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
護法等菩薩造 唐 玄奘譯10卷CBETA T1585大于一万字 1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成唯識論卷第四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麁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四者識食,執持為相。
佛经中提到,所有有情众生都依赖食物而生存。如果没有这种意识,那么意识作为食物的功能就不应该存在。佛经中说食物有四种:第一种是物质食物,其特征是会变质。这是指欲界中的香味触觉三者,在变质时能够作为食物,因此色处不属于物质食物的范畴,因为在变质时色处没有作用。第二种是触食,其特征是接触。这是指有漏的触觉在接触境界时,能够摄取喜悦等,作为食物。这种触觉虽然与各种意识相应,但与六识中的触觉相比,其作为食物的功能更为显著,因为触觉能够明显地摄取境界,并且能够带来喜悦、快乐以及有益的舍弃,从而更好地滋养生命。第三种是意思食,其特征是希望。这是指有漏的思维与欲望一起运作,希望得到可爱的境界,能够作为食物。这种思维虽然与各种意识相应,但与意识相比,其作为食物的功能更为显著,因为意识对境界的希望更为强烈。第四种是意识食,其特征是维持。
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遍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睡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恒。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花等無體用故。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
有漏識通过段食、触觉、思考的力量增长,能够成为维持生命的食粮。虽然这种識是所有識的共同本质,但第八識在维持生命方面的作用尤为显著,因为它持续不断地保持生命的存在。因此,《集論》提到这四种食粮,被三蘊、五處、十一界所包含。这四种食粮能够保持有情众生的身体和生命,不使其衰败和中断,因此被称为食。段食只在欲界中起作用,触觉和思考的食粮虽然遍及三界,但它们依赖于識的存在与否。眼等感官識在运作时有间断,不是始终如一地维持生命,例如在无心定、睡眠、昏迷、无想天等状态下会有间断。即使在有心識的状态下,由于依赖的缘、性质、界地等因素的变化,它们也不是始终如一地维持生命。那些坚持没有第八識的人,依靠什么食粮生存呢?经文说,所有有情众生都依赖食粮而生存。无心位的過去和未來的識不是食粮,因为它们不是持续存在的,就像空中的花一样没有实体和作用。即使有实体和作用,如果不是现在存在的,就像虚空一样,也不是食粮的性质。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也不能说在定心等状态和无心位的有情众生中,食是存在的,因为在无心位时,有情众生已经不存在,过去的状态不是食,这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同样,也不能说无想定等不相应的行为就是食,因为它们不属于四种食的范畴,不相应的法也不是真实存在的。有人认为在灭定等状态下,第六识仍然存在,可以作为食。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后面将会详细反驳。还应该说明,当生到色界和无色界时,无漏心生起,那时以什么为食呢?无漏识等会破坏有,所以不能作为食。也不能认为无漏识中有有漏的种子可以作为食,因为无漏识就像涅槃一样,不能持有有漏的种子。也不能说上界的有情众生以身命相互支持,作为食,因为四种食不包括他们的身命。无色界的众生没有身体,所以没有能持的命,众同分等也没有实体。因此,可以确定,除了各种转识之外,还有异熟识,它恒常普遍地支持身命,使其不坏不断。佛陀就是这样说的,所有有情众生都依赖食而存在。只有依赖取蕴才能建立有情,佛陀没有有漏,不属于有情,说他依赖食而存在,是依据示现而说的。既然异熟识是优越的食性,那么这种识就是第八识。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麁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故應許識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根据佛经所说,处于滅定状态的人,其身体、语言和心行都完全停止,但寿命并未消失,也不脱离体温,感官没有变化,意识也不离开身体。如果没有这种意识,处于滅定状态的人,其身体上的意识就不应该存在。因为眼等识的活动较为粗动,它们在所缘境界上必然会引起劳虑。由于厌倦了这种劳虑,暂时寻求止息,逐步压制并消除至完全消失的状态,依据这个状态建立处于滅定的人,因此在这种定中,那些识都消失了。如果不认可存在一种微细且恒常普遍执持寿命等的意识,那么依据什么来说意识不离开身体呢?如果说后来那种意识再次出现,就像隔日的疟疾一样不离开身体,那么就不应该说心行停止,因为意识与想等的生灭是相同的,寿命、体温和感官也应该像意识一样,这将导致重大的过失。因此,应该承认意识就像寿命、体温等实际上不离开身体。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識餘身無重生故。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在这个状态中,如果完全没有意识,就应该像瓦砾一样,不属于有情众生,怎能说处于灭尽定中呢?如果在这个状态中没有异熟识,那么谁能维持生命的根和体温呢?没有维持,一切都应该毁灭,就像死尸一样,就没有生命等特征。既然如此,后来的意识必然不会重生,说不离开身体,那它属于什么?各种异熟识离开这个身体后,没有意识的身体不能重生。如果在这个状态中没有持种识,后来的意识没有种子怎么能够生起?过去和未来不相应的法不是真实存在的实体,已经完全确定。各种色法离开意识都没有受熏持种的功能,也已经排除了。然而,在灭尽定等无心状态中,就像有心状态一样,确实有意识,具有生命的根和体温,属于有情众生。因此,根据这个逻辑,处于灭尽定的人肯定有意识,实际上并不离开身体。如果说这个状态中有第六意识,称为不离开身体,也不合理,因为这个定也被称为无心定。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
