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如釋

明 弘贊繹12卷CBETA X0717大于一万字 34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No. 717-A敘四分戒本如釋語
夫戒本者何。乃比丘之規矱。涅槃之津要。規矱失則心慮無整。津要迷則彼岸難到。故如來首自鹿苑。終乎樹。諄諄誨囑。俾依木叉為師。視同如佛。今人背遺囑。詆毗尼。何異逆子而抗慈父。善星而侮聖言。背遺囑是非佛也。詆毗尼是非法也。見持戒者。
而嘲[口*楚]是非僧也。三寶既非而且毀。奚名釋子。葢戒法乃對治無明業種之醍醐。修證五分法身之玅術。業種不斷。因流瀰漫。法身不圓。解脫無日。違此而修。縱得玅悟禪定現前。終是魔業。經有明言。非人臆語。今時妄修謬證。置木叉于言外。取己見為自規尺。自不能持。欲他而同己僻。毀法滅律。無堪視之。予因覩此。每勸初學。著目毗尼。使定慧有址。正法而得久住。第律文旨奧。止持作犯名種性相。閱者無不茫然。乃忞自庸。力取戒本如律釋之。故曰如釋。釋而未盡。附餘部以悉之。遹為律之首鑰。以學者而跽通蹊徑。文蹄雖約。而義階實周。其有欲登舍那殿閣者。可向此跨上一足。
旹崇禎癸未冬西來山菩提心比丘弘贊序于象王閣中
凡例十三節
此戒本。藏本有二。一是後秦佛陀耶舍尊者所譯。
二乃唐懷素律師依四分藏中集出。而四分律藏
一部。卷有六十。亦耶舍尊者所翻。此方上德悉共
尊行。自秦至唐。多人疏業。恨不一存。稽宋代來。尠
有作者。今時初學習律。每以事相為艱。多釋卷高
閣。故律學漸廢。持犯無不昧然。釋子要法。而成故
典矣。余因觀此。懼正法滅無多日。乃舉四分藏中
華梵文句奧者。標而釋之。號曰四分律名義標釋。
卷成二十有八。僅為律之通徑。亦以便後疏義。不
滯於文。然疏工頗宏。非日能就。欲使初學急知持
犯。爰取戒本如律釋之。而律文繁廣。不能一一仍
其藏本。乃刪繁揭要。而義實全。至於開遮持犯。毫
𨤲
不敢增略。如來法王。知諸眾生業性所宜與戒。
尚非菩薩羅漢所堪。況容凡愚有所添損。理本如
如。故云如釋。而所釋本。仍依律藏及素師所集。中
有文句簡質。恐初學難順。乃取翻譯本一二字以
易明之。然於每戒下附餘部律文并諸論傳。意欲
互相發明旨趣。及補所未備。全非取輕替重。以開
易遮。律各有旨。無容凑泊。偷心不絕。何名信戒。行
者。但於自部中持。無勞自生穿鑿。其中事理通途
文義委悉者。用之非過。若欲廣明。須閱全藏始得。
倘為師範。必要廣學精研。樂簡厭繁。律教乃有大訶。
佛制比丘。滿足十夏。學通三藏。行解相應。方許為
師授人大戒。并畜沙彌。如或不能三藏俱通。律典
必須明了。若夫持犯不知。猶如白羊。欲急為人師
者。將何攝授。既自違佛明制。而欲使他遵承者。豈
可得乎。自損損他。成何師法。
比丘違犯七聚。除初篇不可悔治。餘篇即須對他
發露除滅。或眾中懺。或對首悔。戒體還復圓淨。今
時不分皂白。輕重罔知。重即令其持呪若干。輕乃
多皆忽略。大違佛制。全乖律旨。
佛制過中不食。大益身心。自他兼濟。故尊者迦葉
首傳心印。奉頭陀自至終身。日中惟是一食。更無
餘噉。比丘中前得食。中後復開飲漿。亦
足矣。既
是正信捨家出家。家業身心盡棄。如捐糞穢。何乃
為斯少許飲食。違自本信。毀佛之明制。或云我無
執著。噫。偏違律教。寧不大執乎。
律以解脫為宗。不耽世味。教捨五欲。如棄洟唾。今
人畜積箱囊。甚於犛牛愛尾。非
乖乎律旨。實乃
重結生死之累。深溺愛河。自沒癡津難救。或曰。為
他故畜。自無貪著。既爾。胡不現將供養三寶。以濟
羣生。若云為他故積。私用即犯盜愆。
佛制比丘三衣。不得離宿乃至一夜。離即失衣獲
罪。今人既不遵法。輙便故離。有受無持。何免現前
袈裟離體。當來鐵鍱纏身者乎。三衣之外。所有盈
長之物。佛令說淨。作委寄他心。而得持畜。表其離
著無屬
之累。茲時此法盡失。比丘悉皆茫然。大
乘雖許菩薩為眾生故得畜。要須說淨。若不依教。
是名為犯。
律制出家五眾。並著袈裟。袈裟者。壞色衣也。以三
如法色。壞其五大色。近世以應赴五彩之服。目為
袈裟者。是為大錯。佛昔預記。末法袈裟變為五彩。
今時披著。誠為末法衰相。釋子宜知。
今時沙彌披著比丘三衣。五部律文悉未見有。百
一羯磨。深誡不許。惟令披著縵衣。並無條隔等相。
近代為師不諳律典。妄授人戒。相踵訛風。以為正
軌。致令在家男女。披服比丘五條袈裟。迷惑至此。
一何可笑。訛習既久。非夕能復。
我紹隆之士。當
共扶揚正軌。勿令披著為幸。
比丘之戒極尊。能為人天而作良祐福田。豈但自
出生死而
。今時亦既受得。將為人間應赴故事。
可惜之甚。我佛如來。歷劫捐捨頭目髓腦。而得此
法。今將貨易世間少許穢利。寧不痛心。況應赴一
法。出自此土。西國全無。深非僧法。佛無斯教。出世
之賓。宜速知改。
戒是定之體。慧乃定之用。苟體不立。用無從施。是
