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明 智旭述10卷CBETA X0824大于一万字 43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并凡例)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夫萬法唯識。雖驅鳥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義。有教無觀故也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不明心外無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現。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一以貫之。紛而不雜。賾 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
所有事物的存在和变化均由心識所显现,即便是驱使鳥類也能表达这一观点。但当深入探究其教义的归宿和目的时,即便是资深的学者也常常感到困惑。这并非其他原因,而是因为仅仅依据文字解释意义,只关注教义而缺乏内省和自我反思。然而,观察自己心性的方法,实际上并不在教义之外。试看那十卷论文,哪里不明确指出心外无法,即心的法则,就是所观察的对象。理解一切法皆源于心,不就是能观察的智慧吗?当能观察的智慧产生时,两种执着就会消失,而真实的本性就会显现。因此,无论是境界、教义、理论、实践还是结果,都被称为唯识。五位和五观,都是贯穿始终的,虽然纷繁但并不杂乱,虽然复杂但并不混乱。遗憾的是,自古以来疏漏和误解,使得人们对教义的理解出现了偏差,缺乏正确的内省和自我反思。
鈍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歸。賴有開蒙問答。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伽顯揚諸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之證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已明。觀道未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力陳五觀。冠罩 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飡。適二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凡例。
那些迟钝的人面对深奥的教义望而却步,而那些聪明的人则试图通过分裂和解析来寻求答案。他们未能理解四分之旨,也未能把握一心的宗旨,三性之理和二諦之致也未被探究。幸运的是,有启蒙性的问答,其概要得以保存。《大鈔宗鏡》提供了可参考的引证。追溯源头,瑜伽学派的明显宣扬,就像黄河最终汇入大海。因此,绍觉法师为其提供了音义,一雨法师为其做了集解,宇泰居士为其做了证义。他们都竭尽全力,深入研究。然而,虽然教义已经明确,但观察之道尚未显现。后来,新伊法师为其合响,强调五观,超越了其他各家。由于它尚未广泛传播,所以人们只能浅尝辄止,无法充分理解。恰好有几位志同道合的朋友,打算从能变和所变的差异出发,开启性具和性遍的圆融之钥。他们随意地谈论,同时命令管城,不敢再扩展复杂的文字,只希望直接阐明心观。随着讲解,他们记录下这些内容,以供大家质询。在解释论文之前,先提出一些常规的例子。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
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
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
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
之以顯二空真理而
已
。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
大鈔諸書。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
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
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
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
終滯名相。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
己
。則說食
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
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
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
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
已
。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
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
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
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
即遣徧計之虗。識表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所之劣。但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
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
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提控精邃 。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實觀之力也。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
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
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
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但說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遂即) 變似我法。此(似) 我法(之) 相。
雖(復仍) 在內識。而由(虗妄) 分別(故) 。似外境(幻) 現。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 。緣此(似我法之相分) 執為實我實法(譬) 。
如(病) 患(及睡) 夢者(由于) 。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 。緣此(種種似相) 。執為實有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 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 。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 同(一我) 者(則) 。一(有情) 作業時。
一切(有情亦) 應作(業。) 一(有情) 受果時。
一切(有情亦) 應受(果) 一(有情) 得解脫時。
一切(有情亦) 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 。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 異者。
諸有情(之) 我更相遍故(其) 。體(便) 應相雜。
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 一(有情) 作業一(有情) 受果時。
與一切(有情之) 我(其) 處(所更) 無別故(亦即) 。應名(為) 一切(有情之) 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所修證(之) 法(亦與) 。一切(有情之) 我(體) 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 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則便) 。如[(索-糸)/石/木] 籥風。應非常住。
又我(既) 隨身(大小) 應(即如身之) 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 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緣四緣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初破即蘊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空為我耶。
△三破非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 。許依蘊立(我又) 非即(蘊) 離蘊(則所執我) 。
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 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則) 應有我見(者) 非顛倒攝(以其) 。如實知故。
若爾(果然如實不倒。) 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 至教(仍) 。皆毀(斥) 我見。
稱讚無我(而) 。言無我見(者) 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已。豈心外果有實我。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豈真有實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
