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

護法等菩薩造 唐 玄奘譯10卷CBETA T1585大于一万字 1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成唯識論卷第二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何俱有?又住異滅用不應俱,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為無用,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
我们如何知道所有有为法的特征与色心等具有实际的自性不同?佛经中有所说明。正如佛经所说:存在三种有为法的特征,等等详细阐述。这部经文并没有说有为法的特征与色心等具有实际的自性不同,因此证明是不成立的。第六声并不直接表示不同的实体,因为色心的实体就是色心本身。并非能相的实体一定与所相的实体不同,就像坚硬的相等并不与地等不同一样。如果存在有为法的特征与所相的实体不同,那么无为法的实体也应该与所相不同。再者,如果生等特征的实体是同时存在的,那么它们的作用应该在所有时刻同时发生。如果因为相互矛盾而不同时发生,那么实体也应该相互矛盾,又怎能同时存在呢?再者,如果住与灭的作用不同时存在,那么能相与所相的实体应该是同时固有的;它们的作用也应该如此,因为没有不同的性质。如果说那些作用还需要等待因缘,那么所等待的因缘就不应该原本就存在。再者,如果坚持生等就是无用,那么所相总是存在,而生等与之结合;无为法也应该有生等,因为彼此不同的原因是无法获得的。再者,过去和未来并不是现在,应该是像空中的花一样,不是真实存在的。
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生名指的是存在,怎么会在未来?灭名指的是不存在,应该不是现在。如果灭不是不存在,那么生也不应该是存在。再者,灭与住相违,怎能同时坚持?住不与生相违,怎能在不同的世界?因此,他们所坚持的进退是不合理的。然而,有为法因因缘之力,原本不存在现在存在、暂时存在又不存在,以此假立四相:原本不存在现在存在,存在时称为生;生时暂时停止,就称为住;住时区分前后,再立异名;暂时存在又不存在,不存在时称为灭。前三相因为有所以同时在现在,最后一相因为无所以在过去。如何将无法与有为相混淆?表明这之后不存在,作为相有什么错误?生表示有法之前不是存在,灭表示有法之后是不存在,异表示这个法不是固定不变的,住表示这个法暂时有用,因此这四相虽然都被称为表,但表有不同。这是根据瞬间假立的四相,一生的分位也可以假立。最初有名为生,最后无名为灭,生后相似相续称为住,这个相续转变称为异,因此四相都是假立的。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我们如何知道与色心等不同的实体,具有实际的表达能力,表现为名句文身呢?这是因为佛经中有所说明。比如佛经中说:佛得到了稀有的名句文身。这部经文并没有说与色心等不同的实体具有实际的名等,因此证明是不成立的。如果名句文与声音实体存在,应该像色等一样,不是实际的表达能力。如果说声音能够产生名句文,那么这个声音必然有音韵和曲折,这足以表达,何必需要名等呢?如果说声音上的音韵和曲折就是名句文,与声音实体所见到的色上的形态和曲折,应该在色处另外有实际的实体。如果说声音上的音韵和曲折像弦管声一样,不能表达,那么这应该像那个声音一样,不另外产生实际的名等。还有,谁说那个声音一定不能表达呢?如果声音能够表达,风铃声等应该具有表达的作用,这应该像那个不另外产生实际的名句文身。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如果只有声音能够产生名字等概念,为什么不认为只有声音能够解释意义呢?有什么理由确定能够解释意义的就是声音,而不是其他与声音不同的东西呢?声音与能够解释意义的不是不同的,这是人和天界共同理解的。坚持认为能够解释意义的与声音不同,这是极端愚昧之人的看法。然而,根据声音的区分和差异,假定建立了名字、句子和文字,名字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句子解释了事物之间的差异,文字就是字,作为两者的依托。这三种虽然离开了声音没有其他实体,但它们是假定的实体,也不是声音本身。因此,法和词的无碍理解在境界上有所差异,声音与名字等在蕴、处、界中也各有不同。暂且根据这个世界的说法,名字、句子和文字依赖声音而假定建立,并不是说所有情况都是这样,其他佛土也可能依赖光明、妙香、味道等来假定建立三者。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有些人认为随眠(烦恼的种子)与心和心所是不同的,这属于不相应的行蕴。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被称为贪等烦恼,就像现实中的贪等烦恼一样,并不是不相应的。如果认为有其他不相应的行为,根据前面提到的深奥概念,都应该被排除。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又虛空等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又色等中有虛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所有无为法,它们与色心等是分离的,并且是确定的实有,但在道理上是无法获得的。暂且认为有三种基本的有法:第一种是现在所知的法,比如色心等。第二种是现在受用的法,比如瓶子和衣服等。这两种法在世间是众所周知的,不需要依赖其他因素来证明它们的存在。第三种是有作用的法,比如眼睛和耳朵等,通过它们各自的功能可以证明它们的存在。无为法不是世间公认的确定存在,也没有像眼睛和耳朵那样的作用,即使假设它们有作用,也应该被认为是无常的,因此不能执着于无为法是确定存在的。然而,所有无为法是可知的,或者是色心等所显现的性质,就像色心等,不应该执着于它们与色心等分离,认为它们是实际不存在的无为性质。另外,虚空是单一的还是多样的?如果它的实体是单一的,那么它遍布所有地方;因为虚空能够容纳色等法,所以根据能够合法的实体,它应该被认为是多样的。如果一个地方结合了,其他地方没有结合,那么所有的法应该相互渗透。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所有的法应该相互不渗透。如果说虚空不与法结合,那么它就不应该能够容纳,就像其他的无为法一样。另外,在色等中是否有虚空?如果有,它们应该相互混合;如果没有,那么它就不应该遍布所有地方。