故一切聖賢咸從戒成。七眾法子悉由戒立。故南
宗得法之後。猶須登壇稟受。清涼國師。乃華嚴菩
薩。自以十律嚴身。歷代祖師。何有白衣度人。三世
如來。皆以戒為首約。故我釋尊初坐菩提樹下。即
與諸菩薩結波羅提木叉。尋檢大小兩乘經律。無
不讚歎持戒之人。未見一佛稱譽破禁之者。智士
詳觀。萬無自錯。
如來臨將涅槃。囑令依波羅提木叉為師。今人捨
毗尼不學。豈但背佛遺誨。然
棄其師矣。見人持
戒。即
𠹛
笑誹呰。苟非智過如來。即是與佛共諍。余
謂其非
𠹛
呰人也。是誹讟佛也。請自揣看。可不懼
歟。
西方學法。始習小乘。次閱大教。大旨既通。法法無
非中觀。故知大小由心。法無廣劣。詎可於中而生
取捨毀譽者耶。若不始從小學。先習大典。必坐妄
誇般若。撥無因果者多矣。
三世諸佛。俱說經律論三藏聖教。經論二藏。咸通
在家出家。惟律一藏。比丘獨持。如王秘藏。非外官
所司。故白衣。沙彌。若先覽者。後永不得受大戒。罪
與五逆同例。凡為師者。最宜謹慎。
具足戒相威儀細行總圖
二百五十具足戒法。以行住坐臥四威儀。各有二百五十。合為一千。循過去未來現在三世。為三千威儀。以此三千。配身口七支。成二萬一千。以此二萬一千。復對治貪瞋癡及等分四種煩惱。為八萬四千細行。此即八萬四千律儀也。言八萬細行者。舉其略也。若論生起者。則棄為根。殘為株。捨墮為枝。逸提為莖。眾學為葉。悔過為花。滅諍為果。不定為皮膚筋節。持之則七覺為花。四聖為果。毀之即身口七支為花。四惡趣為果。
No. 717-B 四分戒本如釋科
釋此戒本大科分二
初釋題目
次釋本文
分三
初序前方便
分四
初述讚頌
二作前方便
三秉白羯磨
三秉白羯磨
四說戒序
初正說
次結問
中總列戒相
分八
初捐棄法
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四事
後結問
二僧殘法
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十三事
後結問
三不定法
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二事
後結問
四捨墮法
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三十事
後結問
五墮法
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九十事
後結問
六悔過法
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四事
後結問
七眾學法
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一百事
後結問
八滅諍法
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七事
後結問
後結勸回向
分四
初總結前相
二勤學餘法
三七佛戒經
四結頌回向
四分戒本如釋科(終)
四分戒本如釋目錄
卷一
敘語
凡例
具戒總圖
分科圖
釋本題目
釋初讚頌
釋前方便
釋白羯磨
釋戒經序
卷二
釋波羅夷法
釋僧殘法
一事至五事
卷三
釋僧殘法
六事至十三事
釋不定法
卷四
釋捨墮法
一事至十一事
卷五
釋捨墮法
十二事至二十七事
卷六
釋捨墮法
二十八事至三十事
卷七
釋波逸提法
一事至二十五事
卷八
釋波逸提法
二十六事至五十事
卷九
釋波逸提法
五十一事至六十七事
卷十
釋波逸提法
六十八事至九十事
釋悔過法
卷十一
釋眾學法
卷十二
釋滅諍法
釋總結前相
釋學餘法
釋七佛戒經
釋後結頌
附二百五十戒攝頌
戒相篇聚圖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一
明 廣州沙門釋 弘贊在犙 繹
釋此戒本。大科分二。初釋題目。次釋本文。
○初釋題目
四分戒本
釋曰。四分戒本者。從出處以立名也。本出曇無德律。律分四分。初分明比丘法。二分明比丘尼法。及受戒。說戒法。三分明安居自恣等法。四分明房舍等法。今此戒本。即彼初分。乃比丘二百五十戒經也。爰夫律制。始自鹿園。終乎樹。金言寂唱。波離續宣。誦如來言。詞滿八十。號為八十誦律。初則迦葉頂受。次乃阿難荷持。第三末田地。第四舍那波提。第五優波崛多。如是五師。
遞相傳持。百一十餘載。授受不異。後有育王御世。崇敬三尊。廣會僧眾。重集三藏。時諸比丘。互執見聞。抄治經律。各引師說。以為章軸。引執不同。遂成二部。相言是非。求王判決。行白黑籌。表其新舊。時取舊者多。以多為名。號曰摩訶僧祇。取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目。名曰上座部。由斯二部。於二百年間。復出十八部。十八部中。有五部為其綱領。