如果没有五識就称之为无心,那么所有的定都应该被称为无心,因为所有定中都没有五識身。意识包含在六转识之中,就像五識身在滅定中不存在一样。或者在这个状态下,识的行相和所缘是不可知的,就像寿命和体温等不是第六識。如果在这个状态下有可知的行相和所缘,那么应该像其他状态一样,不是这个状态所包含的,因为本意是为了停止行相和所缘的可知性而进入这个定。再者,如果这个状态下有第六識,那么心所法是有还是无?如果有心所,经文就不应该说住这个定的人心行都灭了,也不应该称之为滅受想定。这个定的加行只是厌倦受想,所以这个定中只有受想被灭。受想两个法门是心的强有力支持,在所有心所中特别被称为心行,说心行灭了有什么矛盾?在无想定中应该只有想被灭,只是厌倦想而已。
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你不同意,既然只有感受和知觉作为心的辅助力量,那么当这两种状态消失时,心也应该消失,就像身体行为消失而身体仍然存在一样,怎能要求心让同行消失呢?如果你说言语行为和探求观察消失时,言语应该不消失,但这并不是你所允许的。然而,行为在法中既有普遍的也有非普遍的,当普遍的行为消失时,法性随之消失,非普遍的行为消失时,法性可能仍然存在。非普遍的行为,比如呼吸,当呼吸消失时,身体仍然存在。探求观察在言语中是普遍的行为,如果它们消失,言语肯定没有原因。感受和知觉在心中也是普遍的行为,如果像思想等大地法一样被允许,那么当感受和知觉消失时,心肯定会随之消失,怎能说它们消失而心仍然存在?再者,如果思想等是大地法,在感受和知觉消失时,它们也应该消失。既然这样,那么在这个位置上,信等也不存在,因为非普遍的行为消失,其余的仍然可以存在。怎能说有剩余的心所呢?既然在这个位置上思想等不是不存在,感受和知觉也应该如此,因为它们是大地法。再者,如果在这个定中还有思想等,也应该有触觉,因为其余的心所法都是依赖触觉的力量而生的。
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餘遍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
如果承认有触,那么也应该有受,因为触是受的因缘。既然承认有受,想也应该随之产生,因为它们不相离,就像受是爱的因缘一样。但并非所有受都能引起爱,因此触作为受的因缘,并非所有触都能生起受,由此所提出的质疑在道理上是不成立的。对方辩解道:不是这样的,因为有差别。佛自己区分只有无明触所生的感受才能作为爱的条件,从未有地方说触能生受,所以如果有触,必然有受产生,受与想同时存在是确定无疑的。或者,如果像其他情况一样,受和想也不应该消失,因为在这个位置上有思等存在。如果承认这一点,就会违背心行的消失之说,也不能形成灭受想定。如果没有心所,识也应该不存在,因为看不到其他心离开心所独立存在,其他普遍活动的法则也会随之消失,受等不应该属于大地法,这个识也不应该属于相应的法。如果这样承认,那么就应该没有所依赖的因缘等,就像色等法也不是心。另外,契经说,意识以意和法为缘而生起,三和合触与触同时生起时,有受、想、思同时产生。
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名無心定?又此定位意識是何?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翻起散故。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如果在这个定中存在意识,由于三和合的缘故,必然应当有触感。既然触感与定中的受、想、思同时存在,那么如何可能存在意识而没有心所呢?如果说在其他时候,三和合有力,能够产生触感,从而引发受等,那么由于定前的厌患心所,所以在定位时,三者无力,不能产生触感,也就没有受等。如果这样,应该称之为灭心所定,为什么只说灭受想呢?如果说在厌患时只厌受想,这两者灭了,心所也就都灭了,根据之前所厌患的来立定的名称。既然如此,那么在这个定中,心也应该灭,因为所厌患的是同时存在的,就像其他心所一样,如果不是这样,如何称之为无心定?再者,这个定位中的意识是什么?不应该是染污的或无记的性质,因为在所有善定中没有这种情况。其他染污或无记的心必然有心所,不应该因为厌患善而引发染污等,不是追求寂静反而引起散乱。如果说是善的,与善相应,应该没有贪等善根相应。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如是推徵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这颗心不应该是自性善或勝義善,因为这违背了我们自己的主张,它不是善根等以及涅槃。如果说这颗心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所引发。这样的理论也不成立,因为这同样违背了我们自己的主张,就像其他善心不是等起的一样。善心无间断地引发三性心,善心如何能由前一个等起呢?因此,心是善的,是因为相应的力量。既然如此,它必然与善根相应,怎能说这颗心没有心所呢?如果没有心所,心也应该是不存在的。像这样推论,眼等转识,在滅定位时并非不与身体相离,因此契经说不离身的,那个识就是这第八识。进入滅定时,并不是停止,这是极度寂静的執持识。无想等状态可以类比这个来理解。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
另外,契经中说,因为心有杂染,所以有情众生也有杂染;因为心清净,所以有情众生也清净。如果没有这个识,那么杂染和清净的心就不应该存在。杂染和清净的法则以心为根本,因为心而生、依靠心而存在,心接受它们的熏染并持有它们的种子。然而,杂染的法则大致有三种,因为煩惱、业、果的种类不同。如果没有这个识,那么持有煩惱种子的界地在没有杂染心之后,所有的煩惱生起都应该是没有原因的,因为其他法则不能持有那些种子,过去和未来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所有的煩惱无原因地生起,那么就不存在三乘的学和无学果,所有已经断除煩惱的众生都应该再次生起煩惱。如果没有这个识持有业果的种子,那么在界地之间转移的异类法则之后,所有的业果生起也应该是没有原因的,其他种子和其他原因前面已经排除了。如果所有的业果无原因地生起,那么进入无余依涅槃界之后,三界的业果还应该再次生起,煩惱也应该无原因地生起。另外,行緣識应该无法成立,因为转识接受熏染前面已经排除了。
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釋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
