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門論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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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
天 親 菩 薩 造
三藏法師 玄奘 譯
蕅益沙門 智旭 解
此於瑜伽師地論。本地分第一中略錄名數。而名為大乘百法明門者。蓋小乘立七十五法。但明補特伽羅無我。猶妄計有心外實法。今大乘明此百法。皆不離識。不惟實我本空。亦復實法非有。若於一一法中照達二空。則一一皆為大乘證理之門也。
在《瑜伽師地論》中,从本地分的第一部分简要记录了名目和数目,称之为大乘的百法明門。小乘佛法只设立了七十五法,只阐明了補特伽羅無我,仍然错误地认为有心外的实体法。现在大乘佛法阐明这百法,都不离开心识,不仅真实的自我本质上是空的,而且实体法也不存在。如果在每一个法中都能洞察到这两种空性,那么每一个法都将成为大乘佛法证悟真理的门径。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如佛陀所说,一切法无我。什么是一切法?如何理解无我?
此借聖言以徵起也。法名軌持。我名主宰。今既言一切法無我。須徧於一切法中通達二無我義也。
这是借用佛陀的教诲来引发思考。法名指的是佛法的本质和意义,我名指的是主宰。既然说一切法无我,那么必须在一切法中深刻理解两种无我的意义。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一切法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第一种是心法,第二种是心所有法,第三种是色法,第四种是心不相应行法,第五种是无为法。
法既稱為一切。則何所不攝。設欲廣說。窮劫莫盡。今以五位百法收之。故名為略。略雖五位。已收一切世出世間假實色心主伴罄無不盡。何者。前之四位。收世出世有為諸法。第五無為。收世出世無為法性。就前四中。前三是實。第四是假。就前三中前二是心。第三是色。就前二中。初一是主。第二是伴。有主必有伴。伴不離主。有心必有色。色不離心。有實必有假。假不離實。有有為必有無為。無為亦豈離有為而別有自性哉。於此五位百法。求所謂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是補特伽羅無我。求所謂軌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是法無我也。
既然称之为一切法,那么它无所不包。如果想要详细地阐述,即使历经无数劫数也说不完。现在我们用五位百法来概括,因此称之为简略。虽然简略地分为五位,但已经包含了世间和出世间的一切假实、色心、主伴,没有不包含的。具体来说,前四位包含了世间和出世间所有有为的法则,第五位无为法则包含了世间和出世间无为的法性。在前四位中,前三位是实法,第四位是假法。在前三位中,前两位是心法,第三位是色法。在前两位心法中,第一位是主体,第二位是从属。有主体必然有从属,从属不离开主体。有心法必然有色法,色法不离开心法。有实法必然有假法,假法不离开实法。有有为法必然有无为法,无为法难道能离开有为法而独立存在吗?在这五位百法中,寻求所谓的有情、命者等,都是无法得到的,这就是补特伽罗无我。寻求所谓的轨解、任持者也是无法得到的,这就是法无我。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所有最卓越的事物都是如此。与这些事物相呼应。它们是两种事物所显现的影子。它们代表了三种不同的状态。它们是被明确展示的。按照这样的顺序。
此申明百法列為五位之次第。即顯離心別無自性。故一切惟心而無實我實法也。心法。於一切法中最勝。由其能為主故。此能統一切法也。心所有法。即與此心相應。故不離心也。色法。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故不離心及心所也。不相應行。即是依於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別而假立。故不離心心所色也。無為法。即是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四有為法所顯示故。亦與四有為法不一不異。也。
这里阐述了百法被分为五个层次的顺序。这表明除了心之外,没有其他自性。因此,一切都是心的体现,没有真实的我或真实的法。心法,在所有法中最为卓越,因为它是主导者。它能统领所有法。心所有法,与心相呼应,因此不脱离心。色法,是心和心所两者所显现的影子,因此不脱离心和心所。不相應行,是根据心、心所、色三者的分位差别而假立的,因此不脱离心、心所、色。无为法,是心、心所、色、不相應行这四种有为法所展示的,与这四种有为法既非一也非异。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第一类心法,大致有八种。一是眼识,二是耳识,三是鼻识,四是舌识,五是身识,六是意识,七是末那识,八是阿赖耶识。
心性離過絕非。尚不可名之為一。云何有八。若論相用。浩然無涯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顯著者。略有八種。依於眼根。了別色塵。名為眼識。依于耳根。了別聲塵。名為耳識。依於鼻根。了別香臭。名為鼻識。依於舌根。了別滋味。名為舌識。依於身根。了別痛癢寒熱等觸名為身識。依於意根。徧了五塵。亦能分別落謝影子。亦能通緣過去未來。名為意識前五識所依五根。皆是淨色。此第六識所依意根。則是心法。此之意根。從無始來。內緣第八識之見分。虗妄執為實我實法。故名為末那識。梵語末那。此翻為意。由其恒審思量為性相故。然前六識。時起時滅。
心性超越了一切过失和对立,甚至无法用“一”来称呼它,又怎能说有“八”呢?如果从相用的角度来看,它广阔无垠。现在就从有情众生的相用中最为显著的部分来说,大致有八种。依赖眼根,识别和区分色彩和形态,称为眼识。依赖耳根,识别和区分声音,称为耳识。依赖鼻根,识别和区分香味,称为鼻识。依赖舌根,识别和区分味道,称为舌识。依赖身根,识别和区分痛、痒、冷、热等触觉,称为身识。依赖意根,全面识别五尘,也能分别识别过去和未来的影子,称为意识。前五识所依赖的五根,都是清净的色法。这第六识所依赖的意根,则是心法。这个意根,从无始以来,内在地缘着第八识的见分,虚妄地执着为实我实法,因此称为末那识。梵语中的末那,翻译过来就是意。因为它恒常地进行深思熟虑,这是它的性相。然而,前六识有时生起有时消失。
喻如水波。第七末那。無始相續妄執我法。喻如水流。阿賴耶識。則喻如水。梵語阿賴耶。此翻為藏。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若無此識。則根身是誰執受。器界是誰變現。一切善惡漏無漏種是誰攝受。且如吾人疲倦熟睡。夢想俱無之時。前六轉識。俱不現起。若無此識。豈不同於死人。既無夢無想仍非死人。驗知必有此第八識。與第七識微細我執。仍自俱轉。然此第八識。決非實我實法。若是實我實法。則應常無變易。而此識者。乃從先世引業所招。名異熟果。既從業招。便非常住。又善業則感天人樂報。惡業則感三塗苦報。往來六道。猶如車輪。變形易貌。曾無一定。豈是實我實法哉。
就像水和波的关系一样,第七识末那识,从无始以来,持续地错误执着于我与法。这就像水流一样。而阿赖耶识,就像水本身。梵语中的“阿赖耶”翻译过来就是“藏”,它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三层含义。如果没有这个识,那么是谁在执受我们的根身?是谁在变现器界?所有善恶业、有漏无漏的种子,又是谁在摄受?比如我们疲倦熟睡,没有梦境的时候,前六识都不显现。如果没有这个识,岂不是和死人一样?既然没有梦也没有想,却不是死人,这就证明一定有这个第八识,和第七识中细微的我执,仍然在微妙地运作。然而,这个第八识,绝对不是真实的我或真实的法。如果它是真实的我或真实的法,那么它应该永远不变。但这个识,是由前世的业力所招引的,称为异熟果。既然是业力所招引的,就不是永恒不变的。善业会感应到天人的快乐果报,恶业则会感应到三恶道的痛苦果报。在六道中轮回,就像车轮一样,形态和相貌不断变化,没有一定的形态,这怎么会是真实的我或真实的法呢。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第二类心所有法,总共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个类别。第一类是遍行,包含五种;第二类是别境,包含五种;第三类是善,包含十一种;第四类是烦恼,包含六种;第五类是随烦恼,包含二十种;第六类是不定,包含四种。
心所有法。亦名心數。與心相應。如臣隨王。如僕隨主。故名心所也。此應甚多。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舉相用之最著者言耳。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具四一切。名為遍行。謂遍於善惡無記三性。遍於三界九地。遍於有漏無漏世出世時。遍與八識心王相應也。一作意者。警覺心種。令起現行。以為體性。引現起心。趣所緣境。以為業用。二觸者。于根境識三和之時。令心心所觸境。以為體性。受想思等所依。以為業用。三受者。領納順違非順非違境相。以為體性。起於欲合欲離欲不合不離之愛。以為業用。四想者。於境取像。以為體性。施設種種名言。以為業用。五思者。令心造作。以為體性。於善惡無記之事役心。以為業用。
