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毘婆沙論

尊者法救造 唐 玄奘譯2卷CBETA T1555大于一万字 2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五事毘婆沙論卷下
尊者法救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色品第一之餘
問:所造色內根所攝者我已了知。今復欲聞非根攝者,願說其相。答:色聲香味所觸無表,此中色謂好顯色等。若青黃等色不變壞名好顯色;此若變壞名惡顯色;若平等者名二中間似顯處色。
问:我已经了解了由内部感官所感知的色彩。现在我想进一步了解不被感官所感知的色彩,请你描述它们的特征。答:色、声、香、味这些无形的触觉对象,其中的色指的是明显的色彩等。比如青色、黄色等稳定不变的称为好显色;如果变坏了就称为恶显色;如果是平等的,则称为中间似显的色彩。
問:色處有二:一顯、二形。何故此中唯辯顯色?答:今於此中應作是說。色有二種:一顯、二形,顯色謂青黃等,形色謂長短等,而不說者有何意耶?謂顯色麁及易知故。如是諸色於六識中二識所識,謂眼及意。先用眼識唯了自相,後用意識了自共相,謂彼諸色住現在時,眼識唯能了彼自相,眼識無間起分別意識,重了前色自相或共相。然此所起分別意識,依前眼識緣前色境,如是意識正現在時,所依所緣並在過去。由斯五境住現在時,意識不能了彼自相,是故色境二識所識,謂諸眼識現在前時,唯了現在自相非共。
问:色的方面有两个:一是显色,二是形色。为什么这里只讨论显色?答:现在我们应该这样说。色分为两种:一是显色,二是形色,显色如青黄等,形色如长短等。不讨论的原因是显色粗糙且容易理解。这些色彩在六种意识中,有两种意识可以识别,即眼睛和意识。首先通过眼睛意识只能理解其自身的特性,然后通过意识理解自身和共有的特性,意味着这些色彩存在于当前,眼睛意识只能理解其自身的特性,眼睛意识紧接着产生区分的意识,再次理解前述色彩的自身或共有特性。然而,这种产生的区分意识,依赖于前面的眼睛意识和之前的色彩环境,如此这般的意识在当前,其依赖和所指都属于过去。由此五种环境存在于当前,意识不能理解其自身的特性,因此色彩环境由两种意识所知,即所有眼睛意识在前一时间,只理解当前的自身特性而非共有的。
若諸意識現在前時,通了三世自相共相,以諸意識境界遍故、有分別故。眼識無間非定起意識,於六識身容隨起一種。若眼識無間定起意識者,則苦根不應為苦等無間,苦根唯在五識身故。若爾,便違根蘊所說。如說苦根與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然依眼識了別色已,無間引起分別意識,故作是言。眼識先識,眼識受已,意識隨識。聲有二種,乃至廣說,有執受大種者,謂諸大種現在剎那有情數攝。無執受大種者,謂諸大種過去未來有情數攝,及三世非有情數攝。此中有執受大種所生聲,名有執受大種為因。有執受大種與此所生聲為前生等五種因故。
当各种意识出现在眼前时,它们能够理解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自性和共性,因为意识能够遍及各种境界并且具有分辨能力。眼识紧接着不一定会引发意识,而是在六种意识中随机引发一种。如果眼识紧接着一定引发意识,那么痛苦的根源就不应该是痛苦等连续不断的存在,因为痛苦的根源仅存在于五种意识中。如果这样,就会与根本的论述相违背。正如所说,痛苦的根源和它作为因素的连续性是增上的,但依靠眼识已经分辨了颜色,紧接着引发了分辨的意识,因此有了这样的说法。眼识首先识别,眼识接受之后,意识随之识别。声音有两种,等等详细说明,有执受大种的,指的是在当前瞬间存在的众生。没有执受大种的,指的是过去和未来的众生,以及三世中不包括众生的。在这其中,由执受大种产生的声音,称为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执受大种和由此产生的声音是前生等五种因素的原因。
