皆有不成性。理實如此。
護法師。推他宗轉計和合。兼明大乘唯識宗。無外色作所緣緣之意。若爾總聚是境者。推他宗自不將極微為所緣緣。必以和合為所緣緣。破云。然由所說。諸有能立極微和合二法。若望謨阿宗旨。皆有不成所緣緣性。其唯識理。實是如此。謨阿者。梵音之訛。正云摩訶。廣大義。今云謨阿宗。即大乘宗。
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無因性故。由彼相識不能生。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彼既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義。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不成。
釋成謨阿宗中不許和合作所緣緣義。先縱云。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之境。破云。無因性故。謂總聚法。無有生識因性。釋云。由彼相識不能生。此句乘上無因性一句。連接下文。以破所緣緣義。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者。牒上不生之意。破無生識之緣。彼既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此二句。破無所緣之境。意謂彼總聚相。既不能生此識。如何令此不生之識。緣彼所緣之相。故云。不相應故。非所緣義。結云。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不成。
△一推他轉計竟。下二明內正義。
若爾。何謂所緣之相。
此問所緣之境。以何為相。問意謂若如汝謨阿宗中。極微和合皆非所緣。其所緣境。以何為相。
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有說凡為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已。隨境領受。而與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為所緣。是能生性。所緣之境。引阿笈摩。此即便是說生緣性。由是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中無益。故不言之。
此以正意答所緣緣之境。謂凡是五識之境。理當生似五塵之五識。以眼根對色時。生似色塵之識。隨色立名。名為色識。如是乃至觸識亦爾。故名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者。謂即一法。有二功能。既為生識因。必作所緣境。此之正意。不唯大乘宗中自許。小乘部中。亦共許之。引小乘部中證云。有說凡為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明不以外色作所緣緣義。此既生已。隨境領受。而與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者。釋上一法。具能生所緣二種功能。故結云。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為所緣。彼經自釋二相云。是能生性。所緣之境。
此下護法師。自釋引證之意云。引阿笈摩。此即便是說生緣性。阿笈摩者。是小乘大眾部中經名。生緣者。生是能生因。緣為所緣境。謂識從此生。緣此為境。故下釋云。由是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三句。釋彼部中共許有此二相。方作所緣。此中無益。故不言之者。此中是先引正義。猶未詳明論中縱許之意。故不盡言耳。
△二明內正義竟。下三縱許所緣。
能非總聚是能生者。非實事故。由其總聚不是實事。此於有聚一異二性。不可說故。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
此牒論中比量之意論之。即本論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能非總聚是能生者。非實事故。謂他宗計和合為生識之因。論中以比量破其非實。故曰能非。由其總聚。至不可說故者。釋上非實事。謂總聚法。一異二性不可得。即如極微。合為總聚。二性不可得。若名總聚。除極微外。無別總聚。若名極微。既合聚已。焉得又名極微。是知二性不可得。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至如二月者。謂不實之法。不能生果。喻如二月。故云。如第二月。不能生識。以第二月。不是實有。喻和合之境不實。故不能生識。
第二月相若爾。何因有斯相現。
此問二月是假。同於總聚。總聚之法。極微所成。方知是假。二月假相。何因而有。
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翳等害。損其明德。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實境故。
此答明二月生因。乃虗妄非實。即本論云。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
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
合喻以明縱許之意。先明喻體。後以喻合法。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者。是明二月之體虗妄。非五識所緣。如第二月。至不名斯境者。以喻合和合之法。體非實故。既不可名生識之因。安得又為所緣之境。
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