一曰曇無德(此云法密。人名也。律名四分)。二曰薩婆多(此云說一切有。根本。十誦。是也)
三曰迦葉遺(此云重空觀。律名解脫。止有戒本一卷到此方)。四曰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律名五分)
五曰婆蹉富羅(此云犢子。律本未到)。如此五部所制。文有廣狹。事有詳略。至於輕重開遮。雖無大殊。不無小異。然皆一佛所宣。但為聞聽不廣。傳誦有缺。各據一邊。致成多別。如來在昔。預為記曰。我滅度後。經律當分五部。致于十八。雖名別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依之修行。皆得解脫。佛告文殊。未來我諸弟子。有二十部。能令諸法住。二十部者。並得四果。三藏平等。無下中上。譬如海水。味無有異。
如人有二十子。真實如來所說。根本二部。從大乘出。從般若波羅蜜出。聲聞。緣覺。諸佛。悉從般若波羅蜜出。復說偈曰。十八及二本。悉從大乘出。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起。言根本二部者。即是僧祇上座二部。其僧祇部。分出七部。上座部。分出十一部。并二根本。共為二十部。今此震旦所傳。唯存四部。謂僧祇。法密。薩婆多。彌沙塞。其戒因緣。優波離問經。乃律之支屬。自餘善見。毗尼母。摩得勒伽。薩婆多毗尼毗婆沙。明了論等。並是略釋律之名義。如斯部類。既佛親為印記。則無勞致疑。已知無是無非。又何煩再議。
譬如船舫[簿-尃+卑]筏浮囊。名雖不同。至岸無異。是以五天諸國。隨秉一法。皆獲道果。震旦比來。四部悉行。咸登聖證。若非如來善應群機。曷緣獲斯勝益。故當謹護浮囊。無不濟其彼岸者也。
○次釋本文(分三) 初序前方便 中總列戒相 後結勸回向。
●初序前方便(分四) 初述讚頌 二作前方便 三秉白羯磨 四說戒經序。
○初述讚頌(共十二頌分為九釋)
稽首禮諸佛 及法比丘僧 今演毗尼法
令正法久住
釋曰。上半頌。是歸敬三寶。下半頌。顯當說戒。法得久住也。凡作法事。必須先敬三寶。以求加被。使內障潛消。外魔無嬈。法事而得成辦也。稽首者。出周禮九拜之初。謂下首至地。稽留停頭。少久乃起也。禮者。履也。謂進退有度。尊卑有分之義。然而方俗不同。禮無一定。西國以五體投地。為之致敬。此方則稽首。為之盡恭。今取隨國行之。以為敬之儀也。諸者。總舉十方三世也。
佛者。具云佛陀。乃窮理盡性。大覺之稱也。覺具三義。一者自覺。悟性真常。了惑虗妄。二者覺他。運無緣慈。度有情界。三者覺行圓滿。窮源極底。行滿果圓也。法者。謂如來隨機演說清淨法要。決定能令有情得無熱惱。而趣涅槃。內證三明。智慧圓滿。之聖教也。若以義釋。法是軌持之義。軌生物解。任持自性也。持是法體。軌是法用。任持不捨。各守自性。如水就下。火揚於上。性各決定。此是法體。軌謂軌範。可生物解。如火熟食。用水浮舟。各取其則。是為法用也。比丘僧者。比丘。此云乞士。乞是乞求之名。士是清雅之稱。謂內修清雅之德。
外離四邪。福利眾生。告求資身。以成清雅之德。亦云除饉。謂眾生無法自資。多所饉乏。出家戒行。是良福田。能生物善。是故世人歸信。供養種福。如沃壤之田。能生嘉苗。而除彼之饉乏也。新云苾芻。別有五義。如常可知。僧。具云僧伽。此言眾。乃四比丘已上之稱。即清淨持戒。及學無學眾之總稱也。今演者。正當宣說戒時也。毗尼。此云滅。謂滅貪瞋癡也。亦云折伏。謂調伏諸煩惱也。又云律。謂佛所說法律。處斷輕重。開遮持犯。令止諸惡。而生眾善也。令正法久住者。正法。謂出世無漏聖道也。由秉羯磨說戒。正法未滅世間。故云毗尼藏者。是佛法壽。毗尼藏住。佛法亦住。以諸善法。妙定勝慧。皆藉戒而生也。
戒如海無涯 如寶求無厭 欲護聖法財
眾集聽我說
釋曰。上半頌。明戒勝德。下半頌。勸聽獲益。戒如海無涯者。戒謂二百五十波羅提木叉。并諸威儀。於一一戒中。各生攝取於僧十種功德。一一功德中。生十種正法。謂信等五根。無貪瞋癡三善根。及身口二護。由此成諸福海。無有邊際。故云無涯。如寶求無厭者。寶謂海中清淨如意珠王。隨眾生所欲。能與種種樂具。故世求之無厭。佛法海中。尸羅皎潔。出生根力覺道諸勝善品。應念而得。如彼珠王。求者無厭。聖法財者。即上根等諸勝善品。及信戒聞捨慧慚愧。此諸法財。非戒無能守護。故戒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如勇兵猛將。能伏怨敵。不令侵凌。欲護此財。當和合共集一處聽說。如說而行也。眾。謂如法得圓滿戒者。集。是身根和集一處。聽屬耳識。於彼所說文義。以耳識領受。決心了知也。我說者。謂詞義無違。如律而說也。
欲除四棄法 及滅僧殘法 障三十捨墮
眾集聽我說