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虛空又應非遍容受。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当一部经文的某个篇章结束时,应当获得其他篇章的涅槃。当一个法的因缘缺失而无法生起时,应当在所有情况下获得非选择性的涅槃。这是因为执着于它们单一的本质,所以理应如此。如果它们的本质是多样的,那么就会有不同类别,就像色法等,不是真正的无为法,虚空也不应该能够普遍包容。其他部分所执着的,离开心和心所的实有无为法,根据前面的论述应当被驳斥。此外,所有无为法,如果承认没有因果关系,应该像兔角一样不存在,不是异心等所有存在。然而,契经说有虚空等。所有无为法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意识变化而假定设立的,比如曾经听说过虚空等名称,根据分别有虚空等相,由于数習力,当心等生起时,似乎显现出虚空等无为相。这种显现的相,前后相似没有变化,因此假定为常。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依据法性,假定有存在,指的是通过空无我而显现的真如,既非有也非无,心与言语无法触及,与一切法既非一也非异,这是法的真理,因此称为法性。由于它超越了所有障碍,因此称为虚空。通过智慧的选择力消除杂染,最终达到究竟的证悟,因此称为选择灭。不通过选择力,本性清净,或因条件不足而显现,因此称为非选择灭。苦乐感受的消失,因此称为不动。想和受不再发生,称为想受灭。这五者都是依据真如假定的,真如本身也是假定的名称,为了排除无的执着所以说有,为了排除有的执着所以说空。不要因为虚幻而说它是实,因为其理不是颠倒的,所以称为真如,不同于其他宗派,它不是离开色心等而有的实常法,因此所有的无为法不是固定实有的。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外道和其他宗派所坚持的所有法则,与心和心所不同,并非真实存在,因为它们是被执着的对象,就像心和心所一样。能够把握这些法则的觉悟也不依赖于它们,因为这是能够把握的原因。就像把握这种觉悟一样,所有心和心所依赖他起,也像幻象一样,不是真实存在的。为了消除对心和心所之外真实存在的境界的虚妄执着,所以说只有识。如果执着于只有识是真实存在的,就像执着于外在境界一样,也是对法的执着。然而,对法的执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与生俱来的,另一种是分别产生的。与生俱来的法执着,由于无始以来的虚妄熏习和内在因素的力量,总是伴随着身体存在,不依赖错误的教导和错误的分别,自然地运作,因此被称为与生俱来。这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持续不断的,在第七识中,依赖第八识产生自己心灵的相貌,执着于它作为真实的法则;另一种是有间断的,在第六识中,依赖识所变化的蕴、处、界等相貌,或者总体或者分别产生自己心灵的相貌,执着于它作为真实的法则。这两种法执着因为微妙所以难以断除,在后来的十地中,需要反复修习更高级的法空观才能消除。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基于错误的教义和错误的认知而产生的执着,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依赖于外部的邪教和错误的思考才能产生,因此被称为分别法執。这种执着只存在于第六意识中。它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邪教所说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相,产生自心相,然后分别计度并执着地认为它们是实有的法;另一种是依据邪教所说的自性等相,产生自心相,然后分别计度并执着地认为它们是实有的法。这两种法執都是粗浅的,因此容易断除,在菩萨进入初地时,通过观察一切法的空性和真如,就能消除它们。如上所述,所有法執,无论是关于外在的法还是内在的法,都是基于自心所显现的似法執而产生的实有感。然而,这些似法相实际上是因缘而生,如同幻象一般;而所执着的实法则是虚妄的计度,因此它们绝对不是实有的。因此,佛陀说:慈氏,你应当知道,所有心识所攀缘的,都是心识所显现的,它们依赖于他起性,如同幻象一般。因此,外道和其他宗派所执着的,那些脱离心识的我法,都不是实有的。所以,心和心所决定不以外在的色等法作为所缘缘,因为所缘必须依赖于实有的体。在当前的心和心所的聚合中,并不是这个聚合的识的亲所缘缘,就像不是所缘一样,它们被其他聚合所包含。同一聚合中的心所也不是亲所缘,因为它们与自体不同,就像其他的非所取一样。因此,应当明白实际上没有外在的境界,只有内在的心识,它们似乎产生了外在的境界。
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如愚所思考,外在世界实际上并不存在,是内心的习气和杂念扰乱了心,因此心似乎随着它们而变化。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有人提出这样的难题:如果不存在独立于意识之外的真实自我和法则,那么所谓的假象也应该不存在。因为假象必须依赖于真实事物和相似事物共同的法则才能建立,就像有真实的火、有看似火的人、有强烈的红色特性,才可以假称这个人为火,假称牛等也应该如此理解。如果没有真实的自我和法则,那么依据什么来建立假象呢?没有假象,相似性也无法成立,又怎能说心随着外在世界的假象而变化呢?这种质疑是不合理的,因为独立于意识之外的自我和法则已经被否定了。依赖类别和真实来建立假象火等,都是不成立的。依赖类别来建立假象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强烈的红色等特性并不是类别所共有的。如果没有共有的特性而假称某人为火,那么也应该能在水等事物上假称火等名称。如果说强烈的红色等特性虽然不是类别的特性,但它们并不相互排斥,因此可以假称,这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人们可以看到,强烈的红色等特性在现实中也有相互分离的情况。类别既没有特性又相互分离,然而仍然可以假称某人为火等,因此可以知道,假称并不依赖于类别来建立。依赖真实来建立假象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强烈的红色等特性并不是共有的。
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無共假說,有過同前。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說不依實成。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智詮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為對遣愚夫, 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 假說我法名。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麁故。及言顯六合為一種。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辯能變三相。
初阿賴耶識, 異熟一切種。
3不可知執受, 處了常與觸,
作意受想思, 相應唯捨受。
4是無覆無記, 觸等亦如是,
恒轉如瀑流, 阿羅漢位捨。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見分恒取此為境故。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此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增長。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性。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有義種子皆熏故生,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花熏故生。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有情本來種姓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
諸法於識藏, 識於法亦爾,
更互為果性, 亦常為因性。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有漏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無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等互為因故。若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
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有漏法種類此應知。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麁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姓。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姓別?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
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恒非無。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為增上緣。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
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所緣。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一切唯有覺, 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 各自然而轉。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體無別。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眾生心二性, 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差別。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
由自心執著, 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 是故說唯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遍似一。誰異熟識變為此相?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依少分說一切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為土,此復何用?設有色身與異地器麁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為彼亦何所益?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故器世界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攝,故是所緣。
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於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為境。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身及有漏種。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於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為境。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識,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成唯識論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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