牒釋他宗轉計之意。破非生因。謂由前非其極微實事。即轉計有性等總聚。此不實事。縱有不是生識之因。且縱許為所緣之境。故本論云。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如第二月。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如二月。
將破能生所緣之執。故合一喻以通妨。
又復將此第二月喻。於彼相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由識義理成就故。過是相違。
此明言陳意許之意。謂此月喻。於總相處。但顯不定生識之過。容有可緣境相。此言陳也。若由唯識義理成就。彼所緣之情亦遣矣。故云。過是相違。意許之宗。如斯而已。
△三縱許所緣竟。下四雙支全破。
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為由彼體。非生性故。如餘根識。此喻共許。故不別言。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說之。縱有相性。然非彼境。斯言復是非彼因義。
此總破外色。必不能為所緣緣義。復緣眼識。至非生性故者。此兩句。明非因。不得為所緣。上緣字。因也。由也。下緣字。是識緣境義。問。復由眼識。不緣青黃赤白。總聚極微者。何也。答云。為由彼青黃赤白。總聚極微體。非是能生眼識性故。如餘根識。至不別言者。謂耳等識。不能緣色相者人所共知。是謂共許。此喻眼識非青等所生。而不緣青等者。如餘識不緣色相為境。亦非色相所生。第二月喻。至於非因性而成立之者。以喻外色非實。但以不能生識而立之。此單縱也。如所說之。至非彼因義者。結牒上文。雙奪之意。謂如上不能生識之所說。縱有和合相。然非彼識境。斯言。即上如所說之。縱有相性。然非彼境之言。故云。復是非彼因義。不得為所緣耳。
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
前以月喻總聚是假。不能生識。故問月何因生。知其是假。今以月喻總聚是假。非五識境。故問既許非境。如何現見。
謂從內布功能差別。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乘更覩餘。
答明二月之相非眼識所緣。乃意識虗妄分別相現。謂從內布功能差別者。由眼根損害。有差別故。均其次已者。是先損根。後現月。似相之識。而便轉生者。謂相似二月相貌之識。轉變生起第二月相。豈謂實有耶。猶如夢時。見有境起者。喻意識所見二月之境。由此令似妄作斯解者。謂相似月之意識。妄分別有二月相生。於其月處。乘更覩餘者。謂乘月喻。即知所餘。和合之境。亦是意識所緣。何定執為眼識之境耶。
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將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也。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
此引二師之言。以證第二月相。是意識所緣。諸有說云至將作同時者。謂眼見二月。真假難分。將作同時。亦難印定。此非眼識所取之境明矣。於斯二種。至第二月者。此引意識虗妄計度。以明月相。非五識境。或復有云。至由根損故者。謂共許第二月數有錯亂。數者。頻頻有無義。皆由根損故耳。此又引亂意識。以證第二月相。實非五識所緣。
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眾見。但是妄執。
此引正宗。總破心外有法。但是妄執。都無實義。
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能於一時雙變二相。作如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應有二聲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難解。何況依於色根之識。測其差別。便成多有二相等見一旃達羅。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二月。而言於數有其錯亂。
此設難比例而結破之。由非眼識。至見二月耶者。意謂由我破汝眼識不能緣二月相。莫得汝將意識見二月相。就作如斯解。為眼見二月耶。例難云。又於聲等緣彼之識。本不知有二聲次第時。應有二聲等見。同時起耶。又比例云。好眼之人。揑目生月。意識於此月處。真妄次第。尚多難解。何況依於色根之識。於其月處。測其真妄。前後差別。便成多有二相等見一旃達羅。旃達羅者。此云月。意謂眼識不能於一月上。有二相等見。而言二相等見一月者。皆西域倒語。結前意云。若於雙現二月相時。即許離識是實有者。斯乃何勞前引二師。妄增其說。彼言第二月。及數有錯亂。俱非實義故。何執為實有。
△四雙支全破竟。通上三別破和合竟。下四總結二執。
論曰。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釋曰。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故。又如所說。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境。成不相應。闕一分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
總結前二種過。自體相現者。是初支。及能生性者。為第二。故云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是極微無自體相現。闕所緣也。於第二邊。便亡第二。是和合無能生之性。闕生因也。復結云。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此乃警其勿犯耳。
△四總結二執竟。通上一舉標中二執別破竟。下二舉二種轉計別破分二。一執極微體中具和合分二。一牒彼執詞。推明轉計之意。
