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

護法等菩薩造 唐 玄奘譯10卷CBETA T1585大于一万字 1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成唯識論卷第一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向唯识性,这个完全清净的事物致敬。我现在要解释这个,为了给所有的众生带来利益和快乐。我现在写这篇论文,是为了让那些对于两种空性有误解的人得到正确的理解。得到理解是为了消除两种重重的障碍,因为我对法的执着产生了这两种障碍,如果证实了两种空性,那么这些障碍就会随之消除。消除障碍是为了得到两种最好的结果,因为通过消除连续产生的烦恼障碍,可以证实真正的解脱,通过消除阻碍解决所知障碍,可以得到大菩提。又为了指导那些误解我对法的执着和唯识的人,让他们达到两种空性,真实地知道唯识的理论。还有那些对唯识理论有误解的人,或者坚持外在的对象就像知识一样不存在,或者坚持内在的知识就像对象一样不存在,或者坚持所有的知识都是用同样的体来表达,或者坚持没有心就没有其他的心所,为了阻止这些各种不同的坚持,让他们在唯识深奥的理论中得到真实的解答,所以我写这篇论文。如果只有知识,那么世界和所有的圣教是怎么说有我和法的呢?接下来是诗歌:
1由假說我法, 有種種相轉,
我通过各种假设来阐述我的法则,这些假设会产生各种变化。
彼依識所變, 此能變唯三,
这些变化依赖于认知的变化,而能够变化的只有三种,
2謂異熟思量, 及了別境識。
即异熟、思量和了别境的认知。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或復內識轉似外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经文说:世间的圣教讲述了有我和法的存在,但这只是假设,并非真实存在。我,指的是主宰,法,指的是规则,这两者都有各种各样的变化。我的各种变化,指的是有生命的存在等,预示着未来的发展等。法的各种变化,指的是实际的德行等,蕴含的境界等。变化,指的是根据环境的不同而有所设定。那么,这些特性是如何通过假设而成立的呢?这些特性都是依赖于认知的转变而假设的。认知,指的是理解和区分,这里的认知也包括心理活动,因为它们是相互关联的。转变,指的是认知体现出的两个方面,即特性和观念,都是依赖于自我证明而产生的。依赖于这两个方面设定我和法,如果没有这两个方面,我和法就无所依赖。有时,内在的认知会转变为外在的环境,因为我和法的区别是由习惯力量所造成的,所有的认知在产生时都会转变为我和法。虽然这种我和法的特性存在于内在的认知中,但是通过区分,它们会像外在的环境一样显现出来。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所有的生命从无始的时间开始,因为执着于实我和实法,就像梦中的人受到梦的影响,心中会显现出各种各样的外境,因此执着于外境的实有。愚蠢的人所认为的实我和实法其实是不存在的,只是随着虚妄的情绪而设立,所以称之为假。内心的认知变化似乎是我和法,虽然存在但并非真实的我和法的本质,因为似乎是那样所以称之为假。外境随着情绪而设立,所以并非真实存在;内心的认知必须依赖因缘而生,所以并非真实不存在,这样就可以避免增加或减少的执着。外境依赖内心的认知而设立,所以只在世俗中存在;认知是假设的外境所依赖的事物,所以也在实际意义上存在。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如何實我不可得耶?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实际上没有外境,只有内心的认知仿佛外境存在呢?因为实我和实法是无法得到的。那么,为什么实我是无法得到的呢?对我所持有的认知大致有三种:一种是认为我是永恒的,无处不在,像虚空一样,随处做事,承受苦乐。第二种是认为我虽然是永恒的,但是大小不定,随着身体的大小有所变化。第三种是认为我是永恒的,但是极其微小,像一个极微的粒子,潜藏在身体中做事。首先,第一种认知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如果认为我是永恒的,无处不在,像虚空一样,那么就不应该随着身体的变化而承受苦乐。而且,如果我是永恒的,无处不在,那么就不应该有动静之分,那么我怎么能随着身体做各种事情呢?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風,應非常住。