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
所緣境事多分不同。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名為別境。一欲者。於所樂境希求冀望。以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以為業用。二勝解者。於決定非猶豫境。印可任持。而為體性。不可以他緣引誘改轉。而為業用。三念者。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記憶不忘。而為體性。定之所依。而為業用。四三麼地者。此翻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而為體性。智依此生。而為業用。五慧者。于所觀境。簡別決擇。而為體性。斷疑而為業用。
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而為體性。對治不信。樂求善法而為業用。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復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生喜樂。又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而起希望之欲。由斯對治不信實德能之惡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二精進者。于斷惡修善事中。勇猛強悍而為體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而為業用。三慚者。依于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善。羞耻過惡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以為業用。四愧者。依于世間他人訶厭增上。
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行。以為業用。五無貪者。于三有及三有資具。無所染著。而為體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六無瞋者。於三苦及三苦資具。無所憎恚而為體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七無癡者。于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而為體性。別則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八輕安者。遠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於善法中堪任修持。而為體性。
對治惛 沉。轉捨染濁身心。轉得清淨身心。而為業用。九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無瞋無癡三種善根。於所斷惡。防令不生。於所修善。修令增長。而為體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而為業用。十行捨者。亦即精進及三善根。能令其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而為體性。對治掉舉寂靜而住。以為業用。此與五受中之捨受不同。故名行捨。十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而為體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以為業用。無瞋名慈。不害名悲。與樂拔苦。度生勝用。故體雖一。約用分二。
四煩惱六者。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煩躁擾動。惱亂身心。故名煩惱。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善根。生苦為業。二瞋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善根。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三慢者。恃己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四無明者。亦名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善根。一切雜染所依為業。五疑者。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業。六不正見者。亦名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復有五種。一薩迦耶見。薩迦耶。義翻積聚。亦名身見。謂於五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二邊執見。
謂即於身見隨執斷常。障出離行為業。三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鬬諍所依為業。四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五邪見。謂謗無因果。謗無作用。謗無實事。及非前四所攝諸餘邪執。皆此邪見所攝。
五隨煩惱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或無別體。惟是煩惱分位差別。或有別體。性是煩惱同等流類。故名為隨煩惱。一忿者。依對現前逆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此即瞋恚一分為體。二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三惱者。忿恨為先。追念往惡。觸現逆境。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多發凶鄙麤言蜇螫於他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四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此以貪癡一分為體。恐失現在利譽。是貪。不懼當來苦果。是癡也。五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
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此亦貪癡一分為體。六諂者。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不任師友真正教誨為業。此亦貪癡一分為體。七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生長雜染為業。此以貪愛一分為體。八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九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十慳者。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澁畜積為業。此亦貪愛一分為體。此十各別起故。名為小隨煩惱。十一無慚者。不顧自法。
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十二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此二遍不善故。名為中隨煩惱。十三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懈怠所依為業十四懈怠者。於斷惡修善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設于染事而策 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十五放逸者。於染不防。於淨不修。肆縱流蕩為性。障不放逸。
增惡損善所依為業。即以懈怠及貪瞋癡四法為體。十六昏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十七掉舉者。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十八失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即以念及癡各一分為體。十九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多所毀犯為業。此以慧及癡各一分為體。二十散亂者。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此八徧於不善及有覆無記之。二種染心故。名為大隨煩惱。