論曰。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已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釋曰。有說集相者。於諸極微處。各有集相。即此集塵而有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在極微處。有總聚相。生自相識。實有性故。應是所緣。斯乃雙支皆是有故。
此牒他宗轉計之意。謂前論主於極微邊。許有能生因。於和合邊。許有所緣境。若以二法單為所緣緣者。則有各闕一支之過。今合二法為所緣緣。雙支皆有故。他意謂眾微合聚。而有和合相現者。是極微體上具有和集德相。所以合聚時。方有相現。故本論云。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此指極微。體上本具和集之相。為現量境。故轉計云。於諸極微處。各有集相。謂諸極微體上。各各具有總聚相故。即此集塵而有相現者。許有所緣境。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者。許有能生因。故結云。在極微處。有總聚相。生自相識。實有性故。應是所緣。斯乃雙支皆是有故。
此即於前所有成立。求進無由。為聚集相。即是極微。為不爾耶。
此護法師。推外宗轉計之情。自以為然矣。
由諸境義有眾多相。即此諸微許有微狀。亦有集相。如何得令二相。共居一事。為應理乎。
此明他宗將實有之境。以例極微和合之相轉計。論主牒計破之。先牒計。由外諸境有眾多相。汝即將此諸微。許有極微狀。亦有和集相。次破云。如何得令二相。共居一事。兩存其相為理乎。
有眾多相。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為性。彼皆自性有勝功能。青美等相。隨事隨根。而為了別。即此於其眾多相處。極微之處。有總集相。即將此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是現量性。
牒釋上意有眾多相者。牒上由諸境義有眾多相一句而釋之。釋云。凡諸有色合聚之物者。即色香味觸四塵也。皆以地等四大為性者。謂外四塵之法。皆以地水火風四大為性。彼皆自性有勝功能者。亦指四大功能。青美等相者。即四大所變青黃赤白美惡等相。隨事隨根而為了別者。是隨根塵相對而緣。即眼見色。耳聞於聲等。此下推比例之情。即此於其眾多相處。極微之處有總集相者。謂彼見此眾多相。知是四大為性。彼就妄計極微體上。具有總集之相。即將此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是現量性者。謂真實極微體上。既具和集之相。此相亦是實有。實有之法。是現量性。即將此相為眼等識所緣緣。
△一牒彼執詞。推明轉計之意竟。下二展轉引喻。難破勝劣之情。
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有聚相。何不言之。塵有聚相。何不言識有聚相耶。所以復云。然於微處有總聚相。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識有極微總相。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何故復云總集相也。
此翻覆推徵。就計難破。若如是者。謂他宗若執極微自體具總聚相。而為眼等識所行境。難云。於諸微處生眼等識。亦應有總聚相。何不言之。復難云。塵有聚相。何不言識有聚相耶。謂塵之聚相。既可言。則識之聚相。亦可見矣。復徵他意。所以復云。然於微處有總聚相。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識有極微總相。謂以方便。顯根識有極微總相。得作所緣緣義。下就他計破云。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何故復云總集相也。謂一一極微有此自相。何故於極微體上。復云總集相。既以極微為相。則總集相不可得。若以總集為相。則極微相又不可得。此二不可並存耳。
色聚眾多。極微分別。是論所許。此即是其總聚性故。不是實有。如前已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縱令實事別別體殊。然此相狀。但於集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說觀集相。更無餘矣。
此言他宗轉計。濫同第二計義。色聚眾多者。即和合相。極微分別者。即極微體分各別。是論所許者。謂此二種。原是論中縱許之法。此即是其總聚性故。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者。謂不實之法。前已陳過。不勞重述別趣。縱令實事。至更無餘矣者。謂極微之體。縱具集相。然欲觀者。必得和集一處。更互相藉。而可了知。說觀集相。無過於此矣。若謂一法體上。兩存其相。豈非妄計乎。
又復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為性。然而一事有其勝劣。隨事觀之。且如蒼色是其地界。如是等說。誠為應理。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容矣。依容有處。作此譸議。
此推他宗轉計。設喻以破之。又復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為性者。是舉外宗以極微體上。具合聚性。然而一事有其勝劣。隨事觀之者。彼以勝劣為然。遮前眼識不見極微。及具和集之過。故引喻云。且如蒼色是其地界。此出喻體。謂且將地界觀之。但見蒼蒼之色。則知地界。彼以蒼色為勝。地界為劣矣。如是等說。誠為應理者。結彼勝劣等言。自謂義理切當。縱許如是者。是護法師且許如此。下設喻破云。如極赤物。初生起時。此舉喻體。多事皆強。遂無容矣者。容字義。受也。隱也。謂赤物初生時。其餘多事皆強。遂無隱其初生赤物。依容有處。作此譸議者。譸。誑也。謂有一處赤物生時。而能含受容隱。使其不見。許汝作此勝劣之言譸議。謂此他宗。以極微為劣。以和合為勝。以勝隱劣。不必求見極微。故護法師。以赤物喻極微雖劣。而多事皆強勝。特不能隱。此破他宗既執兩存其相。又不可以勝劣為救耳。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如何唯有如知能見極微。