無執受大種為因聲亦爾。若從口出手等合生,名有執受大種因聲。若從林水風等所生,名無執受大種因聲。餘如前釋。諸所有香,乃至廣說,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順捨受處名平等香。鼻所嗅者謂鼻根境,餘如前釋。諸所有味,乃至廣說,諸悅意者名可意味,不悅意者名不可意味,與二相違名順捨處味。舌所嘗者謂舌根境,餘如前釋。
无执受大种为因声亦尔。如果声音是由口、手等身体部位发出的,称为有执受大种因声。如果声音是由森林、水、风等自然环境产生的,称为无执受大种因声。其他情况解释同前。所有的香气,无论是广泛描述的,还是令人愉悦的称为好香,不令人愉悦的称为恶香,中性的称为平等香。鼻子嗅到的称为鼻根境,其他情况解释同前。所有的味道,无论是广泛描述的,令人愉悦的称为可意味,不令人愉悦的称为不可意味,与这两者相反的称为顺捨处味。舌头尝到的称为舌根境,其他情况解释同前。
問:若嘗味時,為先起舌識、先起身識耶?答:若冷暖等增則先起身識,若醎醋等增則先起舌識,若觸味平等亦先起舌識,味欲勝故。所觸一分,乃至廣說,滑性者謂柔軟,澁性者謂麁強,輕性者謂不可稱,重性者謂可稱,冷者謂彼所逼便起暖欲,飢者謂食欲,渴者謂飲欲。如是七種是觸處攝,以所造色而為自性。前四大種雖觸處攝,非所造色而為自性,是故觸處有十一種,今七所造故名一分。身所觸者謂身根境,餘如前釋。
问:在尝味的时候,是先产生舌头的感觉(舌识)还是身体的感觉(身识)呢?答:如果是冷暖等感觉增强,则先产生身体的感觉;如果是酸醋等味道增强,则先产生舌头的感觉;如果触碰到的味道平平,也是先产生舌头的感觉,因为味道的欲望更胜。所触碰到的一部分,可以广泛解释为:滑性指柔软,澁性指粗糙强烈,轻性指轻到不能称量,重性指可以称量,冷指接触到冷的东西会立即产生温暖的欲望,饿指食欲,渴指饮欲。这七种属于触觉的范畴,通过所接触的物质来定义它们的特性。前四种大类虽然属于触觉的范畴,但它们的特性不是由接触的物质所决定的,因此触觉有十一种类型,现在这七种是由接触物质造成的,因此称为一种。身体接触到的称为身体感觉的范围,其他的解释如前所述。
問:何大種增故有滑性?廣說乃至何大種增故有渴耶?有作是說:無偏增者。然四大種性類差別,有能造滑性,廣說乃至有能造渴。復有說者:水火界增故能造滑,地風界增故能造澁,火風界增故能造輕,地水界增故能造重,水風界增故能造冷,唯風界增故能造飢,唯火界增故能造渴。此言增者,謂業用增,非事體增,如心心所。無表云何?乃至廣說,墮法處色者。墮有六種:一、界墮;二、趣墮;三、補特伽羅墮;四、處墮;五、有漏墮;六、自體墮。界墮者,如結蘊說。諸結墮欲界,彼結在欲界等。趣墮者,謂若攝屬如是趣者,名墮是趣。
问:是哪种大类增加导致有滑性?广泛讲到哪种大类增加导致有渴呢?有人这样说:没有偏向的增加。然而四大类(地、水、火、风)的性质有所不同,有的能造成滑性,广泛讲到有的能造成渴。还有人说:水和火的增加能造成滑性,地和风的增加能造成澁性,火和风的增加能造成轻性,地和水的增加能造成重性,水和风的增加能造成冷性,只有风的增加能造成饥饿,只有火的增加能造成渴。这里说的增加,是指功能的增加,不是事物本身的增加,如心和心所涉及的。无表是什么意思?等等广泛讲到,属于法的领域的色彩。有六种下降:一、界下降;二、趣下降;三、補特伽罗下降;四、处下降;五、有漏下降;六、自体下降。界下降,如结蕴所说。各种结下降在欲界,这些结存在于欲界等。趣下降,指如果归属于这样的趣,称为下降于这个趣。