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 起(第七識) 自心(中之影子以為) 相(分遂妄) 執為(內自) 實我。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 識所變五取蘊相(之) 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 。
起(第六識) 自心(中之影子以為) 相(分。遂妄) 執為實我。此二我執。
細故難斷(直待見道之) 。後修道(位) 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 。
亦(必) 由(於) 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為緣) 及(稟邪教而內起) 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等) 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 。
起(第六識) 自心(中之影子以為) 相(分。) 分別計度。執為緣我。
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 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 。
起(第六識) 自心(中之影子以為) 相(分。) 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
觀一切法(中眾) 生(本) 空(所顯) 真如(之理。) 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
△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竟) 。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後申明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須別執實我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答)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 。煩惱(造作諸) 。業(以此惑業之) 。力(所以) 。
輪迴諸趣(受苦復由) 厭患(諸趣) 苦故(所以) 。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聞。我見未伏。秖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初又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神) 我(之性) 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然(此) 大等(二十三) 法(以薩埵等) 。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 。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
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 。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 。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 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 事。
非(待) 三(事) 合成(又)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待) 三(事) 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 一相。不應(未合是三) 。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 。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
便違己宗體相是一(三事之) 。體應如(大等之) 相(則亦) 。冥然是一(大等大) 。
相應如(三事之) 體(則亦) 。顯然有三(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 。
故不應言三(事和) 合(共) 成(大等) 一(相。) 又(本事之) 三是別。
大等(俱三所成) 是總(汝執) 。總別(皆是實法。是) 一(類) 故。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己宗者。彼計薩埵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又三是別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也。
△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 一相者(則) 。應如未變(時一般。) 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若三(事) 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未變時三事) 別相(相失則) 。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是則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 體各有(薩埵等) 三相(但以) 。
和(合) 雜(沓而) 難(了) 知。
故(唯) 見(是) 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 。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 。
若彼一一(事) 皆具三相。應一一事(即) 能成(于) 色等。何所闕少(而更) 。
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則三事之) 。體亦應各(各有) 三。以(彼計) 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 法(既) 。
皆(以) 三(事) 合成(則) 。展轉相望。應無差別。
是則(所計三事之) 因(二十三法之) 。果(及) 。唯量。諸大。諸根差別(一一) 皆不得成。
若爾(則) 。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而為) 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數論) 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 實(及) 有(自) 性(是) 。現量所得(之境) 。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 。
十九液性(即煖) 。二十潤(即濕) 。二十一行(去聲即動) 。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
五行(平聲) 。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初中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 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 身根所觸故(因。) 如堅濕煖動(喻。) 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 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 身根所觸故(因。) 如地水火風(喻。) 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
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 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 眼根所見故(因。) 如青等色(喻。) 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 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 眼根所見故(因。) 如地水火(喻。) 故知下。
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 皆有礙故(因。) 如麤地等(喻。) 應是無常(宗) 。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 應皆有礙(宗。) 許色根取故(因。) 如地水火風(喻) 。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 德等(五句是有法。) 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 非實攝故(因。) 如石女兒(喻。) 非(大) 有(句攝之) 實等(五句是有法。) 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 非有攝故(因。) 如空華等(喻) 。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大) 有(性是有法。) 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 許(大有性) 非無故(因。) 如實德等(喻。) 若(大有性) 離(於) 實等(有法。) 應非(是大) 有性(宗。彼) 許異實等故(因。) 如畢竟無等(喻。) 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唯妄計度而已。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 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 理定不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 亦(并) 非實德業(上之同異) 性(既) 。