此他宗反引大乘中二義為問。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謂若以赤物之喻求見極微。汝大乘中何言諸極微體。非眼根之識所見。又復如何唯有如知能見極微者。謂汝大乘中。又言唯有意識觀察極微。如知能見者。是意識分別妄見耳。
由其塵相非是識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故曰非根。非根之義。獨是如知之所觀察。復如何理。現見極微。塵形不覩。如堅性等。如堅潤等。於彼青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各決定故。塵亦如是。無違共許。豈非顯微。無其堅性。由別體故。此對宗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斯言無過。然此已陳。
答上問意。復引喻以明之。由其塵相非是識義者。謂極微之相。不是根識體上變帶之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者。謂既非變帶之法。豈是根識境界。故曰非根者。結答非根之問。非根之義。獨是如知之所觀察者。答上如知能見極微之問。復如何理現見極微者。此破他宗前執極微為所緣。極微既是觀察想相之法。有何道理。現見極微。上答二問。下引喻明。塵形不覩。如堅性等者。此牒本論中不許所緣之意。論中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和集如堅等者。謂他宗計極微體上。具有和集之相。論主以如堅等破之。堅等。即堅濕煖動四性。
乃四大之種子。亦非眼等識所見。故論主縱云。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謂縱許他宗執極微體具和集相。此相即是極微。既是極微。原只許為生識緣。不得作所緣境。故云。許極微相故。如堅潤等。於彼青等。縱有其事。非眼等識之境界。此護法師。明性相二色。俱非眼等所緣。謂堅等變為青等色時。不唯堅等自性非眼等識所緣。縱是青美等有形色相。亦非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各決定故者。謂青等之色。容許眼緣。而非耳鼻可取者。根之功能不忒耳。塵亦如是。無違共許。豈非顯微者。塵即極微。亦如堅性非眼所取。他宗以勝劣之理推之。
謂極微不可眼見。此共許之意。豈不顯極微非眼所見乎。無其堅性。由別體故者。謂眼識上無堅性。與眼識上無極微有別。極微但是妄情所計。不同堅性種子實有。此對宗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者。謂此唯識宗中。原許堅潤等性為能變。根塵十處為所變。能變即是種子。所變即是相分。以種子相分唯心所現。故云斯言無過者。不同他宗妄計心外有法之過。此根塵法。從因緣生。元不離識。故言無過。然此已陳者。謂此能所變性。於上有眾多相章中。已陳其詞矣。
△二展轉引喻。難破勝劣之情竟。通上一執極微體中具和合竟。下二執和合體即是極微分三。一牒彼執詞。推明泛然妄計。
論曰。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瓶甌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瓨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 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釋曰。汝瓨甌等覺者。汝如是證者。於瓨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於其自境識不差故。復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故。識境不別。
此牒他宗第二轉計。前以二事單計。論主立二比量次第破後。即轉計真實極微。體具和集之相。雙顯二法皆有。故論中復以和集如堅等之偈破之。今又轉計和集之體。即是極微。即本論云。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故論中又以瓶甌等覺相之偈破之。此中云。汝瓨甌等覺者。此舉所執事體。下推所計情狀。汝如是證者。於瓨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謂汝以此事證成。根識雖依極微引生。相似瓨甌。即以瓨甌為境觀之。於其自境識不差故者。謂各自境。與所生識。決不差別。復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故。識境不別者。謂不獨於瓨甌邊得生根識。隨所有境。則似境之根識亦生。根識既生。亦與境相不別。
如何得知。由匪於其瓨甌等處眾微有別。而此言說。
此設問答。以明妄計。如何得知者。問上泛然妄計之意。答云。由匪於其瓨甌等處。眾微有別。而此言說。謂彼不於瓨甌處。審其眾微之體。有別無別。而泛然虗妄言說。
△一牒彼執詞。推明泛然妄計竟。下二展轉引喻。難破極微無別。
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瓨等自體了別之時。於眾多聚體。有片別。彼之實事相貌之外。無別積聚體可得故。緣彼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由此方成於塵自體。是所緣性。復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異解性故。