補特伽羅墮者,如毘柰耶說:有二補特伽羅,墮僧數中令僧和合。處墮者,如此中說。無表色云何?謂墮法處色。有漏墮者,如此論說。云何墮法?謂有漏法。自體墮者,如大種蘊說。有執受是何義?答:此增語所顯墮自體法。無表色者,謂善惡戒相續不斷,此一切時一識所識,謂意識者以無對故。色等五境於現在時五識所識,於三世時意識所識。此於恒時意識所識,眼等五根亦一切時意識所識。此無表色總有二種,謂善、不善。無無記者,以強力心能發無表,無記心劣不發無表。諸善無表總有二種:一者律儀所攝,二者律儀所不攝。
补特伽罗堕者,如毗柰耶说:有两种补特伽罗,堕入僧团中使僧团和合。处堕者,如此中说。无表色是什么?指堕入法处的色。有漏堕者,如此论说。什么是堕法?指有漏的法。自体堕者,如大种蕴说。有执受是什么意义?答:这是增语所显示的堕自体法。无表色者,指善恶戒相续不断,这一切时刻由意识所知,因为意识没有对立。色等五境在现在时由五识所知,在三世时由意识所知。这在恒时也是由意识所知,眼等五根也是在一切时刻由意识所知。这无表色总有两种,即善、不善。无无记者,因为强力心能发出无表,无记心劣不发无表。各种善的无表总有两种:一种是律仪所摄,一种是律仪所不摄。
不善無表亦有二種:一者不律儀所攝,二者不律儀所不攝。律儀所攝無表復有四種:一者別解脫律儀,二者靜慮律儀,三者無漏律儀,四者斷律儀。別解脫律儀,謂七眾戒。靜慮律儀,謂色界戒。無漏律儀,謂學無學戒。斷律儀者,依二律儀一分建立,謂靜慮律儀、無漏律儀。離欲界染九無間道隨轉攝者,名斷律儀,以能對治一切惡戒,及能對治起惡戒煩惱,故名為斷。前八無間道隨轉攝者,唯能對治起惡戒煩惱。第九無間道隨轉攝者,能對治惡戒及能對治起惡戒煩惱。
不善无表也有两种:一种是被律仪所包含的,另一种是不被律仪所包含的。被律仪所包含的无表又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别解脱律仪,第二种是静虑律仪,第三种是无漏律仪,第四种是断律仪。别解脱律仪,指的是七众戒。静虑律仪,指的是色界戒。无漏律仪,指的是学无学戒。断律仪是依据静虑律仪和无漏律仪的一部分来建立的,它能够对治所有恶戒,以及能够对治产生恶戒的烦恼,因此被称为断。前八无间道随转攝者,只能对治产生恶戒的烦恼。第九无间道随转攝者,能够对治恶戒及对治产生恶戒的烦恼。
問:別解脫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捨?答:由他教得,四緣故捨。何等為四?一、捨所學戒;二、二形生;三、善根斷;四、失眾同分。
别解脱律仪是如何得到和放弃的?答:是通过别人的教导来得到的,有四个原因可以放弃。这四个原因是什么?一是放弃所学的戒律;二是身体出现两种形态;三是善根被断绝;四是失去众生的共同部分。
問:靜慮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捨?答:色界善心若得便得、若捨便捨。此復二種:一、由退故;二、由界地有轉易故。
问:静虑律仪,为什么能得到,为什么会放弃?答:色界善心如果得到就得到,如果放弃就放弃。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退步;二是因为境界地有转变。
問:無漏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捨?答:與道俱得,無全捨者。若隨分捨,則由三緣:一、由退故;二、由得果故;三、由轉根故。
问:无漏律仪,为什么能得到,为什么会放弃?答:与道一起得到,没有完全放弃的。如果按部分放弃,那是因为三个原因:一是因为退步;二是因为得到果实;三是因为转变根基。