釋曰。此頌明聽戒離過。四棄。是婬盜殺妄四波羅夷。隨犯其一。即一切功德道果。悉皆捐棄。又永棄清眾。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大海不受死屍。漂棄岸上。戒法海中。不納破戒。故永棄清淨眾之外。不問不治也。僧殘者。總有十三事。謂犯此事。尚有少許餘殘可治之理。於二十僧中。如法懺悔。可得除滅。不同前四。無有餘殘可治也。捨墮者。共有三十事。由恣畜財物生過。犯此過者。須向眾中。先捨其物。次懺墮罪。而罪稱墮者。謂此罪若不懺除。即墮在三途。受燒煑苦。欲得除滅四棄。僧殘。遮障捨墮。當共集。一心而聽也。
毗婆尸式棄 毗舍拘留孫 拘那含牟尼
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 為我說是事
我今欲善說 諸賢咸共聽
釋曰。前一頌。總舉七佛。後一頌。述說囑聽。毗婆尸。亦名維衛。此云勝觀。式棄。亦名尸棄。此云火。毗舍。具云毗舍浮。此云徧一切自在(此三如來。在過去莊嚴劫末出世)。拘留孫。此云所應斷。
又云作用莊嚴(在此賢劫第九小劫中。減至人壽六萬歲時出世。為千佛之首)。拘那含牟尼。此云金寂。亦云金仙(人壽四萬歲時。出現於世)。迦葉。具云迦攝波。
此云飲光(人壽二萬歲時出世)。釋迦文。此云能儒。亦云釋迦牟尼。此云能仁寂默(人壽百歲時出世。此四如來。在此賢劫初。次第出現世間)。世尊者。謂十號具足。天人凡聖。世出世間。咸尊重故。大德者。謂福慧兩足。十號德具。世無與等。此二通稱上之七佛也。為我說是事者。此明師資授受。顯非應說也。我。指現前能說戒人。是事。謂從戒序。乃至七佛經偈。我今欲善說者。善說。謂如法而說。詞無差謬也。諸賢咸共聽者。諸賢。謂從初得戒無臘。乃至百臘者。咸共聽。謂皆和合集在一處。至心諦聽也。
譬如人毀足 不堪有所涉 毀戒亦如是
不得生天人 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間者
常當護戒足 勿令有毀損
釋曰。前一頌。上半。設喻。下半。明障生善道。後一頌。上半。示生善趣。下半。誡護善因。譬如者。假設之詞。毀者。壞也。涉者。躡躐也。毀戒。由破戒也。天。謂欲界。色界。無色界。之二十八天也。人。謂四大洲。及八中洲。諸小洲人也。常當護戒足者。謂戒不可暫時有所毀犯也。損者。傷也。不但誡勿大毀。而小亦不可傷也。言生天人者。此乃隨機順世權說。以西域之人。多樂生天。佛初出世。隨彼所樂。而為說法。然非聖意。亦非律之本旨。律以解脫為宗。豈示人天漏果。又復天道原是險途。所謂險途有二。一是生天。二是惡道。生天雖受勝樂。
福盡還墮惡趣。以此證之。故非律旨。設若毀戒。則險途尚不能登。況復涅槃之樂道。此不言涅槃者。略也。如大律云。求天若涅槃。方便守護戒。如是無毀壞。必能度險道。又云如是念修戒。能避諸惡行。除諸結使患。安隱入涅槃。原聲聞厭患三界苦果。斷集修道證滅。寧復更期人天果報。菩薩不貪世樂。畏厭生死煩惱。深樂涅槃。聲聞畏厭煩惱。深樂涅槃。百千萬倍。不及菩薩一分。豈希人天之欲樂哉。
如御入險道 失轄折軸憂 毀戒亦如是
死時懷恐懼
釋曰。上下頌設喻。下半頌示知過患。軸。謂車輪中之轉軸。轄。是軸頭之鐵。猶御車過險難之路。中途失轄斷軸。心懷憂惱。生大惶怖也。毀戒如彼失轄折軸。死時如在險道中途。既自知戒毀。必墮惡道。便懷恐怖惶懼。如入險路中。失轄折軸之憂怖也。
如人自照鏡 好醜生欣慼 說戒亦如是
全毀生憂喜
釋曰。上半頌設喻。下半頌顯戒完缺。如人以鏡自照其面。容端則生欣喜。貌陋便懷憂慼。今當說戒之時。以戒而自觀察。全則內懷欣喜。外不愧人。毀便內生憂慼。外恥於他也。
如兩陣共戰 勇怯有進退 說戒亦如是
淨穢生安畏
釋曰。上半頌設喻。下半頌明戒得失。如兩軍陣。共相交戰。勇者安而前進。怯者畏而退縮。今眾集說戒。正與煩惱魔軍共戰。戒淨如勇。則身心俱安。戒穢如怯。則情色自畏。遂沒煩惱陣中。被魔所伏也。
世間王為最 眾流海為最 眾星月為最
眾聖佛為最 一切眾律中 戒經為上最
如來立禁戒 半月半月說
釋曰。前頌。初句。以尊貴為勝。次句以深廣為勝。第三句以明淨為勝。第四句以果德為勝。謂聲聞。緣覺。菩薩。行果未圓。如來行滿果圓。於諸聖中獨為最勝。此亦喻比丘。是金輪王子。法王貴裔。德慧深廣。戒體圓明。天上人間。無能及者。是為諸眾中尊也。後一頌。初二句。正顯戒經是為最勝。戒經。謂比丘比丘尼律儀。之別解脫經也。別解脫者。謂依此經修行。即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於諸煩惱。而得解脫。又見修煩惱。其數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故名別解脫也。由煩惱惑。結縛有情。沉沒三界。此經能使解脫。而趣涅槃。