此順所計而難破之。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瓨等自體了別之時。於眾多聚體有片別者。此兩句。順彼執情。謂他宗執極微生識。以總聚相為境。其總聚與了別識。無片分有別。固然如此。既順己。復難云。彼之實事。至是所緣性者。謂極微實事之外。無別積聚瓨甌體故。緣彼根識。便似極微相狀而生。由此方成於極微自體。是所緣性。今推極微之體不顯。瓨甌之相無實。安得對瓨甌假相。審觀極微自體。為生緣耶。所以破云。復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無別相處。謂極微無有差別形相。覆審之緣。謂極微之體。被瓨甌蓋覆。若欲求見極微。必是詳審卜度為緣。故責云。異解性故。
如緣青等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相謂形狀布置有殊。於其瓨甌胭腹底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誠為應理。無如是事。非於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然此總聚。是三佛栗底。而此總聚。非根識境。此已斥破。復非非境有別。而令識相有殊。可為應理。
此推他宗轉計。復破識相有殊。如緣青等。是引喻。若相殊故。至覺乃遂殊。是轉計。所言殊者下三句。是釋相殊。謂所緣境相。安布有別。瓨。音缸。長頸瓶也。胭。瓶頸也。腹。瓶腹也。底。瓶足也。瓶雖是一。而胭等各別。故他宗轉計云。由境有別。覺乃遂殊耳。誠為應理者。牒執意。無如是事者。是破詞。非於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者。顯極微無別。然此下。破總聚是假。三佛栗底。即三摩鉢底。此云假。謂此總聚是假有法。而此總聚非根識境。此已斥破者。謂此假有法。非是根識境。前第二月喻。已破其非矣。復非非境有別。而令識相有殊。可為應理者。此三句。破極微無別。不能生差別之識。非境有別者。即無別境也。謂極微境無別。何得以無別境。而令所生識。有其差別耶。故本論云。瓨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此是外人問上破意)。極微形相。無別異故(此總答問意。下託物例顯)。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狀。於方處轉。
方處轉。即方位布列。此託外有支分之物。必有別狀。例顯極微一體。無別狀故。
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於瓨甌等。縱令事別。而極微性。曾無有殊。斯乃一體無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布列形狀。皆非根識所行之境。
例顯極微無方分義。然諸極微。至斯即何曾得有形別者。謂極微之體。無別相故。故本論云。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於瓨甌等。至無增減故者。謂所對瓨甌雖別。而極微亦何曾有增減差別之相。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者。釋成總聚雖有形別。而非實物。不能為根識境。故下結云。凡有方隅等。
△二展轉引喻。難破極微無別竟。下三通釋前義。結破異見非理。
上來如此眾多詰責。意欲顯其有別相故。
由他宗欲顯極微有別。故上來有眾多詰責之詞。
瓨甌等覺。非以別事為所緣境。猶若蘇佉毒佉情矣。
此牒前執瓨甌等義責之。瓨甌等覺。非以別事為所緣境。別事即瓨甌。謂所對瓨甌。而生瓨甌相似之識。不以瓨甌別事為境。意許極微為境。生差別識。故責云。猶若蘇佉毒佉情矣。蘇佉。此云樂。毒佉。此云苦。謂苦樂本空。皆眾生情想顛倒妄計。極微和合本不生識。而他宗計以生識者。亦顛倒妄計之情矣。
然而極微是不別境。即是彰其非彼境性。
此中雖言極微不別。意在破彼瓨甌非境。
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之事而為境者。是立已成。彼意說言。極微為境。其實無殊。然為形相別。故別也。
牒本論中。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之意。推他宗轉計。若相殊故。方言殊者。謂由瓨甌形別。覺相亦殊。護法師。推他意云。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之事。而為境者。是立已成。謂前和合章中。不以不別極微為境。是以和合為境。而論主縱許有所緣性。故曰。是立已成。彼意說言下。護法師。推彼轉計。如文。
極微無殊。我亦共許。是立已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顯殊事是其別境。答非已成或可。
牒上無殊之意。明轉計殊事為境。極微無殊。我亦共許者。是論中原許極微為生因。故云是立已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顯殊事是其別境者。牒他宗自許極微不別。轉計瓨甌別境。答非已成或可者。是護法師。評彼執意。以前量所立極微。有已成。非已成。二義。許有因性。是已成。不許所緣。是非已成。今顯殊事為境。以答極微非已成之所緣。或可。
此明諸根之識。於瓨甌等。無有極微。相狀性故。非是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青時。無黃相故。於諸極微。雖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相故。斯乃共成非塵狀性。