再问,你是把我看作所有众生是相同的,还是看作是不同的呢?如果你说相同,那么当一个人做一件事的时候,所有人都应该做,当一个人承受果报的时候,所有人都应该承受,当一个人得到解脱的时候,所有人都应该得到解脱,这就犯了大错误。如果你说不同,那么所有众生的我应该是相互交织的,因为他们互相交替出现。再者,当一个人做一件事或承受果报的时候,与所有的我没有区别,应该被称为所有的我所做的和所承受的。如果你认为做事和承受果报各有所属,没有这个错误,那也是不对的,因为行为、果报和身体与所有的我是相合的,归属于这个而不是那个是不合理的。当一个人得到解脱的时候,所有的我应该得到解脱,因为修行和证悟的法门与所有的我是相合的。这种中庸的观点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我本身是永恒存在的,不应该随着身体的变化而有起伏。既然有起伏,就像风吹动的旗帜,那就不能说是永恒存在的了。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竪戲。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再说,如果我能随身分析,怎么可能坚持我只有一个身体呢?所以他们的说法就像小孩子的游戏,没有道理。为什么呢?如果我极其微小,如何能使整个身体动起来呢?如果你说,虽然我很小,但是我可以像旋转的火轮一样快速地在身体里转动,那么你所坚持的我就不是一个,也不是常态,因为有来有去,不是常态。再者,你所坚持的我有三种:一种是蘊,一种是离蘊,一种是既不是蘊也不是离蘊。首先,如果我就是蘊,那么这个理论就不成立,因为我应该像蘊一样,不是常态。再者,内在的色彩肯定不是真正的我,就像外在的色彩有实质的阻碍一样。心和心所法也不是真正的我,因为它们不是恒定的,需要众多的因缘。其他的行为和色彩也不是真正的我,就像虚空等不是觉性一样。中间的离蘊我,理论也不成立,应该像虚空一样,没有作为和接受。后面的既不是蘊也不是离蘊的我,理论也不成立,如果依赖蘊而存在,那就不是离蘊,应该像瓶子等不是真正的我一样。再者,既然不能说有为无为,也应该不能说是我非我,所以他们所坚持的真我是不成立的。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那些坚持认为"我"是实体存在的人,他们认为"我"是有思考的,还是没有思考的呢?如果"我"是有思考的,那么它应该是不稳定的,因为并不是所有时候都在思考。如果"我"是没有思考的,那么它应该像空气一样,既不能行动也不能接受结果。因此,坚持"我"存在的观念,从理论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那些坚持认为"我"是实体存在的人,他们认为"我"是有功能的,还是没有功能的呢?如果"我"是有功能的,像手脚那样,那么它应该是不常在的。如果"我"是无功能的,像兔子的角那样,那么它就不应该是真实的"我"。所以,他们所坚持的"我",无论哪种都不能成立。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沈淪生死?
那些坚持认为“我”真实存在的人,你们是把这个“我”当作自我观念的对象吗?如果“我”不是自我观念的对象,你们又怎么知道“我”真实存在呢?如果“我”是自我观念的对象,那么应该有一种非颠倒的自我观念,能够真实地认识“我”。如果是这样,那么为什么那些坚持有“我”的人,他们的信仰和教义都否定自我观念,赞美无我,声称无我观念能证明涅槃,而坚持自我观念会陷入生死轮回呢?难道错误的观念能证明涅槃,正确的观念反而使人陷入生死轮回吗?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麁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外道所執云何非有?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刺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麁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麁似麁,色根能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麁德合。或應極微亦麁德合,如麁果色,處無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又麁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麁,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故有對色實有不成。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表無表色,豈非實有?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得。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有同分。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麁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麁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定麁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成唯識論卷第一
  • 目录
  • 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