由于结生染识并非由行为所感,因此应将名色视为行为的因缘。由于时间的间隔,缺乏直接的因缘联系,因此这不能成立,随后的也无法成立。所有清净的法则也有三种,分别是世俗和出世间的道路,以及断除烦恼的果报。如果没有这种识来保持世间和出世间清净道的种子,那么不同种类的心在之后生起时,那些清净的法则都应该是无因而生的,因为之前所坚持的其他原因已经被驳斥。如果两种清净的道路无因而生,那么在进入无余依涅槃界之后,这两种清净的道路还应该再次生起,因为所依赖的也应该无因而生。此外,出世间的道路最初不应该生起,因为没有法则来保持它,法尔种子的缘故,有漏的类别不是它的原因,无因而生不是释迦族的缘故。最初不生,所以后来也不生,那么应该没有三乘的道路和果报。如果没有这种识来保持烦恼的种子,转变依赖和断除果报也无法实现。因为在道路生起时,现行的烦恼和它们的种子都不存在。
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如是已說初能變相。
5次第二能變, 是識名末那,
依彼轉緣彼, 思量為性相。
6四煩惱常俱, 謂我癡我見,
并我慢我愛, 及餘觸等俱。
7有覆無記攝, 隨所生所繫,
阿羅漢滅定, 出世道無有。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勝餘識故。此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標意名為簡心識,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依彼轉者,顯此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已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焰炷同時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識從自種生, 似境相而轉,
為成內外處, 佛說彼為十。
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觀所緣論》亦作是說: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界五地為難亦然。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餘如前說。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
餘非有境,定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
阿賴耶為依, 故有末那轉,
依止心及意, 餘轉識得生。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若作是說,妙符理教。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
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究理,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有義此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說。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緣共境故,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假應如無非因緣故。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遍不遍故,如何此識緣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并表慢愛有見慢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彼有十種,此何唯四?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麁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及是義集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
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慧即我見故不別說。善是淨故非此識俱。隨煩惱生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有義彼釋餘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雖餘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麁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麁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謂忿等十行相麁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惛沈、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麁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說十遍言義如前說。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加惛沈。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沈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沈故。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餘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麁顯故。餘互有無,義如前說。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煩惱起位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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