結前三節所論。復引喻決之。此明諸根之識。至非是所緣者。謂極微之體。既無別狀。縱有瓨甌等別。俱非根識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青時。無黃相故。此四句。牒喻中識境各決定義。但緣青時。無黃相者。謂且如眼識。緣青色時。其青不能為黃色。此境之決定也。即青色為眼識所取。於耳等識必不能緣。此識亦決定矣。於諸極微。雖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相故者。謂極微無別。不能供諸識所取。識性各別故耳。斯乃共成非塵狀性者。以此節之意。亦共成極微非有差別相狀。
頌於極微差別之言。同前問答。若其總聚。許覆相已形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若言離極微如是等。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猶如軍等。此言瓨等是非實義。由非實事。此顯餘宗。諸非不實皆非捨彼相違事也。如於聲等。青覺非有。此形相別。是覆相有。以其瓨等為境性故。
牒本論中頌詞解釋。頌云。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同前問答者。前章云。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問也。極微形相。無別異故。答也。若其總聚。許覆相已。形非實境。理方可成。此釋前二句頌。謂若彼知極微量等。相無差別。乃總聚之形盖覆。而總聚之形。是假非實。此正理也。故云。如斯正理。是應成立。若言離極微如是等。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猶如軍等。此釋後二句頌。離即析也。謂若形別。所生覺相亦差別者。析彼影相至極微時。所生覺相決定無有。故自釋云。此言瓨等是非實義。由非實事。
至皆非捨彼相違事者。總結他宗非實事。非不實事。皆有相違之過。非實事者。即瓨等。非不實事。即極微。謂由瓨等有相違過。即顯極微。亦有相違過。以瓨等不實。不得為所緣緣。則極微雖實。亦不得為所緣緣耳。如於聲等青覺非有者。喻上相違義。聲等。即色外四塵。青覺。唯約眼識。以聲等四塵。望於眼識。是相違義。喻彼所執極微總聚。望於根識。亦是相違。此形相別。是覆相有。以其瓨等為境性故者。釋成相違不生識義。謂此瓨甌之形雖別。是覆極微實相而有。實相既覆。何得引生差別之識。識不生者。汝以假有瓨等別形為境性。故不能生。
雖引眾多異見道理。而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結破異見。如文可知。
△三通釋前義。結破異見非理竟。通上一破彼執竟。下二明自宗分二。一釋內境。
論曰。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內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決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為後緣
引彼功能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若五識生。惟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釋曰。據內境體。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若也總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自許宗過。四種緣性。於經說故。
據內境體。即陳那菩薩所立相分色。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者。乃護法菩薩之釋詞。若也總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自許宗過者。謂唯言唯識。是總撥無所緣。所以自宗立萬法唯識者。不無萬法。彰萬法唯心所現耳。世人共知五識緣五塵境。自宗亦許有四緣生八識之說。若總撥無所緣境。是二過之所不免。故云四種緣性。於經說故。四種。謂親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等無間緣。緣義。詳於唯識論中。茲不繁引。
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者。是所取分。是識變為境相之義。
此釋內境二字。以彼執外。故有內名。而言內者。顯不離識。有所緣義。內境之體。即相分色。以從本識變為境相。所取義成。
然在識外。別分而住。將以為境。違世之過。如前尚在。
此明內境。亦與世相違。然在識他下。謂外宗計極微和合。是心外之法。故云然在識外。別分而住。將以為境下。謂今將內色為境。而世人不許有內境。即與世相違。如前不立所緣。便有違世之過。故云尚在。
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應云如外。此不離識。其所取分。如外而現。云我見境。生其慢想。實此為因。如於眼識。現其髮等。
此釋如外現義。由諸世俗。至此不離識者。謂世人共許境在外住。論主云內境。如外境顯現。其內境實不離識。故云如外者。為遮違世之過。實不即外。其所取分。謂由相分色上。有所緣功能。故名所取。如外而現者。彼執心外實有色境。故言內色。如外色現。云我見境。生其慢想者。釋如外現義。謂前五識。帶淨色根。依浮塵根。對五塵時。必有第六意識同起緣境。安立名言。云我見境。或生慢想。此皆意識計度分別。非五識義。實此為因者。謂雖內色作所緣境。而亦實是生識之因。如於眼識現其髮等者。以喻內色如外現義。謂目勞者。則見毛輪現於燈上。雖似外現於燈。而實目勞而有。以喻色雖似外。實不離於能變之心。
外境雖無。謂實無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以理究尋。不可了其自體定在於外。縱令許彼實有外相。然非識緣。非彼相性。故非極微相現。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即是其所緣緣也。彼相相應故。