問:斷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捨?答:靜慮律儀所攝者,如靜慮律儀說。無漏律儀所攝者,如無漏律儀說。律儀所攝善無表者,若強淨心所發善表,得此無表;若劣淨心所發善表,不得此無表。捨此無表,由三種緣:一、意樂息;二、捨加行;三、限勢過。不律儀所攝不善無表者,謂屠羊等諸不律儀。此不律儀由二緣得:一、由作業;二、由受事。此不律儀由四緣捨:一、由受別解脫戒;二、由得靜慮律儀;三、由二形生;四、由失眾同分。然一切色略有四種:一者異熟;二者長養;三者等流;四者剎那。此中眼處唯有二種:一者異熟、二者長養,無別等流,以離前二更不別有等流性故。耳鼻舌身處應知亦爾。色處唯有三種:一者異熟、二者長養、三者等流。香味觸處應知亦爾。聲處唯有二種,於前三除異熟。墮法處色唯有二種,初無漏心俱者剎那所攝,餘等流攝。
分別心品第二
問:已知色相誑惑愚夫,不可撮摩猶如聚沫。欲聞心法,其相云何?答:謂心意識,不應說心,是所問故。
問:心意識三有何差別?答:此無差別,如世間事一說為多、多說一故。一說多者,如說士夫為人、儒童等。多說一者,如說鳥豆等同名再生。應知此中同依一事,說心意識亦復如是。復有說者,亦有差別。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復次界施設心、處施設意、蘊施設識。復次依遠行業說名為心、依前行業說名為意、依續生業說名為識。復次由採集義說名為心、由依趣義說名為意、由了別義說名為識。
「此復云何謂六識身」者,問:此何唯六非減非增?答:所依等故,謂識所依唯有六種,若減識至五則一所依無識,若增識至七則一識無所依等,六所緣應知亦爾。然說識異,唯約所依說識,為身者一識有多故。非一眼識名眼識身,要多眼識名眼識身。如非一象可名象身,要有多象乃名象身。此亦如是。眼識云何?謂依眼根者顯眼識所依。各了別色者,顯眼識所緣。復次謂依眼根者說眼識因,色者說眼識緣。如世尊說:苾芻當知,因眼緣色眼識得生。
問:眼與眼識為何等因?答:此為依因。譬如大種與所造色為依因義。各了別者,說眼識相,識以了別為其相故。此中意說,依眼緣色有了別相,名為眼識。廣說乃至依意緣法有了別相,名為意識。
問:何不但說謂依眼根等,或不但說各了別色等?答:若隨說一,義不成故。謂若但說依眼根等,則彼相應受等諸法亦依眼根等,應名眼等識。若復但說各了別色等,既有意識亦了別色等,則應意識名眼等識。然此中說依眼根等,遮能了別色等意識;復說各能了別色等,遮眼等識相應受等。
問:眼、色、明、作意為緣生眼識,何故但說眼識非餘?答:眼根勝故。如舞染書,眼不共故。如某種芽眼所依故、如鼓聲等眼隣近故、如說覺支。眼耳身識各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不善者唯欲界。有覆無記唯在梵世。善無覆無記通欲界梵世,非在上地,有尋伺故。鼻舌二識各有三種,除有覆無記。唯在欲界,緣段食故。意識有四種,通三界不繫。
問:若初靜慮以上諸地無三識身,生彼如何有見聞觸?答:以修力故,初靜慮地三識現前,令彼三根有見聞觸。依如是義,故有問言:頗有餘地身、餘地眼、餘地色、餘地眼識生耶?答:有。謂生第二靜慮地者,用第四靜慮地眼、見第三靜慮地色;彼第二靜慮地身、第四靜慮地眼、第三靜慮地色,初靜慮地眼識生此中。五識身各有二種:一者異熟、二者等流。意識身有三種:一者異熟、二者等流、三者剎那。此中剎那,謂苦法智忍相應意識。
問:頗有一因道現在前,一剎那頃所捨之心,或有是同類因自性、非有同類因,或有有同類因、非同類因自性,或有是同類因自性亦有同類因,或有非同類因自性亦非有同類因。答:道類智忍時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已生苦法智忍相應心。第二句者,謂未來見道相應心。第三句者,謂除已生苦法智忍相應心,諸餘已生見道相應心。第四句者,謂除前說。