異(於) 實等(之體別有同異性) 故(喻) 。如德業(之體。非實體) 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 非實等攝(以) 。異實等(同異) 性故(喻) 。如德業實等(各無同異也) 。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業矣。
地等諸(同異) 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 定非實有(宗。) 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因) 如畢竟無(喻。)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今) 。
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 可實有(耶。) 設(彼更) 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 實等(諸句是有法。) 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彼自) 許(是) 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喻) 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彼) 緣(此) 實(句之) 智(是有法。) 非(是果能) 緣(於) 離識實句自體現量(之) 智(所) 攝(宗。但與) 假(法和) 合(而) 生(起) 故(因。) 如(緣) 德(句) 智等(喻。) 廣說乃至(彼) 緣和合(句之) 智(是有法。) 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之) 智(所) 攝(宗。) 假合生故(因。) 如實智等(喻) 。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 。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 。體既常遍具諸功能。
應一切處(一切) 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 。
待(眾生樂) 欲或(待種種助) 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 。
違(自己唯) 一(大自在天為) 因(之) 論(又)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 。因(是) 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五) 明論(中) 聲(論是) 常(以其) 。
能為(決) 定(不易之) 量(以) 表詮諸法(故。) 有執一切聲(性) 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 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且明論(之) 聲(是有法。既) 許能詮(表) 故(因。) 應非常住(宗。) 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 餘(一切) 聲(是有法。) 亦應非(實有) 常聲體(宗。) 如瓶衣等(喻。) 待眾緣故(因) 。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 極微(是) 實(是) 常(是) 。
能生(於) 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 。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
所執極微(是有法。) 若有方分(因。) 如蟻行等(喻。) 體應非實(宗) 。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 如心心所(喻。) 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色故。
既能生果(因。) 如彼所生(喻。) 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既) 。不越(於) 因量(便) 。應(仍) 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同於極微。) 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 。量(與麤) 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 。色根(之) 所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 既同因量(因。) 應如極微(喻。) 無麤德合(宗。) 或應極微(有法。) 亦麤德合(宗。) 如麤果色(喻。) 處無別故(因) 。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 自(體之極微) 因(上。由其) 因非一故(果亦) 。可名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一。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 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以) 。彼(分) 此(分體是) 一故。
彼(分) 應如此(分。若汝) 不許(得一切者。便) 違(體一之) 理(若汝) 。
許(得一切。) 便違(世間之) 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所執薩埵等) 三德(與所生) 。
我等(二十三法。) 體(相各) 異。亦違世間(現見) 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己滅無。體不可得。便違(所執) 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 。二相相違(其) 。
體(必) 應別故(若執) 。一異體同(決定) 。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則) 。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 矯(強) 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但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標列。二別破。今初。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唯是識變。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 承光發影(試觀) 。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 。
承光(西邊) 。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 見(身) 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
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 。不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 便無共和集(成粗色) 義。
或(許極微互) 相涉入(既無質礙) 。
應(亦) 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 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既) 。
執(所成) 有對(果) 色即諸極微。
若(極微) 無方分(者則) 應(有對色亦) 無障隔。
若(許) 爾(者) 。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初又四。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
分析彼(和合物) 時。似彼(和合物) 相(之) 。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 。此識上無(有) 極微相故。
非諸極微(各別) 有(一) 和合(之) 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 。
不和合時無此(和合) 相故。非(可謂) 和合之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 和合(之) 位。
如不合時(一般) 色等極微(決) 。非五識(所緣之) 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 。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則如) 。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 。
極微(亦相) 等者。緣彼(瓶甌等) 相(之) 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 。共和集位。
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 。非(緣瓶甌等) 麤相(之) 識(能) 。
緣(極微) 細相(之) 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 。勿餘境識(亦應互) 。緣餘境故(則) 。一識應(可) 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已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 。為(五識真) 所緣緣(以) 。
見(分) 託彼(似色而) 生(即變) 。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 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 量(之) 大小。頓現一相。