本論中云。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今護法師牒此三句意釋之。外境雖無。此是牒論文一句。釋云。謂實無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了性者。是明了其境。為了性。謂若實無外境。以何為所緣。而名了其境。以理究尋。不可了其自體定在於外者。謂以唯識之理推究。則不可以外色為境。是許內色作所緣緣。縱令許彼實有外相。然非識緣。非彼相性。故非極微相現者。牒彼餘乘前計極微。原是妄心分別。實無相狀當情。所以破云。縱令汝許極微。實有外相顯現。然非五識所緣。以彼極微。非是引生五識相性。故非極微相現。得作前五識境。已上釋外境雖無。此下結顯相分色。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即是共所緣緣也。彼相相應故。此中結詞。即本論云。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之義。
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此即是此。如因性等。由與自相理相應故。復顯所緣差別體相。如云識有彼相故等。明不假藉外事為境。如情所計。境相隨生。
牒釋上章彼相相應故一句。以明所緣緣義。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是牒上句。此即是此者。謂相分色有二功能。此是能生。此是所緣。故曰此即是此。如因性下。釋上此即是此之意。如因性等。等於所緣。此句總標。由與自相理相應故。謂由所生識。與相分理。相似生故。方是生因。復顯所緣。差別體相者。謂五識生。即將相分為五塵境。故云復顯差別體相。如云識有彼相故等。是引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之義。而證之。明不假藉外事為境者。結成內色。不依外事。如情所計。境相隨生。此以喻明。謂情識計度。則有獨影境相。隨識轉生。喻相分色。與識同起。故不假藉外色為境。
又情所計。若離於識。非外有故。此之境相。元不離識。由此名為內境相也。
釋喻以明內境相分。又情所計。若離於識。非外有故者。謂喻中若離能計之識。則隨生之境。非外有故。亦是境不離識。此之境相。元不離識。由此名為內境相者。謂法中相分境。與識元不相離。故此名焉。
△一釋內境竟。下二辨差別。
此中內聲言不離識。本無其外。望誰為內。及從此生。有此方生。或可從此。由第六五。識有別故。由非離境得有其識。是故有此。方乃識生。不言第五。二法合故。明其所緣道理合故。顯能立也。此即但以共相之境。為其能立。
釋成內聲。復顯法喻有差別義。此中內聲。至及從此生者。謂他宗所執心外有法。是故論主顯不離識。說有內名。外法若無。內亦不立。故云本無其外。望誰為內。及從此內而生識耶。有此方生下。正明差別。本論云。帶彼相起。及從彼生。是明所緣緣也。帶彼相起。明有所緣。及從彼生。明生識緣。今以此字換彼彼字。故云有此方生。謂此相分。定先有故。方乃識生。見分雖亦定有。但識生時。相分別故。或可從此者。謂前喻中情計境生。是從此相。染識而生。故云從此。言或可者。以從字義。有相從。從生之別。若是相分與識同起。是相從義。若獨影境。
唯依相分染識變現。即從相分而得生起。是從生義。由第六五義有別故者。謂前五相分。實有種生。名實性境。第六相分。染外相生。名獨影境。故有差別。先釋前五正意云。由非離境。得有其識者。謂不離相分境。而得識所緣。是故有此。方乃識生者。謂有此相分境。方乃引生識。不言第五者。即前第五聲意。謂不以異品。作言陳意許。二法合故者。謂一相分上。已有能生所緣二義。故不待立比量而自知矣。明其所緣道理合故。顯能立者。釋上二法合故之意。此即但以共相之境。為其能立者。謂許能生所緣共相。必是內境。方可成立。
若差別者。其仳若南。不緣外事。於其夢位。以為顯示。如說二種。為一能立。識有彼相。復是識生。緣此二用。方成一量。
釋前差別意。若差別者。牒前差別名。梵語仳若南此云識蘊。即意識。不緣外事。於其夢位以為顯示者。謂夢中緣境。不是外事。亦可顯示為內境相。如說二種為一能立者。謂如說言。若識有彼相及彼是此之境。彼說一相分上。有二功能。名為二種。識有彼相。復是識生者。謂夢中識有夢境相。其夢境相。復是識生。緣此二用。方成一量者。緣。由也。謂由有此二種用故。方成內境一比量義。
且復縱許有其內相。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將為應理。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緣。其所取分。離識無故。斯之一分。復還生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一分性故。如能取分。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由外相染識而生。此即相分與識同起。非二同時。有因果性。如牛兩角。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一時。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亦非於識。別說有境。
此破差別所有之內相。不同相分內相義。且復縱許有其內相者。謂且許有夢中境相。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者。謂曾觀外境。於夢心變現。故言無他。如情計境生者。復以喻明。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將為應理者。謂外境染識所生。將為實有相分之理。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緣者。謂若將夢境。許有能生所緣二用。唯得一分所緣境。如何又為生識緣。其所取分。離識無故者。此破無所緣義。謂夢位境。唯是夢中意識所變。若離意識。則所取境相自無矣。斯之一分復還生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者。謂夢中境相。元是識所變起。何得反生能變之識耶。