問:頗有一因道現在前,一剎那頃所捨之心,或有是有漏有漏緣,或有是有漏無漏緣,或有是無漏無漏緣,或有是無漏有漏緣耶?答有。道類智忍時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色無色界繫見道所斷有漏緣隨眠相應心。第二句者,謂色無色界繫見道所斷無漏緣隨眠相應心。第三句者,謂滅道忍智相應心。第四句者,謂苦集忍智相應心。
問:頗有無事煩惱對治道現在前,一剎那頃所捨之心,或有無漏緣非無漏緣緣,或有無漏緣緣非無漏緣,或有無漏緣亦無漏緣緣,或有非無漏緣亦非無漏緣緣?如是四句,准義應思。
問:頗有剎那心現在前所滅之心,或有非定非定緣,或有非定是定緣,或有是定是定緣,或有是定非定緣。如是四句,准義應思。
問:頗有剎那心現在前所滅之心,或有已生非已生心為因,或有已生心為因非已生,或有已生亦已生心為因,或有非已生亦非已生心為因。如是四句,准義應思。
分別心所法品第三
問:已知非一所依所緣行相流轉猶如幻事,極難調伏如惡象馬,由有貪等差別之心。今復欲聞心所法相。何謂心所法?如何知別有?答:所有受等名心所法。經為量故,知別有體。如世尊說:眼色二緣生於眼識,三和合故。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乃至廣說。薩他筏底契經中言:復有思惟諸心所法依心而起繫屬於心。又舍利子問俱胝羅:何故想思說名意行?俱胝羅言:此二心所法依心起屬心,乃至廣說。由如是等無量契經,知心所法定別有體。又心所法若無別體,則奢摩他、毘鉢舍那、善根、識住、諸食、念住、諸蘊、六六覺支、道支、諸結、學法及有支等契經應減。又不應立大地法等。然經所說法門無減,大地法等實可建立,故知別有諸心所法。
問:寧知心所與心相應?答:經為量故。如世尊說:見為根信,證智相應,故知心所有相應義。
問:言相應者是何義耶?答: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咸作是說:言相應者是平等義。
問:有心起位心所法多,有心生時心所法少,云何平等是相應義?答:依體平等作如是說。若一心中二受一想,可非平等,是相應義。然一心中一受一想,思等亦爾,故說平等是相應義。復次等不乖違,是相應義。等不離散,是相應義。平等運轉,是相應義。如車眾分,故名相應。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此復云何?謂受、想、思乃至廣說。
問:何故先說受,非先說想等?答:行相麁故。受雖無礙不住方所,而行相麁如色施設。故世間說:我今手痛足痛頭痛,乃至廣說。想、思、觸等無如是事。受云何?謂領納性。有領納用,名領納性,即是領受所緣境義。此有三種,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者,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平等受性,名為樂受。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不平等受性,名為苦受。與二相違,非平等非不平等受性,名不苦不樂受。復次若於此受令貪隨眠二緣隨增,謂所緣故、或相應故,是名樂受。若於此受令瞋隨眠二緣隨增,謂所緣故、或相應故,是名苦受。
若於此受令癡隨眠二緣隨增,謂所緣故、或相應故,名不苦不樂受。雖癡隨眠於一切受二緣隨增,而不共癡,自依而起、自力而轉,多與不苦不樂受俱。餘明了故不作是說。由可意不可意順捨境有差別故,建立如是三領納性,是故但說有三種受,而實受性有無量種。有餘欲令無實樂受及不苦不樂受。