非別變作眾多極微(而) 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
令其除析(以知無實) 非謂諸色實有極微(又) 。諸(修) 瑜伽(觀之) 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 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 。如心心所(一般。) 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 可說為真實色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 。便非實有。可分析故。
長(短) 等(形。析至) 極微(即便) 。不可得故。
若言是動(作。) 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 。無(有) 動(轉) 義故。有為法滅。
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 。應非滅故。
若言(別) 有(一種) 色(法。) 非(青黃等) 顯(色。) 非(長短等) 形(色。乃) 心(之力用) 所引生(者。由此) 能動手等。
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 若(言) 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
風(則無體。) 無(可) 表示。不應名表。
又(風是觸微。) 觸(唯無記。) 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無記) 。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而已。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本) 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雖非實動。) 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 。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 。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 。
然因(第六) 心故(于本) 。識(上。) 變似(音) 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 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
謂此(無表。) 或依(於能) 發勝身語(之) 善(思) 惡思(所熏) 種(子) 增長位(而假) 立。
或依定中(能) 止身語(二) 惡(之) 現行思(而假) 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 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表無表竟。
△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 。撥(無) 身語(二) 業。豈不違經(答) 。
不撥(身語二業) 為無。但言非(汝等所執實) 色。能動身(之) 思(與身相應) 。說名身業。
能發語(之) 思(與語相應) 。說名語業(其) 。
審(慮) 決(定) 二思(與) 。意相應故(能) 。
作動(於) 意故。說名意業(發) 。起身語(之) 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 。
是審決(二) 思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 。
通生(或) 苦(或) 樂(二種) 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是) 。
故前(身口) 七(支) 業道。亦(以) 思為自性。
或身語(二) 表(體雖非思。而由) 。中思(所) 發(動) 故。假說為業(又是) 。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此(有法。) 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 如色心等(喻。) 許(行) 蘊攝故(因。)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 如畢竟無(喻。) 定非實有(宗。)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 如餘假法(喻。) 非實有體(宗) 。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鏡花水月等也。
△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之為) 言(正) 。顯得(與) 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
豈即(實自) 成就(女臣象馬之) 他身(及珠輪之) 非情(耶。)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
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 。於善惡法。
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 而(必) 執(為) 實(有一) 得(法耶。) 若謂七寶在現在故。
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獨) 。離現在有(耶若。) 離現(在。則諸善惡) 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惡種及無漏種。已前先明得無體。已後更明得無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 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 應(以此得而) 起無為(聖法。又) 一切(草木等) 非情(不具此得。) 應永不起(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 。
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 已失(者。亦無此得。) 應永不生(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後得者。) 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 俱生(之) 得為因(所以能復) 。
起者(則汝) 。所執(生與生生。此之) 二(種) 生(緣) 便為無用。
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 得者(則於一時之中) 。善惡無記(亦) 應頓現(在) 前。
若(謂更) 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 得便(為) 無用。
若(更計云。) 得(之) 於法是不失因(一切) 。
有情由此(得因乃能) 成就彼(善惡等法) 故(然而) 。諸可成法(總) 。不離(於) 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道) 所斷(邪惑) 種(子) 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已入見道。現證無漏聖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二破眾同分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謂) 同智(同) 言(乃) 因斯(同分而) 起故。
知(此同分是) 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 。
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 又(若) 於同分起同智言(則此) 。
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謂(以此同分) 為因(故) 起同事(同) 欲(證) 。知(同分是) 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 。應(可) 比(知) 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
應如受(想) 等。非實命根(難曰)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答曰) 。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 。住無心位。
壽煖應無(以無識故。答曰) 。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 。既爾。如何名無心位(答曰) 。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此識足為(三) 界(六) 趣(四) 生(之) 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秪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秪一精進。約修斷已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第八) 識(之) 種子。
由(先世) 業所引(持身) 功能(各有) 差別(令色心等) 。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 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 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
依異熟(識而) 立(故) 。得異熟(之) 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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