是故此經恃為上最。眾律。謂五戒。八戒。十戒。乃至輪王十善。世間法律。及諸外道邪禁也。大律云。眾經億百千。戒為第一最。是則不但餘教不如。即三藏十二部中。亦以戒為最。故根本律云。佛說三藏教。毗奈耶為首。佛遊於世間。隨處說經法。律教不如是。故知難值遇。諸佛證菩提。獨覺身心靜。及以阿羅漢。咸由律行成。三世諸賢聖。遠離有為縛。皆以律為本。能至安隱處。如地載群生。能長諸草木。律教亦如是。能生諸福智。律是法中王。諸佛之導首。苾芻喻商旅。此為無價珍。準如律說。若不依斯修行。終無所成。設有所得。皆是魔業。故經云。
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持戒。必落魔道。如來立禁戒者。此顯如來親制。非餘聖僭為。不同經論。或容他說。呈佛印可。斯由如來智周法界。窮盡物性。知諸眾生根業差別所宜與戒。非聲聞菩薩所可堪能。如世禮樂。非天子不制。出世洪規。非佛莫立也。半月半月說者。謂黑白二月。以表黑白二業。欲黑盡。而白圓。故半月半月說戒。使諸比丘自憶所犯。如法懺除。令惡盡而善圓也。
已上十二頌。是諸阿羅漢結集時安置。按大律本。共有四十六頌。
○二作前方便(分七釋)
僧集不。
釋曰。凡作羯磨布薩。同一界內比丘。並令共集。會在一處。以防別眾破僧方便。故須先問。僧有四種。謂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四人僧者。除受具戒。自恣。出僧殘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五人僧者。除中國受具。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十人僧者。一切羯磨應作。此四位僧中。隨少一人。作法不成。過則如法。減則非法非律得罪。除布薩。餘有要事羯磨。眾多造次難集。或防障難。聽在戒場上作法。不集無咎。
和合不。
釋曰。同一羯磨和集一處。必須心口無諍。不來者與欲。在現前應訶者。不訶。謂防鬬諍因緣。有妨法事。故須次問也。
未受大戒者。出。
釋曰。未受大戒者。謂未經白四羯磨。如法得具足戒也。出謂遣出眾外。離見聞處。佛言。不應在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說戒。
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
釋曰。不來者。謂不來赴集也。凡作一切羯磨法事。必須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設有佛法僧事。若病事。若瞻病等緣。乃開心集。故聽傳心口。應僧前事。方得彼此俱辦。不妨法事。無別眾過也。說欲者。謂說意樂。彼所作如法僧事。自心樂欲隨喜共同也。清淨者。謂自無罪。此是布薩時與清淨也。復以布薩時。僧作種種羯磨。故須欲及清淨俱與。不得單與清淨。致妨僧事。亦不得稱與某事欲。應言。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乃無稽留。廢僧羯磨之患也。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病不能語。應現身相。若廣與欲。俱成與欲。若不如是。
不成與欲。應更與餘者欲。此中與欲。必是身現在界內。亦不得今日與明日欲。若病比丘與欲已。聞僧中說法毗尼。自力就聽。坐久疲苦。即以先所與欲。默離座去。不名與欲。已破前欲故。應更與欲。餘緣準此應知。若病比丘。不能如上身口與欲。應扶舁至僧中。若慮扶舁病增。一切僧應往病者所圍繞與作羯磨。若病者多。能集一處者善。若不能。僧應出界外作羯磨說戒。更無方便得別眾羯磨說戒。若欲廣與欲者。應至一可傳欲人所。整威儀。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一切羯磨。但言與欲。彼受欲比丘。持欲至僧中。其羯磨人。如上問已。即應具威儀。答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別部。聽持欲者。對比座說。不告大眾。為遮延時。僧生疲勞等諸過失故。其持欲人。受欲已。若命過。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中。若入別部眾。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若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神足在空。若離見聞處。並不成與欲清淨。應更與餘者欲。如是若在路中。若至眾中。亦如是。受欲人。若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如是成與欲。