六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不定是善。不定是煩惱。不定徧一切心。不定徧一切地。故名不定。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心極暗昧。略緣境界為性。障觀為業。二惡作者。追悔為性。障止為業。三尋求者。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四伺察者。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及慧之各一分為體。思正慧助。不深推度。名之為尋。慧正思助。能深推度。名之為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一者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二者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成。眾生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
自變香相。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依正二報。具冷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五塵落謝影子。并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蓋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箇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于心王。攝入六塵。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故唯識論云。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應行者。雖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二命根者。依于色心連持不斷假立。三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四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聖凡相對假立。五無想定者。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功用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六滅盡定者。三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於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
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七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捨此身後。生在第四禪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禪中微細色質為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八名身者。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九句身者。句詮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十文身者。文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此三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此方眼耳意三種根識獨利。
故偏約三塵立名句文。若他方餘根識利。則香飯天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塵皆為教經。亦復皆為行經。皆為理經也。十一生者。依于色心仗緣顯現假立。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十三老者。亦名為異。依于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十四無常者。亦名為滅。依於色心暫有還無假立。十五流轉者。依於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十六定異者。依於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十七相應者。依於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十八勢速者。依於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十九次第者。依於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二十時者。依於色心剎那展轉假立。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二十二數者。依于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別。二十三和合者。依於諸法不相乖違假立。二十四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上之四種色心假實。皆是生滅之法。名有為性。無此有為。假名無為。非更別有一箇無為之法。在于有為法外而與有為相對待也。故云但是四所顯示。然為既無矣。尚不名一。云何有六。正由是四所顯。故不妨隨於能顯。說有六別。一虗空無為者。非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故名無為。二擇滅無為者。正慧簡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名無為。三非擇滅無為者。復有二種。一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故名無為。二者有為緣闕。暫爾不生。雖非永滅。緣闕所顯。故名無為。四不動滅無為者。入第四禪。雙忘苦樂。捨念清淨。三災不到。亦名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者。入滅盡定。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無為。六真如無為者。非妄名真。非倒名如。即是色心假實諸法之性。諸法如波。此性如水。諸法如繩。此性如麻。諸法非此。則無自體。此離諸法。亦無自相。故與諸法不一不異。惟有遠離徧計所執。了達我法二空。乃能證會本真本如之體。真如二字。亦是強名。前五無為。又皆依此假立。此即唯識實性。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也。上略明一切法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此正顯示一切法無我者。即前五位百法之中。一一推求。皆無此二種我相也。補特伽羅。此云有情。有情無我。即生空也。法無我。即法空也。且有情無我者。于前五位之中。若云心即是我。則心且有八。何心是我。又一一心。念念生滅。前後無體。現在不住。以何為我。若云心所是我。則心所有五十一。何等心所是我。三際無性亦然。若云色法是我。則勝義五根。不可現見。浮塵五根。與外色同。生滅不停。何當有我。若云不相應行是我。則色心有體。尚不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又豈是我。若云無為是我。對有說無。有尚非我。無豈成我。故知五位百法。
決無真實補特伽羅可得也。次法無我者。依於俗諦。假說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種種差別。約真諦觀。毫不可得。但如幻夢。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對有為。假說無為。有為既虗。無為豈實。譬如依空。顯現狂華。華非生滅。空豈有無。是知五位百法。總無實法。無實法故。名法無我也。能於五位百法通達二無我理。是為百法明門。
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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