問:彼何緣說無實樂受?答:經為量故。為契經說:諸所有受無非是苦。又契經說:汝應以苦觀於樂受。若樂受性是實有者,如何世尊教諸弟子觀樂為苦?又契經言:於苦謂樂名顛倒故。若有樂受應無於苦,謂樂想倒、心倒、見倒。又契經說:諸有漏受,苦諦攝故。此中攝者,是自性攝。非實樂受,是苦自性。云何可言是苦諦攝?既說苦諦攝故無實樂受,又相異故謂逼迫相說名為苦。非實樂受有逼迫相,如何可言諸有漏受皆苦諦攝?又現觀故,謂觀一切有漏皆苦,說名現觀。若樂受性是實有者,觀樂為苦成顛倒見,應非現觀,是故定知無實樂受。
阿毘達磨諸論師言:實有樂受,經為量故。謂契經說:佛告大名:「若色一向是苦非樂,非樂所隨,有情不應貪著諸色。」乃至廣說。又契經言:并樂并喜,於四聖諦我說現觀。又契經說:有三種受,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又契經言:諸樂受生時、樂住時,樂由無常有過患。諸苦受生時、苦住時,苦由無常有過患。若樂受性非實有者,應非如苦作一類說,應於樂受作別類說,應於苦受作別類說。又若樂受非實有性,應無輕安,以無因故。如契經說:由有喜故身心輕安。若無輕安亦應無樂,展轉乃至應無涅槃,無漸次因,果非有故。
彼師於此作救義言:如上地中雖無有喜,而非無有身心輕安,故引證言非為決定,彼救非理。所以者何?以上地中都無喜故。應觀此義,如健達縛三事和合,食名色經。如契經言:父母交會,有健達縛正現在前,而見有時無父母會,有健達縛亦現在前,如受濕生及化生者,非受胎、卵二生有情,離父母合有入胎義。又如經言:三事和合謂壽、暖、識。然無色界雖無有暖而有壽識,非欲色界壽識離暖。又如經說:身依食住,非上二界。住由三食,欲界亦然;非欲界中住由四食,上界亦爾。
又如經言:名色緣識、識緣名色,非無色界,雖無有色而名與識展轉相緣,令欲色中亦有此義。此中亦爾,若有喜處,由有喜故得有輕安;若處喜無,輕安亦有,由餘緣故,不應為責。何謂餘緣?謂先欲界有勝喜受,引未至定輕安令起;初二靜慮有勝喜受,引上地中輕安令起。若全無喜則無輕安,由此證知定有樂受。又如初果在上二界雖不能得,而彼能得阿羅漢果,先力引故。此亦應然,不應為責。又如以杖先擊於輪,後捨杖時其輪猶轉。此亦應爾,由先喜力引後輕安,是故輕安定由有喜,喜即喜受樂受所攝,是故定知實有樂受。
又由樂受有希望故,如契經說:若有樂者,於法希望。樂受若無,則應於法無希望者,是故定知實有樂受。又可愛業應無果故,若無樂受,諸可愛業應空無果。諸可愛業定以樂受為其果故,亦不應言諸可愛業以諸樂具為異熟果,樂具但是增上果故,謂諸樂具是增上果非異熟果。所以者何?所有樂具可有與他共受用故、自命終已不失壞故。謂諸樂具與他有情可共受用,諸異熟果定無與他共受用義,墮自相續不共他故。又諸樂具自命終已,如象馬等猶不失壞。諸異熟果與身命俱,身命若無彼定失壞,故可愛業若無樂受應空無果,其理決定。
又攝益故,若無樂受,諸根大種應無攝益。若謂攝益,由諸有情分別境界非由樂受,理亦不然。應知攝益,如由苦受有損害故。又正加行必有果故,若無樂受則正加行應空無果。正加行者,應以苦受為異熟果。無樂受故,如邪加行必以苦受為異熟果故,正加行應以樂受為異熟果,更相違故,如明與闇、影與光等。又由樂受起惡行故,若無樂受惡行應無。由諸有情貪著樂受,起諸惡行感苦受果。惡行若無應無苦受,苦受既有惡行非無,既有惡行定有樂受。又法受故,如契經說:有四法受,或有法受現樂後苦、或有法受現苦後樂、或有法受現樂後樂、或有法受現苦後苦。若無樂受,法受應一,不應有四。由如是等種種因緣,定有樂受。
問:若有樂受,世尊所說違樂受經有何理趣?答:有別理趣。且初經說,諸所有受無非苦者,當知彼經依三苦說。何謂三苦?一者苦苦?二者壞苦?三者行苦。若諸苦受由苦苦故說名為苦,若諸樂受由壞苦故說名為苦,若諸不苦不樂受由行苦故說名為苦,如契經說無常故苦,應知彼經有此理趣。
五事毘婆沙論卷下