若故不說者。得惡作罪。若遇道路隔塞。有賊。有惡獸。河水漲。一切命難。梵行難。不得至。從界外來至僧中。如是不失與欲。復聽一人。受二三四人。乃至眾多人欲。若能盡記識字者。隨憶多少受欲。若不能憶字。當稱姓。不能記識姓。當稱相貌。若不能記相貌。但言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若受欲人。自有緣事起。不及詣僧中。聽轉授欲與餘比丘。當如是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某甲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若比丘為緣事故。與欲已。事休。便應往就說戒處。若一住處滿四比丘。應共集說戒。不合說欲。
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
釋曰。尼稟漏質。形累多拘。故闕遊方問道之資。晨昏訓導之益。如來愍此。制令半月半月。詣僧求請教授。僧方差具德者。誨以微言。勉以至道。但去聖時遙。僧尼慢教。既不遵承。斯法漸失。聞者尚少。行者全稀。擬復斯規。故為詳註。其比丘尼僧眾。於說戒日集僧。白二羯磨。差一比丘尼。往僧寺中求請教授。若獨行無護。更差二三人為伴。既至寺中。詣一舊住比丘所(準義。僧應差人。承受彼尼囑授)。禮敬已。曲身低頭合掌白言。
大德一心念。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求請教授(三說)。僧說戒時。誦戒者問言。
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佛言。於僧說戒時。上座問言。比丘尼眾。遣何人來耶。今但取當時說戒者。問之)。先受尼囑授者。即應起。具修威儀。白言。
大德僧聽。某處比丘尼僧和合。差比丘尼某甲。禮比丘僧足。求請教誡尼人。如是三說已。準義應至上座所言。大德慈濟。能教誡比丘尼不。若答言。不堪者。乃至二十夏已來。一一具問。彼說戒者。應更問云。誰為教誡比丘尼。若有者。應差。其教誡人。要具十法。一戒律具足。二多聞。三誦二部戒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尼眾見便歡喜。八堪任與尼眾說法。勸令歡喜。九不為佛出家。而披法服犯重法。十若滿二十夏。若過二十夏者。應如是差。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教誡比丘尼。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某甲比丘。教誡比丘尼。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教誡比丘尼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教誡比丘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教誡者多。應問尼請誰。隨言便差。若言隨僧處分。即應隨常教授者。次第差往)。彼比丘尼。十六日更往寺中問可不。彼被差比丘。將一比丘為伴。
尅期而往。尼亦尅時而迎。其教誡師。觀尼眾集已。為說八敬法。然後量機說法開導。若無教誡尼人。遍請不得。彼受囑授比丘。還至上座所。白言。遍問眾僧。無有堪者。時上座即應略為教授法。告受囑人云。此眾無堪教誡師。明日尼來請可不時。應報言。昨為尼眾遍請。無有教授比丘尼人。然上座有敕。敕諸尼眾。精勤行道。
謹慎莫放逸(十六日尼至。如敕告知。尼還住處集眾。具宣僧敕。諸尼合掌頂受)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
釋曰。謂僧既已和集。所為何等法事。然所為事。不出三種。一為情事。如受懺悔等。二為非情事。如結諸界等。三情非情事。如處分。離衣等。此所為事。委僧量宜。故須對眾問其所作。一人隨事答之。
說戒羯磨(若非說戒時。據事稱之。答云某羯磨)
釋曰。梵語羯磨。此云事。亦云辦事。謂諸法事。由茲成辦也。然羯磨約體唯三。謂單白。白二。白四。隨事量作。若輕事。應作單白。中事白二。重事白四。此三種羯磨。能攝一切羯磨。而諸羯磨。略有一百二十一法。單白有二十七。白二有五十七。白四有三十八。其餘諸部。或增或減。根本部中。共有百一事。
凡為諸羯磨法事。必須作前方便。惟在說戒時。乃加問尼來請教誡。其餘六法。遍諸羯磨。唯除結界。闕者不成。謂應共了知界相故。不許說欲。事須盡集也。
○三秉白羯磨(單白)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五日。眾僧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和合說戒。白如是。