若不能生識。還是一分所緣境。故云。復還是彼一分性故。如能取分。所乃便成匪能生性者。此破識不能生義。謂以夢中境相為所緣緣者。境從識生。安得以境先有。反生能取之識耶。但由外相染識而生者。此言夢境不實如此。此即相分與識同起者。結前差別意。前謂及從此生。是本論中帶彼相起。此夢境相。正喻相分與識同起。但以夢境。不能引生於識為過。故下連起三難。一難云。非二同時有因果性。如牛兩角。謂此夢境。非如見相二事同時。有引生識為因。所生之識為果。如牛兩角。各皆實有。二難云。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一時。以同伴聲。而合說之。謂夢境相又不似其相分。與識原是不異之事。同在一時。以同伴不離之聲。而合說之。三難云。亦非於識。別說有境。謂夢境相。依識妄見。亦非內色。與能緣識。各別實有。
斯乃如何名同伴性(問上見相同時之意)。理實如是。然由相狀差別力故。猜卜為異而表宣之。由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
答上問意。以明唯識之理本同。然由業力而顯差別。理實如是者。答同伴之問。問意。謂大乘既立唯識為宗。何言同伴。若言同者。是有其二法矣。故此答云。理本無二。實唯識爾。然由相狀差別力故者。謂藏識體上現起同伴二分。故云差別。猜卜為異而表宣之者。謂識生二法。元未有名。惟聖者推詳卜度。為見相異。而表宣之。由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者。謂藏識之體。元一真如。由現見相之殊。即顯藏識出生差別。雖有二分差別。元從一識體生。識體離染。即是真如。故曰。三界唯心。萬法唯識。
若如是者。緣性亦應但是所執。非分別事。有自性體。斯乃應成非真緣性。此罔相違。
此外難也。謂若實是唯識理。但由猜卜立見相名者。即汝大乘所立相分。但是分別妄執。豈分別妄執之事。得有自性體耶。既無自性。則汝相分非真緣性。自既非真。前破極微總聚為相違者。是所罔矣。
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如等無間滅。同分之識為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多緣而為緣也。
此答必有真緣性義。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者。謂由內有生識緣義。故於外執極微之境。亦共許之。極微不能生識。而況且共許。豈內相分真能生識。而自無緣義乎。如等無間滅。同分之識為斷割時者。謂等無間緣。不引生意識與五識同時。斷割者。是分離不共之意。謂此五識。縱無意識同時。自亦有四種多緣。安得獨無所緣緣也。
觀所緣緣論釋記(終)
No. 832-D 觀所緣緣論釋記問答釋疑
問。何緣造此所緣緣論。答。為明內外色故。何名外色。曰。他宗以極微和合為五識境。及世人見根身器界。皆執境在心外。故名外色。何以得知。曰。釋論云。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所以得知。問。極微和合。從心變現。皆不離心。何名心外。答。彼執境在心外。各別實有。故名心外。本論云。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是執外義。問。何名內色。曰。即前五識。緣現量境。及第六識。不作解時。名為內色。問。彼之外色。以極微和合。及根身器界為體。汝立內色。
以何為體。答。即彼世人所見根身器界為體。世人見山。即起堅持想相。安立山名。見水。即起流動想相。安立水名。此皆意識妄計器界為心外有。根身亦然。若前五識。緣山河等。決定不起山河等想。雖有物對。不起對想。明證眾境。不起證想。取境清明。無清明想。諸想不起。心境不分。故名內色。釋論云。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又云。此中內聲。言不離識。本無其外。望誰為內。故知色無內外。由能緣識。有差別故。立內外名。謂前五識。緣山河等。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即山河等。名為內色。若第六識。緣山河時。從彼變起山河等相。
執為外有。即山河等名為外色。問。何名觀所緣緣。曰。觀是見分。即能緣之心。所義是相分。即所緣之境。緣是相分中發識功能。名勝義根。本論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應知五勝義根。徧一切法。不同浮塵。局一形體。既名勝義。體即真如。故說真如。徧一切法。此即大乘萬法唯識。問。既名萬法。何曰唯識。答。謂緣境時。無分別想。心境一如。即一切法。本自寂滅。豈非當體唯心乎。問。觀所緣緣論。近講解者。都無比量之說。今釋論中。多言比量。何也。曰。西域釋義。原有二種。若解經論。用六離合釋。若破外執。
用三支比量。今造本論。為破外執。故本論中。立二比量。護法釋之。初量云。極微(前陳有法)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宗也)。彼相識無故(因也)
猶如眼根等(喻也)。次量云。和合(前陳有法)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宗也)。彼體實無故(因也)。猶如第二月(喻也)。問。本論云。若此與彼。有無相隨。彼說何義。曰。此即五識。彼即五根。有是現行。無是種子。謂識與根。俱有種現。而不相離。是唯識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