釋曰。大德僧聽者。謂令諸比丘耳識。勿緣異境。專心一境。於所聞事。當正憶持也。白月十五日者。此取上半月言之。若下半月。即是黑月。月有大小。或十四日。或十五日。當依時稱之。眾僧說戒者。顯非餘事也。按耶舍所譯戒本。則云布薩說戒。今不言者。是略也。何以故。說戒是直陳其事。未彰其義。布薩者。是長養淨除義。謂由眾集說戒。能長養功德。淨除煩惱諸不善法故。若僧時到者。時。謂說戒之時。到。謂僧如時而至也。僧忍聽者。謂現前大眾。當共忍可聽許和合說波羅提木叉戒也。白如是者。謂以此事而告知也。凡布薩日至。其年少比丘。
應先往說戒堂。掃灑敷座。備水。燃燈。具籌。若不知者。上座當教。不教突吉羅。若不隨教。亦突吉羅。說戒竟。應收復本處。不爾者。如上得罪。言具籌者。謂令知人數故。其籌應用銅鐵竹木作。以函筒盛之。比座者。共相檢校。知有來者。不來者。應先白已。然後說戒。若眾集大。說戒時。不悉聞。聽敷高座。極令高好。在上說戒。誦時若忘。若誤。次座比丘當授語。若故忘者。次第二比丘。當代說。即以次說。不得重說。然說戒比丘。先當闇誦使利。莫致眾中說時錯謬。若說戒時。有八難事起。及有餘緣。聽略說戒。八難者。王賊水火病惡蟲人非人。
餘緣者。若大眾集。牀座少。若眾多病。若座上覆葢不周。值天雨。或鬬諍事。或說法夜已久。聽齊明相未出。應作羯磨說戒。更無方便可得宿受欲清淨。羯磨說戒。略前方便。一如廣法。量難遠近。以為廣略。若無難緣。不得略說。若說戒序。問清淨已。難至。應告言。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如是十三僧殘。乃至眾學法。若難卒至。應隨到處言。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若難緣逼近。不及說序者。如僧祇律告云。諸大德。今十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便各各隨意去。若一比丘獨住者。至布薩日。應詣說戒堂掃灑。如前安置。若有客比丘來。
若四。若過四。應先白已。然後說戒。若但有三人。若二人。應各各相向說。作是言。二長老憶念。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比丘淨淨(三說)。若獨一人。應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若有犯者。不得說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懺悔。當詣清淨比丘所。偏露右臂。脫屣。右膝著地合掌。
若是上座。應禮足。自稱所犯名字。如法懺悔。若於犯中生疑。亦如上詣淨比丘所。稱所犯名字。作是言。我某甲於所犯罪生疑。今向大德自說。須後無疑時。當如法懺悔。如是作已。得聽說戒。若比丘正說戒時。或憶知有罪。或心疑。若向眾說。恐致閙亂。當語比座。或應心念。須座罷已。當如法懺悔。如是者得聞戒。若一切僧盡有犯。或生疑。當向清淨客比丘懺悔決疑。然後說戒。若無客來。當差二三人。詣比近清淨僧中。決疑懺悔已。還所住處。諸比丘當向此比丘懺悔。然後說戒。若比近無淨僧。應作白已當懺悔。作如是白。大德僧聽。此一切眾僧犯罪。
若僧時到。僧忍聽。此一切眾僧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然後說戒(然此一途懺悔。謂各各識知所犯罪名種相。而無一淨比丘向之懺悔。故聽作斯白懺。非是於罪不識。儱侗而為。作斯羯磨而得罪除滅也)。若一切僧於罪有疑者。當作白已。應說其罪。當作如是白。大德僧聽。
此一切僧於罪有疑。若僧時到。僧忍聽。此眾僧自說罪。白如是。作是白已。然後說戒(此但露罪。得聞說戒。本罪俟無疑時。仍須向他說已懺悔。五分律。聽向有罪比丘悔過。但不得向同犯者悔過。若病比丘。聽向同犯共悔過)
若不識罪名罪相。待有客比丘持律者來。應請問之。如法懺悔。若說戒日。舊比丘集。已說戒序竟。有客比丘來少。客當告清淨。作如是言。大德僧聽。我某甲清淨。作是告已。餘者當次第聽。若說戒竟。舉眾未起。若多未起。若都已起。亦應告清淨。若說戒序竟。若說戒竟。客比丘來。或等。或多。應更為重說戒。若客比丘先說戒。舊比丘來。亦如上說。若比丘心亂狂癡。應與作狂癡羯磨。此有三種狂癡。一說戒時。或憶。或不憶。或來。或不來。二或憶而來。三或不憶不來。是中後二種。不應與作。初一種應作白二羯磨。若狂病止。應白二羯磨解。五夏比丘。
當誦戒羯磨使通利。不應眾多癡比丘。集在一處。既不知戒。復不知說戒。不知布薩。不知布薩羯磨。應依能誦戒比丘夏安居。若安居中。所依人命終。或遠行。或休道。乃至十三難等。若後安居日未至。當詣比近處結後安居。或當請彼能誦戒者來過安居。若已過後安居。諸比丘應向比近處有學誦序者。若誦四事者。若十三事。乃至九十事者。若誦餘殘法者。彼各各誦已。還至本住處。教一人使誦。若一人不能盡誦者。隨先所誦得。各次第誦。不得重誦。若爾者善。不者。但說法誦經已。
從座起而去(謂布薩日至。不得不說戒。既皆無能誦者。方許說法誦經。非為長途軌則。僧祇律云。若舉眾不利者。應遣上座出界外。心念口言作布薩。餘三人界內。作三語布薩。即是罰上座。不應早作布薩。若一比丘住者。應待客來共作布薩。若無客來。有罪者。應作是念。若得清淨比丘。此事當如法除。作是念已。應心念口言三說布薩。若布薩竟。有客來者。客應隨喜言。長老已作布薩。我某甲隨喜。若不隨喜。應世界外作布薩。一住處。不得再作布薩。若比丘遠行。布薩日至比丘住處。作布薩已。不應默去。應囑沙彌。若守圍民。若放牧者。有比丘來語令知。此中已作布薩。若無人者。應書柱戶扇。或散準作相。彼後來者。應問。應求相。不得輙作布薩。若共商客行。至布薩日。有恐怖難。商行不待。得行作布薩。先應籌量。齊幾許得誦戒竟。若山若石作標幟。伸手相及。羯磨結作布薩界已。然後作布薩。若據本部。布薩日於無村曠野中行。結小界。說戒。並無外標相。即身所坐處。以為界體。故羯磨文中云。今有爾許比丘集結小界。是知無有多相。在如是處行。僧應和合集一處共說戒。若僧不得和合。隨同師善友。於下道集一處。白二羯磨結小界說戒。此為難緣方許。無緣不聽。說戒竟。應白二羯磨解界而去。毗尼母經云。不應用歌音誦戒。當以高聲了了誦戒。歌音有五事失。一心染著此音。二為世人所嫌。三與世人無異。四妨廢行道。五妨入定。本律不聽歌音說法。不禁誦戒。疑是遺誤。按說法儀中。初聽。後以過差。即不聽。有五種過失。大同母經說)
○四說戒經序(開二) 初正說序 次結問。
△初正說序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無犯者默然。默然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釋曰。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者。此是告眾令知今說戒時將至。各當攝持威儀。整肅三業。勿為散亂也。波羅提木叉。此翻別解脫。義如前釋。又翻保解脫。謂能保任行人出生死海故。汝等諦聽者。是誡令端意審實詳聽。人於語義。以成聞慧也。善思念之者。謂當如聞思義。憶念勿忘。以成思慧也。若自知有犯等者。既聞思擇義。美惡自現於心中。當去其不善。擇其善者而修之。以成修慧。修慧若成。則法流常注於心矣。有犯。謂所作犯事。未向他發露說悔。今當自說露其罪。乃堪聞戒。勿俟他首。更犯罪也。無犯。謂不犯。或犯已說悔。默然。
謂既無所犯。當一心寂默而聽戒也。默然故等者。由其默然故。故知清淨無罪也。若有他問亦如是答者。如餘時中。他舉問實答。此亦應如實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者。比丘。指犯罪人。眾中。謂現前聽戒僧眾。三問。是令語詞圓滿。無廣略過故。略則闇鈍者卒難知覺。無慚者未發愧悔。廣則聽者生煩。心起疲倦也。憶念等者。謂由他三問。憶知所犯。而不發露。故得妄語罪。雖默不說。由現身相。表成語業故。縱曾有犯。今不憶知。無妄語罪。一一問。隨憶得罪。三問。三憶。得三罪。障道法者。謂佛說故妄語。是障道之法。障何等道。謂障諸禪。三昧。
四果。涅槃之道。欲求清淨者。謂欲求清淨無罪。而自懺悔。非為畏他詰問責罰。而為懺悔。清淨有二。一是淨因。二是淨果。因謂淨戒。果謂涅槃。欲得涅槃。當持淨戒。纔有毫芒瑕疵。萌於心胸。即應發露其根。無令覆陰條幹日茂。致成穢蕚而失淨果也。懺悔得安樂者。由發露說悔。身心寂定。即得諸禪三昧。至獲涅槃樂果。
△次結問
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曰。戒經序者。謂此為二百五十別解脫經之由緒也。是事如是持者。持是了知義。已三詰問。眾皆清淨。由清淨故默然。由其默然故。此事我今如是了知。堪為說戒經也。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一
音釋
四邪

即四邪命食。一下口食。謂合藥種穀植樹不淨活命。二仰口食。謂觀星宿日月風雨雷電霹不淨活命。三方口食。謂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不淨活命。四維口食。謂學種種呪術卜算吉凶不淨活命。

苾芻五義

一體性柔輭。二引蔓傍布。三馨香遠聞。四能療疼痛。五不背日光。

毗奈耶

即毗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